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被害人還是加害人,其
人權都應給予同等的關注。不過,如果對於加害人太過姑息而仁慈,反而會傷害到社會上廣大
民眾的人權。本席在此要就兩個部分請教次長,其一是關於性侵犯的累犯問題;另一是酒駕的
問題。首先是性侵犯的部分,我們可以從很多媒體上看到,有些性侵犯被判刑後獲得假釋,但
他卻在假釋後又繼續犯罪,而且這樣的狀況還層出不窮。請問次長,我們是如何衡酌這類性侵
犯的假釋?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性侵犯要假釋之前必須先接受評估,如果評估後認為該受刑人已無
再犯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很低,只有在這樣的狀況下,才有可能容許假釋。有關這個部分,監
所都會請專家進行一定程序的評估,所以要有評報告才可以假釋。
林委員鴻池:雖然有評估報告認定受刑人的再犯率低才可以假釋,但是我們卻也時常看到這些假釋
犯又再度犯案,可見這樣的評估是有盲點與落差的。對於這些性侵的假釋犯,事後要如何防杜
以避免他們再犯?
蔡次長碧玉:性侵犯如果被評估為無再犯之危險而符合假釋的條件時,在他出監前好像有一個月的
時間,會透過社區通報與銜接的機制,讓該性侵犯之後要回去的社區治安機關及其所屬地檢署
的觀護人室與社政單位,知道有位性侵犯要回到這個社區裡。至於警察單位也會根據他們的監
控機制,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可能會將他列入治安顧慮人口──也許還有其他名稱,不過都
要依照規定辦理。對我們而言,我們會持續地追蹤假釋犯,像現在就有電子監控的系統讓我們
做防範的工作。
林委員鴻池:我要請教次長,關於佩戴電子腳鐐進行監控的部分,請問是 24 小時地監控嗎?
蔡次長碧玉:是的。
林委員鴻池:你確定?還是只有從晚上 9 時到第二天早上 8 時這段時間?
蔡次長碧玉:是 24 小時監控的。
林委員鴻池:既然如此,為什麼假釋犯戴著腳鐐還會犯案呢?
蔡次長碧玉:因為電子腳鐐所追蹤的部分是只能定位,也就是讓我們知道人在哪裡,但對於人在做
什麼事,卻無法瞭解。
林委員鴻池:所以這就是盲點。
蔡次長碧玉:對。
林委員鴻池:你說你們有在監控,卻又不知道他人在那裡做什麼事,很多案件就是這樣發生的。雖
然我們認為該受刑人假釋後的再犯率很低,但事後發現很多案子都是假釋後再犯的,這對社會
的治安實為一大戕害。我想次長對這部分好像不是很瞭解,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每每看到媒
體報導這些假釋犯再犯,政府好像都束手無策,很多婦女、弱小因此遭性侵,你們竟然無法處
理,即使他帶著腳鐐也沒有用,既然沒有辦法,那你們就要去思考,對於性侵犯的累犯,是否
考量不要予以假釋?而且要用最嚴格的標準。我們也知道,他要申請假釋通常要通過一些關卡
,但在監獄之中,他根本就無法做什麼治療,所以他是隱性的,為了希望獲得假釋,他在那段
期間只是忍耐、壓抑,但獲得假釋之後,不到幾個月的時間馬上再犯。因此,我希望法務部針
對性侵犯尤其是累犯的假釋應該要嚴格處理。另外,他真的假釋之後,電子腳鐐到底有沒有辦
法發揮作用?我們應該研究更好的方式來掌控這些假釋犯。
蔡次長碧玉:是,目前我們一直有針對電子腳鐐新的功能,以及讓它能夠防止方才委員所講的這些
死角,進行科技上的研發與改進。
林委員鴻池:另外,我所提到的對於性侵犯的治療是很重要的,法務部也曾考量過在台中成立性侵
加害人的刑後強制治療專區(即 102 專區),目前情況如何?
