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次長,本席覺得心情不怎麼好,因為昨天捷運發

生那樣的事情,所以本席覺得今天應該有很多人都不會覺得心情很好。以捷運這件事情來說,

本來未必和教育部有關係,應該是和交通或警政方面的關係比較大,但是為什麼本席今天要特

別向次長請益呢?因為我們知道這個兇嫌的身分是學生,如果是學生,教育部和這件事情就有
關係了。

以學生來說,我們知道今天會做出這種行為的人,雖然本席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是我們可

以大概推測,他應該不是一個正常人,因為正常人大概不會做這種事,這種行為或是心理異常

的人是社會的不定時炸彈,其實這樣的人的確存在這個社會,如果是一個失學或失業的人,我
們的社會安全系統可能就沒有辦法掌握。

但問題是以這個人來說,他從來沒有離開學校,即使他被國防管理大學退學,之後還是轉學

到東海大學,所以他的學生身分一直都存在,當他有學生身分的時候,我們學校的輔導中心或

是輔導室對這種人的掌控,或是對這種具有危險行為或是異常行為潛在因子的學生,為什麼我

們沒有辦法預防或是了解?能不能請次長說明一下學務處或是學生輔導中心、輔導室目前的功
能?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有關學生輔導機制的部分,以目前來說,事實上我們是

有這樣的機制,以這個個案來說,其實當時他原來畢業的板橋高中就有察覺,因為從他和同學









之間來往的相關網站資訊來看,的確有看到一些令人擔心的事情,所以當時有透過板橋高中把

這個訊息傳達給東海大學,而東海大學也成立了專案的輔導團隊,並且找這個學生談過,當然
學生本身否認他會有什麼樣的行為,所以學校是對他做一個持續的追蹤觀察。

當然我覺得學校的作為可能還不夠積極,如果能夠積極一點,也許今天這種遺憾的事情就不

至於發生。但是學校事實上有成案,也有對這個個案進行相關的輔導,只不過他們輔導的強度
可能不夠,或者是說沒有更積極引入專業方面的人力,所以最後才會發生這種遺憾的結果。

賴委員振昌:其實次長剛才已經說到兩個問題、兩個重點,一個就是學校的介入強度不夠,另外一

個就是專業度可能也不夠,這是東海大學的個案?還是以現在所有的學校來說,其實這是一個
普遍現象?以教育部的觀察來說。

陳次長德華:我覺得以目前的狀況來說,其實各個大學通常都有設立類似諮商中心和學生輔導中心

這類的機構,對於所謂的特殊學生有三級輔導機制,這些措施在學校的系統裡面都是有的。當

然不可能完全靠學校內部的人力解決所有的問題,因為有些可能已經到了心理的層面,甚至需

要引介,透過治療的方式處理,所以外界的轉介和外界專業人員的引入這一塊,恐怕是未來推
動時必須要再去加強的一個重點。

賴委員振昌:次長,這是本席個人的感覺,或許可以給你一個建議,本席覺得其實學校除了教務,

就是除了學生的課業、升學等部分很重要以外,也絕對不要輕忽學務的功能。

陳次長德華:當然。

賴委員振昌:尤其是學生,我們知道一個學校裡面有那麼多學生,其實這些學生也只有十幾歲或是

二十歲出頭而已,所以這個部分是非常重要的。

陳次長德華:是。

賴委員振昌:以本席的經驗來說,其實學生需要輔導的事情非常多,除了功課以外,他們也有感情

的問題,甚至是經濟的問題,還有很多家庭有家暴的問題,可能父母親酗酒、家暴,如果學校
不介入,其實很多家庭都會失能。

陳次長德華:是。

賴委員振昌:說實在的,其實本席也不便說這些事情,因為有很多人是以前的同事,所以本席不便

在這邊批評。但是本席必須很誠懇的說,其實現在教育部對學務這一塊的重視度是不夠的,本

席認為目前做的比較好的只有性平法的部分,有關性侵害、性騷擾或是性霸凌,這些部分教育

部真的要求得很澈底,本席相信現在沒有校長敢隱匿違反性平法的問題。但是除了這個部分以

外,事實上本席個人覺得教育部對其他問題的重視程度,相對來說是不夠的。所以剛才次長也
說了,學校介入的強度可能不夠,或許教育部的要求不夠也是一個原因。

第二個,就是次長說的,他們的專業能力不夠,其實每個學校都有輔導中心或輔導室,但是

相對的,這些人員夠不夠?學校有沒有把這些人員移去做別的用途?或者是有很多學校是聘用

教官或是退休教官來做這些事情,我們知道學生輔導是很專業的事情,我們不是否定教官的價

值,如果教官要做輔導工作,本席並不反對,但是有一個前提,就是他要經過相關的訓練,不
能說你當了教官,你就可以輔導學生。







陳次長德華:是。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賴委員振昌:針對這一點,本席個人認為我們在教育政策方面還有待加強,從這個個案我們就可以

