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多身心障礙者及老人家們,他們坐車都非常不方

便,除了有低底盤公車之外,還有載運輪椅的車輛,這種車是叫什麼名字呢?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楊委員講的是叫「福祉車」。
羅委員明才:在福祉車還沒有正式出爐之前,目前使用這種車輛免稅的大概有多少呢?









張部長盛和:目前還沒有免。
羅委員明才:我看到有很多車輛是掛著身心障礙……
張部長盛和:那是停車用,就是可以在身障車的停車格停車。
羅委員明才:有多少輛呢?
張部長盛和:約有四千多輛。
羅委員明才:有沒有稅……
張部長盛和:沒有,只是停車方便而已,因為有專用停車格。
羅委員明才:不是免稅嗎?
張部長盛和:是免停車費。

羅委員明才:我覺得楊委員的提案很好,未來將會有很多人口老化的問題,低底盤公車也已經開始

上路,台北市到處都有出現這樣的福利,的確讓老人家的上下車很方便,而老人家在上下舊公

車時,可說是冒著生命危險啊!他們不是不走,而是腳麻走不動了。低底盤公車有沒有免貨物
稅呢?

張部長盛和:現在已經免了,今天丁委員守中的提案,就是時間快到再延而已。
羅委員明才:大概有多少輛是免稅的,還有稅損大概是多少呢?
張部長盛和:2,607 輛。
羅委員明才:大概少了多少稅?
張部長盛和:一年大概有三億多。

羅委員明才:大家還沒有享受到核四的好處,社會還因此而一團亂,就已經莫名其妙花掉三千多億

,這三億多可說是九牛一毛,而且實際上還可以嘉惠很多人啊!楊委員的提案,本席會大力支
持,因為低底盤公車及福祉車,以後可以嘉惠更多的人。這部分的稅損是多少呢?

張部長盛和:我們的估算與楊委員不同,他算的是一點多億,我們估算三點多億。
羅委員明才:三點多億而已,那就通過了嘛!

最近股市有沒有 520 行情呢?部長有沒有買大立光的股票呢?

張部長盛和:我們不能買股票,全部都要信託。
羅委員明才:你就賺不到了。
張部長盛和:我一直都沒有賺這方面的錢。
羅委員明才:你不能買股票就表示很多公務人員不能買股票。當初有人買大立光是買在 10 塊錢,

現在已經創下兩千多塊的紀錄,這兩種價位一比起來的話,相差高達 200 倍啊!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昨天應該有超過 2,000 塊。
羅委員明才:這是否意味台股現在要展開 520 行情呢?目前台積電才一百多塊而已,然而很多生技
股票可說是飛龍在天,當初投資 10 塊,現在有可能已經五百多塊了,而大立光也已經 2,000 塊
了。請問副主委,有沒有所謂的 520 行情呢?針對股價屢創新高的狀況,金管會的態度是鼓勵
,還是會強力鎮壓呢?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6 期 委員會紀錄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想台股的基本面非常良好,而經濟成長、殖利率及上市櫃公司的獲利,部長

在不同場合也都提過了,我們對台股未來的行情非常有信心。

羅委員明才:2,000 塊是正常的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想這是公司的基本面。

羅委員明才:我認為應該正面來看待,有些委員同仁也很關心外國的狀況,以蘋果股價為例,竟然

每股高達 600 美金。針對台股這樣的表現,政府不應該趁此機會去打壓,你們會不會打壓呢?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基本上,我們是健全制度,不會去做任何您認為的打壓……
羅委員明才:換言之,就是樂觀成成。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樂見我們的資本市場蓬勃發展。

羅委員明才:這是健康的心態,因為股市是經濟的櫥窗,也是走在前面的指標,這會讓人民覺得政

府有在帶動,以及有一種欣欣向榮的感覺。

另外,10 塊的股票漲了 200 倍,投資人被課到什麼稅呢?

