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委員守中:(15 時 3 分)主席、行政院江院長、石主計長、張部長、各位同仁。江院長,本席
今天針對與政府預算有關的質詢,最主要是因政府預算在照顧弱勢方面存在著許多極不公平、不
合理的現象,本席在此特別要予以指出。第一,有關榮民就養金的部分,這個就養金主要是因榮
民早年隨國軍來台、沒有正常退撫制度、沒有月退俸、一次退的情形,這些人因為隨著部隊大批
來台就被遣散,按照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
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就養方式包括安置就養
及發給就養金兩種,但退輔會又搞出一個所謂的發給辦法與標準,把全家人口的收入都計入。我
們知道國民年金和老農福利津貼裡面都沒有這樣的計算方式。當年那些來台的老榮民現在都八十
幾歲了,孩子也都長大成人,其收入相對也越多了,結果這些人在晚年時反而被排除給付,事實
上,嚴格來講,這些辦法與我們的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有所違背,因為這是子法違背母
法,過去立法院對此一再提出質詢,請教院長,您對此事牽涉的公平正義有何看法?
主席:請行政院江院長答復。
江院長宜樺(15 時 5 分):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對於就養金部分把全家各人口收入均
予計入的問題,細節部分我並不清楚,是否容我請董主委先行說明?
董主任委員翔龍:跟委員報告,就我們整個的計算方式而言,當初發給就養金的目的是針對貧苦無
依的榮民、退伍軍人給與生活補助。
丁委員守中:對,照道理講,對這些退伍軍人、除役官兵而言,這個就養金是崇功報德。
董主任委員翔龍:對,是基於崇功報德。
丁委員守中:這跟他的孩子有沒有扶養他一點都沒有關係。
董主任委員翔龍:一點都沒有錯。
丁委員守中:這樣的話,這個規定無異是對孝子的懲罰條款。
董主任委員翔龍:不是。
丁委員守中:照道理講,我們要建立一個敬老孝親的社會,如果他的孩子把他列為扶養對象,只不
過能夠減免一點扣除額,結果他每個月一萬四千多的就養金卻馬上被停掉了,哪有這樣的道理?
這樣豈不是鼓勵大家不要孝順嗎?
董主任委員翔龍:完全不是這樣子,我們這個就養金最主要是針對貧苦無依的榮民,如果這個家庭
因為政府的努力及個人的努力使得他能夠脫貧的話,我認為這是一件非常值得驕傲的事情。
丁委員守中:我要向院長再次強調,請院長特別指示退輔會主委,這個不是社會救助,不是依照社
會救助法而來,而是按照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他是退除役官兵,因此很多人是後來才退休有領
取月退俸、一次退休金,這跟他子女的薪水一點關係都沒有、完全脫鉤。這畢竟不是社會救助法
裡面規定的,本席過去以來接到最多陳情的就是這一部分,有人越弱勢、越到晚年越悲慘,能否
請院長特別注意一下這個問題?

江院長宜樺:關於這個細節,如同我剛才跟委員所說明的,我過去並不知道家屬部分計入所產生的
影響為何,在今天會後,我會找退輔會及主計單位把委員關心的這件事釐清。
丁委員守中:現在連國民年金、老農福利津貼都沒有去計算家屬相關的收入,照樣一次給,而且過
去有領取者照樣領取,在我們修法之前,已經造成事實者,即使他是只有繳三個月保險費的假農
民,他照樣拿,這就是大家不滿的原因。院長,希望你盯著退輔會主委,在這方面做出一些改革
,好不好?
江院長宜樺:好,我再進一步瞭解。
丁委員守中:謝謝。而且其中有一個更不合理的地方,也是退輔會更該注意之處,在 70、80 年代
時,當時的武器系統很落後,因此後來才有二代武器的換裝,當時部隊裡面屢有大批傷亡發生,
每年大概都有三、四百人死亡及更多人受傷,只因武器老舊、裝備不足。本席現在就舉一個例子
,金門彈藥庫發生火燒車事件,其中一位受傷的小兵楊鎮宇十多年前向本席陳情,那次事件中炸
傷了很多人,有人全身都燒傷、有人連手指、手掌都不全,糾結在一起。他向我陳情,我們為此
進行協調,結果協調到現在都還沒有結果。我們在五月間還幫他召開過協調會,他說他本人是軍
中因公受傷退役的榮民,目前每月領取榮民就養金 14,150 元,日前詢問榮民服務處,發現他如
果有工作,就養金就要遭取消,服務處小姐要他自己衡量工作比較好還是領這個就養金較有利,
這個小兵就告訴我,他 22 歲就因當兵受傷造成凡事都不方便,人生整個變調,國家還跟他計較
他能否自食其力?他要養家、他要娶太太,他只能靠這 14,150 塊嗎?他另外找到固定工作,你
就要把這筆錢取消掉,你這是崇功報德、加強照顧嗎?
