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討論「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國防部

對此盡了很大的努力,也投入相當多的資源想去達成目標,不過我們發現現在招不到或留不住的

人員,大概都是尉級以下者,很多也都是戰鬥部隊的部分,本席相信中央相關單位的招募會比較

沒有困難。由於很多措施及誘因都還沒有到位,誠如剛才幾位委員提到有關興建職務官舍的問題

,之前本席提出要多興建職務官舍,讓這些未來長期從軍服役者能有安定的居所,因此我非常不

贊成將宿舍賣掉,更何況軍方對於因公傷殘者在很多撫卹的部分也都已經做到了,但是高雄氣爆

事件很多警消相關人員都沒有分到房子,屆時可能會發生分配不均的狀況。如果是用租的,本席

就贊成,但不是由一個人租到老死之後再傳下去,而是能夠提供給現役者居住。如果是在這種觀
點之下來討論,我認為才會有意義可言,如果你們沒有辦法做好,那就乾脆不要討論了。

主席:請國防部嚴部長說明。

嚴部長明:主席、各位委員。特別向委員報告,我要改正這不是「職務官舍」,這是官兵的宿舍,

現在不加上「官」字,那就是「職務宿舍」,對象包括軍官、士官及兵,而且也會有比例上的分









配,這正是我們未來要做的一個方向。另外,有關利用現在眷改的土地與地方政府配合來進行都

更,這與社會大眾一樣所蓋出的房子,將來會租給現役的官兵來使用,而不是賣給他們,或是要
讓他們獲得所有權……

馬委員文君:租的對象及比例都要訂得很明確,過去有幾個案例,比如中正紀念堂旁的石園、新店

的湯泉及圓山捷運站附近等,到底是哪些人可以分配到宿舍呢?有分配到宿舍的人,如果不滿意

而賣掉的話,轉手所賺到的差價非常之高,之後他們還可以再去登記分發,這都是比較高階層的

人才可以分配到,我們不希望再次發生這樣的狀況。如果現役軍官有需求的話,我們可以提供安

定的環境給他們,對此我們是贊成的。由於草案中在這方面寫得不清不楚,如果不是上述的情形
,我們是堅決反對的。

嚴部長明:因公傷亡的……

馬委員文君:在撫卹條例中,對因公傷亡已經規定得很清楚,除非是面臨到特殊的困難,現就以因

公傷亡或傷殘為例,撫卹的部分與公務人員、消防員或警察比較的話,雖然他們也有撫卹,可是

並沒有人可以分到房子。如果將此放入暫行條例的話,未來一定會發生問題,而且在募兵的條件
上也會誤導別人,就是招募的誘因不是在提供給最欠缺的兵,而是給官啊!

