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上個星期三召開一場記者會,也有邀請法務部
檢察司的代表與會,當天會議的主題是關於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理事長林滄敏委員,我簡單把這
個故事再講一次。
以前的體委會及現在的教育部體育署每一年都會有一個計畫補助潛力選手、學生選手,每年
分成上半年及下半年等兩期撥給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這個潛力選手計畫在民國 101 年就撥了超
過 1,000 萬元,102 年大概撥了 860 萬元。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在領到這筆補助款之前要先送計
畫,說明該會要做哪些事,再根據這個計畫檢具單據核銷。在體委會時代,單據留在協會,只要
把收支清冊報給體委會即可,案子就核銷了。根據教育部體育署的說法,102 年體育署收到收支
清冊後告知曲棍球協會光有清冊不能核銷,請協會將單據交給體育署以核銷經費。101 年在體委
會時代,曲棍球協會選手集訓時需要住宿費用,住在哪裡呢?曲棍球協會訓練這些學生選手只有
住宿在一個地方,就是彰化縣立體育場,剛好在林滄敏委員的選區,彰化縣立體育場是他們唯一
住宿的場地,這點我們查過了,102 年也是一樣住宿在彰化縣立體育場。
101 年曲棍球協會以收支清冊向體委會報銷了住宿費 245 萬 1,000 元,然後 102(去)年向教
育部體育署報銷了 294 萬 9,000 元,兩年合計剛好報銷 540 萬元。教育部告知協會光有收支清冊
無法核銷並要求提供單據,所以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就送了 8 張單據給體育署,單據的格式就如
同這樣,上面是黏存單,底下是收據,曲棍球協會表明這是 102 年彰化縣立體育場住宿費的收據
總共 8 張,這是其中一張。這一張單據已被證明是假的,這點已經沒有問題,這不是彰化縣立體
育場正式的收據,單據上的圓形戳章是民國 92 年之後(也就是 10 年前)就已經廢止的彰化縣立
體育場的戳章,所以這個收據是假的。我們再看下一張,真正的收據長這個樣子,叫做規費繳款
書,這張 102 年 2 萬 3,000 元的規費繳款書是彰化縣政府去年從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總共收到的
錢,就是 2 萬 3,000 元的住宿費。
這個故事我講到現在您大概聽得懂,就是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的潛力選手在彰化縣政府所屬
體育場的住宿費用就是 2 萬 3,000 元,結果向教育部體育署核銷了 294 萬 9,000 元,前一年(
101 年)核銷了 245 萬 1,000 元,但是它實際繳給彰化縣政府的住宿費是 20 萬 8,000 元。20 萬
8,000 元的支出,結果用假的清冊去核銷 245 萬 1,000 元;2 萬 3,000 元的支出,要用假的清冊跟
假的單據向教育部體育署核銷 294 萬 9,000 元,但這不是我發言的重點。我要向您請教的重點是
,當天我邀請了檢察司的官員列席,主要目的是請檢察司將此案帶回去交給管轄的地檢署調查,
但是查到後來我發現,地檢署早就在查這個案子了!因為我問來問去,彰化縣政府有些公務員說
地檢署已經找他們去問過了,資料也都給地檢署了,地檢署早就在查了。地檢署什麼時候開始查
的?這我不知道。但是上個禮拜三我質詢教育部部長跟體育署署長時,他們告訴我在今年 4 月,
為什麼是今年 4 月呢?因為林滄敏理事長在今年的 3 月 11 日把這兩年申報的 540 萬住宿費繳回
去了。3 月 11 日,請你記得這個日期,4 月 1 日體育署開了 540 萬選手住宿費的收據,它就繳回
去嘍!4 月 1 日開了收據。教育部跟體育署的說法是,4 月份政風單位將此案移給廉政署,但我
問過教育部,教育部說政風單位沒有收到這個案子,所以是體育署直接送給廉政署,可是我問過
廉政署,廉政署告訴我,體育署有把這個案子送來,彰化縣政府也把這個案子送來,可是廉政署
不肯告訴我到底是 4 月還是幾月。
我為什麼計較到底是幾月?我告訴你一個關鍵點。昨天體育署告訴我,廉政署在 2 月 18 日就
來函要調曲棍球協會的資料,體育署在 2 月 19 日就答復了,這表示什麼?表示廉政署 2 月 18 日
已經在查這個案子。2 月 18 日廉政署調資料,3 月 11 日曲棍球協會就把錢還給體育署,這代表
什麼?代表你們在查案子的時候,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已經得知消息,所以它趕快把這兩年所申
報核銷的 540 萬夯不啷當全部還給體育署,表示這個錢它不要領了。這個案子到今天為止,你們
廉政署在 2 月 18 日就發函給體育署,至少 2 月 18 日就在查這個案子,它 3 月 11 日把這些錢還
了之後,到現在這個案子沒有進度,這個案子難道不是很單純嗎?我這樣講,大家應該都聽得懂
,這有什麼複雜的呢?結果你們去調資料,曲棍球協會得到消息,我們不知道是廉政署走漏風聲
還是教育部走漏了風聲,總之它趕快把錢拿來還了,如果還錢就可以交代,以後我們去便利商店
偷拿麵包被店員抓到時,我把麵包放回架上就沒事了,可以這樣嗎?請蔡次長回答我,可以這樣
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是個別的案件,我也不瞭解廉政署何時受理或何時展開調查
,以及委員剛才講的……
段委員宜康:這個關鍵就在於廉政署不敢告訴我他們到底何時開始查,我並不想瞭解他們查的案情
,我只要求廉政署告訴我他們何時開始調查。法務部可否在此承諾,在這個禮拜之內,請法務部
告訴我廉政署何時開始查這個案子?彰化地檢署何時開始查這個案子?我不問你們查的案情,你
只要告訴我何時開始查,這樣很單純吧?
蔡次長碧玉:這點我回去瞭解一下,在不影響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
段委員宜康:當然嘍!開始調查的時間怎麼會影響呢?廉政署都發函給體育署了,還怕人家知道嗎
?
蔡次長碧玉:這個我們回去……
段委員宜康:這個禮拜之內告訴我,好不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