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司法院林秘書長,請問實務上遴選的部

分,現在的評鑑委員針對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部分怎麼遴選,以律師為例,是律師公會推薦或

票選之後給你名單?我想知道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的名單,分別如何送到你們這邊,你可不可以
跟我們說明一下?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法官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明定評鑑委員會產生的方式,其中法

官、檢察官與律師都是以票選的方式產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是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吳委員宜臻:去遴聘?

林秘書長錦芳:他們是由兩個團體推薦,就是法務部推薦一部分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推薦…



吳委員宜臻:第三十三條原來是寫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現在採納尤委員的版本,改成參與司法改

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學者;同樣地,在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部分也是。這些團體由你們
遴聘,這些團體怎麼來的,是推薦的?

林秘書長錦芳:推薦來的。
吳委員宜臻:誰推薦,誰來告訴你它是人權團體、司改團體、公益團體或弱勢團體?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法務部推薦來,通常先推薦兩倍以上的人選,然後由司

法院院長去圈選。

吳委員宜臻:這是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部分,社會公正人士與學者的部分也是用這樣的方式?
林秘書長錦芳:是,就是由他們推薦。

吳委員宜臻:也是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司改會或其他的團體推薦。現在臺灣有這麼多人權團體,

昨天馬英九總統還去弄了幾個,那些團體哪一天也想推薦名單的話怎麼辦理?原來現行條文是寫

社會公正人士,包括的是比較抽象性的概念;你說明過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部分,也就是涵蓋這
4 個人是怎麼推薦,如果照尤委員的版本,會列舉相關團體的屬性,現在司法院有這些團體的屬
性或清冊名單嗎?任何團體說它是人權團體時,推薦名單都送到司法院嗎?

林秘書長錦芳:團體沒有推薦,就是由法務部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來推薦,只有這兩個單位。
吳委員宜臻:目前實務上還是由法務部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來推薦。
林秘書長錦芳:對,這也是法官法裡面規定的……

吳委員宜臻:社會公正人士還是透過法務部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來推薦,但是它推薦的有可能不

是律師,也有可能不是他們所屬團體的這些人?

林秘書長錦芳:對,他們不能推薦自己團體的人,要推薦其他團體的人。
吳委員宜臻:好,我知道。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