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方才馮被提名人在答復時有特別提到對考績制度的
關心,這讓本席非常印象深刻,今年5 月銓敘部針對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有提出修正草案,
此舉當然是想要改正如邱文彥委員所提部分公務人員一次記兩大功的浮濫問題,對於這部分,馮
教授有所了解嗎?
主席:請馮正民先生答復。
馮正民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不完全了解。
段委員宜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有提到平時考核、年度考績及專案考績,對於重大功過的部
分,則可以一次記兩大功,也可以一次記兩大過,而平時考核、年度考績的部分,最高的就是記
大功或是記大過,然專案考績的部分,並不是年底的時候才進行,而是隨時可以針對特殊功績的
專案或是特殊重大過失的專案來提出專案考績,而一次記兩大功有什麼好處呢?就是進本俸一級
,即俸等升一級,也就是可以加薪水,另外就是加給1 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這對公務人員來說
,是一項了不得的福利,因為馬上就可以加薪水了,但為何這部分會引起詬病呢?請問馮教授知
道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符合專案考績的規定然後一次記兩大功嗎?
馮正民先生:我還沒有深研這一段。
段委員宜康: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共規定了5 個條件,但都相當難以達到,第一、針
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比方說針對現行軍公教退休制度,若馮教授身
為公務人員,提出了一個改革方案,經採行之後發現的確很有效,而這是一個了不得的功勞,這
時就有可能一次記兩大功。第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第
三、察舉不法,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者。比方說之前有一位衛生署的公務人員查到
食品添加的部分有問題,結果引起社會很大的震撼,但這樣情況的發生,其實是少之又少。第四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
者。第五、遇案情重大案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
體事實者。比方說遠雄因為合宜住宅一案要跟某位公務人員行賄,但遭到拒絕同時也被檢舉了,
進而抓到行賄的事實,這樣的行為當然很不容易,但問題是從99 年、100 年到101 年這3 年當

中,從地方到中央政府,符合上述條件的公務人員,經機關呈報,同時也經考試院、銓敘部審核
通過,然後一次記兩大功的公務人員有幾人?
馮正民先生:不知道。
段委員宜康:您認為合理的數字大約是多少?舉例來說,跟您一起被提名的立法院副秘書長周萬來
先生,從他高考及格到現在已經36 年了,從民國67 年到現在不是已經36 年了嗎?資料上是這
麼寫的,但他有沒有一次記兩大功過?沒有,而且從來沒有。方才徐委員少萍在台上很感念他、
很依依不捨,難道他在立法院三十幾年都沒有功勞嗎?但是他並不符合上述的條件,即便他在立
法院被稱為議事規則的活字典,但是他也不符合上述的條件,所以本席要請教你,這3 年加起來
你覺得合理的數字大約是多少?
馮正民先生:我不敢臆測那個數字,不過,方才委員曾提及這個數字是非常少的,其實公務人員本
來就要獎優,所以這個數字之所以少的原因,我覺得我們應該要做個研討、調查。
段委員宜康:事實上,3 年總共有1,109 位,這個數字其實不少,在這1,109 位當中,警察人員有
899 位,約占81%,其他各級機關的公務員則有210 位,約占19%,對於這個現象,監察院有提
出檢討,立法院有要求應予改正,而行政院也承認這並不合理,所以從去年開始,大部分集中在
高階警官的這個現象就改變了,一次記兩大功的人數就減少了,而今年5 月銓敘部在考試院院會
也提出這個施行細則的修正草案。本席要請教您一個問題,假如這是不合理的,究竟不合理在什
麼地方?事實上,這是破格給予福利,舉例來說,假設有位警官於民國85 年、86 年擔任桃園縣
警察局局長,他是警監三階一級,當時的俸額是600,然那個年代每年都在加薪,所以加薪的部
分不算,而主管加給也不算,據了解,當年他的月支數額為6 萬6,835 元,即俸額38,115 元,加
上專業加給28,720 元共為6 萬6,835 元,而他一次記兩大功之後,俸額就加了一級,俸額變成
650,他還是警監三階一級,但他的月支數額就從66,835 元增為71,170 元,等於每月加薪將近
5,000 元,如果他完全符合方才所提的條件,大家都無話可說,而我剛才講的這一位是跟您一起
被提名的前警察大學校長謝秀能先生,根據本席所查到的資料,民國81 年他是台北市警局萬華
分局的分局長,到民國100 年,他當了警察大學的校長,在這剛剛好的20 年間,請問你知道他
一次記兩大功幾次嗎?
馮正民先生:不知道。
段委員宜康:你不知道?對比於周萬來先生這三十幾年的公務員生涯,謝秀能先生這二十幾年來,
一次記兩大功總共有22 次,平均每一年超過1 次,也許有人認為這22 次有可能是因為破了重大
刑件,也有可能有人行賄而被他拒絕,或者有可能是他對政府的聲譽有幫助,但是在這20 年間
,你知道台灣的縣市長、立委到總統的選舉,總共有幾次嗎?你不知道?
馮正民先生:是。
段委員宜康:總共有15 次,謝秀能先生從台北市萬華分局的分局長一路當到台北市警察局局長、
警政署副署長,每一次選舉完,他都會一次記兩大功,因為在選舉期間維護社會秩序有功,但這
會不會太浮濫?除了這15 次以外,其他的7 次包括有國慶閱兵、總統及副總統就職典禮、台北
市辦理花博及聽障奧運、1992 年419 群眾運動以及陳雲林來台。這裡面沒有一次是因為破獲重