發現,也可以更突顯一個問題,其實教育部對學校的教務要求或是重視程度,相對來說比學務

這方面大很多,我們每一年都有學務長會議、輔導中心主任會議,但是是不是真的能夠落實相
關的措施,本席認為這部分可能是教育部需要再努力的地方。

陳次長德華:是,謝謝,委員的意見我們完全贊成。
賴委員振昌:今天很多委員都關心捷運兇手這樣做的原因,其實這件事非常悲哀,昨天莫名其妙 4

個家庭就破碎或不一樣了,我們除了譴責兇手以外,更要學到教訓,由於兇手具有學生身分,
因此教育部責無旁貸。

陳次長德華:是,謝謝委員。
主席: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林委員佳龍、潘委員維剛、李委員俊俋、黃委員志雄及林委員滄敏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

,刊登公報。

林委員佳龍書面意見:

請教育部以書面形式回覆下列事項
1.針對國中會考成績,請教育部說明「原定」公布方式及理由。
2.針對基北區與高雄區傳出將公布更細節的成績一事,請教育部說明原則變更及退讓之理由



3.倘若其他縣市也提出相同或類似要求,請教育部說明處理方式。
4.監察院在五月中公布調查報告,指出截至 2012 年底,全台仍有 6 萬 2 千多名中小學生,在

無使用執照且結構安全堪慮的校舍上課,請教育部說明改進方式與進度。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103 年 5 月 21 日台灣發生首樁捷運車廂隨機殺人案,一名東海大學二年級男生短短 4 分鐘砍
傷 26 名乘客,共造成 4 死 22 輕重傷。依據警方調查,該名嫌犯原就讀國防大學,念了兩年遭

退學後轉至東海大學,目前就讀環境科學與工程學系。嫌犯無精神疾病就醫紀錄,但在校沉默
寡言且酷愛線上殺人格鬥遊戲。該名嫌犯曾於臉書留言將於今年做件大事,東海校方雖於 5 月

初曾介入輔導,卻僅以嫌犯到課情況正常亦無參加學運等理由認定其為一般學生,並未深入與
嫌犯溝通與輔導致失去防範先機。

台北捷運通車 18 年來宣導車站與列車內禁止飲食吸菸等優質習慣已形成特有捷運文化,捷運
公司更於 102 年訂定 3 月 28 日為「捷運文化節」並拍攝形象短片並舉辦系列活動,卻發生此一

隨機殺人事件,使優質的捷運文化蒙上陰影。過去此類於鬧區隨機行兇之案件僅可見於日本或

韓國等國的地方新聞,且由於嫌犯仍是大學生使得台灣教育界無可避免遭到檢討。事件發生後

,行政院、立法院與地方政府皆呼籲為加強大眾運輸系統安全應增加警力。然而正逢社會暴戾
滋長、風氣敗壞、善良風俗消退與人性質變之際,類似隨機殺人之事件恐難以防範。

綜上所述,此一案件顯示社會氛圍的改變與教育問題,政府除了加強維安讓民眾放心外,教









育部亦應對於此案件嫌犯之反社會人格的形成是否與教育體制及學校輔導制度相關進行檢討改
進。

李委員俊俋書面意見:

本院李委員俊俋,有鑑於終身學習本應具有全民普遍的特性,不因個體的年齡、性別、職業
地位而有任何之差別,故終身學習法第 4 條 3 項,中僅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
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而未包含外籍配偶,應有檢討之必要,特向教育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外籍配偶與我國之連繫因素甚高(居住、工作、婚姻及生育),且亦肩負教育下一代之

重大責任,依終身學習法之立法目的,若將外籍配偶列入優先提供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之對象
,應有助於提升整體國民素質,故有將其列入優先提供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之對象之必要。

