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姜副秘書長,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在確保什麼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追求實質正義,保障人權。
廖委員正井:還有呢?
姜副秘書長仁脩:當然我們要……
廖委員正井:也請教吳次長,刑事訴訟的目的是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姜副秘書長講的就是我們要發現真實,當然也要保障人權。
廖委員正井:對,所以我們要發現真實的狀況,也要確保法治國家的精神,這個非常正確。

再請教姜副秘書長,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程序有幾個?

姜副秘書長仁脩:事實認定錯誤有再審,法令適用錯誤有非常上訴。

廖委員正井:對,一個是再審,一個是非常上訴。非常上訴是適用法令錯誤,再審是認定事實錯誤

。再請問副秘書長,過去一年提出再審大概有多少件?

姜副秘書長仁脩:應該是很少。
廖委員正井:對啊!像江國慶案和蘇建和案,如果沒有再審的機會,之後可以平反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蘇建和那個案子就是聲請再審准許,重新再審理。

廖委員正井:對,還有江國慶案也是一樣,所以再審是人民救濟非常重要的一個程序,可是如我剛

才所講,你們給人家再審的機率非常非常小,也就是現在所規定的條文非常非常嚴謹,對不對


姜副秘書長仁脩:再審一定要經過原判決訴訟程序裡面有錯誤,或是有人涉嫌犯罪……
廖委員正井:再請問你,什麼叫作「確實的新證據」?
姜副秘書長仁脩:確實的新證據是指該證據一看就足以動搖原判決的結果。
廖委員正井:比如呢?
姜副秘書長仁脩:比如本來以為被害人死亡,後來知道他並沒有死,這當然是很確實的證據。
廖委員正井:假如做鑑定報告的人自己承認當初做的鑑定報告有誤,這算不算是新證據?
姜副秘書長仁脩:科技是日新月異,如果是以現在的新科技證明,當然應該算是確實的證據。









廖委員正井:是新證據,對不對?但是如果依照過去嚴酷的規定,要提出再審,幾乎就是不會同意

核准。

姜副秘書長仁脩:過去不能講嚴酷,過去再審是審核原來判決的認定事實是對或錯,現在我們的觀

念,包括委員所提的,變成包括被告人權保障的救濟問題,所以過去我們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的證據有錯誤或者是漏未斟酌,這個情況才可以提起再審。

廖委員正井:最高法院 28 年抗字第 8 號、35 年特抗字第 21 號判例要旨,及該院 72 年度第 11 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所持的見解,認為本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所指的新證據,係以事實審法院判決

前已經存在者為限,但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由這個法條的文意解釋,似乎

又看不到這個限制,請問由這個法條如何可以解釋所謂的新證據係以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
在者為限?

姜副秘書長仁脩:剛才我已經報告了,過去我們再審的觀念是糾正原來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原來

判決一定是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才可以調查證據,所以我們過去的判例見解認為這個新事
實、新證據應該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沒有發現,或者未經調查的證據才算。

廖委員正井:你剛才講新事實、新證據,那為什麼原來條文只有新證據?你剛才也有講到新事實,

所以我要求加上新事實,這是不是更有道理?

姜副秘書長仁脩:從保障人權及追求正義來看,範圍擴大當然受判決人的救濟機會就比較大。
廖委員正井:所以你們原則上也同意了,對不對?
姜副秘書長仁脩:就大方向,我們原則同意。

廖委員正井:之所以現在會有這麼多人關心再審,因為非常上訴到了法務部幾乎是不可能,以現在

檢察官的心態、法務部的心態,怎麼會承認自己引用法律錯誤呢?不可能嘛!所以要非常上訴
幾乎不可能。

請問吳次長,非常上訴一年大概有幾件?

吳次長陳鐶:其實非常上訴是滿多的,但是因為最高法院現在採取的見解是認為,如果是不利於被

告的非常上訴,全部都要駁回,這是最高法院作成的決議,事實上,非常上訴提的案件數還不
少,但是被駁回的比例很高。

廖委員正井:次長講對了,很多人提出來,因為大家對判決不平,所以才提出,但是次長剛才也點

出來了,最高法院就是駁回,那這個可以叫作救濟嗎?

吳次長陳鐶:當然從另外一個角度啦,這是最高法院的認為,非常上訴是法律適用有錯誤時得提起

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既然是「得」,那最高法院裁量認為如果有利於被告的非常上訴,為

了保護被告、保障人權起見就准非常上訴,但如果是不利於被告的非常上訴就駁回。至於最高
法院這樣見解對或不對,這是可以檢討的。

廖委員正井:今天是誰提出再審或是非常上訴?當然是被告提出的,你剛才講不利被告……
吳次長陳鐶: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提出來,不一定……
廖委員正井:一定是被告向檢察總長提出來嘛!
吳次長陳鐶:不一定。









廖委員正井:什麼不一定?

吳次長陳鐶:因為檢察官發現裁判有錯誤,比如很多案件不應該適用累犯而去適用累犯,檢察官發

現之後,就主動提起非常上訴。

廖委員正井:我告訴次長,這種比例少之又少,而是被告當事人提出非常上訴比較多,其實不要講

到檢察總長,到檢察官那邊就被駁回了,根本就還沒有到檢察總長,檢察官簽給檢察總長根本

就不認同他提非常上訴。請問次長,檢察官同意他提出非常上訴,而檢察總長不同意,這樣的
案件有多少?

吳次長陳鐶:就我的經驗,如果檢察官同意提起非常上訴,百分之八、九十,總長都會同意。
廖委員正井:對嘛,所以我剛才講,到了檢察官就不會同意的,官官相護嘛!

吳次長陳鐶:不是官官相護的問題,是大部分的案件,其實當事人所爭執的都是事實,不是法律適

用的問題,事實是應該要用再審的方式來提起救濟,所以這是兩種不同的救濟途徑。

廖委員正井:副秘書長聽到了吧,今天我們會提出再審就是這個原因,有沒有道理?有道理吧!所

以,今天提出修法對台灣司法人權是一大改革、一大進步,你知道嗎?我看到司法院也原則上

同意這樣的作法,剛才法務部說同時還有其他的修正,如果要提出修正,我們也會一起修正,

包含次長剛才講要配合修正的條文,我們也會提出來,但是今天這個案子要先通過,好不好?

至於其他的修正,我們也會儘快提案,儘快付委,儘快在這個會期裡面想辦法讓它通過。謝謝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呂委員學樟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