大刑案,沒有一次是拒絕賄賂,也沒有一次是提議改革警政制度,統統沒有!
我要請教你,這個制度或許從此以後慢慢會改掉了,但是在我們要改革這個制度的同時,馬
總統卻提名一個在這個制度裡已經享盡好處的既得利益者,現在他退休了,馬總統就提名他來當
考試委員,這是要他就自己得利的經驗來幫忙改革制度嗎?馬總統究竟是要凸顯何種價值?你沒
有辦法回答我,但是我希望這能夠提供大家去思考。就這一點而言,你要不要猜一下馬總統是要
凸顯何種價值?你有沒有辦法回答我?
馮正民先生:我大概沒有辦法回答。
段委員宜康:你沒有辦法回答?
馮正民先生:對。
段委員宜康:就這一點而言,你同意這個人選跟你一起被提名為考試委員嗎?你覺得適當嗎?
馮正民先生:我覺得提名人的考量,恐怕是考慮專業,不過我稍微藉這個機會順便回覆,我非常感
謝委員的一些提醒,假如有幸成為考試委員,我覺得這其中有好幾個課題需要探討。第一、一致
的標準……
段委員宜康:我要請問周玉山教授。剛才馮教授提到專業,你被提名的適用條款是第五款,對不對

主席:請周玉山先生答復。
周玉山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是。
段委員宜康:第五款就是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被提名者應該具備的資格之一,第五款是「學識
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請問你是哪一個部分?
周玉山先生:因為我是國家文藝獎的得主,所以我才敢來申請第五款。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應該是符合「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的資格,但我不曉得你有什麼特
殊著作,嚴格來說,這個條款其實有點嚴苛,你是學識豐富而且曾經得過重大的獎勵,所以你不
是因為「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才獲得提名的?
周玉山先生:當然不是,我沒有一天從政。
段委員宜康:今天這10 位被提名人中,除了你之外,另外一位適用第五款的是楊雅惠教授,他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也是中華經濟研究院的研究員,我就不另外詢問他了,我猜想他大
概也同樣是因為學識豐富的資格。謝秀能先生同樣也是用第五款,那我要請問謝秀能先生,你用
第五款是因為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還是因為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
主席:請謝秀能先生答復。
謝秀能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其實除了第五款之外,我也符合第四款的資格……
段委員宜康:你們自己送的資料,你是用第五款的資格,對不對?
謝秀能先生:我在61 年、62 年時有兩個乙等考試……
段委員宜康:不是,我請問你,你自己送的資料是用第五款對不對?
謝秀能先生:是的。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不要再跟我講第四款,我要問你第五款的問題。你是因為學識豐富,有特殊著

作或發明,讓你可以跟這兩位教授並列,或是因為你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請你告訴我。
謝秀能先生:跟委員報告,我從警以來……
段委員宜康:第五款只有這兩個情形,你是這兩者之中的哪一個?是第一個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
或發明,還是第二個政治經驗豐富?
謝秀能先生:謝謝委員指教,我想是這兩者兼具。
段委員宜康:兩者都有?所以你當警察當到政治經驗豐富?是這樣嗎?你的政治經驗豐富,聲譽卓
著,是這樣嗎?你有特殊著作嗎?你不只是要學識豐富而已,還必須要有著作,而且這個著作還
要符合所謂的「特殊」,至少也要有得到一定的肯定!我們以前有一位朋友寫了食譜就說他有著
作。
坦白說,我跟你認識也很久了,但是我認為你接受考試委員的提名是非常不智的,我不曉得
馬總統為什麼提名你,但是馬總統提名你就是羞辱了考銓制度以及考績制度,我不知道他的用意
為何,也不知道他是要凸顯何種價值,但是我認為這是一件非常悲哀的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