二、又依國籍法第 3 條及第 4 條,外籍配偶若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必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

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故推展外籍配偶之終身學習應有助於外籍配偶申請歸化,使其
儘速融入社會與我國文化,故現行終身學習法第 4 條第 3 項,應進行檢討並予修正。

黃委員志雄書面意見:

1.國中教育會考於日前落幕,最受大家討論與重視的就是公布級距問題,以及如何選填志願,
然而這些問題在兩年前時媒體報導討論過,本席也曾在委員會質詢過,結果現在 103 年國中教

育會考實際上路了,教育部不意外地還是陷於要不要公布級距的爭議中,以及家長學生不知何

選填志願的困擾,本席無法了解的是兩年前就可以預見的問題,為何總是等事情發生了,才召

開會議協商,讓家長、學生、各學區都不知如何選擇學校與因應,讓媒體再一次的大幅報導,

造成教育部的負面形象,現在不管公布哪方面的資訊,一定會有不滿意的聲音,結果現在教育

部落得政策挫敗的批評的下場,當政策決定要辦理會考時,大家就發現只分精熟、基礎、再加

強三級太粗略,超額比序太多、太繁瑣。但教育部沒聽進去,一再要家長別分分計較、每所高

中職都一樣好。去年辦理試辦的國中教育會考時,大家就發現問題存在,既然當時只是試辦,

就應該針對各類情況進行設定,例如公布分區組距與否的利弊何在,對於選填志願的差別何在

等,偏偏教育部卻還是得拖到國中教育會考真的考完了才來擔心與規劃,換來的當然是各方對

教育部的批評與不諒解,國中會考結束後,成績如何公布出現喬不定的狀況,不僅在我國教育

史上史無前例,也暴露出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的制度設計「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身為教育主管機關確實有檢討改善之處。教育部不斷強調 12 年國教的首要目標是降低學習壓力

,營造讓孩子更快樂的學習空間。但實際上問問現在的國中生,他們感受到的是學習壓力不降

反升,國中端的孩子要花更多時間補習,而高中這一端,學校反而擔心對群學生的能力,抱持

懷疑,因此對剛升上高一的學生拚命地進補。不管高中國中都讓孩子們添加了更多壓力,而違
背了 12 年國教的本意。台灣本來就是一個講究升學的社會,學生們還是必須面對升學主義、文
憑主義依然掛帥下的現實壓力,大多的家長跟老師還是期待孩子進入明星高中,即使 12 年國教

打出要讓明星高中逐漸退場的姿態,然而明星高中在這樣的情況下,身價反而越疊越高,未來

入學門檻反而更窄,因此讓更多的學生及家長只會更想一窩蜂的將自己擠入窄門,這樣的狀況







在未來只會一再上演,以現在大家的學習氛圍,我們可以預見的是 12 年國教仍舊無法達到適性

發展的目標,教育部取消基測,改辦國中會考,原本定位為國中學力監測的考試,且每科成績

僅分三個等級,透過成績粗略化,減低學生的競爭壓力。但是最後為了免試入學不能抽籤,不

但將會考當成超額比序項目,且從三等級又分出四標示,免試被分數綁架,成了虛有其表的口

號。現在教育部更被批評一再讓步的結果,「好像一個小孩子綁架了九十九個小孩子」,為了
因應一成考生的需要,而毀了免試入學管道,12 年國教的成果就是,繞了一大圈將原先基測變

成會考,學生的升學依據還是考試,部長堅持的「不要分分計較」與適才發展及免試政策,可
以說是白忙一場,12 年國教的免試改革可以說是宣告失敗。

2.總統在 520 就職演說提到,未來將全力改善學用落差,讓青年學以致用,總統也說預計三年
內將催生 2,400 多家青創公司,協助 15 萬青年就業。然而這些計畫聽起來就像是紙上談兵或是
老調重彈,改善學用落差已將講了許久,至於三年內要創造 2,400 家的青創公司聽起來更像是口
號,就像教育部針對 12 年國教的技職方面,總是只會告訴家長現在的技職高中每家都很好,但

