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姜副秘書長,今天的修法內容,是我們委員提案就
保證金孳息在實務上都沒有規範的情形,所提出的一些修正案。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對。
高委員志鵬:坦白說,我自己身為法律人,也覺得怎麼一直這樣子因循至此、到現在都還沒有立法
規範?之前我們可能還沒有那麼注意,但是最近有幾個案子譬如辜仲諒要解除境管,法官命令繳
納的保證金額度就很高,是多少你知道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10 億元。
高委員志鵬:10 億元,對呀!10 億元耶!有很多大老闆要出國時,5,000 萬元或上億元的多有所
在。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
高委員志鵬:那你說這個 10 億元,發還的時候也不加計利、沒收的時候也不加計利息,那政府變
成不當得利了耶!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
高委員志鵬:所以如果能夠在法條裡面做一定的修正,我看也不要用什麼編列預算的實際困難來搪
塞,因為本來就可以做一定的估算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
高委員志鵬:只要有這個科目就好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
高委員志鵬:所以這個會有問題嗎?如果照委員的這些提案會有問題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目前因為都是繳公庫,所以沒有利息,因此就沒辦法給利息,將來法律通過之後
,我們希望是有一個專戶,由各法院跟這個專戶的銀行來協談利息的問題,有利息以後,當然發
還時就會有利息。
高委員志鵬:所以沒有問題嘛、只要修法以後就沒有問題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是。
高委員志鵬:沒有考慮要去作一些投資?比如說像 10 億元,擺在銀行領利息很浪費耶!
姜副秘書長仁脩:10 億元的案子總是少數,法院也不能做這樣的事業。
高委員志鵬:我看此例一開,以後屢創新高都有可能。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
高委員志鵬:所以沒有問題嘛!如果法律通過了、開立專戶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會用專戶的方式,就是存在專戶的部分,由銀行來付。
高委員志鵬:那預算科目裡面就先有相對應的科目,這樣就可以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科目要改。
高委員志鵬:未來就沒有問題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科目要改。
高委員志鵬:本席接下來想請教吳次長。次長,行政院 5 月 15 日有成立越南暴動事件因應小組,
法務部也是其中一個嘛,對不對?那是部長參加還是您參加?這個小組有沒有規定是由政次或是
誰參加?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小組是由部會去參加,但是沒有指定什麼人。
高委員志鵬:沒有指定什麼人?
吳次長陳鐶:就是按照業務職掌來處理。
高委員志鵬:那開過幾次會?法務部去開過幾次會?
吳次長陳鐶:法務部只開過 1 次,但是在經濟部我們有另外開會,在行政院……
高委員志鵬:由經濟部召集,另外還有開會就是了?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1 期 委員會紀錄
吳次長陳鐶:對。
高委員志鵬:行政院開的因應小組會議……
吳次長陳鐶:我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因為它有分很多個小組,譬如說求償的小組,另外有一個是就
目前現況的掌握跟協助的小組,還有一些協助民眾返臺的輸運小組。
高委員志鵬:法務部應該是參與那個求償小組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對。
高委員志鵬:那以您的瞭解,您對這個求償有沒有信心?你們法務部自己開過會沒有?
吳次長陳鐶:跟委員報告,我們當然自己有研究過,因為……
高委員志鵬:你們應該研究,因為整個行政院是要由你們提供法務意見的啊!
吳次長陳鐶:是,我們有研究過,依照投資保護協定,我們是可以向越南政府求償,它有最惠國待
遇的規定;另外,如果它不賠償的話,我們還可以向國際商會提付仲裁。目前我們的投資保護協
議就是這樣規定,當然……
高委員志鵬:根據這些協定,政府可以扮演什麼角色?這不是臺灣政府去告越南政府啊!
吳次長陳鐶:不是,就是民眾,我們只是協助民眾。
高委員志鵬:只是協助而已嘛,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對。
高委員志鵬:那你對這個部分有沒有什麼想法?所謂協助是什麼?只是做法律諮詢也是協助、幫忙
出相關的費用也算是協助啊!
吳次長陳鐶:對。
高委員志鵬:比如說他們的訴訟費用如果很高,或者甚至要做一些保全處分需要保證金等等,你們
有想過政府可以做什麼樣的協助嗎?
吳次長陳鐶:目前這個投資……
高委員志鵬:如果只是做諮詢的話,他找個律師也是在諮詢啊!
吳次長陳鐶:第一個,目前這個求償小組是由經濟部負責,因為臺商對外投資是經濟部在負責,所
以由經濟部來負責處理;他們的構想是要在當地聘請律師來協助臺商向越南政府求償。至於費用
的部分,因為我不太清楚經濟部有沒有這樣的經費,但是政府當然希望能夠儘量協助民眾,向越
南政府跟越南民眾來求償,希望儘量能夠達到求償的目標。
高委員志鵬:所以法務部也沒什麼事,就是兩手一攤?
吳次長陳鐶:法務部只是提供法律諮詢,因為法務部本來就不適合處理求償的個案,這方面不適合
由法務部來處理,法務部只是提供法律諮商。
高委員志鵬:現在看起來當初簽的這個協定,會不會只是聊具一表、也沒什麼用?
