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的主題是在談該如何端正選舉的風氣,今

年接下來就要面臨台灣史上最大的選舉事件了。剛剛在諸位的報告內容中,我們大概有聽到包

括警方、檢方、檢察官整個體系一路下來的運作方式,同時,剛才也有提到各種賄選的方式。
我有看到法務部在民國 100 年的時候所發布的賄選犯行例舉,其中賄選的案例有 24 項,但是像
剛才廖召委所提到的,現在有很多賄選的手法都不在你們所列的這 24 項賄選犯行例舉中。請問
吳次長,為什麼從民國 100 年到現在,對於這類的範例法務部沒有繼續地 update?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賄選犯行例舉是由最高檢察署邀集各級檢察首長彙整司法實務上的

見解。當然,新形態的賄選花招也不斷地推陳出新,所以我們廉正署也有列舉一些新的賄選花
招與態樣……

李委員貴敏:我懂,但就現在的實務面而言,在賄選的花招方面,其實並不以你們在民國 100 年列

出來的這 24 項為限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當然不以這 24 項為限。

李委員貴敏:我再舉一個例子,比如在這次中選會的報告裡,他有提出各國對賄選花樣的規範,其

中關於英國的部分,裡面就有提到,如果有允諾職務的情況,也是英國處罰的賄選的目標之一
。次長剛剛有講,過去列出來的 24 項並非全部的賄選手法,所以像這種以承諾工作在英國就視
同賄選的例子,是不是也符合台灣對賄選的認定呢?

吳次長陳鐶:如果因為選舉,希望你投票給我而允諾職位給你,或是承諾讓你升遷的話,事實上都

構成賄選。

李委員貴敏:以最近我所聽到的訊息,某位候選人當選之後會給某些人顧問或一些職位,諸如此類

的案例,在你的認知中,也算有構成賄選嗎?

吳次長陳鐶:如果與選舉有關,因為我希望你能選我,所以我就提供你這個職位的話,這樣就會構

成賄選。

李委員貴敏:次長,我知道我們不是在討論個案,但是基本上,沒有人會笨到會直接要求對方選我

,然後我把這個工作機會給你。大家只會說,如果我當選,你就可成為我顧問團中的一員,或
是給你什麼職務,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您認為這樣有沒有符合賄選的認定?

吳次長陳鐶:在賄選犯行例舉第 18 項中,事實上就有指出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給予良好的職

位……

李委員貴敏:次長,你在迴避我的問題。因為所有人都知道我在問什麼,我要問的就是,如果候選

人在還沒有當選時就已經設定好了將來當選後的執政團隊,這類的狀況就與英國對賄選的限制
是類似的,請問這在台灣會不會也構成賄選?

吳次長陳鐶:當然,老實講……

李委員貴敏:當然還是要視個案的情況而定,這些我都懂。但是,就原則上來說,你覺得當候選人

在還沒有當選前,就已允諾或是設計好職位的名單,諸如由誰來擔任什麼職位的話,原則上有

構成賄選嗎?我問的是原則,但是實際上還是要看其中的細節,這些我都完全理解,所以我認









為你們 100 年製作的賄選犯行例舉對今天的狀況來說是不足的。

接下來,我要請教你的是,在你們的賄選犯行例舉中有一項是關於賭盤的問題。我們知道賭

盤在台灣歷年以來都是非常盛行的,但我卻沒有看到你們有把它列入今天的報告中,包括我們
破獲了多少賭盤的案件、調查的結果如何。

吳次長陳鐶:從選舉的數據上來看,有一項「其他」的類別,總共有受理 541 件,其中涉及賭盤的

部分就有 32 件。

李委員貴敏:賭盤的部分有受理的案件有 32 件,但歷年來因為賭盤而起訴的案件有多少?完全沒

有資料嘛!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沒有統計。

李委員貴敏:對。我要跟次長報告的是其實賭盤在台灣是非常盛行的,剛才中選會或廉政署的報告

提到因為台灣的賄選狀況,後來在修訂選罷法的時候把刑罰的部分加重了,譬如本來是五年刑

期變成三年到十年,在罰金的部分也加重了。但我要請教兩位,是不是單純的把刑罰加重,就
可以阻卻賄選犯罪的問題呢?

吳次長陳鐶:刑罰的功能不是完全有效,對於犯罪的遏阻有一部分的效果,但不是完全能夠遏止犯

罪。

李委員貴敏:對,但是如果有這樣的規範就要確實的去落實,讓老百姓知道,才能達到效益,對不

對?