嚴部長明:該條例還有兩個附帶條件,一個是因公傷亡,或是無法繼續工作,他們無法買房子,我

們就給他們一個優惠,但並不是送給他們,而是依照一般的標售方式來買房子,所以他們是有出
錢來買……

馬委員文君:如果他們有困難,還有很多的社會福利制度可以幫助他們,假使特別將房子的部分放

進去,相關標準將會非常難拿捏,未來當然就會面臨到更大的問題。

嚴部長明:另外,地段絕對不是精華地區……

馬委員文君:本席不在乎什麼是精華地區,只要國軍有這樣的需求就該去做,更何況這些以前也是

國軍的地啊!精華地區是外面的人的判斷,今天我們不要將此當成自己的立場,如果國軍有需要

到那裡去居住,你們就應該要提供,也不需要說是在什麼地段嘛!在軍中根本不會管是不是精華

地區,當然也不會出來逛街,因此有關本條例的對象,必須是公平的,而且對募兵是要有幫助的

。當然你們也可以從此創造出很多財源,並以此來挹注募兵及國防支出上的困難。上次本席曾經

提出過建議,你們必須活用這些土地,如果只是賣掉或加以設限的話,就會永遠停留在那裡而已

。針對這些土地,你們有很好的方向可以去做運用,而且還可以創造出一些財源,至少還可以挹
注國防預算,本席希望你們能從此去考量。

嚴部長明:謝謝委員指導。

馬委員文君:另外,對於一些特別的對象應該給予加分才對,我希望在公務人員的考試上,你們可

以去做一些爭取。還有年資是不是能與公務人員併計,這亦是可以努力的一個方向,從廣義而言

,大家都是在為國家服務。再者,有時候一所學校所開設的課程都不見得會符合大家的需求,更

何況你們是在軍營中開班授課,這將會發生一些問題,因此應該審慎考量才對。本席希望你們提
供的誘因能真正募到兵,今天大家的討論才會有意義可言。









本席在此還要提出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募的兵到底要做什麼?我記得在聖誕節時,SONY 拍了
一部電影,其中有刺殺北韓金正恩的情節,北韓的駭客就攻進 SONY 的網站及美國等處,這也

引起了很大的惶恐,他們甚至還要求不能播放電影,當然也有達到這樣的效果。部長,我聽說您

之前也有請辭過,其實現在要推動新的政策是非常的不容易。今天我們到底需要什麼呢?本席很

慎重提出以下的建議,駭客、網軍及資電作戰人員都非常重要,由於台灣有很多人才,包括一些

宅男及宅女等都有這方面的專長。今天本席看到國安局更換保密手機的新聞,聽說可以防止駭客

等,而中科院在資電保密系統上也做了很多的努力,我希望未來募兵的對象,其中之一就是科技
資電人才,而且還要特別去招募。

現在國安局發明防駭客的裝設,若保密手機不慎遺失,在第一時間收到訊息時,就可以自動

清除機密資料等,等你們招募他們進來之後,可以要求他們整天去進行攻擊。由於現在都是高科

技作戰,我們不只是在做防護而已,也可以去攻擊別人,更何況今天是不對稱的戰爭,我們要以

小擊大、以寡擊眾。雖然我們的資源比人家少,可是人才卻非常強,台灣年輕人出國比賽,在世

界上都有很好的成績,因此本席強烈建議國防部要招募這方面的人才。如果可以攻進對方的電腦
,他們就必須花費很多時間及資源來防護,同時也會影響到他們的心理,這正是心理戰的一環。

嚴部長明:謝謝委員的指導,您剛才所講的都是很正確的方向,我們招募的對象包括網路及資電戰

的部分,將會到各學校或相關單位去找一些優秀的人才。所有部隊都因為永固案而減編,可是電
戰部隊卻是擴編的,其中也包括資訊、網路及電戰的部分。

馬委員文君:如果他們可以破解國安局或中科院研發的產品,就應該破格讓他們有機會升遷,目前

很多企業界的大老闆也走過類似的道路,希望你們不要設限於學校而已,應該從國內去找相關的
人才,這是本席提供給你們的強烈建議。

嚴部長明: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國棟、陳委員唐山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的委員,除不在場者之外,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本日會議有潘委員維剛、蔡委員煌瑯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相關單位於 2
周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補充資料者,亦請相關單位於 2 周內以書面
提供。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我國兵役制度從徵兵制邁向募兵制主要的目的在於使我國役男可以完整的規劃生涯計畫,使

學習過程不因而中斷,然而兵力來源乃是國防能量的基礎,由於時代的進步許多家庭都傾向不選

擇服役,因此兵役制度改成徵兵制後,預期對於兵力來源將會出現短缺的狀況,因此為了鼓勵各

界青年踴躍加入國軍行列,政府必須要提出許多的優惠措施來吸引人才加入國軍,這也是從徵兵
制改成募兵制所增加的成本之一。

無論政策再怎麼規劃良善都會出現獲益一方的狀況,募兵制政策也是如此,因為要吸引許多









優秀人才為國家服務,因此行政院提出了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以具體的優惠條件吸引人才加入

