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法扶基金會董事長沒來嗎?
主席:董事長去開庭。
呂委員學樟:首先請教姜副秘書長,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
訴的提起應該委任律師行之;也就是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想讓案件快一點進入審判程序,
或是有明確事證,就不需要透過地檢署提告,或者檢察官不起訴的時候,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一定要委任律師當代理人,否則就告不成對不對?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對。
呂委員學樟: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否則就告不成。
姜副秘書長仁脩:就不合法,不受理。
呂委員學樟:起碼就是不受理,你認為這樣的規定有沒有限制人民訴訟權的可能?
姜副秘書長仁脩:關於訴訟權,原則上是由檢察官執行公訴,律師只參與一部分犯罪被害人自訴的
部分,其實,對被害人來說,其訴訟途徑都有的。
呂委員學樟:既然法律設計自訴制度,同意被害人可以自願放棄由檢察官代為蒐證的權利,最後被
害人沒有請律師,因舉證不足在法庭攻防上就會吃虧,自應由被害人自行承擔。至於被害人是否
要請律師打自訴案,司法院有必要管那麼多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因為犯罪偵查很專業,必須要有律師協助才有辦法完成,通常一般被害人對於蒐
證,以及如何申請調查證據是不清楚的。
呂委員學樟:問題在於訴訟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當事人本身如果懂法律,一樣可以讓訴訟程序順
暢進行,為什麼還要強迫他請律師呢?何況請律師打一場官司最少要花費 1、20 萬元的律師費用
,這對民眾而言,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有些被害人如果提起自訴,有可能會贏,但求償金額和
付給律師的費用,兩相比較之後發現根本划不來,因此只好放棄提告,這樣難道沒有傷害法律公
平及公正性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原則上目前都是採公訴制度,被害人假設舉證不足,被告有犯罪嫌疑的話,檢察
官還是可以介入偵查。將來等到自訴結案之後,檢察官可以再進行偵查,針對被告再蒐證,甚至
起訴。所以,檢察官其實具有輔助的地位。
呂委員學樟:我要請問你的就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是否有違背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
障權利?針對這部分,司法院有沒有考慮修改相關規定?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沒有違憲,我這裡不好講。
呂委員學樟:當然這不是你我在講的,還需要大法官解釋。
姜副秘書長仁脩:就目前制度,假設先走自訴,到最後是無罪,但檢察官認為有問題的話,還是可
以偵查的。
呂委員學樟:接著請問法扶基金會的秘書長,你們董事長這麼忙碌,還要去開庭、賺錢?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那是事先就與台中高分院審判長排好的庭期,所以沒辦法馬上趕
過來。
呂委員學樟:他已經被提名為監察委員了,還這麼認真在賺錢?
姜副秘書長仁脩:董事長是無給職的。
呂委員學樟:所以,他還是要為生活忙碌。
法扶基金會一年的預算是 10 億對不對?
陳秘書長為祥:加上基金是 10 億。
呂委員學樟:你知道國安會一年預算是多少錢嗎?
陳秘書長為祥:不知道。
呂委員學樟:國安會這個單位夠重要吧?一年預算是 2 億 400 萬元,換句話說,法扶基金會一年
10 億的預算比很多部會都還多,當然,我們很肯定法扶基金會在推動很多工作時是很認真的,
但有幾個問題要就教於秘書長,法扶律師的行情價比一般市場行情低很多對不對?
陳秘書長為祥:是。
呂委員學樟:一般律師開庭一次的行情最少是 5 到 6 萬,法扶律師是多少錢?有 2 萬到 3 萬嗎?
陳秘書長為祥:跟委員報告,要看案件類型。
呂委員學樟:最高是多少錢?
陳秘書長為祥:3 萬,結案時可以酌增。
呂委員學樟:最低呢?
陳秘書長為祥:消債案件一件大概是 9,000 到 10,000 元。
呂委員學樟:正因為落差很大,願意擔任法扶律師的要不就是平時接案很少,收入欠佳,所以就以
法扶當做補貼;要不就是為了訓練訴訟技巧的新進律師,當然也有一部分很熱心、資深的律師,
但是資深律師到法扶以後,接案的機會很少,所以法扶基金會所屬律師的素質良莠不齊,這會不
會影響民眾的權益?