吳次長陳鐶:協議當然還是有國際法上的效力,簽署的國家當然要去遵守。
高委員志鵬:歷來我們簽了三十幾個這種協定,從來沒有求償成功過,法務部要不要去跟外交部的
條約法律司做一些通盤檢討?歷來臺灣跟三十幾個國家簽了類似這樣的投資保障協定,從來沒有
求償成功過!
吳次長陳鐶:我不太清楚有沒有求償成功過,或許以往沒有需要求償的也不一定,當然這一次……
高委員志鵬:有啊!之前跟泰國也有簽過,林義夫那時候次長也說要去求償,結果也是不了了之啊
!這樣啦!法務部反正就算是當事後諸葛也好,是不是可以去跟外交部的條約法律司做一些通盤
的研究?簽了這麼多國的協定,現在遇到這個事情了,就以越南這個例子去做一些整理,現在看
起來是要請當地的律師去求償,那就在這整個過程中去做一些通盤的研究,檢討未來如果要再簽
的情形,比如說有求償到當然很好,但如果沒有的話,問題是出在哪裡?是簽的這個投資保障協
定內容有問題,所以造成沒有辦法行使權利?還是有什麼實際的困難?是不是也應該去做一些整
理,做為未來的參考?
吳次長陳鐶:我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跟臺灣的國際處境當然有關係,委員一定瞭解以前在世界銀
行底下有一個投資爭端解決公約,大院也曾經通過,透過那個公約是可以向當地的政府求償,也
就是民眾對於政府可以求償,如果求償有糾紛,也可以透過糾紛解決中心來作成仲裁判斷,而這
種仲裁判斷就有執行力;但是因為我們已經沒有聯合國的代表權,那個條例就廢止掉了。所以目
前……
高委員志鵬:對啦!那沒辦法,現況就是這樣嘛!
吳次長陳鐶:對嘛!現況是這樣。
高委員志鵬:事實上也跟這麼多國家簽了,只是擔心簽了以後是不是沒有用,那就用越南的這一次
事件來做案例,請法務部負起責任去做一些整理,必要的話提供一些意見。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把個意見送給經濟部,因為他們負責簽投資保障協議,所以我們會把委員的高
見送給他們,我們也會一起來研究未來怎麼樣能夠有效地執行協議。
高委員志鵬:政府現在被人家說「出了這個事只會出一張紙,後來又一副挺直胸桿的樣子說要去求
償」,我們也沒有要「唱衰」,只是提醒,如果以前的案例是「雖然簽了,但從來沒有求償成功
過」,是不是也把握這一次案例的機會,請法務部從旁去觀察、整理,能夠求償到當然最好,萬
一沒有的話,看看到底問題出在哪裡。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做一些研究,然後跟其他部會做一些
彙整?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同經濟部跟外交部來研究。
高委員志鵬:好,謝謝。
吳次長陳鐶: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已經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之資料或以書面答
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吳宜臻及潘維剛等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
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
一、交保金額究竟多少才算合理?
交保金額究竟多少才算合理?現行法律上並有明確規定嗎?
是依罪刑的輕重嗎?還是依據被告或是具保者的金錢能力?
日前雙北市有一位慣竊杜文忠,在 5 月 10 被抓到後,北檢訊後聲請羈押,但傍晚台北地院認
為雖涉嫌重大,有再犯之虞,但無羈押必要,裁定 1 萬 5 交保。一位有再犯之虞的嫌疑犯,只以
1 萬五千元交保合理嗎?他隨意再去行竊的金額恐比 1 萬五千元都還要高的許多,難道法官以為
這樣對於嫌疑犯有拘束力嗎?法官是否只以當事人的金錢能力為考量交保之保證金的依據嗎?難
道不用考量嫌疑犯會應再犯而獲得更高的經濟能力嗎?
又或是像是之前辜濂松病情轉趨危急,故辜仲諒緊急向高等法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得以
赴美探病,最終高院核准辜仲諒以十億元天價保證金作為擔保。當時辜仲諒因違反證交法、背信
罪而於一審被判刑 9 年,法官何以 10 億元的天價才予以交保?是因為辜仲諒操縱兆豐金控股價
,從中獲利十億元,所以法官認為辜仲諒的仍有十億元犯罪能力,所以才以十億元交保嗎?
依據上開的兩個例子,凸顯出交保之保證金的評斷標準相當不一,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交保金
額究竟多少才算合理,一般主要是考量到犯罪情節、被告的身份、地位、經濟能力及涉案情形等
,綜合考量才定出交保金額,金額越高當然「身價」越高,但是現行並沒有一個栽量的標準。
二、交保的評斷標準為何?
目前原則上是以有無逃跑之虞、串供之虞還作為是否有需要羈押,但是可以交保的評斷標準
多有不一。
日前苗栗縣議員李聰祥因涉嫌浮報差旅費、脅迫苑裡鎮的三家越南小吃店,每月須繳交 2 萬
元保護費,還須讓他分紅之理由,遭到聲押。又苗栗縣通霄鎮鎮長徐永煌涉及採購、工程圖利,
收取回扣案,今天聲請法官羈押他與合作的李姓廠商,晚上聲押庭,法官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
限制人身自由超過 24 小時,當庭將 2 人請回。
一個是收保護費,一個是公共工程的收受回扣,為何只聲押李聰祥議員,而沒有聲押通霄鎮
鎮長徐永煌?照理說徐永煌涉嫌的最較重,但法官卻以限制人身自由超過 24 小時違反刑事訴訟
法,認定徐永煌不用羈押,如果是依照同一個標準,李聰祥議員是否也應該被釋放?