從這次的國中教育會考風波就可以看出,現階段家長與孩子的思維跟不上制度變革,固守著明

星學校的升學主義思維,因此對於大多數高中職來說,今年是一個大挑戰,在少子化的衝擊下

,加上國中會考正式上路,升學遊戲規則改變。今年六月,各個高中職能收到多少學生?學生

最低錄取的會考等級會是多少?每一個答案都充滿不確定性。現在一提起特色招生,大家腦中

浮現的似乎都是第一志願明星學校,但其實真正最需要吸引特色學生的高職卻被忽略了。教育
部在專注於 12 年國教的國中會考、超額比序的同時,應該正視技職體系的招生問題,應該讓家

長與學生更為務實讓自己適性發展,不再認定功課差的學生才去念高職,反而因為經濟不景氣
,技職體系可就業、也可升學的設計,成為進可攻退可守的選擇。

3.教育部從民國 93 年起,開始研議《學生輔導法》,顯見教育部了解學校對輔導人力的需求

,本席也樂見教育部為學生輔導設立專法,然而就目前政院版的草案條文,教學實務現場的輔

導教師認為這部專法多是從心理諮商、臨床心理治療等方向出發,其所處的利益關係位置,看

待孩子身心問題的角度、理論依據,缺乏對學校文化、制度結構的了解,僅以外部專家的角色

立場進場,可能成為輔導上的失衡與偏頗現象,且學校輔導教師在學校中服務,最為貼近學校

學生與教師,也了解學生及教師需求,在推動各種輔導措施與方案上較能切實的評估可行性與

效果,因此輔導教師是校園系統中最重要的中介角色,但是教育部版本的學生輔導諮詢委員會

卻未將「輔導教師代表」明列委員之一,未來推動輔導方案,可能因為成員們不了解學校實務

而有所落差,因此本席認為學生輔導諮詢會應該將輔導教師納入代表,另一方面目前學生問題

越來越複雜,有些嚴重問題已非輔導老師可以處理,必須借助專業心理師、社工師、諮商師,

才能共同合作解決。因此本席贊成學校須聘任專業輔導人員,以補足輔導教師人力外,但值得

注意的是,一旦專業人力進入應該避免取代現行輔導教師的制度,畢竟專業輔導人員與當事人

通常零接觸,可能使輔導問診化、醫療化,對於學生與老師之間的互動並不了解,因此應該以

學校輔導資源為主,結合外部資源的引入為輔,讓學生輔導的更專業與圓滿,畢竟學生問題越

來越複雜,不再單純只是課業壓力、人際困擾、家庭問題、行為偏差等現象,現在還有網路霸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凌、心理壓力疾病等新興課題,透過建構完整輔導體系,並賦予法源依據,使老師有更多時間
關心學生,引導學生行為,協助走回正軌,對解決校園霸凌將有很大的助益。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近年來,民主化及自由化的思維對校園發生顯著影響,師生關係更為平等,校園內權威氛圍