吳次長陳鐶:是。

李委員貴敏:如果有規範卻不去落實,不論你們再怎麼修訂法律,老百姓處於統統不知道的情況下

,那就是「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是嗎?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從上次修改選罷法到現在已有一段時間,我們有做強力宣導,因為剛剛委

員有提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到……

李委員貴敏:我的意思是宣導跟落實比修法更重要。
吳次長陳鐶:當然,抓得到比處罰更重要。

李委員貴敏:賭盤始終以來是台灣的一個現象,我相信別的國家也有,但是既然知道現在的情況是

這麼的嚴重、氾濫,以目前來講,次長剛剛講的那個數據跟實務上的差距、落差會不會大了一
點?

吳次長陳鐶:跟委員報告,其實選舉賭盤可能有區域性,一個地方可能只有一個或是兩個選舉賭盤

,不可能一個區域有非常多的選舉賭盤,因為賭盤要有……

李委員貴敏:我理解,我是說歷年以來,從本席剛才聽到的報告來講,你們在選舉之前做了很多調

查動作,但是我認為真正要能解決問題,並不是在選前去做約談等動作,要做的是去落實法律

規定的事情。舉例來講,在幽靈人口的部分,我比較不能夠理解的是,按照選罷法的規定要連
續居住 4 個月以上才可以有選舉權,對不對?

主席:請中選會劉代主任委員答復。
劉代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對。









李委員貴敏:所以應該是確定連續居住 4 個月以上的居民才會編列在選舉人名冊上面,可是「據說

」現在只要有搬遷的情況就可以被列在選舉人名冊上面,當然這個消息本席沒有去做查證,所

以我用的是「據說」兩個字,但是我覺得這些好像不需要等到編列名冊後再由檢方跟警方花人
力去做查緝的工作,應該在編製選舉人名冊的時候,就先做好連續居住 4 個月的查證工作,不
是嗎?

劉代主任委員義周:選罷法規定選舉前是以戶籍登記為準,但是戶籍登記的真實與否則是靠戶政機

關在平時就要很明確的……

李委員貴敏:難道中選會跟內政部戶政事務所完全不溝通的嗎?
劉代主任委員義周:有溝通。

李委員貴敏: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情形,第一個是賭盤的問題,賭盤在台灣是非常嚴重,因為他把

身家性命全部都賭上去,所以很可能會為了賭盤的結果,而做出讓人家意想不到的事情,讓選

舉結果翻盤,我們都知道可能會有這樣的情形,可是到現在我們並沒有看到你們解決賭盤的問

題。第二個是幽靈人口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只是看你們要不要解決而已。中
選會難道不應該跟內政部做溝通,實際了解戶政事務所的戶籍登記是不是有確實居住滿 4 個月

?還是像外面傳說的,只要在印選舉名冊的時候有遷入戶口,就可以列在選舉人名冊上面?外
面都在傳這些消息,到底是不是事實,難道中選會完全不管嗎?

劉代主任委員義周:我們管,通常我們知道有這樣的傳聞,都會通知戶政機關請他們確實的查證。
李委員貴敏:那為什麼幽靈人口還會這麼多呢?我們先不去管他實際上是不是真的居住滿 4 個月,
我剛剛聽到你說中選會確實有跟戶政事務所通知,而且選舉人名冊出來的時候必須是居住 4 個
月以上,是不是?

劉代主任委員義周:對,我們通常會做這個通知。
李委員貴敏:那法務部呢?法務部在知道這樣的訊息的時候,對幽靈人口是查,還是不查?

吳次長陳鐶:對幽靈人口的部分,我們是會同戶政、警察機關做查證工作,譬如一個地址裡面有超
過 3 戶以上我們就會去查,看到底是不是有虛偽遷移戶籍的狀況,只要一個住址有超過 3 戶以
上或者是 5 個人以上,我們就會請戶政事務所去瞭解他有沒有實際居住在那裡,或者是為什麼

住在那裡,如果他不是因為就學、就業或是實際有居住,戶政機關、警察機關就會勸他把戶籍
遷回他應該設籍的地方。我們是防範優先於查緝。

李委員貴敏:謝謝。次長,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我就不多談了,但是我必須要提到現在賄選的犯

行已經是推陳出新,你剛剛也提到高檢署邀約各相關的單位出來研商賄選的樣態,在今天中選
會報告附件裡面也有很多國外已經入法的態樣,對於這些態樣法務部是不是再做考慮,這些 100
年的規定,在今天(103 年年底)是不是還適用呢?更何況明年還有別的選舉,所以在這個部分
本席要拜託法務部再做一個重新的 study,把它確定,讓老百姓統統都知道你的遊戲規則,這樣
才不會啟人疑竇,也不會讓人覺得不公平,可不可以特別拜託你?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把剛剛中選會的資料跟其他委員提供的資料,請最高檢察署研議,看要不要修

改犯行例舉。









李委員貴敏:謝謝。
吳次長陳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