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我們今天就「就保法」的部分,我先在這邊
提幾個問題,看看部長對修法的立場是怎麼樣。
第一個問題,就保法第十一條規定失業給付必須要等待 14 天,那目前規定「14 天」的立法理
由是什麼?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想當初規定 14 天,是希望失業者在這一段時間內能夠再積極地
去找工作,如果在這一段時間內能夠找到工作,那就不用啟動申請失業給付的程序;當然有部分
失業者表示在 14 天之內大部分還是找不到工作,所以希望失業給付能夠在 7 天之後就可以先領
到,讓他們在生活上可以有所支持。情形是這樣子。
楊委員曜:那「7 天」的修法方向,你們……
陳部長雄文:「7 天」的話,我們目前表示可以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因為行政作業上大概還是需
要一些時間,所以「7 天」的話,我們原則上可以接受這樣的修法。
楊委員曜:對,因為把 14 天改成 7 天事實上是有一定道理的。這個 14 天或是 7 天的起算點,都是
已經跟公立機構提出就業輔導的申請了嘛!對不對?它的起算點是這樣子嘛!假如說它原本規定
14 天的立法目的,是像部長所講「也要求失業者自行去尋找工作」的話,因為它的起算點事實
上公部門已經介入了,所以有很大的程度傾向於其實公部門的責任應該會大於失業者才對,也就
是在工作媒合這部分,公部門的責任應該是會大於失業者才對,所以把時間縮短,不論是就原始
立法目的來看或是從救助的角度來看,確實是一個比較正確的修法方向。
請問從 7 天後開始申請,等到失業給付的錢撥下來,事實上大概要多久?從申請開始到錢撥
下來大概要多久?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是第 14 天到了……
楊委員曜:申請嘛!
羅局長五湖:它就做失業認定,然後把資料傳給勞保局。
楊委員曜:對、對、對。
羅局長五湖:勞保局會在 1 個禮拜以內把錢匯到他的帳戶裡面去。
楊委員曜:1 個禮拜的時間其實速度算是夠快了。
羅局長五湖:是。
楊委員曜:第二個問題,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領取,必須保險人就保 1 年才可以,那這個
「1 年」期間的立法理由是什麼?
陳部長雄文:過去我們都是要被保險人在 3 年之內有 1 年的投保期限,如果她要生產的話,我們就
給她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也就是說她在從事工作的時候懷孕了,必須是在 1 年之內才可以,是以
這個角度來考慮。
楊委員曜:假如縮短為 6 個月呢?因為我看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申請留職停薪條件的規定,在去年
已經從年資 1 年改為半年了。
陳部長雄文:現在已經改為……
楊委員曜:那申請津貼的部分一併改為半年可以嗎?
陳部長雄文:是,因為今天有委員提案,在我們評估之後,認為性平法那邊已經從 1 年調為 6 個月
了,所以我們這邊如果要從 1 年調為 6 個月,基本上我們是支持的。
楊委員曜:勞動部是同意的、支持的?
陳部長雄文:對。
楊委員曜:現在一樣是有關孕婦的問題,在就保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是規定兩種情形,一種是雖然沒
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也可以申請給付;一種是因傷病診療而持有證明的也可以申請給付
。但是因為懷孕本身並不是生病,假如她因為懷孕而沒辦法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諮
詢或是職業訓練,能不能也讓她申請失業給付?你懂我的問題嗎?
陳部長雄文:她如果懷孕的話,一般婦女懷孕時我們都會給她產檢假或是各種檢查的……
楊委員曜:假如她因為懷孕了……
陳部長雄文:除非是她的情形真的很嚴重、不能上班;現在安胎等情況都可以請假。
楊委員曜:請假啦!
陳部長雄文:都可以請假,我們還是希望她不要離開職場。
楊委員曜:就是可以請假也可以留職停薪。
陳部長雄文:對。
楊委員曜:可是她假如因為懷孕了所以……
陳部長雄文:這種狀況是不能認定為失業啦!因為她還是……
楊委員曜:不是,假如說她已經離開職場……
陳部長雄文:如果是離開職場,當然就可以認定了。
楊委員曜:她離開職場了,而且離開職場不能因為是懷孕哦!假如她離開職場是因為懷孕所致,那
雇主可能會受罰,不過那可能是另外一個問題嘛!對不對?
羅局長五湖:我知道委員的意思是說她如果要去做失業認定的時候……
楊委員曜:對。
羅局長五湖:如果她正在生病,就沒辦法去就業服務站做失業認定嘛!
楊委員曜:生病這個部分是……
羅局長五湖:目前假如是懷孕的情況是不行啦!目前的規定是懷孕或不舒服等情形並且有醫生證明
的,因為沒辦法到就業服務站找工作……
楊委員曜:單純懷孕不行?
羅局長五湖:那就要繼續再做認定,第二個月還可以領。
楊委員曜:對喔!
羅局長五湖:目前是在懷孕的情況下,還要有一些不舒服等等的證明才可以。
楊委員曜:這個我是可以接受的,這部分就是提出來討論而已;這個我大概可以接受,因為單純懷
孕可能還是可以從事一般的事務才對。
羅局長五湖:對,還可以找工作啦!
楊委員曜:所以就沒有辦法開方便之門。
最後一個問題,我們在失業給付的部分最多是發 6 個月,假如他領有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
礙證明,最多可以發到 9 個月。
陳部長雄文:9 個月,對。
楊委員曜:你們會不會考慮把獨力負擔家計的人也納入延長的部分?
陳部長雄文:這個我們可能要精算一下財務的負擔。
楊委員曜:要精算一下,事實上獨力負擔家計的人,他的需要其實是很迫切而且很必須的,因為全
家就只有他一個人在工作,而且他也失業了,假如他在原則的 6 個月失業給付期間內可以找到工
作,那當然是 OK!萬一他沒有辦法的話,請你們回去研究看看,這個部分能不能也比照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的人一樣可以延長為 9 個月?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會去瞭解、研究一下。謝謝委員。
楊委員曜: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及廖委員國棟都不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