且如果依照人生自由的標準,為何當時陳水扁可以被羈押長達 500 多天?陳水扁在 2008 年 11
月 12 日被台北地方法院以涉嫌貪污、洗錢等重罪為由收押禁見,但扁案在 2010 年 6 月 11 日二
審業已宣判,而高院法官還裁定繼續羈押陳水扁,理由為何?
扁案當時進入三審,三審是法律審、書面審,最高法院的五名法官,原則上不會開庭,不會
公開審理,也不會再調查新證據與新事實,祇會針對高院所作的判決有無違背法律之處加以裁判
。
也就是說,扁案既經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陳水扁等人確有貪汙等犯罪事實,並且也判決
被告等人有罪或無罪,因此三審的法官不會再對陳水扁等被告有無貪汙等犯罪事實再進行調查認
定,祇會對高院判決是否有法律適用錯誤進行裁判。為何陳水扁不可以交保?
上開的三個例子顯示的各法官在裁定羈押的標準不一,這恐對於國人的人生自由造成相當大
的侵害,法官每每都是高舉出「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就把一切責任都推卸掉了!而往往也
造成社會大眾的質疑,不然也不會有恐龍法官的名詞出現。
本席認為無論是交保的依據,或是交保之保證金的金額,法院都應該要有一個評量準則,就
像量刑指標依據一樣,不然民眾的權益常常會被犧牲。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1 期 委員會紀錄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審查刑事訴訟法的相關修正草案,草案主要的目的都在於請求返回保證金時得要求加計孳息
或利息後返還。所謂的利息在法律名詞中大部分都使用孳息來定義,而孳息在刑法領域中並沒有
相關規定,因此僅能依民法相關規定行之。
民法第六十九條將孳息分成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所謂天然孳息指的是果實、動物之
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也就是所謂的農產品之類的就是天然孳息的部分。而法
定孳息的部分,係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從所謂的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來看,所謂的法定孳息必須是要將本金加以利用過後始為給付才稱為法定孳息。因此在刑事訴訟
法裡的相關保證金制度,其收取保證金的目的都是為了要使審判權能夠於後續順利的行使為目的
,並沒有加以運用保證金的可能性,因此也沒有所謂的收益,則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孳息的概念
。本院委員所提之本修正草案,主要是因為刑事訴訟審判程序過於冗長,許多被告經過漫漫審判
歲月後雖獲得無罪判決,但是當初為了籌措保釋金等相關保證金,向銀行或是親人借貸因此須背
負龐大的利息壓力,相關單位除了應該明案速判之外,對於起訴是否達到有罪的確信也應該要再
加強,避免造成民眾龐大的心理壓力。
主席:現在報告及詢答完畢,各位委員如果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請宣
讀提案條文。
委員廖正井等 34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薛凌等 26
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薛委員凌等 26 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十一條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
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具保之保證金、有價證券,應交由該管法院或檢察署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專
戶保管。
薛委員凌等 26 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十九條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
保之責任。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
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保證金之發還,具以下事項之一且無第一百十八條之情事者,應連同實收利息
一併發還: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1 期 委員會紀錄
一、不起訴處分
二、無罪判決
前四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廖委員正井等 34 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以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
發還之,依前條規定沒入保證金者,利息並沒入之。
依前二項發還保證金及利息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
,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作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部分:
廖委員正井等 32 人提案條文:
第七條之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
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主席:請宣讀法務部所提建議修正意見。
法務部建議修正意見:
一、刑事訴訟法部分:
(一)「委員薛凌等 26 人提案條文第一百十一條」部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委員薛凌等 26 人提案條文第一百十九條」部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三)「委員廖正井等 34 人提案條文第一百十九條之一」部分,建議條文如下: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以現金繳納保證金者,發還保證金時,實收利息應併發還,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依前項應發還保證金及利息,而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
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
庫。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
「委員廖正井等 32 人提案條文第七條之七」部分,建議條文如下:
第七條之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
三年○月○日施行。
自繳納之翌日起至本法施行之日止已逾十年之刑事保證金,於本法施行後經公告
領取者,於公告之日起已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自繳納之翌日起至本法施行之日止未逾十年之刑事保證金,於本法施行後經公告
領取者,適用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主席:提案條文及法務部所提建議修正意見都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審查。為了節省時間,本
席徵求各位的意見,關於法務部所提對本席等提案條文的修正意見,也就是法務部今天的報告內
容,其中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的建議修正條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關於法務部所提建議修正條文的部分,我們贊成原來委
員版本的條文。
主席:照我原來的條文?
蔡廳長彩貞:只要把原來的「以保證金具保者」的部分講清楚就可以;我們主要是以委員版的條文
為準,我們建議在「以保證金具保者」前面加上「以現金繳納」……
主席:你們有沒有提出書面來?
蔡廳長彩貞:我們有。
主席:在哪裡?