陳秘書長為祥:如果律師沒有好處理,確實比沒有派律師更糟糕,所以我們要求律師一定要執業 2
年以上,以免法扶基金會變成他們練習接案的地方,所以必須執業 2 年以上才能加入。此外,我
們也採取個案管制,案件出去以後,他們要在 2 個月內回報辦了什麼,結案的時候,也必須把所
有書狀拿出來讓我們審查,若發現有問題,我們就會透過申訴、評鑑方式予以淘汰,現在我們已
有幾個關卡處理品質的問題。
呂委員學樟:大多數申請接受法律扶助的對象都是經濟弱勢族群,為了避免落入訴訟富人優勢的循
環,進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法扶基金會對於法扶律師的評鑑制度應該進行通盤檢討,請問你們
對法扶律師有沒有建立績效評核標準?
陳秘書長為祥:這幾年來,我們做了 3 次,但我們不可能同時針對二千多位律師進行評核,所以是
分梯次辦理,透過問卷調查、分會回報,對品質有疑慮的律師,優先調件回來,組成評鑑委員會
了解是否有違規、品質問題,如果發現有問題,就透過我們的機制加以淘汰。
呂委員學樟:截至目前為止,你們有評鑑機制?
陳秘書長為祥:有,做過 3 次了。
呂委員學樟:據本席了解,全美律師公會(ABA)制定的模範行為準則明文規範每位律師每年至
少要提供 50 小時公益法律服務,紐約州更將此 50 小時設為欲登錄該州執業律師的審查條件,反
觀台灣的律師倫理規範,僅宣示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或
普及法律服務,對律師是否有提供公益法律服務或應該提供多少時數的公益服務,並沒有明確規
範,現階段如果國內比照美國或國外其他先進國家的法扶機制,規範律師應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而且訂定服務時數,是否可以間接強化法扶律師的素質、提升法扶的功能?這種制度在國內可行
嗎?
葉副秘書長仁脩:律師法修正草案中明文規定要 18 到 20 小時,否則就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呂委員學樟:跟 ABA 的 50 小時還有很大的落差。
葉副秘書長仁脩:主管機關是法務部。
呂委員學樟:改天我再請教法務部為什麼只規定 18 至 20 小時。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各
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為提升法扶律師的品質
,法扶會是否考慮在法律扶助法第四條增訂給予實施法律扶助的律師限制門檻?例如將有爭議、
素質低落、未達標準、未具備一定經歷的律師排除等,本席認為這樣才有辦法提升法扶律師的水
平。
陳秘書長為祥:事實上,目前的申請門檻已經有限制了,也有負面表列,曾被律師界懲戒的律師,
我們不會用,如果擔任法扶律師以後有違反律師倫理情形或扶助品質有問題,我們會透過申訴和
評鑑制度解除他擔任法律扶助的資格,如果嚴重違反律師倫理,還可以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歷年來我們已移送十幾位律師到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呂委員學樟:依現行規定,你們服務的對象僅限於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法扶基金會顯然忽
視了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結構性失業、貧富差距擴大等問題而產生的許多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但生活困苦的近貧族群,這些人一旦涉訟,一場官司打下來,動輒一、二十萬律師費用,顯然已
超過他們的能力範圍,我相信現在有很多因關廠、其他問題而臨時失業的人,再者,地方政府把
地價稅、房屋稅調高以後,有些人原來擁有的老舊房屋價值 500 萬以下,卻因地價稅、房屋稅調
高而不符低收入戶資格,請問法扶基金會會不會基於擴大照顧弱勢族群的理念,把近貧族群納入
中低收入戶,進而擴大法扶範圍?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的扶助範圍不限中低收入戶,只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原則上,我們就不審查
他的資歷,但並不表示一定要中低收入戶才提供協助,我們有一個無資歷認定標準,裡面有很多
扣除項目,此外,我們每年都會根據衛福部的數據加以調整。目前實際扶助範圍大於中低收入戶
,不過還是有一些限制,委員剛才提到新貧戶,這次許多委員的提案都希望把範圍擴大至某些族
群,這部分因為牽涉修法,只要修法通過,法扶就可以操作。
呂委員學樟:本席也認同將近貧族群、中低收入戶納入無資歷者的範圍,剛才尤委員美女主張把緩
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納入法扶基金會的來源,請問司法院的意見如何?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在草案中已經納入了。
呂委員學樟:法務部今天有沒有派代表來?保護司游司長,司法院的意見是慷法務部之慨,要把部
分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作為法扶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之一,多少比率我是不知道啦,請問法
務部的意見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游司長說明。
游司長明仁:主席、各位委員。今年因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自 6 月 6 日起檢察官所有的緩起訴處
分金已一律解繳國庫了,所以法務部已經沒有緩起訴處分金可以用了。至於認罪協商判決金是屬
於法院法官在審理程序中所為的處理,這部分法務部也沒有辦法作任何意見表示,謝謝。
呂委員學樟:緩起訴處分金全部解繳國庫以後,那之前各地檢署透過觀護志工協會或更生保護會針
對弱勢族群所提供的協助,現在要如何處理?