張部長盛和:如果是一般散戶,目前是課不到稅,而 10 億元以上者,目前也是課不到稅的。
羅委員明才:上市櫃股票總計約有 1,500 支以上,以後如果出現 500 支都是一、二千元的情形,台

灣的貧富懸殊就會越來越大,有股市王,也有地市王。部長必須信託也不能買賣股票,難道你
心中不會鬱卒嗎?
張部長盛和:不會。

羅委員明才:別人在吃香喝辣,很多股票都飛龍在天,你們唸書也不會唸得比那些經營者差,他們

享受人生的樂趣,比如吃鮑魚,而財富也累積這麼多,你們作何感想呢?還有他們也不用課稅
啊!

張部長盛和:這是個人的價值觀,第一,我不愛吃鮑魚,也不愛吃辣的,所以不喜歡吃香喝辣,我

吃得很清淡!

羅委員明才:那很好,你可以講給反服貿的所有年輕人聽,以後不需要江院長跑到第一線,你去唸

阿彌陀佛,或是祝大家平安喜樂,並宣揚清淡的宗教理念給大家聽,比如服貿進來了,只要大

家心裡有愛及有國家,錢就給別人賺,而我們清貧樂道、平安喜樂就好了。然而問題不是這樣

,在世風日下,一切都向錢看的情形之下,這些漲很多的股票,他們的資本也在快速累積中,
由於這方面只有證交稅,還沒有證所稅,部長會不會考慮要做一些稅制的更動呢?

張部長盛和:你要引我進入那個話題嗎?委員,現在的稅制就是現在這個樣子……
羅委員明才:遊戲規則不會再變了?
張部長盛和:現在是靜態均衡,目前這樣就可以了,不要再引我進入那個話題。
羅委員明才:既然你這樣講了,我們給予你祝福。很多股票都在欣欣向榮,我們期盼有 520 行情,

大家在社會上也都能各自找到一個平衡點。針對事業成功賺到錢的人,我們給予祝福;如果都

沒有的人,那就可以向張部長學習,並由張部長來開課,在混亂及世道洶湧之中,可以去找到
一個平衡點。部長在稅制上不會見獵心喜吧?

張部長盛和:不會。









羅委員明才:謝謝。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報告及詢答完畢。

鄭委員汝芬、潘委員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委員
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 1
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日期時間:民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會議內容:審查貨物稅條例、使用牌照稅法與記帳士法修正草案。

一、目前政府對於油氣雙燃料車、電動車及油電混合車等三大節能車種,均給予程度不一的
減稅獎勵,其中以油電車享有永久減半課徵貨物稅,最為優惠。財政部在 2009 年 2 月擴大認定

電動車範圍,用行政命令函釋認定油電混合車屬於貨物稅條例規定的電動車輛,可享減稅優惠
,導致油電混合車嚴重濫用租稅優惠,讓國庫鉅額稅損。

二、依據統計,目前國內光是排氣量 2,000CC 以上的油電混合車,總計約有 3 萬 5,000 多輛,
減稅金額高達 71 億餘元,而這些享有減稅獎勵的 2,000CC 以上油電車,若以廠牌區分,以
LEXUS 數量最多,高達 1 萬 7,000 多輛,減稅金額高達 43 億餘元,占比達六成;其次為 1 萬
5,000 多輛的 TOYOTA,減稅金額近 17 億元,而單輛減稅額度最高的是 BMW,平均每輛減稅
45.9 萬元。部長認為這些排氣量高達 4、5,000CC 的小客車很環保嗎?為什麼這些高排氣量的名
車竟然可以「環保」之名享受租稅優惠?本席對於租稅優惠的濫用感到遺憾。

三、目前國內油電車約 20 種車款,入圍環保署公布之 29 款環保車名單的油電車只有 6 款,
顯見油電車與環保並不能劃上等號,而目前售價在 200 萬元以上的大排氣量進口高級油電車,
共有 14 款,占油電車款超過半數。現行的租稅優惠並無助於環保,只是在幫有錢人省錢,本席
支持貨物稅法第 12 條修正案,要求政府限制油電車的租稅優惠,以免造成租稅不公。