蔡廳長彩貞:我們現在馬上提。
主席:法務部是不是同意司法院的意見?
吳次長陳鐶:(在席位上)我們還沒看到。
主席:哇!所以你們事先都不……
那司法院對法務部所提「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七」的建議修正條文有沒有意見?
蔡廳長彩貞:(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那我們先處理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的部分,這個比較沒有爭議。
我們現在宣讀司法院所提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
條之七」的建議修正條文。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主席,在宣讀的過程當中,可不可以拜託司法院私下跟我們講一下之所
以不用法務部建議條文的原因?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廖委員版的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的體系,我們覺得比較清楚,而我們
現在有一個建議條文,就是把第一項跟第二項做一個順序上的調整。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們現在到底在講哪一個?我們手上拿到的是第一百十一條的條文。
在場人員:第一百十九條之一在這裡,另一個是薛凌委員等提案的第一百十一條。
主席:薛凌委員提案的部分,法務部都不同意修啦!
蔡廳長彩貞:(在席位上)跟委員報告,我們第一百十九條之一就是照委員的版本,我們沒有像法
務部他們列了很多例外的規定,是以委員版本為準。
主席:就是完全照我的版本?
蔡廳長彩貞:(在席位上)做微調而已。
主席:請問法務部對司法院的建議修正條文有沒有意見?
請司法院代表注意,我們所發的通知都有告訴你們,你們有修正的意見事先要提出來,剛剛
讓你們報告時,副秘書長也都沒有意見,結果現在臨時提出來這個意見,那我們審查的效率真的
會受影響,下一次不可以這樣子!真的,剛剛你們副秘書長也說沒有意見。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1 期 委員會紀錄
現在請你們跟委員們說明一下你們的意見。對於本席版本的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你們做了哪
些修正?這上面也沒有劃線?唉呀!應該把我的意見是怎麼樣、你們的意見是怎麼樣並陳嘛!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剛剛講得很清楚嘛,就是這個修正的部分;而剛才法務部在說明的時候
,我可以理解法務部的意見。法務部的意見是說實際上在發還的時候,基本上是不管的,它不要
影響到國庫,對不對?你們提撥到銀行去,銀行實際上就會產生孳息,然後在發還的時候,就是
把你們的保證金加上所產生的孳息還給你們而已嘛!
蔡廳長彩貞:是。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所以原則上來講,對國庫不會造成影響。今天在詢答的時候,法務部是
這樣說的,對不對?
蔡廳長彩貞:是。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那你們現在的第一百十九條之一建議修正條文,跟法務部的建議修正條
文之間,差異性到底在哪裡?
蔡廳長彩貞:差異性其實是不大,我們現在的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主要是照廖委員版的文字做
一個微調,第一個微調的部分,是在原來委員版的文字「以保證金具保者」中的「保證金」前面
,加上「現金繳納」,換句話說,我們排除有價證券的部分,就只有現金的部分才要計息;另外
,我們建議把原來委員版的第二項文字,挪來跟前面第一項的文字合併,除了「保證金應給付利
息」以外,接著提到「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時……」要如何處理,換句話說,我們把所有發還而
且應給付利息的部分,全部納為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的第一項。而第二項則是在講「沒入」的部分
,我們只是把順序做一個微調而已。
至於法務部的建議修正條文,因為這他們有他們特定的體系,我們覺得這樣子跟委員版的差
異比較大,所以我們認為以廖委員版目前的條文做一個微調就可以了。謝謝。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以法務部的修正條文跟廖委員的版本來比較,基本上來講,第二項跟第
三項沒有什麼不同,也是只有文字上少許的差異性而已,唯一的差異性是在第一項。
蔡廳長彩貞:是。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關於第一項的部分,本席顧慮的是國庫有沒有受影響?這個我剛剛在詢
答的時候就提到了。至於法務部建議修正條文的部分,基本上是回應到它發還的部分,也就是說
它不管這個保證金是不是含利息,但是在發還的時候,實收的利息要一併發還,所以從法務部的
建議修正條文第一項來講,是比較符合對於國庫沒有影響的原意。現在你們在這裡加了一個「保
證金應給付利息」,請問是誰給付利息?
蔡廳長彩貞:這個其實只是體例的問題,怎麼決定我們沒有意見,但是基本上,體例上我們是依照
廖委員版的條文做一個微調。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廳長,廖委員版的第二項、第三項其實跟法務部版的都是一樣,好不好
?
蔡廳長彩貞:對,只是說……
李委員貴敏:只有第一項。
蔡廳長彩貞:是。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反而是你們的部分……
蔡廳長彩貞:我們只是體例的部分而已……
李委員貴敏:反而是你們版本的第二項跟廖委員版的第二項不一樣,好不好?所以真正的差異性我
覺得是在第一項。
蔡廳長彩貞:是。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如果是法務部前面提到的對於國庫沒有影響的規定,基本上本席是支持
的,但是在對國庫有影響的情況之下,你現在寫一個「保證金應給付利息」,那利息是多少呢?