國軍行列,卻遭到外界批評有獨厚軍人的狀況,但是所以會提出募兵制的前提是國人大都不願意

服役,因此並非是獨厚軍人而是各界不願意去享受這個優惠,並且從美國長年實施募兵制度的國
家而言,給予軍人一定的尊崇及優待是建立完整募兵制所必須的政策。

本席認為為了確保我國募兵制能夠順利推動,因此國人應該要共同支持募兵制的相關政策,

以確保國家安全能夠繼續維持,並且國防部對於相關軍事教育制度也應要更為開放透明,過去軍

中一再發生學長學弟制的事件,才是推動募兵制改革的導因,國防部應該要深切檢討相關狀況的

防制,國軍一切的操練也要依照相關法制進行,避免個人因素介入過多,期盼能夠建立一個健全
的國軍環境,讓國人對於國軍更為尊崇。

蔡委員煌瑯書面意見:

國防部預計明年底實施全募兵制,力推「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盼藉改善軍人的待遇

、福利、出路,吸引青年從軍。不過,因草案擬開放國防部運用老舊眷村改建土地興建的房舍,
可出租或售與軍人,引發爭議,國防部根本是自肥,嚴重者恐涉及「掏空國產」。

行政院版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國防部可運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與各級政府

聯合開發、合建或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後,經分回(配)之房地,得出租志願役現役軍

人,還可「售與」因公傷殘志願役現役軍人。這根本是「二代眷改」條款,軍方不應以提高募兵
誘因為由,把國家資源納進私人口袋,否則就是「自肥」,嚴重者恐涉「掏空國產」。

明明國防部就可以只建職務宿舍,並限制「現役」志願役士兵來租用,為何要大幅鬆綁條例

。現行職務官舍必須依照階級、年資、考績來申請,即使廣興職舍,也輪不到新進的志願役基層
士兵,無助於提高募兵成效。

提高待遇的政策方向正確,但眷改土地屬全民資產,不應獨厚特定族群,否則不符公益。國

家理當照顧軍人,但不是幫軍人累積資產。草案內容一再維護高官、退將的福利與特權,嚴重違
反公平正義,將全力反對。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 2 點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早上有許多委員指教為什麼「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沒有先拿出來討論或排入議

程,主要是因為近幾年來,大家都很關注募兵制,而且目前各部會需要修正的法案還有很多,所

以我們必須先確定上位的順序,先把這件事情框在一個範圍內,然後各相關部會的法案再予以修

正。經過瞭解與考量之後,我們認為今天應該先通過「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完成上位法

案的審查,然後再請各部會就相關法案,儘快在這幾年之內加以修正,這就是此次先將這項法案
排入議程的主要原因。雖然目前有些委員不在現場,但本席還是要說明一下。

現在開始進行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條文。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 募 兵 制 推 動 暫 行 條 例 草 案 」
委員陳鎮湘等31人擬具「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

條文對照表















文 陳 委 員 鎮 湘 等 提 案 條 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募兵制,依法保障軍人權益,

第一條 為因應推動募兵制兵役制度重大變革

鼓勵國人志願服役,特制定本條例。

,健全志願應募軍人之待遇、尊嚴、出路各

項配套措施法源基礎,排除現行法規限制之

障礙,積極建構國軍人力招募及留營續服誘

因,並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尊重現役軍人及保

障其退役後生活之意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

依本條例辦理之事項,屬中央各目的事

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

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志願

律志願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二、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指依法退伍除役之

二、退除役軍人:指依法退伍除役之前款人

前款軍人。

員及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人





員。

第二章 待 遇

第四條 現役軍人得支領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

慰助金;並應衡酌募兵需求,提高志願役勤

務加給及地域加給之給與。

前項加給或慰助金之發給條件及額度,

由主管機關擬訂;關於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

慰助金應依留優汰劣,長留久用原則,並依

服役年限,採取級距發給,以強化招募及留

營誘因,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一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