四、對於楊玉欣委員的提案,增訂載運輪椅族使用者之車輛免稅一案,本席深表支持。因為

台灣對於身心障礙者非常不友善,長期以來社會對於推動無障礙空間的進展非常緩慢,嚴重影

響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就以立法院來說,若非因為楊玉欣委員出任立法委員,立法院議場通道

仍只有階梯,沒有無障礙設施,大家還會認為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友善嗎?所以本席對於增訂
載運輪椅族使用者之車輛免稅一案全力支持。

五、對於丁守中委員提案讓低底盤公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間從五年延長為

十年,本席也是強烈支持,因為低底盤公車與復康巴士都攸關台灣無障礙乘車環境的推動,只

有給予實質的稅務優惠,才能順利推展,請財政部不要再將稅務問題丟給交通部與衛生福利部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貨物稅

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暨本院各委員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6 期 委員會紀錄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草案」案、「貨物稅條例刪除第九條條文

草案」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

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貨物稅條
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 13 案。

行政院「貨物稅條例」案主要針對簡化稽徵作業,修正為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財政

部參照貨物出廠時實際市場情形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及對於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

稅貨物案件稅捐起徵規範,以維護租稅公平,各委員所提貨物稅條例修正都針對特別貨物品項
提出減稅之提案。

及「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配合推動低底盤公車政策,因應綠色環保潮流
,並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有必要延長 5 年免徵貨物稅期限、要求針對身障者之交通輔具免
稅,相關減稅的提議都應從長計議,真正做到讓老百姓有感的施政。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暨本院各委員擬具「使用牌

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計 5 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身心障礙者使用交通工具免徵使

用牌照稅之要件,增列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之限制。

其他委員之提案皆以修正油電混合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針對身障人士免徵汽車牌照稅

提出限制條件等內容。

基本上都是因應目前實施之情形現況所提出之因應修正,尤其目前依據統計部分人士利用身

障人士免徵汽車牌照稅,大量利用身分購買高級豪華房車,卻不用繳稅,完全就扭曲了政府照

顧弱勢族群之努力,連帶也破壞真正使用此一政府德政措施的形象,讓真正需要的人也才能名
正言順的使用。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宣讀本日議程所列修正草案之條文,含委員所提修正動議。

壹、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

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

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
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翁委員重鈞等 16 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刪除)

李委員應元等 16 人提案條文:

第 十 二 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

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

年內購買公共汽車與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
徵之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

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
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

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

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
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

車輛如左: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

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

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以及排氣量在兩千立方公分以下之油電混合動汽車,按第一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楊委員玉欣等 37 人提案條文:

第 十 二 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6 期 委員會紀錄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

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

用之特種車輛、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

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
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

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

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
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

車輛如左: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

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

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丁委員守中等 29 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起十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

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
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李委員應元等 16 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之二 (刪除)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發現

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情事,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

許委員添財等 20 人提案條文:

第 十 七 條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

至第十六條之疑慮時,始得進行調查,並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
準調整其完稅價格。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且每遇

單項商品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
整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

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
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提

領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

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刪除)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有關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許委員添財等 20 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有關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貳、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委員提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實際狀況,對船舶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

查。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

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

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

給專用牌照者。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6 期 委員會紀錄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

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

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

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
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
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
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

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

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

用之公共汽車。

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

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
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楊委員玉欣等 23 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

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

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

給專用牌照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或每戶以一輛為限。

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









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

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

用之公共汽車。

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

排氣量超過二四○○CC 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孫委員大千等 22 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

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

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

給專用牌照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

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

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

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

用之公共汽車。

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

排氣量超過二四○○CC 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享有第一項身心障礙購車優惠之車輛無法證明實際用於載送身心障礙者,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

李委員應元等 16 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6 期 委員會紀錄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

