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民眾對於法官的觀點,司法院有一些統計的數
字,第一,認為法官判決適當的,同意的比例只有 38.5%,不同意的比例有 58.9%;第二,被害
人認為可以獲得合理補償及慰藉的,同意的比例只有 28.5%,不同意的比例有 68.8%,也就是說
,民眾對於司法裁判出來的結果,從司法院自己統計出來的數字可以看出,其實是非常的不滿意
。在最近發生的食安問題來看,關於大統案高振利的刑責,地院統計的犯罪行為有 8 項,高院統
計的犯罪行為也是 8 項,可是在地院的部分,宣告刑是 24 年 5 個月,高院的部分則是 20 年 9 個
月,可是實際上的執行刑,地院的部分是 16 年,高院的部分是 12 年,今天本席不是要討論一個
個案,而是如何重建民眾的信心,再造司法的威信,其實從方才司法院本身的統計數字就可以看
出來,68.8%的民眾是不同意的,即民眾認為判決的結果跟民眾的期待有著這麼大的差異性、落
差。事實上,大統案是去年 10 月發生的,然後現在的情況就是上面所提到的,所以這段時間內
司法院在在職教育上做了什麼能夠讓司法體系更為貼近民眾的想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除了法官本身能夠更為理解兩造的感受以外,的確教育、在職訓
練也是一種方式,另外一個就是從制度方面來著手,就是法官判決的結果,不管是刑事的量刑或
是民事方面,特別是刑事量刑的部分,我們在制度上有了一些措施。第一,我們建立了一個量刑
的資訊系統,目前是有 8 類量刑資訊系統已經建置了,還有一種類似判決、相類似判決的系統可
以供法官使用,這個系統除了過去量刑的實務判決以外,還有加入很多焦點團體的討論,也就是
一般社會各界對於法官量刑的期待,總之,我們希望法官能夠善用這樣的系統,並仔細地進行分
析。第二,我們推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也是希望法官能夠審酌到一般人民、素人的意見。第三
,在審判的時候關於被害人量刑辯論的部分,能夠有被害人的參與,以期達到妥適的要求。無論
如何,個案的本身,各種的裁判對於量刑、賠償金額或是罰金,會有一個不同的判決結果。
至於方才委員指教到食安的問題,關於大統案一審跟二審的判決事由,裡面審酌的事項是有
很多,二審審酌的是被害廠商跟被告已經達成民事和解,願意賠償損害的部分,並且已經給付員
工資遣費及退休金,有解決問題的意願,所以才有撤銷改判的情形,另外像富味鄉的混油案,一
審和二審也是有不一樣的情形,就是被告在犯罪以後退給廠商的總金額額度很高,加上主動提供
不動產供檢察官查扣,並且辦理禁止移轉的登記,然後為了確保後續的賠償及退貨,也提撥了相
當金額在律師的帳戶中,法院因為在一審判決以後,被告有了上述的行為,以致在判決上有了不
同的結果,這就是因為個案審酌的關係。
李委員貴敏:今天在委員會並不是要討論個案,我們只是用個案來突顯為何民眾對司法喪失信心,
我們知道被告的人權要維護,但是仍要從全民的角度來看事情。方才秘書長提到,因為高院參酌
被告是有悔意的,同時也達成了和解,願意賠償下游廠商,但除了跟他有交易的下游廠商之外,
消費者權益如何確保呢?消費者不是廠商,可能請不起律師,而且從大統案來看,我們知道當初
法院判決 3,800 萬,導致 18.5 億的行政罰被取消掉,但這 3,800 萬的部分,因為他已經拍賣掉土
地,獲得 6,000 多萬,所以 3,800 萬執行的部分是沒有問題的。的確,我可以理解當初司法院用
詐欺取財罪的方式來裁判,是因為大統案發生時,我們的詐欺罪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依
據舊的食管法,則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才用詐欺取財罪去論罪,針對這部分我是沒有意
見的,可是我要提醒秘書長的是,舊的食管法對於自然人的部分也是可以裁處罰金的,不是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
李委員貴敏:可是在本案裡面,我們有沒有看到裁處罰金呢?好像是沒有,對不對?然後在前幾天
大統將土地拍賣,取得 6,000 多萬,然後還了 3,800 萬,剩下的還是他合法可以處置的。所以若
他把那個錢移轉了,則在目前並沒有相關規定可以規範的情況之下,請問全民所受的損害要從哪
裡賠償呢?難道還是要國庫去賠嗎?
林秘書長錦芳:被害人損害的部分要另外去提一個民事訴訟……
李委員貴敏:但到時他也脫產完了,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也在討論食管法的修正案,所以看看可否經由立法的設計,在初期扣得其相當
程度的資產,確保不法利得的剝奪。
李委員貴敏:這次本席有提案修正食管法第四十九條之二,其第二項就是專門針對脫產問題來做處
理,這部分請你們能夠予以支持。
的確,這個問題很嚴重,必須加以處理,因為可能法律人知道,但一般人則未必會知道,就
是執行刑在真正服刑超過一半之後,就可以聲請假釋。簡言之,從高振利的案子來看,他只要服
刑超過 6 年,就可以聲請假釋,天底下有這麼好的事情嗎?就是他進去關了 6 年之後出來,從全
民吸收的心血,全部都歸他所有,然後全民的損失,由國庫買單,這樣合理嗎?
林秘書長錦芳:假釋的權限是在檢方。
李委員貴敏:可是有這麼好賺的事情,只要進去關 6 年,然後就可以取得所有的不法利得,所以秘
書長是否同意不法利得的部分應該歸國家或是受損害消費者所有,而不應該做為他服刑的一個代
價,秘書長同意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同意這樣的看法,因為在社會的觀念中,民眾比較不在意他關多久,比較在意的
是不法利得的剝奪,尤其一些現正在進行審理的案件,其不法利得遠遠超過行政罰鍰或刑事罰金
的金額,老百姓眼睜睜看著正義不能伸張,而我們也認為這對正義感來說是一項挑戰及諷刺,所
以如果能夠澈底剝奪其不法利得,或許才能真正遏止黑心廠商繼續從事不法行為。
李委員貴敏:好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