第五條 現役軍人與退除役軍人及其家屬現有

、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家屬住宅自用

已實施之服務照顧、福利及優待事項應予保

生活所需之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審核程

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或刪減;其相關事項

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輔導

,以法律定之。

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運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

冊內,非屬商業區且單位地價公告土地現值

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國有土地,與各級政府聯

合開發、合建或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

新後經分回(配)之房地,得出租與志願役

現役軍人或以完工房地決算價格價售與因公

、作戰傷亡之遺眷及傷殘之志願役現役軍人

,不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有關特別預算

及國有財產法之限制;其一定金額、租售原

則、適用對象資格、租金基準、完工房地決

算價格計算方式及限制條件等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委託經營相關業務之合作社

管理前項之房地,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另有規定者外,其委託不受政府採購法得採

限制性招標情形之限制;合作社受委託管理

房地之採購,仍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三章 尊 嚴

第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施政,應恪遵憲法增修

條文第十條第九項之基本國策規定,尊重與

保障現役軍人及退除役軍人,不得歧視。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該

管機關(構)首長應予究責。

第八條 教育部應規劃將志願入營服役納入高

第七條 教育部應將志願入營服役納入高級中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生涯發展輔導機制。

等以上學校學生生涯發展輔導機制,以鼓舞

學子從軍榮譽感,提升優質青年服務軍旅之

意願。

第六條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之多元進修管

第八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大專校院,以外加名

道,主管機關得協調大專校院,以外加名額

額方式,專案核定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

方式,專案核定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

班,以增進現役軍人之學能及尊嚴。



前項在職專班之專案核定事宜、招生名

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

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

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

成方式、錄取原則、學位授予及其他有關考

、學位授予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

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教











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育部定之。

第七條 國軍自辦證照培訓班或前條第一項在

第九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職專班無法滿足志願役現役軍人參訓需求時

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或勞動部等機關

,主管機關得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開放所屬職業訓練機構之證照訓練班部分員

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或勞動部等機關開放

額供現役軍人參訓,以精進其專業技能。

所屬職業訓練機構所設之證照訓練班部分員

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經權責長官核定

額參訓。

,得於公餘時間參加前項訓練班。

志願役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經權責長

第一項參加證照訓練人員有關學費補助

官核定,得於公餘時間參加前項訓練班。

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其服務機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參加證照訓練人員有關學費補助

及權利義務,依服務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出 路

第四條 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

第十條 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規

軍事或任務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

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

繼續服役,不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為三年以下。

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期間最少

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預備役

為一年之限制。

者,得視軍事或任務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

前項規定,志願士兵準用之。

或期滿繼續服役。

第五條 服軍官役、士官役退伍者,得視軍事

志願士兵後備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依

或任務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不受陸海空

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

間為四年以下。

九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須服預備役

前三項再服現役或繼續服役之對象、條

之限制。

件、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第九條 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及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單位

學校辦理勞務採購,其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

、部隊及學校辦理勞務採購,其不適用我國

約或協定者,得將廠商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

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應將廠商進用退除役

人,列為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

軍人,列為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

前項評選項目之配分及權重,由主管機

前項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由主管機

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依個案屬

關及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依

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定之。

個案屬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之。

第十條 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及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單位

學校辦理未達依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勞務

、部隊及學校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

採購,於合理價格者,應由志願役退除役軍

,於合理價格者,應由退除役軍人之個人、











人個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但志願役退

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其無法承包者,

除役軍人個人、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

不在此限。

在此限。

前項採購之適用對象與條件、範圍及其

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合理價格、無法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輔導會

承包情形、處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定之。

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輔導會定之。

第十二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享有下列措施:

第十三條 退除役軍人享有政府下列措施:

一、對有創業意願者,輔導會得予創業輔導

一、對有創業意願者,輔導會應予創業輔導

及補助。

及補助。

二、申請輔導會就學補助者,就學期間得發

二、輔導會核予就學補助者,就學期間應發

給就學生活津貼。

給生活津貼。

三、參加輔導會或其委託辦理訓練班別以外

三、參加輔導會、勞動部或其委託辦理訓練

之職業訓練,得予補助。

班別以外之職業訓練,應予補助。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優先進

民營職業訓練機構,訓後輔導退除役軍

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辦理績效優良者,政

人就業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府應予以獎勵。

前二項所列措施與獎勵之資格、項目、

輔導會以外之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參加

金額、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

職業訓練後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優

會定之。

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前三項所列補助與獎勵之資格、項目、

金額、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

會定之。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與公、私立學校、團

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稱進用義務機

關)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進用之

退除役軍人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

之一;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退除役官兵人數

之計算方式,以各該進用義務機關每月一日

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進用義務機關進用人數,超出規定比例

者,應予獎勵;未達所定比例者,應每月繳

納代金。但經函請輔導會、直轄市、縣(市

)政府推介者,於未推介進用人員前,免繳

代金。













前項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

資計算,繳入輔導會主管之國軍退除役官兵

安置基金專款專用。應繳納之代金,經通知

限期繳納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輔導會應建立進用義務機關名冊,通知

其定期申報,並不定期抽查進用之實際狀況

,進用義務機關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輔導會並應建立退除役軍人人力資料庫及

失業通報系統,以利推介就業及後續再就業

輔導。

進用義務機關進用退除役軍人事項,涉

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應協助輔導會辦理。

第二項有關獎勵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第十五條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

全局、國防部、輔導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交通部航港局、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

、法務部矯正署、內政部役政署、消防署、

空中勤務總隊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

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與行政院會同考

試院認定之機關(構)任用,不受公務人員

考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發任用機關

之限制。

第十六條 現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

其資格,適用公務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其

考試類科、應考資格(考績合格服滿一定年

限,及作戰、因公傷殘等)、應考年齡、工

作經驗、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

及格基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依據留

優汰劣,長留久用,強化招募及留營誘因之

原則,另以考試規則定之。

前項考試得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













錄取任用,並得依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採

行不同考試方式。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依其考試等別取得

相當官等任用資格,並按其軍職官等、官階

、年資及俸點,比敘相當職等、俸級及俸點

,其轉任較低官等或職等職務者,除予合格

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

任用資格,仍予保留。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

,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

輔導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交通部航港局

、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法務部矯正署

、內政部役政署、消防署、空中勤務總隊及

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

、軍訓單位與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認定之機關

(構)任用,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僅得

於各轉任機關(構)、單位間轉調,六年期

限屆滿後,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後段、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

例第五條之一第四項之限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募兵制各項措施

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實施。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與本條例

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檢

討修正、廢止及制(訂)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未於前項期間內依前條規定完成法規修

正、廢止及制(訂)定者,本條例繼續施行



主席:報告委員會,有關法案名稱的部分,行政院版與陳委員所提就有不一樣之處,現在先請國防

部資源規劃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正棋: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法案名稱的部分,國防部尊重陳委員的版本。









主席:法案名稱就以陳委員的版本為準。

處理第一章章名,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正棋: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意見。
主席:第一章章名通過。

針對第一條有陳委員歐珀、邱委員志偉及蕭委員美琴提出修正動議,請宣讀。

陳委員歐珀等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為鼓勵國人從軍服志願士兵,增加志願士兵留營誘因,特制訂本條例。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正棋: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陳委員歐珀等提議作以下說明,如果將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界

定在募士兵的話,這與募兵制度的轉型會有很大的差異,敬請針對志願士兵留營的部分予以不列
,仍然維持原來志願役軍人的條文。

針對第一條,我們建議參酌陳委員的提案,並作很完整的說明,對於為什麼要推動募兵制暫

行條例的目的也說明得非常清楚了,因此國防部是支持陳委員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