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

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

給專用牌照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總引擎排氣量二四○○CC

以下,或出廠八年以上之小客車。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
以一輛為限。

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

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

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

用之公共汽車。

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

排氣量超過二四○○CC 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

,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

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陳委員根德等 17 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

臺幣六萬元。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七條絛文,自修正公布日之

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









本院委員楊玉欣等 OO 人,鑒於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

礙者必須自行購車始符合免稅要件,未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反而沒有任何限制,有違租

稅公平;又為兼顧輪椅使用者實際使用需求,同時避免租稅減免過於浮濫,爰提出「使用牌照
稅法第七條」條文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旨在對於領有駕駛執照的身

心障礙者,以其所有專供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乙輛予以免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

執照者,則以其本人所有或同戶親屬所有車輛,每戶乙輛予以免稅,以擴大照顧領有及未能領

駕駛執照之所有身心障礙者。準此,供身心障礙者用以代步之交通工具,皆應列入免稅範圍,
是否登記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則非所問。

二、查同戶親屬共用車輛係屬常態,身心障礙者家庭亦同,因此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證

明,領有駕駛執照,使用同戶共同居住親屬所有車輛就醫、外出時,自無需另外購買車輛。然

而,主管機關卻嚴格限縮系爭規定適用範圍,要求持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必須自行購車才

符合要件;相反地,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供其使用之車輛究為身心障礙者或其同

戶共同居住親屬所有,並無任何限制,有違租稅公平原則,顯不合理。另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依法給予適當之減

免。」對於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依法亦應給予適當之減免。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八款規
定,凡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或每戶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三、又根據監察院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依車輛汽缸總排氣量適用之稅額全額免
徵,造成部分投機者藉以規避 3000c.c 以上高級車輛之高額稅賦,濫用社會福利且違反租稅公平

原則。同時考量輪椅使用者的實際需求,無障礙車輛通常有室內空間較大之特徵,需要較大之

動力;這些符合交通部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或依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

安全審驗作業要點審驗合格之車輛,使用目的都非常明確,均係專供輪椅使用者使用,並無監

察院所稱之冒用疑慮。因此,一律適用汽缸排氣量與馬力上限規定,將損及輪椅使用者之權益

,爰訂定同條第一項第八款但書規定,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三千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
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三百二十二英制馬力(HP)或三百二十六點八公制馬力(PS)車輛,不予免

徵;同時增訂第三項,以符合交通部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或依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

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審驗合格者為限,不適用第一項第八款但書規定,仍得免徵使
用牌照稅。

四、另查,「身心障礙手冊」乙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統一更名為「身心障礙證明」

,於此一併更正。又現行規定關於車輛是否「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認定困難,爰將「專」
字予以刪除,以符合實際情況。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賴士葆 許添財 賴振昌 羅明才







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 正 動 議 行 政 院 版 草 案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動 議 說 明

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

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

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

具,免徵使用牌照
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
編制內之交通工
具。

具,免徵使用牌照
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
編制內之交通工
具。

具,免徵使用牌照
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
編制內之交通工
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

