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請教有關夫妻合併申報違憲、違法的問
題,之前我們曾討論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其實本席在上次質詢時就已經提出這部分了
,本席也一再提醒財政部,不要有任何違憲、違法的決定。今天本席再將整件事做個摘要,希
望財政部能懸崖勒馬。101 年1 月20 日大法官釋字第660 號解釋指出,夫妻合併計算違憲,而
且也提及這個違憲的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於103 年1 月20 日失效,然而,因為102 年所得的申報
時間點是在今年5 月,在此情況下,當你要申報102 年的所得時,我相信所有法律人、學法律
的人都知道這個時候夫妻申報是合併還是分開,我可以跟你保證,所有法律人都會告訴你同樣
的答案,失效的法條不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是規定夫妻合併申報,當大法官解釋它失
效的那一刻開始,它就不能再適用了,可是財政部的新聞稿卻表示,對於102 年的部分,還是
要求夫妻要合併申報,而理由就是因為這是102 年的所得,今天談的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請
問部長,合併申報是一個實體還是一個程序?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第一,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是指合併計算違憲,好像不
是說申報,即計算時要分開計算,以避免懲罰婚姻,至於申報制度,我們還是認為維持合併申
報,因為如果是家戶,統計、計算會比較方便,在我的印象中這是指分開計算而不是分開申報
。
李委員貴敏:雖然用字是這樣,但是你只講了解釋文的部分,你只看了前半段,後半段有提及合併
申報的程序,所以並不是單純只有計算而已,在合併申報之後、所得合併之後,計算才會合併
,也就是說,102 年每個人的所得在102 年發生,他有所得,這是一個既有的事實,這是不能變
更的,但究竟他要繳多少所得稅?並不是所得產生的每一分鐘他都在計算他要繳多少所得稅,
他要計算他要繳多少所得稅的時間點是103 年5 月,換句話說,102 年他的確有所得,這是所得
,並不是他應該要繳的所得稅,這是兩回事,基本上,所得的產生是在 102 年,而你的應稅所
得、你的所得稅決定的時間點是在103 年5 月,這個時候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已經失效了,在稅
捐稽徵法裡面已經沒有這個規範了。相信任何一個法律人的邏輯都很清楚,當這個條文不存在
之後,在整個規定裡面其實就是沒有這個條文了,而你們的新聞稿提及,因為所得稅法第十五
條修正條文上次沒有通過,所以就沒辦法單獨申報,其實這也是錯誤的,所得稅法第二條指出
,所得稅是來自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所以它是以個人為單位,所得稅法第十三條也指出
,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徵之。簡言之,我的所得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
原來是因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有規定夫妻要合併申報,所以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就不
得不合併申報,否則就要回歸到原則,就是誰有所得、誰應該申報、誰應該按照個人所得的部
分計徵,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三條明文規定,計算、申報是以個人為基準,只有一個情況下
不以個人為基準,就是有特別規定,也就是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它特別規定夫妻必須合併申報
,這是一個例外,但是今天大法官已經白紙黑字告訴你,第十五條的規定違憲、失效,所以在
整個所得稅法的規範裡面,已經不再有夫妻要合併申報之特別規定,當然就是回歸到原來法律
上面的規定,即個人的所得個人申報。
部長,我要再提醒你一點,現在的青年朋友們不願意結婚、生小孩,而不願意結婚的原因之
一就是當他們變成夫妻之後,你們要求他們所得的部分要合併申報,對他們來講是一個處分,
因為原來分開的時候是按照原來稅率的級距繳稅,可是現在單純因為夫妻身分而多課稅,所以
大法官解釋白紙黑字說這樣違憲。我請部長回去再唸一次。我為什麼會這麼急?因為據我所知
已經有人打算針對你這個行政命令提出訴訟。
張部長盛和:根據我們的了解,大法官解釋是認為這是租稅理論中的「婚姻懲罰」,夫妻所得合併
計算又加上累進稅率,就變成一種懲罰,如果分開計算就沒有懲罰了,所以那是實體的部分,
但是申報的部分我們還認為用家戶所得來計算較為妥當,因為可以加上扶養親屬扣除額。申報
和計算是兩回事。
李委員貴敏:你雖然要求合併申報,可是在計算所得時你並沒有要求合併。
張部長盛和:薪資所得早就分開計算了……
李委員貴敏:我剛才講的就是非薪資所得。
張部長盛和:大法官會議解釋說的是非薪資所得,修法案現在還在立法院,還沒有通過,而今年度
申報的是去年度的所得,所得稅是以年度概念來徵收。
李委員貴敏:不對,我一直跟部長講,你都沒有在聽。
張部長盛和:有,都有在聽。
李委員貴敏:我剛才特別跟你講說,102 年度的實體部分是收入,我剛才說薪資所得和非薪資所得
是我口誤,我覺得你說大法官解釋的部分沒有錯,但是我們回歸到102 年度的收入,那個收入
和稅沒有關係,我剛才才特別跟你說稅是在103 年5 月確定,當納稅人申報時把扣除額都算出
來之後,才計算出應繳的稅,所以收入和實體是兩回事,你去看釋字第696 號解釋和釋字第640
號解釋,這兩個解釋都明確告訴你合併申報是一個程序問題,稽徵程序可能變動義務內容。
張部長盛和:這部分可能可以探究,如果稅額是分開計算,合併申報對於婚姻沒有任何懲罰,有什
麼地方違憲呢?
李委員貴敏:大法官解釋已經告訴你違憲……
張部長盛和:這個問題可以探究,因為如果分開計算……
李委員貴敏:所以我一直跟你說財政部真的需要多一點法律人,我剛才已經跟你講了,所得稅法第
十五條沒有的時候,所得稅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基本規定就是,當夫妻沒有要合併申報時,要
回歸到主體。
張部長盛和:委員,我們再來研究一下。
李委員貴敏:要回歸到主體的時候,現行法裡規定要單獨申報。剛才我聽到你的善意,你是因為怕
人家麻煩,所以容許合併申報,可是,部長,我要告訴你,財政部發的函令是行政命令,而所
得稅法是法律,所得稅法白紙黑字寫要個人申報,你又透過行政命令來定出跟法律不一樣的規
定,行政命令跟法律不一樣則無效,現在我要提醒部長,已經有人要針對這項規定採取法律行
動。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果稅捐機關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不單要把稅金退回給納稅
義務人,還要付遲延利息,我們希望這樣的事情不會發生,可是,如果發生,部長,我真的希
望財政部能夠多一點法律人。
張部長盛和:是,我了解。
李委員貴敏:多一點法律人,可以讓財政部違憲的機率少一點。謝謝。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