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討論落實績效考評的制度,在來司法委
員會之前,剛好我在社環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過往我們在討論年金,
討論得沸沸揚揚時,召委和我都主張最重要的事情是要提高投資報酬率,我們如何提高投資報
酬率呢?我認為就是留住人才,但要留住人才,除了有一個激勵的措施,也就是我今天在社環
委員會提案之外,我覺得還有一點很重要,就是對於公部門的考核評等也必須要公正合理,簡
報上有幾個條文,我就不細說了,簡單來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公務人員的考績是歸誰管
?考試院嗎?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歸銓敘部,考績法的主管機關是銓敘部。
李委員貴敏:依銓敘部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銓敘部管理公務人員考績相關業務。請問部長,在目前
的情況之下,我們有務實的按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按照憲法及法律的規定執行公務人員
的考績嗎?我簡單引用兩個條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規定「……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
觀之考核。」第七條也規定現在公務人員的考核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可以晉俸並給予獎金
。請問部長,以目前的情況來講,我們是否確實落實考績法裡面要求的考核?
張部長哲琛:我據實跟李委員報告,我們沒有做到,實際上是流於形式,因為考核甲等的 75%、
乙等的 24.8%、丙等及丁等的不到 0.2%。
李委員貴敏:我們的簡報裡面也幫你整理出來了,75%是甲等,考績法第二條明定「應本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所以部長很誠實,我們並沒有做到法律的要求,我們
能理解考試院提出來的案子,就是希望將來規定丙等或丁等有 3%嗎?

張部長哲琛:丙等。
李委員貴敏:可是問題是出在哪裡呢?因為我是法律人,我平時就說法律的規定如果不執行時,其
實本席的建議就是廢掉,所以事實上我也跟行政院提出意見,各部門對於 20 年以上都沒有在用
的法條,其實可以將它廢除了,因為它沒有任何的意義,我為什麼要這樣提呢?回歸主題,就
算今天考試院修正規定,要求考核丙等的比率要達到 3%,但是如果不執行,還是沒有用。剛才
前面提到,我辛辛苦苦的到衛福部,希望將來勞保投報率的部分也能提高,就像因為張部長在
銓敘部一樣,所以現在退撫基金的投報率能夠到達 6%……
張部長哲琛:去年是 8.3%。
李委員貴敏:以前是多少 percent?我們希望在優秀的人才願意付出時,他的待遇不應該跟喝茶看
報紙的人一樣,可是今天在公部門裡有 75%的人都是一樣的標準,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部長
及人事長都是大學教授,我自己本身也是,所以我知道學校的規定,你們自己在幫學生評分,
學校要求你們給 grade 時,你們可以給 75%的學生都是甲等嗎?
張部長哲琛:不會。
李委員貴敏:學校也會給你一個 curve,其實很少數的人是 Outstanding 的,也就是只有極少數人是
甲等的。Excellent 的人是極少數的,Outstanding 的人數可能再少一點,然後才是 Normal。剛才
部長提到你到韓國考察,我們可以來看韓國實際的情形。
張部長哲琛:他們是四等分。
李委員貴敏:韓國的 Excellent 就相當於我國的甲等,占 20%,Outstanding 相當於乙等,占 30%,
Normal 的部分占 40%,Unsatisfactory 是剩下的 10%。我們在學校,通常給學生 grade,當然不
完全一樣,但是大概也差不多是這個 range。我不曉得部長及人事長記不記得,以前我們在談同
樣的問題時,本席曾經要求具體落實考核的部分,兩位是否記得本席當時的提議?
張部長哲琛:記得。
李委員貴敏:甚至我還提出很具體務實的作法,我可以理解在公部門裡,老闆會覺得給誰比較高或
比較低,似乎不太好意思,但是不好意思不能解決公部門績效的問題,我們需要提高公部門的
績效,那就要讓真的表現好的人凸顯出來,我們要嘉獎他,賞罰分明,真正偷懶的人就應該是
在八成的範圍裡,這樣才不會把真正的人才變成庸才,若我們沒有把人才彰顯成一位人才,而
把他和一堆偷懶的人放在一起的話,就是把一位人才 force 成一位庸才。我們其實是不贊成齊頭
式平等的,上次我在質詢的時候有提到企業部門是怎麼做的,同時我也跟兩位分享過,以前當
老闆的人通常會有怎樣的顧慮,所以後來才發展出各種的評分方式。老闆是一個評分的方式,
同仁之間的互評也是一種評分的方式,而自評也可以是另一種評分的方式,透過這幾種評分方
式就可以看到這個人在公部門中真正的貢獻是如何了。為什麼這些從去年提到現在,立法委員
所能發揮的影響力就只有那詢答的 10 分鐘呢?
張部長哲琛:我要跟李委員報告清楚的是,李委員所提到的評分精神,我們在這次公務人員考績法
的修正草案中已全部納入了。對於這個公務人員考績法的修正草案,誠如李委員剛剛所談到的
,因為其中有一項硬性的規定,也就是考績丙等的人要占 3%,因而造成許多公務人員對這項法