二、在設有海關地

二、在設有海關地

方行駛,已經海
關徵收助航服務
費之輪船。

方行駛,已經海
關徵收助航服務
費之輪船。

方行駛,已經海
關徵收助航服務
費之輪船。

三、專供公共安全

三、專供公共安全

三、專供公共安全

使用,而有固定
特殊設備及特殊

標幟之交通工具
:如警備車、偵

查勘驗用車、追
捕提解人犯車、

消防車、工程救
險車及海難救險
船等。

使用,而有固定
特殊設備及特殊

標幟之交通工具
:如警備車、偵

查勘驗用車、追
捕提解人犯車、

消防車、工程救
險車及海難救險
船等。

使用,而有固定
特殊設備及特殊

標幟之交通工具
:如警備車、偵

查勘驗用車、追
捕提解人犯車、

消防車、工程救
險車及海難救險
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

四、衛生機關及公

四、衛生機關及公

共團體設立之醫
院,專供衛生使

用而有固定特殊
設備及特殊標幟

之交通工具:如
救護車、診療車

、灑水車、水肥
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
遇機構及人員之

交通工具,經外
交部核定並由交

通管理機關發給
專用牌照者。

共團體設立之醫
院,專供衛生使

用而有固定特殊
設備及特殊標幟

之交通工具:如
救護車、診療車

、灑水車、水肥
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
遇機構及人員之

交通工具,經外
交部核定並由交

通管理機關發給
專用牌照者。

共團體設立之醫
院,專供衛生使

用而有固定特殊
設備及特殊標幟

之交通工具:如
救護車、診療車

、灑水車、水肥
車、垃圾車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
遇機構及人員之

交通工具,經外
交部核定並由交

通管理機關發給
專用牌照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
郵件使用,有固

六、專供運送電信
郵件使用,有固

六、專供運送電信
郵件使用,有固

定特殊設備或特

定特殊設備或特

定特殊設備或特




(一)現行前段規定

, 關 於 車 輛 是
否 「 專 」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使 用
, 認 定 困 難 ,

爰 刪 除 「 專 」
字 。 又 為 配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 將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乙 詞 修 正

為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


(二)同戶親屬間互

相 使 用 車 輛 者
比 比 皆 是 ,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亦 同 。 惟 主 管

機 關 卻 要 求 持
有 駕 駛 執 照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必
須 自 行 購 車 才

能 符 合 要 件 ;
相 反 地 , 因 身

心 障 礙 情 況 致
無 駕 駛 執 照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
供 其 使 用 之 車

輛 究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其 同 戶

共 同 居 住 親 屬
所 有 , 並 無 任

何 限 制 , 有 違
租 稅 公 平 原 則

, 顯 不 合 理 。





爰 修 正 本 款 規
定 , 凡 供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使 用 之 交 通

工 具 , 每 人 或
每 戶 以 一 輛 為

限 , 免 徵 使 用
牌照稅。

(三)為改善監察院
調 查 報 告 所 指

, 部 分 投 機 者
利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名 義 規 避
3000c.c 以上高
級 車 輛 稅 賦 之
情 形 , 增 定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但
書 規 定 , 不 予
免徵。

二、為同時兼顧輪椅

使用者之權益,考
量到符合交通部載

運輪椅使用者車輛
規定,或依汽車變

更設置輪椅區或迴
轉式座椅車型安全

審驗作業要點審驗
合格之車輛,並無

冒用之疑慮,爰增
訂第三項規定,仍

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6 期 委員會紀錄



殊標幟之交通工
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
之宣傳巡迴使用

之交通工具,而
有固定特殊設備
及特殊標幟者。
八、供持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證明者
使用之交通工具

,每人或每戶以
一輛為限。但汽

缸總排氣量超過
三千立方公分、

完全以電能為動
力之馬達最大馬

力超過三百二十
二英制馬力(HP
)或三百二十六
點八公制馬力(
PS)車輛,不予
免徵。

九、專供已立案之
社會福利團體和

機構使用,並經
各地社政機關證

明者,每一團體
和機構以三輛為
限。

十、經交通管理機

關核准之公路汽
車客運業及市區

汽車客運業,專
供大眾運輸使用
之公共汽車。

殊標幟之交通工
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
之宣傳巡迴使用

之交通工具,而
有固定特殊設備
及特殊標幟者。
八、供持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證明,
並領有駕駛執照

