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關於蘇委員清泉、林委員佳龍等19 位委員
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這裡面處理到工地主任要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而
內政部對這部分的意見是,根據現行營造業法之規定,工地主任未加入公會是可以執業的,如
果現在增列以罰鍰及停止執業方式予以處罰,則易招致民怨。關於工地主任加入公會才可以執
業,其實這對他執行業務的品質大概沒有什麼影響,不是說加入公會他執行業務的品質就會變
好,不加入公會他執行業務的品質就會變得不好。究竟這個影響是什麼?這個影響是集體的力
量會增加,集體的力量之後對誰不利?對他的競爭對手不利,因為他是受聘於營造業,所以對
營造業的老闆不利,因為營造業者聘請的這些人力量大起來了,就像很多老闆不贊成勞工組工
會一樣,他怕他們的集體力量大起來,所以內政部是站在誰的立場反對工地主任要加入公會才
能執行業務入法?是站在營造業者的立場?還是站在誰的立場?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純敬: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其實這牽涉到的是業必歸會,而業必歸會應該是考試
院考試類科的那些層級,比方說會計師、律師等,倒不是工地主任。
段委員宜康:為什麼?道理為何?
陳次長純敬:那是法律上的規定,關於工地主任的部分……
段委員宜康:如果我們做這樣的規定有觸犯哪一條條文?有違憲?在法律上有競合嗎?
陳次長純敬:人民有結社自由,所以不可以強制他要加入,但我們是鼓勵……
段委員宜康:請問技師法有沒有強制技師要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
陳次長純敬:技師是屬於考試的類科,所以是業必歸會。
段委員宜康:這部分我聽不懂。國家考試的類科必須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這是法律規定的,是這
樣子嗎?哪個法律規定國家考試的類科必須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
陳次長純敬:目前我們的政策是業必歸會,所以所有都是這樣……
段委員宜康:是你的政策凌駕法律之上嗎?技師法是法律,營造業法也是法律,技師法第二十四條
指出,技師非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不得執業。其罰則是規定在第五十二條,未加入技師公會,
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這罰得很重,所以這裡面就沒有憲法保障人民有結社自由了,我一定要加入一個公會才可以執
業,這部分行之有年。那建築師法呢?建築師要不要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也是要加入,建築
師法第二十八條指出,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不
得執行業務。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罰則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這與蘇委員、
林委員之修正草案所訂罰則是一樣的。
也就是說,建築師和技師的部分我們有訂定法律,規定他們不加入公會就不能執業,技師法
的罰則還訂得很高,罰鍰達15 萬。雖然工地主任不是國家考試類科,但這部分有證照,他是受
聘於營造業,他的重要性在於他處理的是工地的管理與安全,他有一定的專業性,既然他受聘
於營造業,我們也賦予他一定的責任,今天是要求這些工地主任都應該加入公會,這樣能夠比
較有力量也比較好管理,你們必須知道,營造業聘了他們、給他們錢,所以他們就要聽命於營
造業,你們要有個公會在那邊,做為他們跟老闆亦、業者中間的一個防火牆或者是談判的橋樑
,這才合理!你告訴我技師可以、建築師公會可以這樣要求它的會員必須要加入公會才可以執
業,我們立法加以保障。今天你說工地主任不適合,只是因為他們沒有經過國家考試,這跟考
試沒有關係、跟他們取得證照的方式沒有關係!在於他們擔負了工地安全的職責,我們賦予他
們一定的責任、對他們要求,難道不是這樣嗎?但是今天你們要求大家都必須要加入公會才可
以執行業務,他們對抗的是誰?對抗的是聘請他們的那個營造業者啊!那我們還要反對嗎?
陳次長純敬:我們並不反對,但是我們不能強制入法,因為公會有成見……
段委員宜康:如果今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修法了,然後三讀通過,有沒有違憲的問題?
陳次長純敬:這個我不敢在這邊就講,因為要跟譬如勞動部的那些技術士的……
段委員宜康:你不去研究好怎麼回答、表達內政部的意見?面對這個修正案的時候,對於能不能通
過、你們該採用什麼樣的態度,你當然要把它研究好啊!你不能在這邊告訴我:「有沒有違憲
我不知道。」那你剛才不是在那邊告訴我這個有違憲之虞嗎?
陳次長純敬:結社的……
段委員宜康:所以我要問你,為什麼對技師、建築師就可以排除結社的自由?通過國家考試取得證
照,他們的地位反而比人家低,非得加入公會不可,而不用經過國家考試的這些人可以比較自
由,這是什麼道理啊!你自己再想一想,這個邏輯講得通嗎?通過國家考試的人反而比較沒有
自由,他們非得加入公會!他們考建築師考得要死,好不容易考了一個建築師的執照,卻非得
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為什麼?因為這個建築師公會才會有利嘛!對不對?如果通過國家考試
的部分都必須要加入公會,錄取國家考試的人成績比較高耶!照道理說,國家認為他們已經具
有這個資格了,可是有了資格之後,你們還要求他們要加入公會。如果只是一個勞委會發給證
照的問題,為什麼不可以要求他們也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公會至少做出個要求啊!按邏輯應
該這樣講才對嘛!你們剛好相反,連通過國家考試的人都得要加入公會,何況不是經過國家考
試的人!你們總要有一個公會去約束、保護他們吧!邏輯上應該這樣講。
陳次長純敬:我簡單回應一下,委員講的也是有一番邏輯,但這個也不是只有內政部,還需要考試
院及其他所有的部會,譬如勞動部,大家要有一致的作法,如果現在……
段委員宜康:我是就你的邏輯來跟你討論。
陳次長純敬:是,我接受……
段委員宜康:你要是有本事就用你的邏輯來反駁我,應該是這樣嘛!不然就承認你邏輯有問題,把
你的邏輯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