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陳委員超明質詢。
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比較不懂法律,但是我看臺灣法官、檢察官的起
訴、判刑都沒有統一的標準。請教范參事,什麼樣的情形才會易科罰金?
主席:請法務部范參事答復。
范參事文豪:主席、各位委員。依照刑法的規定,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法院宣告 6 個月
以下徒刑或拘役者。
陳委員超明:我唸一遍給你聽,得易科罰金的要件就是犯最重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對不對?
范參事文豪:是。
陳委員超明:緩刑呢?
范參事文豪:可以宣告一至五年的緩刑。
陳委員超明:條件是什麼?
范參事文豪:犯最重兩年以下的罪。
陳委員超明:被判處六個月以下徒刑才能易科罰金,而要被判兩年以下徒刑才能緩刑,那麼到底易
科罰金比較輕,還是緩刑比較輕?
范參事文豪:刑的輕重不能用易科罰金或緩刑來看。
陳委員超明:為什麼不行?一個是六個月,一個是兩年,判刑是以這個為基準,判六個月以下才能
易科罰金,判兩年以下才能緩刑,怎麼不一樣?你說差不多一樣,我就看不出你講的哪裡一樣
。
范參事文豪:易科罰金是為了救濟短期自由刑的弊病,所以才訂六個月以下。
陳委員超明:這是短期,那緩刑呢?緩刑就是長期囉?
范參事文豪:緩刑是給被判決人一個自新的機會。
陳委員超明:得易科罰金者的刑期短,卻沒有自新的機會,而卻給得緩刑者自新的機會?事實上,
易科罰金是微罪,罰錢就沒事。
范參事文豪:這是在刑事政策上所採行的不同制度。
陳委員超明:我再怎麼看都不像你們所說的差不多,還是有點不同,一般人都喜歡易科罰金,罰一
罰錢就沒事了。你知道我今天質詢的重點在哪裡嗎?
范參事文豪:是不是第二十六條的部分?
陳委員超明:對,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是規範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而第
四款規定「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
宣告者,不在此限。」既然受緩刑宣告者可以,為什麼得易科罰金者不行?它是判刑六個月內
,而緩刑是判刑兩年以內,好好讀一下條文,這很矛盾,你們不要迷迷糊糊來修法,為什麼突
然加了這一條?受緩刑宣告者可以繼續參選,得易科罰金者卻不行,一個是以六個月為基準,
一個是以兩年為基準,你對於我所提的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看法為何?
范參事文豪:報告委員,我建議這一條的修正可能還要仔細研議。
陳委員超明:要怎麼研議?
范參事文豪:因為如果照委員的版本,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
定。但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我們知道第一百四十二條是規範妨害投票自由罪,第一百四
十四條是規範投票行賄罪。
陳委員超明:你們當官的人很大,其實我們地方看選舉,我告訴你,檢察官沒有證據,但是檢察官
一起訴,法官不得不判,不判的話好像選舉不公正,其實這種沒有證據的才判得易科罰金。我
現在給你一個案件的資料,你看一下,我把他分為候選人、樁腳、選民,候選人判有期徒刑七
個月,褫奪公權兩年,緩刑兩年;樁腳如易科罰金,以 300 元算一日,褫奪公權兩年,緩刑兩
年;選民如易科罰金以 300 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兩年,緩刑兩年。這裡面候選人是什麼關係
,怎麼判緩刑兩年?樁腳的話都加易科罰金,一般候選人也不懂易科罰金,以為繳完錢就沒事
了,結果易科罰金者不得參選,而緩刑者可以參選,你講清楚這是什麼道理?緩刑和易科罰金
差別在哪?他也沒有前科啊!
范參事文豪:就我的認知,第三款犯投票行賄罪者,即使宣告緩刑也不能夠參選。
陳委員超明:沒有,宣告緩刑者可以參選,它寫「受緩刑者,不在此限」。
范參事文豪:那是第四款。
陳委員超明:第四款明訂「犯前三款之外之罪」,那就包括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罪。
范參事文豪:我舉個例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現在已經很少適用,因為選罷法第九十九條也是規
範投票行賄罪,它的刑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這是刑法的特別法,所以第一百四十四條
適用的機會不大,所以也不可能說……
陳委員超明:什麼都不大!你現在又提到選罷法第九十九條,你教教我,第九十九條怎麼規定的?
緩刑能不能選?
范參事文豪:報告委員,第四款有一個詐術使發生不正確投票,那也是處五年以下,如果犯那條罪
被判六個月以下徒刑,也是可以易科罰金,因為他可能還沒有辦法執行,就不能登記為參選人
。但是如果依照第三款得易科罰金,他也是犯五年以下之罪,也是被判刑六個月,他不管有沒
有去繳罰金,變成都可以參選,如果這樣設計的話……
陳委員超明:你說什麼?他被判得易科罰金可以參選?根據哪一條規定,被判易科罰金可以參選?