者使用,且為該
身心障礙者所有

之車輛,每人以
一輛為限;因身

心障礙情況,致
無駕駛執照者,

其本人、配偶或
同一戶籍二親等

以內親屬所有,
供該身心障礙者

使用之車輛,每
一身心障礙者以

一輛為限。但汽
缸總排氣量超過

二千四百立方公
分、完全以電能

為動力之馬達最
大馬力超過二百

六十二英制馬力
(HP)或二百六
十五點九公制馬
力(PS)車輛之
稅額為限,超過
部分,不予免徵


十一、離島建設條

九、專供已立案之

例適用地區之交
通工具在該地區

領照使用者。但
小客車引擎總排

氣量超過二四○
○ CC 者 , 不 在

社會福利團體和
機構使用,並經

各地社政機關證
明者,每一團體

和機構以三輛為
限。






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
之宣傳巡迴使用

之交通工具,而
有固定特殊設備
及特殊標幟者。
八、專供持有身心

障礙手冊,並領
有駕駛執照者使

用之交通工具,
每人以一輛為限

。但因身心障礙
情況,致無駕駛

執照者,每戶以
一輛為限。

九、專供已立案之
社會福利團體和

機構使用,並經
各地社政機關證

明者,每一團體
和機構以三輛為
限。

十、經交通管理機

關核准之公路汽
車客運業及市區

汽車客運業,專
供大眾運輸使用
之公共汽車。

十一、離島建設條

例適用地區之交
通工具在該地區

領照使用者。但
小客車引擎總排

氣量超過二四○
○ CC 者 , 不 在
此限。

前 項 各 款 免 徵

使用牌照稅之交通
工具,應於使用前

辦理免徵使用牌照
稅手續,非經交通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6 期 委員會紀錄

管理機關核准,不
得轉讓、改裝、改

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此限。

前 項 各 款 免 徵

使用牌照稅之交通
工具,應於使用前

辦理免徵使用牌照
稅手續,非經交通

管理機關核准,不
得轉讓、改裝、改

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符 合 交 通 部 載
運輪椅使用者車輛

規定,或依汽車變
更設置輪椅區或迴

轉式座椅車型安全
審驗作業要點審驗

合格者,不適用第
一項第八款但書之
規定。

十、經交通管理機
關核准之公路汽

車客運業及市區
汽車客運業,專

供大眾運輸使用
之公共汽車。

十一、離島建設條
例適用地區之交

通工具在該地區
領照使用者。但

小客車引擎總排
氣量超過二四○
○ CC 者 , 不 在
此限。

前 項 各 款 免 徵
使用牌照稅之交通

工具,應於使用前
辦理免徵使用牌照

稅手續,非經交通
管理機關核准,不

得轉讓、改裝、改
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參、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羅委員明才、楊委員瓊瓔等 18 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

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
練。

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

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與組織、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
立與應記載事項及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及報稅代理業









務人信譽。

五、違反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六、違反依第二項規定所發布之辦法及第三項規定。

前項懲戒處分之種類、交付懲戒之程序、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

程序,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加入公會。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目前國民黨黨團正在召開黨團會議,不過我們還是先討論,之後要做最後決定的時候,我們

再徵詢不同黨團的意見。關於蔡委員錦隆等所提修正草案,財政部應該是傾向於不支持,對嗎


張部長盛和:是的。
主席:請大家參考第 23 頁的條文,請問各位,對行政院提案條文有無異議?針對這個部分,其實

今天早上進行大體討論時,部長都已經報告過了,如果大家沒有特別意見的話,那麼第二條就
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張委員嘉郡等 17 人提案主張刪除第八條條文,第八條主要是針對飲料品的部分。

張部長盛和:我之前有講過,這四項要跟能源稅配套。
主席:那麼第八條就維持現行條文。

翁委員重鈞等 16 人提案主張刪除第九條條文……

許委員添財:等一下!張委員嘉郡等 17 人提案主張刪除第八條條文,一定有其理由及必要,今天

早上部長的答復並不是說這條條文沒有理由或沒有必要刪除,而是要等其他稅源可以替代或是

有著落的時候,再一併加以考量。在此本席建議本委員會先將稅率下調一點點,這樣應該不會

對財政部的稅收造成太大的影響。目前其他稅源等配套還沒有產生,而且以後真正產生的時間

可能會拖得很長,因為業者也有他們的困難,所以本席建議本委員會將既有的稅率稍微調降一
下,不知大家的看法如何?

