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母性保護,放寬關於妊娠勞工的權利,給予

更多保障,有一項規定是懷孕女工可以向雇主申請做簡易、輕便的工作,雇主不可調降其薪資
,部長知道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林委員淑芬:如果是從事日夜輪班工作的女性勞工因為懷孕而向雇主反映不適合上夜班,想從夜班

調到日班,你認為這樣是否符合法規?

陳部長雄文:一般來說,勞雇之間對於工作時間有協調空間,所以一個懷孕婦女提出這樣的要求,

雇主應該接受他的申訴。

林委員淑芬:可是懷孕女工向雇主申請職務調動,雇主應該不可以調降其薪資吧?
陳部長雄文:對,這是法令明文規定。
林委員淑芬:如果調到白天工作,夜班津貼要拿掉嗎?如果拿掉,算不算調降薪資?

陳部長雄文:就是因為上夜班,才有這個津貼,如果經過勞資協商,員工不再上夜班,雇主不給夜

班津貼,也是合理的處理方式。

林委員淑芬:這樣他的薪資是不是變相減少?有沒有這個事實?
陳部長雄文:我們有去做過了解,因為那個津貼是在那個時段上班才有,對雇主來說……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就是在問你,員工因為懷孕而不值大夜班,雇主把他的大夜班津貼統統取消,

那他的薪資是不是都調降了?

陳部長雄文:因為對雇主來說,在那個時段他還要另外聘一個人去上大夜班,他也是要付那筆錢。









林委員淑芬:好,那我問你,這是哪來的友善懷孕工作環境呢?那來的母性保護?對公務人員或學

者來說,特定職務加給津貼的概念就是你剛剛回答我的那個概念,這是一些學者的主張,但我

們要告訴你,你們這些學者、公務人員和當官的,離基層太遠。為什麼我說你們離基層太遠?

你知道多少勞工的薪資就是底薪加津貼堆疊起來的?為什麼這些津貼叫做津貼?就是雇主不想

把基本工資拉高,所以用津貼的方式變相給薪水,所以某種程度上津貼是薪水的一部分,所以

我們說透過各種名目的津貼呈現的工資還可以適用另外一個法條,你知道是哪一個法條嗎?你

不知道,沒關係,我告訴你。勞基法第二條對工資的定義涵蓋什麼東西?你可不可以告訴我?

你告訴我懷孕勞工可以向雇主申請調到輕易簡便的工作,雇主不可以調降其工資,那我們就要
講何謂工資及津貼是不是工資的一部分。你可不可以把勞基法第二條工資定義唸給我們聽?

陳部長雄文:是,工資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

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林委員淑芬:已經出現津貼和經常性給與等文字,如果他沒有懷孕,他就照班去輪,他每個月獲得

的經常性給與就包含津貼。現在因為他懷孕請調日班,不值大夜班,就把大夜班津貼取消,部

長,這是不是值得你去思考的地方?這是不是兩種觀念衝突的地方?一方面說可以調整職務,
不會調降工資,可是另一方面在調整職務後經常性給與卻調降了,怎麼會沒有呢?

陳部長雄文:那個津貼確實是跟著班次來給的,也是短暫的時間,他懷孕結束之後,就恢復正常輪

班,他這個薪資還是會恢復的。

林委員淑芬:部長,我剛剛講的你沒聽懂,各種名目的津貼事實上就是薪水的一部分,你知道有多

少勞動界、護理界的勞工薪水就是這樣嗎?雇主說一個月給薪四萬五,可是底薪只有三萬五,

其他一萬是各種名目的津貼,實務上就是這樣,津貼就是實質薪水,而不是你們說的特定職務

的津貼,不是因為值夜班才給。如果因懷孕而被取消津貼,哪來的母性保護?哪來的不可以調

降其薪資的規範?哪來的立意良好的法規?這些事情不用再稍微思考一下嗎?有幾個女性勞工
願意為了領這一點點津貼,貪雇主的便宜?有人會為了躲避這 10 個月的夜班故意去懷孕?也沒

有。沒有人會為了不值夜班而故意懷孕,也沒有人為了貪圖津貼,占老闆便宜,那你到底要不
要鼓勵女性懷孕?你知道為什麼要提倡母性保護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要鼓勵女性多生育,現在生育率下降……

林委員淑芬:因為女性生育是為了讓這個國家勞動力再生產,你知道這個概念嗎?女性在生產下一
個勞動力的接棒部隊。你們錙銖必較到經常性給與,有些工作了 10 年的人常常輪夜班,他們的

經常性給與就是包含夜間津貼,只有懷孕時調整職務不輪夜班,夜間津貼就被取消,那也違反

了勞基法對工資的定義,勞基法中把津貼和經常性給與都算在工資裡,我們要做到母性保護,

要求懷孕勞工調整職務時雇主不得調降其工資,部長,你願不願意回去好好思考?有幾個女性

會因此占到雇主便宜?沒有嘛!如果這一點沒有解決,那我們要說懷孕勞工申請調整職務雇主
不得調降其工資這個規定是假的,是空的。

另外,勞工遭遇職災,持續接受治療,雇主可以在醫療期滿後一次給付 40 個月薪資,也就是
說,反正醫不好,就一次給 40 個月薪水,叫他走人,可是你知道有多少人可以拿到 40 個月的









薪資嗎?很少,大多數都是醫療期滿雇主請他回到職場,他如果不回來,或回來以後就被找碴
再解僱,是不是大多數的人都是這樣子?

陳部長雄文:現在依法令規定,他可以一次領 40 個月的薪資就……
林委員淑芬:你來告訴我,有幾個職災受害勞工離職後可以一次領到 40 個月的給付?我告訴你,

有很多都是被解僱。我收到一件陳情,我覺得這個個案可以凸顯這個制度的問題,這個人因為

被解僱而被勞保退保,連帶職災保險也退了,他去進行確認雇傭關係的訴訟,在打官司的時候

他可以馬上去找工作嗎?他沒有找工作就沒有辦法加入職災保險,何況他要去找工作的話,幹

嘛去打確認雇傭關係的官司?所以這裡面的矛盾是什麼,你知道嗎?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
遭遇職災屆滿兩年的勞工得領 40 個月給付這件事沒有實現,受災勞工不但沒有領到給付,還被

解僱,他因為職災而去看病,卻因為被勞保退保,沒有勞保,也沒有職災保險,使得他看病的

費用增加,你們讓遭遇職災的勞工情何以堪?有沒有配套是可以讓正在進行確認勞資爭議訴訟

的勞工不會被直接退保?他們就是因為職災而被雇主解僱,他們就是需要看病,就是需要政府

幫忙,你們怎麼可以雪上加霜、落井下石?所以在他們被解僱的這段時間,你們應該讓他們繼
續加保,而不是看他們有沒有工作事實。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我們會針對類似案件檢討。
林委員淑芬:真的要檢討嗎?要真正保障職災勞工工作權、醫療權和健康權,還有多久?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去了解……
林委員淑芬:都了解過了,也針對個案協調過了,制度的檢討和改進要多久?
主席(王委員育敏):請勞動部勞就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因為每個個案事實不同……
林委員淑芬:我們都已經跟你討論過了。
劉司長傳名:對,我知道,您談的那個個案我們再來談一談,看看有沒有……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要談個案,我們要談法制面,處於這種狀況的勞工相當多,而且勞工很容易處

於不利的情境,我們要如何從法制面保障職災勞工?

主席:請勞動部趕快去研議,再跟林委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