亦相形減弱。此揭現象,皆為吾輩所樂見。然而,矯往似有過正的結果,也造成了班級管理上

的困難,而校園安全也受到挑戰。教育當局應針對教學現場運作困境,擬定合適的改善方針。
相關建議如下。

特教生回歸資源班,避免特教生與普通生的學習都打折扣:原本讓特教生進入普通班,乃是

一片良旨美意,企圖讓特教生和普通生學習和彼此相處。然而,無論此目標是否有明顯達成,

此制度顯著不利於多數班級的課堂運作,不但讓一般生上課難以順利,特教生也難得到集中的

照顧。特教生與一般生,宜以分流教學為主,視最合適的時間,讓特教生參與一般生的活動,
較為實際。

編寫教學現場管理原則,授與教師、校方一定權限維護課堂秩序:近年來,以「學生自尊」

被無限上綱,體罰已經全面停止,教師連言語斥責都可能賈禍上身。在此情境下,少數破壞課

堂秩序,甚至羞辱師長的學生,其偏差行為實難制止。因此,應編制「教學現場管理原則」,
讓教師了解在何種情境下,如何管理學生,已被授權,不需要擔心家長大動作反撲。

成立教師、輔導老師、社工師之協力互助網絡,共同幫助特殊學生:少數行為偏差,涉入幫

派、精神疾病的學生,實非級任老師一人所能照料及改變。凡是需要密集照顧的學生,宜專案

處理,結合教師、輔導老師、社工師、甚至家長、村里長,形成協力互助網絡,分擔責任、互
補功能,共同幫助失能家庭的學生。

建構保密的申訴機制,並建立「校園法庭」制度,公正裁決校園內偏差行為:欲使一般學生

免除被霸凌的威脅,並讓偏差行為學生對其侵凌行為知所收斂,則學校應有明確而具體的機制

,保護受到霸凌而告發申訴的學生,並對霸凌行為的學生加以公正裁判和處置。此機制可以「

校園法庭」的形式組成,讓學生代表在師長的協助及指導之下,依照校規或是既有規則,判斷
和處理學生間的衝突事件。

設計課程教導學生自保方法及主張保護權益的管道:學校應利用輔導課的時間,教導學生互

相尊重的關係、彼此身體和對待的界限,應如何拿捏。學校並應讓學生知道,在受到不當對待

的時候(無論出自其他學生,或是學校師長),應該如何保護自己,並應如何尋求援助。學校

更應讓學生相信,學校的處理機制,將考量到學生自主性,考量學生人際關係,並保護其未來
不受到報復。

加強偏差學生輔導機制,及早矯治學生偏差之根本原因:偏差行為學生,多半有其心理原因

,更可能與其家庭背景有關。欲根本矯治學生霸凌行為,實應自學生行為偏差的根本原因著手
。例如,培養學生自信、自尊,讓學生不需藉由侵犯他人得到自我肯定及自我認同。

主席:關於今日議程,作如下決定:「一、委員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現在開始進行討論事項共 7 案,先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唸一遍。
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

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兒園,除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

、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六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兒園。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臺

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

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事制度與臺

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上開校長、教師、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
法相關規定。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

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

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
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

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

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
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

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

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

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

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

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

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

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

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

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

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

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
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

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
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

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職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

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八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 十 八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教師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

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外

,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學生輔導法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全人發展及接受適性輔導服務之權益,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

,以促進學生心理發展、自我統整、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特制定本法。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全人發展及接受適性輔導服務之權益,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

,以促進學生心理發展、自我統整、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軍事或警察校院。

二、輔導教師:指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

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

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提供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四、協助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五、協助處理學校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六、提升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學生輔導知能。
七、進行成效評估及個案追蹤管理。
八、協調與整合諮商及輔導資源。
九、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協助訓練輔導團隊,培育輔導種子教師。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

之規定,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統籌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和執行事宜,應設專責單位或指定專

責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承辦學生輔導業務人員,應優先進用具備學生輔導相關專業者。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統籌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和執行事宜,應設專責單位或指定專

責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承辦學生輔導業務人員,應優先進用具備學生輔導相關專業者。









第 七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強化學生輔導功能,整合相關人力,以協助所屬或所轄學校處理輔

導問題,應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設置及運作之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

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

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
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FT]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強化學生輔導功能,整合相關人力,以協助所屬或所轄學校處理輔

導問題,應設立學生輔導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律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

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設置及運作之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學生輔導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

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學生輔導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

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

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

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
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

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
、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學生輔導工作應視學生身心狀況與需求,施予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

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

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

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

案或計畫,以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
,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

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
治療、司法介入、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學生輔導工作應視學生身心狀況與需求,施予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

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

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

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

案或計畫,以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
,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

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
治療、司法介入、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

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

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及全體教職員工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並秉其職能提供支援,

督導、協同辦理、協助規劃與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事宜。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各級學校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工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並秉其職能提供支援,督導、

協同辦理、協助規劃與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事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

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

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
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學生輔導工作,得準用前三項規

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為統整全校資源以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會

,擬定全校性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協調校內行政單位、全體教師及家長合作與分工事
宜,並對輔導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及預算等資源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

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

兼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得準用前三項規定。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第 十 一 條 為統整全校資源以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會

,擬定全校性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協調校內行政單位、全體教師及家長合作與分工事宜
,並對輔導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及預算等資源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

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

兼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得準用前三項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
進行等事項。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各級學校學生輔導工作應由專責人員規劃與執行,以確保學生接受輔導服務之品質



前項學生輔導專責人員包括:

一、輔導教師:指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二、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各級

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以學生輔導工作為本職者。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各級學校學生輔導工作應由專責人員規劃與執行,以確保學生接受輔導服務之品質



前項學生輔導專責人員包括:

一、輔導教師:指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二、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各級

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以學生輔導工作為本職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每滿十五班置一人,餘數達八班以上未滿十五班者,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一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

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

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
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