主席:現在費委員已經到場了,我們還是讓各黨團都發表意見比較好。

第二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其實這個部分很單純,而且早上部長也已經

報告過了。

張委員嘉郡等 17 人提案主張刪除第八條條文,行政院的態度傾向於維持現行條文,因為這部

分的稅損高達 30 億。剛才許委員添財已經發言完畢,請問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振昌:在說明當中有提到杯裝水的營業額,以飲品來講,其實它已經不屬於奢侈品,在這種

情況下,請問課稅的基礎還在不在?當然財政部會考量到稅損的問題,本席建議這方面不一定
要全有或全無。

張部長盛和:講白一點,現在的考量就是沒有替代財源,如果這部分取消掉的話,那麼稅損將會達
到 30 億,如果調降稅率的話就等於是減稅,只是減多少的問題而已。我認為有替代財源比較重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6 期 委員會紀錄

要,既然賦改會有決議這四項要跟能源稅配套,而且全國能源會議馬上就要舉行了,我們會立

刻去函給經濟部,請他們將能源稅的議題列入討論,如果很快有共識要做的話,那麼把這四項
併進去就好了,屆時再一起考量,好不好?因為現在調降稅率也會有稅損的問題。

曾委員巨威:除了部長所提到的顧慮之外,其實賦改會原本就已經作成類似的決議,所以政策方向

及原則都已經很清楚了。其次,如果按照許委員剛才的建議先調降一點點稅率的話,本席擔心

因為現在有很多委員提案,如果按照委員提案的方式來處理的話,那就變成都得要一致了。在

這種情況下,只要有委員提到某個項目,為了表示善意起見,可能都得要調降一點,要不然的

話,對其他委員的提案不太公平。其實賦改會的決議已經很清楚,如果許委員還不放心的話,

那麼委員會也可以再做明確的附帶決議,要求未來行政單位在改革的過程當中,必須鎖定明確
的改革方向,這樣許委員應該就會比較放心了。

費委員鴻泰:在此向大家報告大部分國民黨委員的意見,在沒有替代稅源之前,基本上我們反對減

稅。雖然在幾年前的相關會議當中曾做過決議,但賦改會並不可能凌駕於國會之上,我們認為

在沒有替代稅源之前不能減稅,如果有人能夠提出替代稅源,那麼我們就可以考慮。身為執政

黨,我們必須用負責任的態度來處理問題。當然有關貨物稅的替代財源,包括娛樂稅等等,其
實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

主席:原則上,第八條就是維持現行條文,不過委員的提案我們暫時保留在委員會,這部分不併案

處理。

翁委員重鈞等 16 人提案條文第九條也是同樣的精神,所以我們做同樣的處理,也就是第九條

維持現行條文,並將委員的提案繼續保留在委員會。
羅委員淑蕾等 31 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也是一樣。
管委員碧玲等 20 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也是一樣,亦即維持現行條文並將委員的提案保留在委

員會。

薛委員凌等 23 人提案條文第十一條也是一樣。
蔡委員錦隆等 22 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也是針對類似的項目,因此也用同樣的方式處理,也就

是維持現行條文並將委員的提案保留在委員會。

針對李委員應元等提案條文第十二條,現在我們來討論一下。

費委員鴻泰:剛才我在發言的時候曾經提及我們要降低環境的污染,我想這一點大家應該都會支持

。以降低污染而言,如果要講到最極端的話,那就是大家不開汽車,每個人都走路或是騎腳踏

車,因為養馬、養牛也會造成環境的污染。現在汽車已經是代步的工具,本席主張這部分應該
像訂定標準扣除額一樣,我們支持李委員應元等提案條文,我們希望把這部分降為 2,000cc,也
就是說,油電混合雙用車的汽缸排氣量,我們支持把它調降到 2,000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