比率是多少呢?對不對?法務部今天在詢答時提到的是「給銀行的時候,銀行的利息是多少,那
它回來的時候就是多少」。假設這個是對的,那次長你要不要講一下這個是不是對的?我聽你回
答的時候……
主席:對啦!沒有錯啦!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你現在這邊提到一個「保證金應給付利息」,好像國家應該要把利息付
給保證金,這個跟今天你們在回復委員時的說法是完全不一樣的!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何調辦事法官說明。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司法院的版本是參照提存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提存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是規定「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而法務部的版本
是沒有說到「應給付利息」,因為國庫法第九條另外有規定,必須是有法令規定應給付利息的,
國庫才會支息,所以我們只是把這個法律依據先寫在前面,規定「應給付利息」,但是所謂的利
息也是以實收利息來給付,所以是前面先訂一個「應給付利息」的規定,來符合國庫法「必須有
法令規定」的意旨,那我們……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但是我覺得這個不需要重複,為什麼呢?因為今天我聽到提案中所討論
的,其實都是提到保證金還我的時候要把利息給我,所以今天只有討論一個歸還的問題嘛!
蔡廳長彩貞:跟委員報告,目前保證金要計算利息在法律上是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如果以廖委員版
的條文來講,有規定「以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但是法務部他們的第一項條
文,就直接跳入「發還保證金時,應給付利息」,它中間會有一段時差利息要不要計算的問題。
主席:我剛才看了一下,我同意剛才司法院把我的條文跟他們的意見整合起來的版本,我認為這樣
比較簡潔一點,我認為會比原來法務部的條文還有我的條文簡潔,我覺得也並無不可,現在差別
的部分就是最後一項,法務部是希望「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司法院的版本就沒有「會
同行政院定之」,只是差這樣子而已。
姜副秘書長仁脩:(在席位上)要「會同」。
蔡廳長彩貞:「會同」的部分沒有意見。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應該要「會同」嘛!
主席:「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好不好?
蔡廳長彩貞:可以。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1 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還有國庫署的代表剛才講的也是很不負責任!關於利率的部分,我以前當過財政局長,公庫
部門都會跟銀行來 bargain 這個利息的高低,而不是像你所講的都不去管。你剛剛講送到中央銀
行去,利息……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庫務管理組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曉玲:主席、各位委員。在還沒有修這個法之前,形式上存在於國庫的部分,我們以目前國
庫總庫運作狀況中「集中支付」的部分來講,是沒有特別去計息,但是經過我們研議之後,我們
同意如果是專戶存款的部分,在它跟銀行商定利率之後,就會有計息。目前我們所有納入國庫集
中支付的部分,並沒有個別去計息。
主席:那就是你們自己便宜行事、圖利自己嘛!
陳組長曉玲:但是有必要專戶存款的部分,我們都會同意它專戶存款。
主席:你們有沒有專戶存儲?
陳組長曉玲:有開立機關專戶的那一些機關,開立專戶的部分就都有專戶計息。那是由機關自己來
申請開立。
主席:好,那沒有關係啦!現在最重要的就是,把司法院提案的最後一項「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這樣改一下,好不好?各位委員,這樣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主席我想要請教一下,今天那個司法院跟委員的版本,只有寫說「保證
金應給付利息」,這裡是誰要去給付利息?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目前的刑事保證金因為是存在國庫,所以都沒有計息。
將來我們希望就是放在當地的銀行,並且開設一個專戶,然後去跟銀行洽商一個利息,將來這個
利息就會在發還保證金給當事人的時候,「以實收利息併發還之」;我們現在修訂這個條文是以
廖委員版本做為基礎,是因為這樣子,才會明文規定刑事保證金從這個法條生效以後都要給付利
息。但是法務部的版本沒有講到要給付利息,直接就講發還時要將利息併發還之,中間省略了前
面那一段。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的意思就是說依照剛剛國庫署代表所講的,因為它是整個一起處理,
所以都沒有在計息?
蔡廳長彩貞: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等到要發還的時候,那個利息變成是要由國庫來撥是不是?
蔡廳長彩貞:是由銀行來付。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是要由銀行來付?
蔡廳長彩貞:對,然後我們併發還給當事人。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是、不是,我現在是說目前實務上是怎麼處理?
蔡廳長彩貞:目前實務上沒有利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目前沒有利息?
蔡廳長彩貞:是,因為我們存在國庫所以沒有利息,那將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將來是不要存在國庫而是存在銀行?
蔡廳長彩貞:用銀行的專戶。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存在銀行的專戶,然後……
蔡廳長彩貞:就可以算利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銀行要算利息。
蔡廳長彩貞: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然後發還也是由銀行還給他們?
蔡廳長彩貞:對,發還時就連同保證金和利息一起發還給當事人;那如果是沒入的話,當然也是保
證金跟利息一起沒入。我們希望能夠這樣子。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樣子的話,你們還要訂定更細的辦法,因為從這個條文裡面看不出來
啊!
蔡廳長彩貞:是,所以最後一項就是「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原來廖委員版是說「由司法院定之。」,今天因為法務部認為也有檢察官諭知保證金的情形,所
以要會同法務部定之,這個部分我們也同意。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因為這還牽涉到金管會啊!
蔡廳長彩貞: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因為你們要把它存在銀行叫銀行去計息。
蔡廳長彩貞: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現在都沒有存在銀行,是直接放在國庫是嗎?
蔡廳長彩貞: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這個法務部在作業上沒有問題吧?
