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們當然還是要先從遊民的定義談起,因為定
義確實會影響後續整個的作法與配套。現在衛福部的定義是怎樣?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
或居無定所且無家可歸者,是不是?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答復。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沒有,目前在範例尚未修正之前,遊民的定義是「流浪、流落街頭
、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露宿者」。另外,我們也邀相關單位共商遊民定義之修正,大家也有
共識認為可將遊民的定義修正為「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且無家可歸者。」
楊委員曜:這樣的定義會不會太狹窄?我說的是後者,現行尚未修正前的定義當然非常狹窄。
曾次長中明:是。這部分我們都有參考專家學者的意見以及民間團體所提的建議。
楊委員曜:目前中央層級的立法規範,對於遊民提供的協助或是安置輔導非常非常少,否則這樣的
定義可能會產生很多問題。根據外國學者的研究,遊民的形態有四類:其中一個是長期性的遊
民,我們現在定義的可能就是指長期性的遊民,是指長期沒有固定居所者。另外三類包括短暫
性的遊民,是指沒有固定居所可能幾個晚上或幾個星期;週期性的遊民則是處於貧窮邊緣,假
如有工作、有收入的時候,他就去租個房子,等到他的收入中斷了,他就變成遊民,這是週期
性的遊民;還有隱性遊民,隱性遊民在新聞報導中比較常看到的就是全家住在廢棄的大樓、汽
車、墳墓旁,這些可能都歸類在裡面。
為何我說遊民的定義不釐清不行?針對這四大類遊民,我們必須提供的協助各有不同。次長
剛才講的「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且無家可歸者」,這是以後要修訂而目前尚
未修訂的,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對,剛剛委員所提的是以後我們會作這樣的修訂。
楊委員曜:這樣的定義會不會太狹隘了點?現在尚未修正,我們先討論一下這樣的規範會不會太狹
隘?
曾次長中明:跟委員報告,這是大家初步討論得出的共識,假如大家認為此一定義還需再作修正或
調整,我們是持開放的立場。
楊委員曜:次長,本席建議還是再討論看看,能否把遊民的定義範圍涵蓋的廣一點,然後再分別做
不同的處理。今天召委安排這個議程可說是用心良苦,因為台灣的法制面上對於遊民的規範非
常非常少,在中央的法令部分,可能只有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有規定而已,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對。
楊委員曜:其他法令都沒有規定。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就是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
應通知社政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
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社會救助法的規定就只有這樣,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跟委員報告,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條文共有三項,還有第二項。
楊委員曜:第二項的規定是怎麼樣?
曾次長中明:第二項就是提及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楊委員曜:就是放給地方政府訂定,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這樣也讓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訂定相關的規定。
楊委員曜:然後第三項呢?
曾次長中明:第三項這部分,剛才大家提到體系之間彼此要整合,所以地方的警政、衛政等部分要
進行整合。
楊委員曜:可是對遊民提供協助這部分,主要還是規定在第一項跟第二項,而第二項規定把安置跟
輔導的相關權限全部下放到縣市,實施這麼久,應該有很多問題。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可能各
縣市在認定是否為遊民的定義上寬鬆就有所不同,各縣市政府的資源、經費、人力也各有不同
,所以各自提供不同的協助與救助,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是。關於這部分,主要還是因為各地方政府的資源不同,輔導遊民的措施可能會有差
異性,所以我們才想是不是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相關的規定。當然,我們訂的時候……
楊委員曜:目前的問題就是,有些縣市政府的財政跟人力都非常不足,中央要放給地方去做,當然
地方制定的定義也會很狹隘,提供的協助也會有很大的不足。比如有些遊民可能不只是提供金
錢就夠了,還必須要有社工介入,有的縣市政府的社工人員嚴重不足,怎麼可能到街上去輔導
遊民呢?這應該是中央必須扛下來的責任啊!
曾次長中明:跟委員報告,中央必須負的責任我們一定會負起來,所以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比如地
方資源、人力不足或經費缺乏這部分,目前來講,社工人力不足的問題,在為期四年的社工充
實計畫當中已經涵蓋;至於各地方政府經費不足的部分,我們也用公務預算或公益彩券回饋金
補助地方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提供相關的服務,這些我們都有在做。
楊委員曜:次長,你的說法有邏輯上的矛盾,你說中央應該負的責任你們會扛起來,可是這個責任
是否歸屬中央卻是你們決定的,這件事就是這樣。本席來自澎湖,澎湖縣政府的財政跟人力都
有問題,還好澎湖的遊民人數也不多,否則我不相信澎湖縣政府有人力跟財力可以做這些事。
我們現在討論的還只是一個大綱而已,就發現這個責任,特別是在台灣,不只是一般的人民貧
富差距非常大,連縣市政府都一樣,像這些離島偏鄉的縣政府有能力來做嗎?
次長,現在政府提供的社會救助可能是金錢方面的,至於像居住跟就業輔導的提供有嗎?可
能就要看各縣市政府的了,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提供居住跟就業輔導這部分,除了縣市政府之外,勞動部等勞政相關單位也有在協助
處理。
楊委員曜:那是就業輔導?
曾次長中明:對,就業輔導。
楊委員曜:那居住的部分呢?
曾次長中明:居住的部分,目前我們協助地方政府的部分就是它提出計畫,我們給予租屋的租金補
助。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2 期 委員會紀錄
楊委員曜:每個月補助 4,000 元,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是,差不多 4,000 元到 5,000 元左右。
楊委員曜:所以中央政府對遊民的問題並未編列相關預算?
曾次長中明:我們有相關的預算,所以審預算的時候要拜託委員多多支持。
楊委員曜:最後,遊民問題的處理方式,除了給他及時的救護跟照護之外,最重要的應該還是要讓
他回歸社會。現在的措施大概就是家屬領回、政府安置及列冊提供社福資訊,這部分事實上都
只是治標而不是治本。衛福部應該透過今天的討論,想想看有什麼方法可以更積極的介入遊民
的生活領域,並讓他回歸社會,這才是討論遊民問題最大的重點及最核心的概念。假如可以的
話,看有沒有遊民專法並提出一整套的立法構想,你們回去研究看看。我覺得遊民的數量,可
能會隨著台灣的貧富差距擴大、就業市場變差以及社會環境變壞而越來越多,所以這個部分你
們要趕快討論。
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指導。
楊委員曜: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詢答結束,現在休息 5 分鐘,讓各位準備資料,等一下進入法案的審查,現在休息。
休息(13 時 51 分)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 24 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
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 18 人、委員李昆澤等 19 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 27 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
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 25 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6 案。進行第五條之一。
蔣委員乃辛等 27 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導護犬,旨在導引、輔助與護衛視覺、聽覺、肢體障礙及其他功能性身心
障礙者之犬隻。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
請衛福部社家署祝副署長說明。
祝副署長健芳:主席、各位委員。第五條之一是把導引、輔助與護衛視覺、聽覺、肢體障礙及其他
功能性身心障礙者之犬隻定義為導護犬,把定義做這樣的放寬之後,導護犬成為新的法定名詞
,所擴及的犬隻適用範圍是非常大的,所以我們覺得第六十條應該先釐清目前導盲犬的機制是
否要做這樣的擴及。第五條之一要增加「導護犬」這個定義,而在現行的身權法裡面並沒有這
個名詞,如果要擴及的話,我們是希望再做一些審慎的評估。
主席:也就是說,如果第五條之一通過的話,可能整個條文都必須做修正了。
祝副署長健芳:是。
主席:是否需要針對導護犬做新的定義,你們認為有待商榷,是這樣嗎?
祝副署長健芳:是的。是否可以在第六十條一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