董主任委員翔龍: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們已經修正。
丁委員守中:沒有修正啊!你現在修正的辦法是以最低工資來算,那為什麼一般退伍軍人拿最低工
資以上的,沒有取消他們的退休俸呢?沒有這種道理嘛!
董主任委員翔龍:就養金最主要的成立目的,就像剛剛跟委員報告的,因此我們也一直想辦法要解
決這件事情。
丁委員守中:這些人是代表幾百幾千個人,當初因公成殘的、年紀輕輕就整個生命變調的,為國軍
服役的楊鎮宇就是這個樣子……
董主任委員翔龍:非常謝謝委員對於退伍軍人的關心,我們一定會努力來做這件事情。
丁委員守中:請院長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好嗎?我們去協調半年,結果只要他有領最低工資的,就要
取消他的就養金,哪有這種道理?憑什麼有拿最低工資就要取消?退伍軍人比他們的情形都更好
,去私人公司做事照樣可以拿退休俸,為什麼這些人因公受傷,炸掉了手、炸掉了腳,全身糾結
在一起,你要他一輩子就靠這一萬四千多塊錢嗎?
董主任委員翔龍:所以我們已經修正了這項規定,把固定工作拿掉……
丁委員守中:你們修訂的規定不合理嘛!請指出來修訂的規定。
董主任委員翔龍:待會兒一定拿給您看。
丁委員守中:你們所修訂的規定,就是講最低工資嘛!我們當初的建議是,只要不在政府部門工作
就可以,私人公司工作都可以,一般退休俸也是這個樣子,你為什麼不這樣修訂呢?

董主任委員翔龍:委員您講的是他的就養金,這並不是他的退休俸……
丁委員守中:這種就養金跟剛才提到的就養金又不一樣了……
董主任委員翔龍:跟委員報告,對每一位退伍軍人我們都會很努力去照顧他……
丁委員守中:當初是講政府會一輩子照顧他。
董主任委員翔龍:我們絕對不是想要跟他們作對,我們會很努力來做這件事情。
丁委員守中:院長,請你聽聽我跟主委的談話,你來評評理,像這樣子的人的就養金跟前面我們談
的就養金又不一樣了,難道還要等同一致來看嗎?整個生命變調的這些年輕人,有幾千人耶!他
們代表的是幾千人耶!比如楊鎮宇先生所代表的。
江院長宜樺:委員,我願意從就養金制度的原旨,跟他現在這種不同身分情況的規定,去做一個通
盤的瞭解,但是我相信剛剛主委講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人年輕時候因公傷殘而離開部隊,一個很
可能的情形是他不容易找到工作,或只能找到很低階的工作,但是另外也許有一種情形是,假如
他還能找到不錯的工作,當我們要來建立就養金制度的時候,可能總是要有一個發放的門檻,而
不會讓外界有……
丁委員守中:像他們這種因為爆炸而受傷的、四肢根本不全的,連手指都像蹼一樣,而且指頭都沒
有了,他們只能在藥妝店扛扛貨,結果就因為有固定工作,就要取消他的就養金,沒有道理嘛!