主席:沒有啦!沒問題啦!「會同行政院」的話,行政院就包含國庫署跟金管會了。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司法院的顧慮事實上是不存在的,我們的條文事實上在第三項
就有授權,它的計息本來就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在作業辦法裡面訂定,所以本來就要計息嘛!
然後……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是本來就要計息,因為現在是都沒有計息……
吳次長陳鐶:我知道。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而且現在是放在國庫、將來是要放在銀行,這兩個是不一樣的哦!
吳次長陳鐶: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法務部建議的條文已經有計息的規定,另外我們還增列了一個規
定,因為提存法事實上有發還的問題,這是很複雜的問題,所以我們也建議發還的作業也要在授
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裡面去加以規定。那為什麼要會同行政院定之?因為這不只是檢察官的問題,
還涉及到金融體系和國庫,所以行政部門當然也要表示意見。否則如果你定的規定,各銀行或國
庫認為無法執行,這樣也會……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目前保證金全都存在國庫,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但是不計息。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1 期 委員會紀錄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全部都沒有計息。將來你們要把這些錢存在銀行,那是會存在指定銀行
(例如臺銀),還是會存在一般民營銀行?
吳次長陳鐶:目前是規定存在代庫銀行,但代庫銀行不一定是臺銀,只要是代理國庫的銀行就可以
了。
我先向委員報告為什麼現在沒有計息。依照現行法律之規定,原則上國庫是不計息的,除非
法律另有規定可計息。但是因為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可計息,所以目前是不計息的。事實上,若
按照我們法務部建議的條文通過,司法院的顧慮是不會發生的。當然,如果司法院堅持採用他們
的條文,我也沒有什麼特別意見。但我們的想法是,既然在授權的法規命令當中已經有規定要計
息,也有發還作業的相關規定了,事實上應該不會發生問題。
不過我們也想請教國庫署,這樣是不是就可以計息了?如果國庫署也認為我們的條文能夠達
到同樣的目的,是沒有問題的,我覺得我們的規定就已經非常、非常清楚了,也就是發還保證金
時,實收的利息才來發還,這樣的規定更明確。
另外,委員提出一個問題,利息到底應該由誰支付?是國庫還是誰來付?我們的條文是無實
收的利息要發還,至於要怎麼計息、怎麼發還,都會在法規命令當中詳細規範。如果國庫署認為
這樣可行,我覺得我們的條文實際上是可以操作的。以上報告。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請國庫署說明一下,目前所有的錢都是存在國庫,而國庫是不計息的,
對不對?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庫務管理組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曉鈴: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依照法令規定或其他契約需要在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款,我們
都會同意設立專戶,那部分由存款機關和銀行商定利息。就本案來講,如果我們修法後它移出去
,開立機關專戶的話,那個部分就會計息。
此外,法務部所提的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最後一項規定,刑事保證金的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
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所以除了存管和計息的作業辦法之外,發還作業是否也要訂在
用法裡面?以上提供參考。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法務部的版本只是規定發還保證金時,實收利息應併發還。但目前保證
金是放在國庫,而國庫是不計息的,所以根本就沒有利息。即使條文規定應併發還實收利息,但
因為根本就沒有利息,當然就不會有實收利息應併發還的問題。所以我覺得還是應該採用司法院
的版本,規定保證金應該要計息,這樣整個方式就會隨之改變。你們現在是把所有的錢都放在國
庫,不計息,將來發還時當然就不付利息。如果改成個別擔保、個別在銀行開設專戶,銀行會依
照那個來計息,將來利息就會一起發還,對不對?這樣會不會有影響?因為目前每年會有幾億元
放在國庫,請問這筆錢是列為專款、不予動用。還是就放在國家整個的收入裡面再做運用?
陳組長曉鈴:其實目前司法院和法務部的刑事保證金加起來也才五十幾億元,這個部分我們是統籌
調度,但是他們要支用的話,隨時都可以支用、退還。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你們還是會統籌調度嘛!未來保證金不會進入國庫,你們就少了這
筆錢可以統籌調度了,反倒是銀行多了這筆錢可以統籌調度,只不過他們要支付利息而已。所以
事實上是不一樣的,請問你們覺得這項政策的改變是 OK 的嗎?
陳組長曉鈴:我們尊重這樣的決定。如果他們來申請開立專戶,我們依照相關的作業程序配合辦理
。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那會委託給民間銀行還是政府指定的銀行?
陳組長曉鈴:如果開立國庫機關專戶有法源的話,他們申請開立專戶必須在國庫的代庫銀行開立專
戶。其實所有機關幾乎都有在代庫銀行開立專戶,以處理相關業務,只要是在代庫銀行開立專戶
……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代庫銀行有哪些?
陳組長曉鈴:有三百多家,包括各銀行的總行和分行。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全部都是代庫銀行?
陳組長曉鈴:對,連同分行總共有三百多家。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他們的利息是依照什麼來算?
陳組長曉鈴:專戶是由每一個開立的帳戶個別和銀行商定,因為每個帳戶存放的款項……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是誰去和銀行商定,是交保的……
陳組長曉鈴:開戶機關。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是由法務部和銀行去商量計息要多少?