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

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

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
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為具體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以落實對學生之輔導服務,各級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

專責執行單位及置學生輔導專責人員若干人。

前項專責執行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為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由具輔導

教師資格者擔任之;專科以上學校置主管一人。

第一項學生輔導專責人員之員額編制基準、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自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為具體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以落實對學生之輔導服務,各級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

專責執行單位及置學生輔導專責人員若干人。

前項專責執行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為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由具輔導

教師資格者擔任之;專科以上學校置主管一人。

第一項學生輔導專責人員之員額編制基準、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自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二 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

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行政院提案條文: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第 十 三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導活動,並由各該學科

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

專任輔導教師得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

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一 條 各級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應以執行學生輔導工作為主,如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
關課程者,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二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應以執行學生輔導工作為主,如因課務需要教

授輔導相關課程者,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
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

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

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

計畫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

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

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
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二 條 為提升學生輔導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學生輔導專責人員之培訓、在

職進修,並建置輔導服務品質管理機制。

各級學校應定期辦理教職員工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三 條 為提升學生輔導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學生輔導專責人員之培訓、在

職進修,並建置服務品質管理機制。

各級學校應定期辦理教職員工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五 條 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情形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納入其成績

考核,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六 條 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三 條 為期學生輔導工作順利執行與推動,各級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

與設備;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十 四 條 為期學生輔導工作順利執行與推動,各級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

與設備;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四 條 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所有人員應在符合專業倫理守則及善盡績效責任法令的規範下

,尊重父母或監護人對學生具有的權力與責任,並在以維護學生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下,
運用學校系統資源,協同輔導學生。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五 條 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所有人員應在符合專業倫理守則及善盡績效責任法令的規範下

,尊重父母或監護人對學生具有的權力與責任,並在以維護學生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下,
運用學校系統資源,協同輔導學生。

前項學生輔導專業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各相關專業團體會商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八 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並得納入學校

校務評鑑為之;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組成學生輔導工作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或所轄學校各項

學生輔導工作之辦理及輔導專責人員之績效責任,實施評鑑。

前項評鑑得結合校務評鑑或教師評鑑為之。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限期改善並予

追蹤輔導;其相關輔導、評鑑及獎懲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十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組成學生輔導工作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或所轄學校各項

學生輔導工作之辦理及輔導專責人員之績效責任,實施評鑑。

前項評鑑得結合校務評鑑及教師評鑑為之。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限期改善並予

追蹤輔導;其相關輔導、評鑑及獎懲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第 十 六 條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
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
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九 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

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十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

為均衡地方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

務經費,以辦理學生輔導工作。

前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

為均衡地方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

務經費,以辦理學生輔導工作。

前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法之規定,相關學校於準用時,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

及內政部。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軍事及警察學校準用本法之規定;相關學校於準用時,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

內政部。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十 八 條 軍事及警察學校得準用本法之規定;相關學校於準用時,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

及內政部。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

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每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檢討。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九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八 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在各校擔任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且從事學生輔導工作滿一

年以上者,於本法施行五年內得不受第九條之資格限制。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提供在職進修管道,協助前項未具資格者取得專業資格。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九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二 十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蔣委員乃辛等所提修正動議:


蔣 乃 辛 委 員 修 正 動 議 行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

正學校。

正學校、軍事或警察校院。

二、輔導教師:指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

二、輔導教師:指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

格教師證書,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格教師證書,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
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
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
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
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第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第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

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

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每滿十五班置一人,餘數

達八班以上未滿十五班者,增置一人。

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

,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每滿十五班置一人,餘數

達八班以上未滿十五班者,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

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
專業輔導員一人。

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
專業輔導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

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
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

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
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

統籌調派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

統籌調派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

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
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

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
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專科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
輔導人員至少兩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
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

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
,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

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
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

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
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
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

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第十八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

第十八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

,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
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

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
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並得納入學校校

校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評鑑結果績
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配合第三條,本條刪除之。

務評鑑為之;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
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第二十一條 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法之規

定,相關學校於準用時,其主管機關分別為
國防部及內政部。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陳淑慧

陳委員碧涵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陳委員碧涵針對「學生輔導法草案」提出修正動議,修正條文如下。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學生輔導法草案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文 原









