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我今天跟您好好討論您的角色,這也是今
天全國最關心的一點。我們引經據典來看,整個角色的錯置,或許錯不在你,其實是在組織法
上出了重大的差錯。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總統得設國安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如果
國家安全局是屬於國安會的下屬,它不必放跟著國安會平行再把它拉出來,雖然有「所屬」兩
個字,但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安局在憲法條文上有其平等性,兩者是被平行並列的。我們再看國
安會組織法第三條:「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並非由秘書長代理,所以秘書長並沒有那麼大;我們再看同法第四條,有關國家安全會議之
出席人員,其中的第三款,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又被並列,它有其平等性;
同法第八條,「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國家安全局組織另以法
律定之。」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安局局長又被並列。如果組織體系上,此處的所屬是
代表上下層級的話,不會讓它並列,所以它又有它的平等性。我們再看第二條,秘書長的角色
是安置在國家安全會議的決議之下,你是要依國家安全會議的決議去做的,所以我等一下會問
你,你去視察有沒有經國家安全會議的決議?
主席:請國安會金秘書長說明。
金秘書長溥聰:主席、各位委員。麻煩您得便告訴段宜康委員一下,他剛才一定要我承認……
管委員碧玲:他只是要你處理會務,然後要指揮監督職員。好,我們再看下一頁,我們剛剛所講的
是母法──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可是當它到了子法──處務規程時整個變了樣,嚴重到逾越
母法之授權,把國家安全會議的秘書長變成地下總統。你看第二十四條,國家安全會議是怎麼
召開?三個人可以召集,總統交辦、行政院院長提議、秘書長提議總統,它把國安會秘書長的
角色拉到跟行政院院長平行,這是處務規程。規程的第二十五條,高層會議,例如現在開的國
安高層會議,這兩個會議都是總統主持,該條文也把國安會、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召開納進
來,為什麼我說這個是錯的?既然國家安全會議的出席是各部會首長,它的成員應該由各部會
首長與行政院長來簽請總統召開而不應該是這個會議的幕僚,在國家安全會議決議之下才可以
處理會務的幕僚竟然可以召集國家安全會議!這是錯誤拉高了國安會秘書長的地位!這些都在
處務規程的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而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是本席認為最嚴重的總統替
身條款,處務規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設了專案會議和諮詢委員會議,加上處務規程把諮
詢委員放在秘書長之下,變成諮詢委員是承秘書長之命,這是母法沒有規定的。母法的諮詢委
員是總統聘的特任職,處務規程卻把諮詢委員放在承秘書長之命做事,這是亂七八糟的處務規
程!所以,諮詢委員會議變成由秘書長視需要召開,由你來當主席,專案會議又是你來當主席
,問題出在處務規程。所以,處務規程會呈現一個怎樣的狀況?我們再看下一頁,處務規程會
呈現一個規程和母法格格不入的現象,母法之中,秘書長的角色是要承總統之命依國家安全會
議的決議處理事情,可是處務規程第三條竟然把秘書長當成國家安全會議的首長!處務規程哪
來這種權力啊?母法是把秘書長放在國家安全會議之下,要聽國家安全會議的決議辦事,在處
務規程卻把秘書長當國家安全會議的首長!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是可以在子法裡面逾越母法濫
權、擴權、胡扯到這種地步?我正在查這個處務規程,當初這樣制訂的時候,可能是當時總統
真的需要替身,所以才訂出這種處務規程。
金秘書長溥聰:制定是在 93 年……
管委員碧玲:錯了,93 年是最後一次修訂,我剛才特別問過秘書處處長這幾條是何時制定的,目
前還待查。如果是 2004 年修出這幾條總統替身條款,那當然民進黨要道歉,我們民進黨就要收
回,你回去之後把這個處務規程重新修正,秘書長,我只問你一句話,這兩條有沒有互相矛盾
?
金秘書長溥聰:我跟你解釋……
管委員碧玲:你回答我,當母法把秘書長當作國安會議的下屬幕僚時,你還可以在子法裡面把秘書
長當作它的首長?這是滑天下之大稽!今天你在這裡講半天,我們不去把法令翻出來的話,沒
辦法治得了你!
金秘書長溥聰:不是,不要對我這麼關愛,我也沒有做什麼多壞的事情。
管委員碧玲:你就是把治國當文宣的人,我當然要特別叮嚀你!
金秘書長溥聰:這是您的看法,第一……
管委員碧玲:我從當新聞處處長時就知道你的手法至今。
金秘書長溥聰:有空的時候,麻煩您轉告段委員,剛才他一直要我承認我是首長,但您一再提醒我
,連……
管委員碧玲:你到現在還支支吾吾,我沒有時間讓你支支吾吾,還有一個最重要的,你們完全把處
務規程搞錯了!
金秘書長溥聰:你都不讓我解釋,讓我跟你解釋一下。
管委員碧玲:我講完之後,你再一起解釋。組織法第十五條是授權你們去制定兩個法規,一個叫做
國家安全會議的會議規則,一個叫做處務規程。我們來看處務規程是什麼處,我們當然要從母
法來找,母法的「處」唯一出現的地方就是處長的處,而不是你的秘書長的處,它出現的地方
就是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本會置秘書處」,所以那個第十五條完全被搞錯了,處
務規程制定的項目完全搞錯了第十五條要你們制定的處務規程!整個母法只有兩樣東西,一個
是國家安全會議,一個是其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當然還有一個東西空白,那就是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只出現在一條,即「由總統任命諮詢委員」,至於諮詢委員怎麼開會、歸誰管,完全
空白!然後你們在處務規程把它放在秘書長之下,成了秘書長的幕僚!
金秘書長溥聰:主席,我用一分鐘很快地針對委員……
管委員碧玲:這是一個怪物,問題完全出在國家安全會議的處務規程,它是一個完全錯誤的制度,
完全濫用、逾越母法!完全擴權、濫權!完全地把它變成是總統替身規程。
金秘書長溥聰:第一,我再強調一次,處務規程最後一次修訂是在民國 93 年,我們回去後會再進
一步瞭解您剛才所講的一些細節。第二,一個是在子法與母法上的解釋,這部分您有您的看法
……
管委員碧玲:不是我有我的看法,而是中華民國法規標準法……
金秘書長溥聰:就我的瞭解,到目前為止,所有的國安會議統統都是馬總統親自主持做成決議的。
因此,在實質運作上,完全沒有出現您剛才所講的違法亂紀的事情。
管委員碧玲:怎麼沒有?怎麼處務規程把祕書長的角色變成了這樣子,就是完全違背母法!
金秘書長溥聰:我說在實質運作上國家安全會議……
管委員碧玲:那你就不應該去國安局,因為從憲法到國家安全會議的組織法,每次提到所屬的國安
局,全部都把它跟國家安全會議平行並列,國安局直接歸總統指揮,完全不應該由你來代理總
統執行指揮監督統轄國安局的角色!
金秘書長溥聰:我沒有去指揮,我是去聽取工作簡報。
管委員碧玲:而且國安會的秘書長角色因為國安會處務規程澈底被弄錯、被修成總統的替身,完全
逾越母法……
金秘書長溥聰:我們回去後瞭解 94 年是怎麼修的。
管委員碧玲:趕快回去修改,問題不出在 94 年,如果出在 93 年,我還很高興,既然問題出在民進
黨執政時代,民進黨就要把它收回,你們趕快把這幾條改掉,我反而會很高興哦!
金秘書長溥聰:我們去瞭解一下,再跟委員報告。
管委員碧玲:你們「頭殼」壞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