江院長宜樺:像剛剛委員所講,有固定工作,但到底是什麼樣的型態?有沒有規定這種工作的收入
是多少?我一定會全部去瞭解。
丁委員守中:請院長特別注意這件事情,並改善這種不合理的現象。
江院長宜樺:好的。
丁委員守中:另外還有一件事要提出來,就是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當初是我協助柯媽媽推動
的,柯蔡玉瓊女士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真正推手,由我們大家協助她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採取無過失主義,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沒有保險的車輛、無照駕駛的或肇事造成路人、行人
傷亡的,不管如何,有這個保險來 cover 賠償的事情。可是院長知道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
基金現在幾乎要破產了,因為全民健康保險拿它的錢,而且全民健康保險是代位求償,以 101 年
的經費來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診療費用一年付出 40 億,其中全民健康保險就拿了 30.6 億,這
些錢原來是要照顧那些車禍傷害或死亡的個人、照顧那些沒有辦法工作的傷者,或是照顧有家人
死亡而喪失依靠的家屬,結果這個經費全部拿去給全民健康保險,而且是由衛生福利部代位求償
,只要是車禍的人在這段時間中的所有病,全部都算,不論是香港腳或是其他的慢性病都全部一
起算在裡面,反正健保要破產了,全民健康保險拿錢容易,結果反而造成真正將來需要的那些死
亡、殘廢或需要照顧的弱勢,沒有辦法獲得照顧。
柯媽媽到處陳情,按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
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全國國民已經繳了全民健康保險,而且車險的
傷害也是在傷害事故裡面,全民健康保險也應該理賠呀!就算要由車禍的人理賠,那也應該由第
三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先賠呀!怎麼現在反而圖利保險公司?經過我們一直陳情,監察院在今年
6 月提案糾正健保署代位求償的模式不合理。當年立法的時候,健保局的總經理葉金川也認為這

樣會發生同一事故重複給付的情形、不合理。結果現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基金變成全民健保的提
款機了,這部分能否請院長重視一下?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的指教,有關這部分,金管會持續在跟衛生福利部的健保局聯絡當中,
我們會進一步研商。
丁委員守中:我們在協調修法的時候,你們就全力杯葛啊!衛生福利部也是全面杯葛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的指教,這部分我們會……
丁委員守中:現在我們要提案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修正案,會把醫療給付這部分
直接刪掉,因為醫療給付的部分,本來大家在全民健康保險中都已經付了錢,結果將來發生傷亡
、死亡、殘廢的人或是家人照顧,卻沒有錢了,這部分請院長也特別注意一下好嗎?我們也請邱
部長在這方面能高抬貴手,這不是……
邱部長文達:委員會修了好幾次,可是有些委員也有一些意見,我想我們會再次努力。
丁委員守中:有意見是你們去發動的,大家都知道啊!我們在協調的時候,就看到你們的人強制動
員啊!就抵擋相關的修法啊!這是不合理的,因為當初立法的主旨不是用在這方面的,而且在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條裡面,已經有了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等內容,在全民健康保險所
繳的費用中,已經 cover 這部分,而且監察院已經在 6 月提案糾正健保署與金管會,因此這方面
要請院長特別注意一下。
另外一件我關心的事情也是屬於弱勢的,就是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問題,根據警政署的統計資
料,去年刑事被害人有多少人?請問院長知道嗎?
江院長宜樺:不知道。
丁委員守中:39,795 人,其中多少人死亡你知道嗎?有 1,003 個人死亡,38,792 人輕重傷。可是我
們當初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要的前提就是我是好國民、好公民,我繳稅給政府,政府應該
維持社會治安、維持我的人身安全,到最後有傷害的話,政府要對犯罪被害人補償。可是我們看
到去年只有 1,582 個案子申請,你們在這方面的宣導嚴重不足,發出的經費也嚴重不足,大部分
國民做了被害者,都不曉得有這樣的補償,也拿不到這樣的補償。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其實犯罪被害人補償有很多的犯罪被害人不包括在內,比如詐欺、誹謗、
妨害名譽的犯罪被害人並不在犯保法補償的範圍,而且即使是……
丁委員守中:這邊舉的例子是刑事案件,有傷害的、輕重傷或死亡的。
羅部長瑩雪:輕傷也不包括在內,而且還有一個前提是,首先他要向被告也就是加害人請求補償,
如果向加害人求償不到,才會尋求這項法律來請求補償。
丁委員守中:當初這項立法是本席跟謝啟大委員強力推動的,我們當時的邏輯就是政府要負擔一部
分補償的責任,很多人家破人亡,殺人的人雖然去坐牢了,可是被害者整個家庭生計無著,這點
請院長特別注意,也請部長特別注意,因為你可能對案子不是那麼嫻熟,在被害人眾多的情況下
,一年申請案卻只有 1,582 件,顯見你們的宣導嚴重不足,而且你們委託的宣導協會、宣導方式
,恐怕也嚴重不對,這部分我們可以再交換意見。
江院長宜樺:是,我們會後再向委員索取更詳細的書面資料,好讓我們處理。謝謝。

丁委員守中: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