蔡次長碧玉:現在台中培德醫院這個部分,我們已經有規劃,也跟台中市政府進行多次的協商,場
地規劃都沒有問題,但是在行政部分,台中市政府還有一些疑義和問題,現正持續洽商當中。
林委員鴻池:針對這部分,法務部一定要加快腳步。
蔡次長碧玉:是。
林委員鴻池:這些性侵犯的假釋部分要從嚴去認定,這只是治標,但也是要做。治本的部分,強制
去治療,所以 102 專區部分,希望法務部加快去處理。
蔡次長碧玉:是,我們會努力,謝謝。
林委員鴻池:另外,有關酒駕的問題,每次出了事情,往往就害了一個家庭,如果雙方都有傷亡,
至少是兩個家庭受害。社會上對酒駕深惡痛絕,去年我們修法針對酒駕部分加重刑罰,確實也
獲得一些改善,就以今年一到九月與去年同期相較,酒駕肇事死亡人數減少 56%,亦即下降了
三成左右,算是頗有成效。不過,因為有些酒駕的人心想大不了就易科罰金,繳罰金就好,反
正又不會被關,法務部當時為了要杜絕酒駕,讓這些酒駕的人不會心存僥倖,曾經訂了一個酒
駕三振條款,亦即在五年之內連續發生三次酒駕者,絕對不得易科罰金。可有此事?
蔡次長碧玉:這是高檢署基於檢察一體,去統合所有地檢署執行科在審查是否可以易科罰金時所做
出的一個原則性決議,希望各地檢署能夠照這個決議去做。
林委員鴻池:對,所以從高檢到地檢,大家是一致的。如果有人五年內三犯就不得易科罰金,一定
要入獄執刑。去年有一位黃姓男子,他因為酒駕三犯被判刑,因此得入監服刑,在入獄之前又
犯了第四次,也被移送法院,結果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易科罰金。第三次犯,被判決要入獄,
第四次犯卻得易科罰金,原因為何?因為我們檢察官沒有上訴,法官判決易科罰金,檢察官沒
有意見,也沒有上訴,到最後判決定讞,變成三犯的要進監獄被關,第四次卻是易科罰金,這
是非常的荒謬!對於法官如何量刑、判決,基本上我們予以尊重,但既然高檢署已經做出一個
共同性的決議,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果?是因為檢察官忘了上訴?還是故意不上訴?
蔡次長碧玉:這個問題對檢方而言其實是非常困難,以我到法務部之前、在地檢署服務的經驗而言
,的確有很多的三犯、四犯以上的酒駕被告,法院還是判得易科罰金的徒刑,我在地檢服務時
的作法就是全面上訴,但上訴幾乎百分之九十九統統被駁回,法官是不會支持的,到上訴審之
後,法院也抱怨我們大量的上訴是濫行上訴,法官駁回上訴的其中一個理由是,檢察官在執行
階段可以裁量、不讓他易科,為什麼一定要上訴?他們曾經用這樣的理由駁回我們的上訴。我
們後來基於因為不斷上訴而被駁回率高、被拿來立法院指摘我們檢方濫行上訴,所以我們後來
就改變策略,不要一直上訴,只好在執行階段攔截。這是非常不得已的,也就是說院檢在量刑
上看法不一致所造成的結果,如果明知院方的見解就是如此的話,我們也不願意一直浪費司法
資源在無效的上訴上。所以,我們也只能去說服法官在量刑上可以支持檢方的看法。
林委員鴻池:本席質詢這件事最主要是因為高檢署已經做了這個原則性決議,但我們別的檢察官會
上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卻不上訴,我是不認識這個檢察官,只是現在把它提出來討論,也很
有可能係因案件太多,一下子就超過上訴的期限而忘記上訴,不過我要特別提醒你們,對少數
加害人姑息、給予假釋或酒駕三犯還得易科罰金這類的事情,無異是對多數善良民眾人權的傷
害,當然這部分法務部也做了相當多的努力,但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希望這些善良百姓的人
權更能獲得保障,好不好?
蔡次長碧玉:好,謝謝委員。
林委員鴻池: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