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想請教法務部蔡次長有關一罪不兩罰的問題
。剛才我聽了陳英鈐教授的理論,我認為好像滿可行的,請問次長的看法為何?罰鍰本身就是
處罰,所以它確實與一事不兩罰的概念相衝突,假如把它轉換成不法利得,你認為可行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剛才陳教授所講的,我了解他的說法,不過現在行政罰法第十
八條有關罰鍰的規定是,裁處行政罰鍰的時候應該要斟酌若干因素、可以如何裁罰,其中有一
個裁量的因素就是必須斟酌行為人的不法利得,如果其不法利得超過罰鍰的上限,可以在不法
利得的範圍之內就超過罰鍰的上限部分加以裁罰,即使是這樣,最後裁罰結果的性質仍然是罰
鍰,也是屬於裁罰性的處分,所以我們目前的看法是它還是裁罰……
楊委員曜:現在行政罰法的規定應該是把不法利得當作罰鍰高低的判斷標準,它並不是罰鍰。
蔡次長碧玉:它是容許在行政裁罰的時候斟酌哪些情況,刑法總則第五十八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就
是每個罪若有罰金刑的話會有一個上限,但刑法第五十八條容許不法所得超過罰金刑的上限時
,可以在上限以上、不法利得最高額以下處罰金,那也叫做罰金刑。
楊委員曜:你可能誤解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罰鍰本身是處罰,陳教授剛才的講法應該是不法利得
並不是一種處罰,而是基於衡平原則所必須追償的……
蔡次長碧玉:行政罰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追繳和第十八條的裁罰是不一樣的,我不太確定陳教授講的
爭議如何,我們所理解的行政罰法第十八條基本上就是罰鍰,它的性質上還是罰鍰,還是裁罰
。
主席:請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陳英鈐教授發言。
陳英鈐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只要翻閱大院的公報,有關行政罰法的立法理由在公報裡記載
得非常清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參考的立法例是德國秩序罰法第十七條;行政罰法第二十條參
考的立法例是德國秩序罰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德國秩序罰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之一都是在
追繳不法利得,只是第十七條是把追繳的部分放在罰鍰中一併追繳。我剛才特別強調,他們的
規定很清楚,罰鍰時的最低額必須從不法利得起跳,所以其處罰方面有兩部分,一是罰鍰,一
是不法利得,我們的規定只是沒有直接抄這句話,但意思是一樣的。我們的行政罰法第十八條
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都規定得很清楚,可以就其不法利得部分科處罰鍰而
且可以超過法定的部分。這個邏輯很清楚,就是這並非純粹的罰鍰,如果是純粹的罰鍰,根本
不需要有超過法定最高額,如果是純粹罰鍰,為什麼還要有超過法定最高額?事實上沒有這個
必要。我剛才講過,這只是在立法技巧上把兩種追繳規定在一起,和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一併適用,如果不是一併適用,這整個體系都無法運作。
楊委員曜:我請教陳教授一個問題,不法利得在概念上和罰鍰是有區別的嗎?
陳英鈐教授:對。我再補充一下,美國在 19 世紀末就開始有由行政機關追繳不法利得的立法例,
我所引用的去年美國第二上訴巡迴法院的判決中講得非常清楚,所謂的追繳不法利得是基於一
種衡平的觀念,而不是一種處罰,所以不會有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一罪兩罰的問題。此外
,德國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三條之四也有不法利得的追繳,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認為刑事
法院這種不法利得的追繳不是處罰,縱使判了自由刑、判了罰金,還是可以追繳不法利得,兩
者完全不衝突。
主席:也就是說那本來就不是他應該得的,只是把它收回來?
陳英鈐教授:對,這個邏輯很清楚,因為某人做錯事情所以予以判刑或科處行政罰,但一個做錯事
的人可以因此而獲利,或者因為某人做錯事而使第三人獲利,在公平思想上是完全無法為人接
受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整個處罰體系也會崩潰。
主席:這樣做只是拿回他本來不該得的。
陳英鈐教授:應該說是拿回本來就不屬於他的。我特別強調,不管這個人有沒有責任,都是因為違
法而受益,所以我們特別強調這是不法利得。如果是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那就是沒收或沒入
的問題,不需要到不法利得。以國際刑事來講,美國、德國有很多毒品防範的例子,那就是沒
收、沒入的問題,和這個又不一樣。
楊委員曜:為什麼我們必須先界定不法利得本身是不是處罰,因為假如不是處罰,一方面可以避免
和法律一事不兩罰的最大概念與原則相衝突。另一方面是假如能把不法利得完全取回,就國家
的責任上要填補直接消費者的損失可能也比較有一定的財源,同時也比較符合國人對法的期待
,否則廠商製造很多黑心食品賺取很多錢,結果罰金只有一點點,這樣和國民的法律情感的衝
突點還算不小。
我再請教幾個有關消費者保護的問題。黑心食品充斥之後產生一些法律問題,比如不知情的
下游廠商有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的責任在?
主席:請消保處吳副處長答復。
吳副處長政學:主席、各位委員。依據消保法第七條規定,製造商是不知情的下游廠商,如犁記是
不知情的下游廠商,犁記是向上游購買,但犁記製造的餅是賣給消費者,依照消保法第七條規
定製造者的責任……
楊委員曜:也就是說犁記要負責任?供應原料給犁記的小盤商要不要負責任?
吳副處長政學:犁記必須自己向上游廠商求償。
楊委員曜:所以是民事責任?
吳副處長政學:對。
楊委員曜:像這種蓋有國家認證標章的食品,只是單純買賣的話,有沒有過失責任?太過相信國家
的認證也是一種過失嗎?
吳副處長政學:那是犁記要不要對上游廠商求償的問題。
楊委員曜:我現在是問犁記和供貨廠商之間的問題。
吳副處長政學:這部分不屬於消費關係,而是屬於民事訴訟。
楊委員曜:食管法第五十六條有團體訴訟的規定:「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賠償
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消費者不易
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計算。」以這次的事件,消保會有沒有……
吳副處長政學:有關這部分,如果依食管法而有引用到消保法的團體訴訟,那還是需要 20 人以上
的消費者將其請求權讓給優良消保團體,消保團體就可以幫忙提出團訟。
楊委員曜:消費者必須讓出訴訟請求權?
吳副處長政學:對。
楊委員曜:你們站在消費者保護的立場應該讓更多社會大眾知道這些條文。
吳副處長政學:有,大統油事件、塑化劑事件時都有提出訴訟,不過,這次的劣質油品事件因為比
較分散,所以還沒有辦法形成團體訴訟。
楊委員曜:分散的另一層意義就表示人數很多。
吳副處長政學:詢問的人很多,但真正來申訴者到目前為止只有 49 人。
楊委員曜:接著請教邱部長。我現在要提出的問題和今天的主題無關,和澎湖的醫療比較有關。這
幾個月裡,澎湖因為頸椎受傷必須直昇機後送者有好幾例,其實頸椎受傷者用直昇機後送是很
危險的事,因為用直昇機後送時高空晃動對頸椎受傷者而言是很危險的,所以有一部分傷者尚
未申請直昇機後送。目前澎湖三總分院有外科神經醫師可以直接開刀,但缺乏脊椎手術造影系
統儀器。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我們稱為 c-arm,我們會對此深入瞭解、討論。
楊委員曜:這個系統的儀器所需經費並不高,我不希望你們深入瞭解、討論,該購買的就是要購買
,長期用直昇機載運是很荒唐的事,現在既然有醫生,只要不是很高的經費,就應該趕快把必
要的設備補足。謝謝。
邱部長文達:好,我們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