案的反彈,以致在貴委員會一直無法完成立法的程式。至於委員提到員工自評、同仁互評以及
長官評分等評分方式,我們事實上是有在這次考績法的修法中納入的。
李委員貴敏:部長,我要提的是,我一開始質詢的時候就有特別強調,這些在我們現行的考績法中
也是有規定的,但卻還是沒有去做,而這也是為什麼今天考績法一直還在本院的原因,其問題
就出在當我們把一個確實具體的方案納入考績法,就算本案通過後,你不做就還是不能解決問
題。因此今天的問題並不是出在法律有沒有規定,法律並非一定要強制規定 20%或 30%不可,
因為有時候每個部門的功能性是不同的。但我覺得最重要的是,就像我前面提到的,如果你不
去落實法律規定的話,我就保守地建議政府去廢止 20 年沒有執行的法律規定,因為法令鬆綁有
利於公部門與企業部門擁有更多彈性活動的空間。而我現在的問題是,考績法第二條中明明已
有規定,單位應該要做到準確而客觀的考核,至於我剛才所提的內容倒不一定非納入法律規定
中不可,它只是用來做為一個準確客觀的考核依據而已。為什麼連這樣考核的方式都要納入法
律規定中才能執行呢?
張部長哲琛:事實上考績最主要的關鍵在長官和主管,如果主管不負責任而鄉愿的話,縱使誠如李
委員剛剛說我們現行的考績法就有這樣的規定,只要主管不去落實與公正地打考績的話,這樣
的制度實際上還是做不到的。
李委員貴敏:沒錯!
張部長哲琛:所以在這個法律的修正案中,我們會對主管課以考績的責任,這是我們在新法裡面所
明定的。
李委員貴敏:就算你沒有在考績法中對長官課以責任,按照現行的公務人員服務法,長官不是也要
對其職務盡忠職守嗎?
張部長哲琛:但是,事實上……
李委員貴敏:考績法沒有這樣規定,難道就不能做嗎?我在第一次質詢的時候就有問過部長,若您
認為要將人才留在公部門的話,我就同意公部門應強而有力地主導考績,但要是今天我們的公
部門留不住優秀人才的話,記得我當時給你的建議就是應當一個無為的政府。也就是說,如果
政府不能將最優秀的人留在公部門的時候就不要強力主導,可是今天你要把優秀的人才留在公
部門,因為我們都是人,如果把真正優秀的人才與庸才一視同仁的話,大家都就選擇沈淪,所
以我們要思考如何讓優秀的人才留在公部門後不會變成一個庸才。
今天就算沒有通過考績法的修正案,現在就已經有一個考績法第二條的規定了,那就已經是
一柄尚方寶劍,要求公部門需要有具體而客觀的考核。為什麼你不能在這個時間點去執行它,
反而要本院通過新法才行?其實在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就已經有類似的規定了,為什麼一定要等
到修法後才能採用具體客觀的考核方式呢?相關的規定在考績法第二條已經有了。
張部長哲琛:過去我們在考績甲、乙的比例上是沒有限制的,所以在某些機關拿到甲等的比例甚至
都有超過 85%……
李委員貴敏:真是離譜!
張部長哲琛:現在我跟人事長已經用信函的方式,要求各機關給予甲等考績的比例不得超過 75%

。剛剛李委員所提的意見很好,我們會回去再行思考的。除此之外,我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因
為考績涉及到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在沒有法的基礎下,我們能不能用
行政命令的方式去勸導各機關首長認真落實考績,這是我們要思考的。
李委員貴敏:在現行考績法第七條中,得到甲等的人可以晉俸加發 1 個月的獎金,得到乙等的人可
以晉俸加 0.5 個月,而這會引起全民的反感,如果拿到甲等與乙等的人名實相符,那就沒有話講
,而人民也不會反感。但現在的問題就在於,你們把所有的人都送上可以晉俸的等第,變成公
務人員可以年年加薪因而引發人民對公部門的反感。因此我真的要拜託政府避免這種不必要的
誤會……
張部長哲琛:這已經變成固定的津貼了。
李委員貴敏:政府要避免產生這種不必要的誤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