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岱樺及徐委員欣瑩均不在場。
請曾委員巨威發言。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的是特別條例之下的特別預算的編製
,但是這二、三十年來林林總總編列特別預算的機會滿多的,是不是?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說明。
石主計長素梅:主席、各位委員。是。
曾委員巨威:你有沒有統計過,這二、三十年當中,透過特別預算編製的經費總數是多少?你身為
主計長,站在預算體制的專業角度來看,你覺得這二、三十年政府預算的情況是不是一個正常
的現象?
石主計長素梅:一般來講,我們是編總預算送到立法院來審議。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你不要把責任推到立法院。我的意思是說,站在主計總處專業的角度來看,
你覺得這樣一個情勢發展下去是正常的現象嗎?你樂於見到這種情況不斷發生嗎?
石主計長素梅:我們希望最好能按年編列總預算案送到立法院。
曾委員巨威:那為什麼這種情況在這幾年不斷發生,而且沒有任何的改善?
石主計長素梅:這幾年編列都是有特殊的需要。
曾委員巨威:那這麼講表示這幾年的情形是正常的嘍?也就是正常的發生特殊狀況,是不是?
石主計長素梅:預算法本來就是符合特別預算規定就可以編列。
曾委員巨威: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特別預算編製的條件是什麼?簡單講就是國防、重大經濟變故、
重大災變再加上不定期或數年發生一次的重大政事。今天我們所談的議題是符合哪一款?是重
大政事嗎?
石主計長素梅:是。
曾委員巨威:它是重大政事的話,是不是根據預算法就可以直接編列特別預算?需不需要透過特別
條例的訂定?
石主計長素梅:我們這幾年都是依據特別條例的規定來編列。
曾委員巨威:我請教你,只要是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是不是可以直接編列特別預算,不必經過特別條
例的訂定,是不是?
石主計長素梅:預算法沒有規定一定要有特別條例,但是這些年我們都……
曾委員巨威:你們都是先制定特別條例,對不對?
石主計長素梅:對。
曾委員巨威:為什麼要這樣?
石主計長素梅:因為朝野委員有期待,比方有特別重大的事情……
曾委員巨威:答案不是這個,只要符合特別預算的規定,本來就可以編列,為什麼還要經過一道程
序立一個特別條例?主要是因為要透過特別條例排除很多其他法律的適用,這才是關鍵。今天
如果沒有特別條例,直接按照預算法編列特別預算,很多法律會受限,例如公共債務法和財劃
法就會受到限制,重要原因在這裡。本席要提醒主計長,從預算體制的專業角度來看,預算法
所以要做這麼嚴謹的限縮,就是希望在預算的執行過程中能儘量減少所謂的特殊狀況,因為回
歸正常的預算體系之下,才能整體評估政府正常的總體資源的使用效率。這幾年這樣下去,把
整個預算體制都搞亂了。主計長,我真的很希望你能站在主計總處的角度,針對這個問題作更
嚴格的檢討及要求,因為這對我們來說是非常嚴重的制度的破壞。
我沒有時間和你論證,不過如果今天這個特別條例通過了,那麼除了已有8 年1,160 億的執行
結果,現在又有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通過後編列的6 年660 億。主計長可不可以答應,在6
年的問題解決之後,就不再為治水的問題編列特別預算,可以嗎?
石主計長素梅:報告委員,我也很期望能列入年度預算。
曾委員巨威:你現在要承諾,因為這個問題已經拖這麼久,如果拖了這麼久還叫做「特別」,那根
本就沒有意義呀!你說因為立法院通過了特別條例,所以你們就依照特別條例來編列,那也可
以,但是6 年過了以後就不要了。假如6 年以後還要編列,那就表示今天做的事情都有問題。
本席希望你們站在主計總處的角度,要很清楚地去做嚴肅的思考,事情到此為止,不應該再發
生。假設這件事6 年以後再發生,就表示這十幾年當中執行預算犯了嚴重的錯誤,站在主計總
處的立場,你們不應該允許這樣的情形發生。
石主計長素梅:站在主計總處的立場,我們本來就希望治水相關預算能列入年度預算,而且103 年
度總預算案本來就編了23 億的相關經費,但是因為朝野立委協商後有了特別條例,所以才編列
特別預算。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你可不可以站在主計總處的角度,決定這6 年是最後的6 年?這是制度根本
的轉變,這簡直是破壞、欺負我們的制度,這樣的制度有什麼意義呢?
石主計長素梅:委員很清楚,這個特別條例通過之後,我們依條例送來……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但是在專業上你們要有堅持,不然主計總處要幹嘛?第二個,本席想請教主
計長,按照特別條例排除了很多相關法律,包括公債法、財劃法及預算法其他的規定。訂定特
別條例就是要有特別的方式來執行,但是在這些預算真正執行過後,把相關法律排除之後,主
計總處有沒有研究它所造成的衝擊和影響?
石主計長素梅:沒有。
曾委員巨威:比如說排除了公共債務法,你只告訴我說沒問題,因為排除的是15%的流量管制,
存量還在控制當中。那麼排除財劃法呢?排除預算法其他的規定呢?你們有沒有做過檢討?比
如說原本規定經費不能流用,但是由於特別預算不受限制,所以把這個規定排除掉。但是其他
法律所以會規定一定有它的用意,在整體預算資源控管上有它的目的,今天卻為了一個特別條
例把它排除掉,難道你們不必追蹤和檢討它對體制造成的傷害和衝擊嗎?
我知道特別條例排除了很多法律的適用,主計總處應該提供一個答案給我們。舉例來說,水
患治理特別條例這8 年已執行過了,可不可以檢討那些排除的狀況對政府財政和預算法主要精
神有沒有造成任何影響和傷害?本席所以這樣要求,因為我希望能設法恢復正常體制。經過檢
討之後,我們可以從過去的經驗當中找出更強的論據,未來如果有人主張再這樣持續下去,你
們至少有很充分的證據來論述,要求這樣的情況不准再繼續發生,因此請主計長提供這方面的
數據或分析的結果給本席。
最後,按照目前的狀況看起來,未來還是會舉債或釋股。而舉債或釋股是每次特別條例的特
別預算所使用的名詞和藉口,我們看水患治理特別條例這1,160 億是不是都是舉債?應該都是吧
!另外,特別條例特別提到舉債或釋股收入,所以這兩者是可以併用的,但實際上有用釋股收
入來支應嗎?
石主計長素梅:我們這次是編第一期的,也就是103 年度和104 年度,後面還有兩期的特別預算。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但前面8 年執行過的有用到釋股嗎?沒有啊!今天又開始新的6 年,還是舉
債或釋股,你認為我會相信你們會釋股嗎?最後還不是都用舉債。這樣就會碰觸到一個問題,
也就是在健全財政方案之下,我們希望達到的對舉債的約束。總之,這中間存在許多相關的問
題,這是很嚴肅的,以前發生過的這麼多事情,我可以認可為什麼會發生,但是我們今天談論6
年的預算時,不應再重複發生以前所犯的錯誤。
本席歸納一下,首先我希望你能告訴我,排除其他法律適用到底對體制造成什麼樣的衝擊?
第二點,關於現在所用的舉債加上釋股,你要很明確地告訴我,我們有多少的空間,真的有可
能會釋股。最後如果都是舉債,那幹嘛寫上「釋股」來騙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