行 政 院 《 學 生 輔 導 法 》 草 案

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

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

部分適應困難學生具有身心障

礙或特殊教育問題。專業輔導

人員未必具有特殊教育專業能

力,故宜增加特殊教育資源中
心,以提供特教專業協助。

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
之責任。

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
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

推動及執行前三級輔導相關

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

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

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

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
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
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

,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

,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

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

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

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

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

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

)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
)應予配合。

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
關(構)應予配合。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

行政院「學生輔導法草案」雖

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
優先編列 所需經費,並專
款專用。

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
優先編列所需經費。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

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

所需經費,然實務上,受升學

主義影響,學生輔導工作的重

要性常被忽略,而所需經費常

在學校或是各縣市政府經費短

絀時遭到刪除。為確保輔導工

作經費不虞匱乏且不被挪用,

明定經費除優先編列外,亦應
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為因應少子女化

雖然少子女化所衍生的校園經

趨勢,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

營問題已在我國各級學校展現

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

,但是學生身心發展與行為偏

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

差等問題並不會因學生人數減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

少而緩解。因此,建議刪除。

起,每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
進行檢討。







蔣委員乃辛等所提修正動議: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蔣 乃 辛 委 員 修 正 動 議 行









第二十二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

第二十二條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第十條及

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

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進行檢
討。

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
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
日起,每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檢討。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連署人:陳碧涵

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強化社會教育,增進學習機會,提升國民素質,

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
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終身學習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三、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指在終身學習機構從事終身學習課程規劃、教學及輔導

之各類別專業人員。

四、樂齡學習:指終身學習機構所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從事之學習活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

一、社會教育機構:
(一)社會教育館。
(二)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
(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
(四)體育場館。
(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
(六)動物園。
(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

二、文化機構:

(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









(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
(三)生活美學館。
(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

三、學校、機關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終身學習之範圍如下:

一、正規教育之學習:由國民教育至高等教育所提供,具有層級架構之學習體制



二、非正規教育之學習:在正規教育之學習體制外,針對特定目的或對象所設計

有組織之學習活動。

三、非正式教育之學習:在日常生活或環境中所進行非組織性之學習活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與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並得

結合個人、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辦理終身學習活動。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

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

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外籍配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潘委員孟安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

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

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外籍配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各級主管機關針對第三項之外籍配偶,應考量其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

並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終身學習政策方向之審議。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二、終身學習重大計畫之審查。
三、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會議,各級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代表、政府機關代表

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弱勢族群之代表出席。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
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社會教育機構為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者,並應依圖書館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文化機構及其人員,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其他法規有關社會

教育機構及其人員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

置、委託條件與方式、校務運作、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場地、收費退費、補助

、獎勵、評鑑、學習證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受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者,以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

校為限。

非依第一項規定設置或委託辦理之組織或機構,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社區大學,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辦理績效優良,且具

發展特色者,得酌予獎勵;其補助條件與範圍、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
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一 條 各級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

終身學習之習慣。

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求。

前項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

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二 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就個人參加非正規教育之學習過程及成果,建立學習成就紀錄,作

為學習成就認證之參考,並提供與各級學校正規教育相聯結之管道。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應建立學習成

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分證明之發給、入學採認、學分

抵免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樂齡學習推動計畫,編列預算,並鼓勵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樂齡

學習活動。

終身學習機構辦理前項樂齡學習活動,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補助之對象

、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
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其獎勵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五 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優先遴聘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前項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類別與等級、資格取得、業務內容、培訓機構、培訓科

目與師資、證書發給或廢止、進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培訓之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

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提供終身學習機構作為遴聘人員之參考。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六 條 各級政府及終身學習機構得視需要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

紙、雜誌、圖書等,規劃終身學習活動,擴展人民參與非正式教育之學習機會。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為促進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對於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

,或提供一定時數或排定時段,免費或低價提供播放各類終身學習節目之媒體,政府得
酌予經費補助或公開獎勵;其補助或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八 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

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

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

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







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4 期 委員會紀錄

第 十 九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終身學習活動。

為均衡區域終身學習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對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

,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十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

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參與依第十三條第二項

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

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之補助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訪視終身學習機構,建立績效考核制

度;對於推動終身學習活動績優之終身學習機構或個人,得予獎勵。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查廢止「幼稚教育法」案。
主席:請問各位,對廢止「幼稚教育法」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本案審查完竣,不需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

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不需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

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
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 20 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十七
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