陳組長曉鈴: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如果今天某甲被羈押,他要具保、繳交保證金,就要弄個 A、B、C 的
專戶,這樣嗎?不是說這個……
陳組長曉鈴:如果有必要的話,通常是開一個專戶,把所有的錢放在那裡,那些錢會進進出出……
主席:尤委員,你們私底下再跟她討論細節,我沒有辦法讓你在這邊討論這麼細節的事情。
因為我自己辦過這個業務,所以我可以向各位報告一下。公庫存款分為兩種,一種是有開立
專戶,一種是沒有開立專戶的。有專戶的部分就是由該機關和銀行商定利息;存入國庫的部分就
沒有計算利息,就是這麼簡單,不要再問那些細節了。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可不可以發表意見?先講簡單的,我還是贊成法務部的條文,發還的
作業辦法還是應該要由司法院和行政院會同定之,因為它其實……
主席:對,沒有錯。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對,這不應該只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對,在最新的版本當中他們已經同意改了。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好。
第 2 點,前面的部分我已經弄懂了,不過我還是有一些建議。剛才司法院表示他們是參考提
存法來修改的,但是我看了之後,認為提存法和你們的寫法還是不一樣的,我同意以廖委員版本
為依據。你們要增列「以現金繳納保證金者」,我也同意。可是你們剛才說「保證金應給付利息
」的部分是按照提存法的規定來修改的,倘若真是如此,提存法的規定是,提存金應給付的利息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1 期 委員會紀錄
是以實收之利息。所以我建議不是按照廖委員的版本,也加上司法院的意見,把文字修改為「保
證金應給付實收利息」,就是加上「實收」兩個字,好不好?不然我們也搞不清楚利息到底是
5%還是多少。按照剛才召委所言,利率並不是 5%,而是雙方實際協調出來的結果,是多少就是
多少,所以我建議修正為「保證金應給付實收利息」,增列「實收」2 字,這樣既符合提存法的
規定,也符合剛才召委所講的意見,好不好?看起來司法院和法務部都同意。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司法院的版本就有了啊!它就是規定「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啊!條文規
定「保證金應給付利息」,那就是依照他們協商出來的標準來計息啊!剛才司法院提出來的版本
就是這樣啊!有啊!那是「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但是發還的時候,實收利息也要一併發還啊!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條文是寫「保證金應給付利息」,而不是寫「實收利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是啦!「保證金應給付利息」是指該機關和銀行協調出來的標準,因
為目前國庫是不給付利息的,所以該機關和銀行談判之後,銀行要按照商定的標準給付利息。將
來發還的時候,就依照實收利息併發還之。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這樣就很複雜了。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就說……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那和廖委員的版本是一樣的啊!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這樣的話,就變成利息的……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那和廖委員的版本是一樣的啊!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讓別人講完話嘛!怎麼搞的呢?怎麼連講個話都不行呢?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要澄清啊!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問司法院和法務部有何意見?李貴敏委員是建議增列「實收」兩個字,
對不對?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對,就是利息的部分。
主席:你們同意嗎?如果你們同意就可以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司法院,你們要搞清楚「保證金應給付實收利息」的意思,何謂「應給
付實收利息」?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依照我們所參考的提存法,前面「保證金應給付利息」就已經
有表達出要給付利息的意思了。而後我們在發還給當事人或沒入的時候,要照實收利息發還和沒
入,我們原來的意思是這樣。剛才李委員建議修正為「應給付實收利息」,其實增列與否似乎影
響不大,我們都尊重。
至於最後一項,我們也同意修正為「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
行政院定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樣的寫法會不會變成當事人在繳交保證金的時候就要給付利息?會不
會要求具保人在繳款時必須一併計算利息的部分?會不會這樣子?因為這段文字根本沒有主體啊
!那會不會變成不是向銀行收利息,而是向繳納保證金的人收利息?
蔡廳長彩貞:報告委員,保證金應給付利息指的是代庫銀行要……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可是文字的主體是「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今天我要去具保,所
以我要繳納保證金,如果條文規定「保證金應給付利息」,那就會變成由繳交保證金的人來付利
息,例如我要交保 3 年,我就必須把 3 年的利息全部算進去一起繳交給國庫。
蔡廳長彩貞:報告委員,「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應該是指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的情形,「
者」是情形的意思。本條文的「者」字並不是指那個人,而是指那樣的情形;但是因為在條文裡
頭,我們沒有辦法用「情形」兩個字,所以才以「者」字代替。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是指以
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的情形,這樣是不是可以……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對,我覺得很清楚了。召委,我不堅持修改為「保證金應給付實收利息
」,要刪除「實收」兩個字也可以。回到「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的部分,還是按照司法院
的建議文字,只是最後一項要增列「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這一點,司法院和法務部都同
意了。
主席:這樣就沒有爭議了,李貴敏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 2 行的「實收」兩個字就不要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就是依照後來司法院修改過的版本嗎?
主席:照司法院那個版本,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有增列「發還」兩個字嗎?
主席:有增列「發還」兩個字。現在宣讀修正後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
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
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照司法院修正草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
正通過。
薛凌委員所提的第一百十一條就不予採用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有啊!司法院有提建議!
主席:有提建議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司法院不堅持,那就依照薛凌委員的版本嗎?