游司長明仁:103 年的……
呂委員學樟:解繳國庫可以啊,但是有沒有編列科目?
游司長明仁:我們有監督管理辦法,現正由行政院訂定中,將來要會同司法院一起公布,在該草案
中就有提到補助款要用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更生保護、觀護、法治教育、弱勢族群的犯罪防治相
關業務、婦幼保護、毒品防制及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的業務。
呂委員學樟:意思是說法務部每年在編列概算的時候,就把這些沒有設定科目的預算整個納進來,
有固定的金額嗎?
游司長明仁:跟國庫有一定比率、類似拆帳的作法。
呂委員學樟: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是不是有一定比率可以留在原單位,其他上繳國庫?還是
全部要上繳國庫?
游司長明仁:全部上繳國庫,然後行政院再把一定比率的金額撥下來。
呂委員學樟:比率是多少呢?
游司長明仁:不得超過 50%。
呂委員學樟:意思是最多一半?
游司長明仁:對,就是超過 50%要留在國庫。
呂委員學樟:所以司法院所提的建議是希望留在國庫的 50%能夠納入法扶基金會就對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是希望檢察署提撥一定比率的金額捐助法扶基金會。
呂委員學樟:那你要跟他搶資源啊!他怎麼提撥?那不是很奇怪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他們原來提撥的部分金額可挪到法扶基金會來用。
呂委員學樟:我想可能是你們在慷他人之慨,拿人家的錢來做公益啦!
姜副秘書長仁脩:不是,我們也是參考民間團體包括律師公會等相關公會的建議,作這樣的修正。
呂委員學樟:法務部沒有意見嗎?
游司長明仁:目前法務部試算的結果是摳得很緊啦,如果要擠出一定比率的金額,……
呂委員學樟:摳得很緊,但是現在又有人要分一杯羹。
游司長明仁:大家盡力而為吧!
呂委員學樟:當然都是為了低收入戶、近貧的民眾或弱勢族群,不管是法務部、司法院或法扶基金
會,都是同樣的心態,問題是緩起訴處分金上繳國庫之後,就算法扶基金會想要爭取,也應從留
在國庫的 50%來支應,不然將會影響法務部保護司的業務,我覺得這一點將來編列預算時必須
思考。大家出發點都是好的,但是這個池塘已經很小了,為什麼還要從這個池塘取水?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些認罪協商金還是法院這邊判的。
呂委員學樟:那緩起訴處分金部分呢?你可以決定的部分由你決定,應該是限定在緩起訴處分金的
部分,還是怎樣?
姜副秘書長仁脩:緩起訴處分金是檢察署的,但是認罪協商金是法院的。
呂委員學樟:那你們就針對認罪協商金部分去處理就好啦。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是希望統籌在一定比率範圍之內,能挹注法扶基金會。
呂委員學樟:這兩個機關之間越來越複雜,錢會搞不清楚。
姜副秘書長仁脩:不會。
呂委員學樟:真的,因為畢竟認罪協商金是法院的業務,緩起訴處分金是檢察官的事務,業務職掌
不一樣而且兩個科目不同,然後你們要統籌,我覺得司法院撈過界了,所以,請你們思考一下,
在修訂的時候可否只針對認罪協商金的部分?而且也希望能從留在國庫的那 50%中撥一定比率
的金額給法扶基金會,我覺得這樣還可以。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務部在法扶基金會還擁有一席董事,也不能不盡義務。
呂委員學樟:這去協調一下,好不好?
游司長明仁:是,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