范參事文豪:我指的是如果修正的話,將會發生這種情形。
陳委員超明:因為得易科罰金是微罪,檢察官、法院會對很多候選人判得易科罰金、錢繳一繳,但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2 期 委員會紀錄
是為什麼會判決易科罰金?因為幾乎都是沒有證據,這是我要向你講的實情。
范參事文豪:是,我了解委員的想法。
陳委員超明:但是我們看到很多候選人都是被判緩刑,樁腳和選民有被判得易科罰金、或褫奪公權
、或緩刑的。
范參事文豪:我知道委員的意思,就是要再給微罪的人一個機會。
陳委員超明:而且易科罰金是微罪,比緩刑還輕,一個是判刑六個月以下,一個是判刑兩年以下,
微罪是幾乎沒有罪,你們為了政績,就隨便抓一抓、判一判,表示你們很清高,但是冤屈的人
很多。我是很老實的人,我參選幾十次,太了解這些情形了。他們以為易科罰金繳清之後就沒
有事,早知道他們就選擇緩刑,至少還有機會,而易科罰金是永不得參選,這一比較就看出來
,你不要堅持你們的立場,普通的被判得易科罰金者幾乎是沒有罪,不要完全判無罪,因為法
官、檢察官也怕人家誤會,如果判無罪會讓外界以為他們收到什麼好處,這些我們都了解。但
是我要跟參事講,幾乎都是沒有犯罪證據才會這樣判,交差了事,但是想要參選者卻永不得翻
身。
部長,你的報告說要審慎予以考量,一個是被判六個月,一個是被判兩年,這樣比較起來,
你對這個修法有何看法?差別在哪裡?緩刑者可以參選,易科罰金者不可以參選,判得重的人
可以參選,判得輕的人卻不能參選?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因為當時考量大家對於選舉風氣……
陳委員超明:一樣是賄選,這不是選舉風氣的問題,它的構成要件都是賄選,而判緩刑者可以參選
,判得易科罰金者卻不得參選,這樣有道理嗎?
陳部長威仁:我請民政司黃司長向委員報告。
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黃司長答復。
黃司長麗馨:主席、各位委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比較……,因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已經
規定包括被宣告緩刑者也不能參選。
陳委員超明:那是總統,那麼高的層次,你拿這個來比較,我會越講越生氣!你們要仔細聽,這個
修法意見是基層反應上來的,你說判緩刑不能選總統,但是其他的可以選,對不對?你們不要
拿總統來壓我們,那個位子比較高,不要跟小老百姓來比較,不要這樣講話,我看你很有學問
,不好意思對你兇。請問你,除了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外,為什麼判緩刑者可以選,而判易科
罰金者不能選?
黃司長麗馨:一般來講,會判易科罰金的是最重本刑……
陳委員超明:最重本刑五年,我都查好了,你以為我不懂法律敢在這裡講話嗎?緩刑沒有天花板的
限制,判十年、二十年徒刑也可能獲判緩刑,不然你告訴我緩刑是犯本刑幾年以下之罪?
黃司長麗馨:報告委員,緩刑要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委員超明:對嘛!易科罰金是犯本刑五年以下之罪,但是宣告六個月以下,這樣聽不懂?一個是
宣告六個月,一個是宣告兩年。
陳部長威仁:對啦,但是這是從它的本刑最高刑度比較高的部分……
陳委員超明:不是最高刑度,因為緩刑也沒有最高的刑度,這裡沒有規定緩刑要本刑幾年以下,十
年也可以啊!
黃司長麗馨:報告委員,妨礙投票罪在 94 年修法之後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一般來講,
妨礙投票罪都會用選罷法來判,所以一般如果是 94 年以後的……
陳委員超明:沒有,我舉的案例都是 94 年以後的,大家都搞得莫名其妙,判緩刑者可以選,判易
科罰金者不能選,當初法院問他要被判易科罰金還是緩刑,他選易科罰金,以為罰完就沒事了
。我老實跟你講,那都是沒有罪的人,如果有罪的話,法官不會這樣輕放,法務部只是為了抓
賄選的政績,我把實情告訴你們,否則豈會隨隨便便就放過他,處易科罰金了事?是因為他實
在找不出證據,你們好好考慮修法,那以後叫法院不要判處易科罰金。
我只堅持增加這一條,部長及司長,我不是隨便講講,否則我今天不會提出這一條,大家都
表現得很清高,都不敢講話,我只是把實情反應讓你們曉得,基本上,獲判易科罰金者,其本
身就是沒有罪,法務部是為了交代抓賄選、判了多少人而已,否則都賄選會被判刑好幾年,現
在沒有人敢亂來,所以你們要考量一下,幾年以前判的那些真的很莫名其妙。你的報告說要審
慎予以考量,現在有沒有改變觀念?重點要講出來讓我知道,否則我講了那麼久。
陳部長威仁:等一下我們跟法務部研究。
陳委員超明:私底下溝通並不妥,其邁兄也非常注意這個法案,我講的是實情,這裡面有很多判例
莫名其妙,你們要考量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