主席:就維持現行條文。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為什麼不採用?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何調辦事法官說明。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法務部反對,他們認為授權辦法就可以了,我們也贊同
,如果授權辦法可以的話,我們就不再增訂。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這會放在剛才的條文裡面,是嗎?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對。
主席:那就維持現行條文。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1 期 委員會紀錄
現在處理第一百十九條。
請問司法院有何意見?也是維持現行條文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在席位上)看法務部的意見。
主席:請問法務部有何意見?也是維持現行條文嗎?
吳次長陳鐶:(在席位上)對。
主席:現在處理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七,請宣讀協商結論。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 條之 7 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三年○月
○日施行。
自繳納之翌日起至本法施行之日止已逾十年之刑事保證金,於本法施行後經公告領取者,於
公告之日起已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自繳納之翌日起至本法施行之日止未逾十年之刑事保證金,於本法施行後經公告領取者,適
用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沒有問題。
主席:文字有修正了。請問各位,對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七照協商結論之文字通過,有無異
議?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三年○月○日施行。」通過日期和施行日期應該是不一樣的,但
是照修正條文的文字看起來,這兩者好像變成是一樣的,所以我們建議改為修正通過後六個月施
行,讓我們去訂法規命令。不曉得修正為「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可不可行?因為我們總是
要訂定法規命令嘛!
主席:各位委員,這樣可以嗎?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沒有問題,請問司法院有無意見?
吳次長陳鐶:就是要給我們時間去訂定法規命令。
主席:要有時間嘛!
吳次長陳鐶:對,所以我們建議修正為「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主席:對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七修正為「……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請問各位,有無
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公告領取者」是限於已符合返還條件者,而不是指 10 年後就一定要
返還,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是要符合返還的要件,符合返還要件之後,我們會公告 10 年
。假設他符合第一百十九條返還的要件,例如他已經獲判無罪確定,具有返還的原因,或是已經
退保,但經通知後無人來領,那我們就會公告 10 年。
第二項是指在本法施行前已逾 10 年者,我們會再給他 2 年的時間;其他的案件就全部以 10
年計算。以往我們有好幾十年都未能處理完畢的案子,本法修正公布之後,我們會在 2 年內加以
處理,如果屆時還是未能完成,那當然就按照新法的規定來處理。
主席:那就沒問題了。
報告委員會,以上兩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兩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
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現在宣讀提案。
尤委員美女等提案:
(建請法務部針對涉及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提出裁量基準,於一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針對三月學運以來陳抗事件中大量被逮捕、約談之民眾及學生,檢方多於複訊後施以交保、
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而交保金額,多在五萬上下。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強制
處分,乃「羈押」之替代手段,其前提必為「有事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必須符合下列
三要件其中之一: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
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保、責
付、限制住居既屬羈押之替代手段,仍須符合上開要件,始得為之,差別在於檢察官認為雖符合
要件,卻無聲請羈押之必要。然據悉,有些陳抗事件,檢方掌握之事證根本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甚至有警察抓錯人之現象,如:蒐證帶中顯示之人與被告根本不是同一人,且與警方
指稱之特徵完全不同等,檢察官仍以高額交保。
又,相較於過往一般刑事案件(如違反銀行法、貪污治罪條例等),近期陳抗事件之交保金
額,明顯過高而不服比例。甚至在學運中遭檢方聲請羈押,或所涉犯罪情節及刑度明顯較嚴重者
,有的經法官飭回、有的金額相同。不禁令人納悶標準何在?檢察官身為刑事偵查主體,依法仍
應對被告有利、不利之事項均應注意。爰要求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所為涉及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含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各類)提出裁量基準,並於一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吳宜臻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已經報告過了,這和量刑基準是不太一樣的,因為刑法第五
十七條有訂定一些量刑的基準項目,而且罪名和法條都很容易從資料庫裡面找出來,所以要蒐集
資訊會比較容易。而強制處分的部分,資料庫裡面並沒有這樣的資料,所以沒有辦法檢索出來。
當然,我們可以去研議,所以如果真的要我們做,我們希望能夠修改為「研議訂定裁量基準
的可行性」,也就是去研議有無訂定裁量基準的可行性。剛才尤委員也提到,因為這涉及到質性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41 期 委員會紀錄
研究,我們可能還要參考外國的資料,質性研究無法在 1 個月內就能達到委員所期望的目標。所
以如果要通過這項提案,我們建議修正為「由法務部研議訂定裁量基準的可行性」,不要限制時
間,讓我們能夠仔細、深入地研議,進行質性研究,再向委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我們建
議不要限定時間,並且修正為研議訂定裁量基準的可行性,謝謝。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總要有一個期限吧!6 個月可以嗎?
吳次長陳鐶:委員也了解,質性研究比較複雜,有時候不是那麼容易的。我們當然願意儘快去做,
不然修正為「儘速向提案委員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也可以,我們當然會儘速去研究,不會
永遠擺著,但質性研究不是那麼容易的,所以希望委員不要訂定時間,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因為現場委員人數不足,這個案子沒辦法處理,我們就不予處理,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為什麼?
主席:現場人數不足,沒辦法處理,本案另定期處理。
報告委員會,本次會議至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 時 3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