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張部長,金融業營業稅由 5%降為 2%是

什麼時候實施的?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民國 88 年。
葉委員津鈴:已經十幾年了。當初減少 3%營業稅有其歷史背景,因為那時銀行呆帳太嚴重,怕金

融業承受不了,所以才降營業稅來打消呆帳。

張部長盛和:完全正確。
葉委員津鈴:降 3%營業稅,十幾年來替銀行業打消多少呆帳?









張部長盛和:不是打消呆帳,是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一共 57 家、2,998 億。
葉委員津鈴:只有這樣嗎?
張部長盛和:但那 3%提撥的一共有四千多億,呆帳已經降下來了,逾放比率從八點多降到 0.3。
葉委員津鈴:等於全國犧牲了這麼多稅收,也替銀行撐起經營的好體質了?
張部長盛和:是。
葉委員津鈴:銀行業的盈餘逐年增加,2002 年總獲利才 576 億,2013 年已經突破 2,500 億了,部

長最近對外表示要將營業稅由 2%提升到 5%,你這個宣示是真的嗎?

張部長盛和:法案已經送進來,今天就要審了,行政院……
葉委員津鈴:我希望今天真的能通過,不要說你們提這個案子過來,表示有誠意提高這個稅率……
張部長盛和:等一下就要審了。

葉委員津鈴:但是進到我們這邊,執政黨委員基於多數,先予以通過,送到院會卻加以冷凍。過去

也有這樣的例子,就是國內企業透過海外子公司避稅的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
之四修正草案行政院在 101 年 12 月送到立法院審查,財委會也審查通過,而且不須朝野協商,

但執政黨黨團在院會討論時要求提交協商,自此即遭冰凍,民進黨委員在今年元月份提案增列

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列入臨時會討論事項議程,但執政黨黨團卻拒絕了。本席就怕今天即使審
查通過,卻又玩起老把戲,然後應付了事,最後 2%提升到 5%的這個案子有可能被冰凍,不會
實現。部長,你有決心讓這案子以規定 5%通過嗎?

張部長盛和:如果今天財委會委員支持通過,各界都有共識,我相信會通過。
葉委員津鈴:如果貴黨黨團又要求協商並加以冰凍的話,你會請他們支持二讀、三讀嗎?
張部長盛和:這個方案在黨團會議上有報告過。
葉委員津鈴:沒有問題?
張部長盛和:我想應該沒有問題。
葉委員津鈴:執政黨有這個共識?
張部長盛和:是。
葉委員津鈴:不要讓我們失望。
張部長盛和:應該不會。

葉委員津鈴:我們稅收越來越少,很多弱勢團體、偏遠地方資源都很缺乏,需要國家支持,而銀行

業的獲利年年提高,社會的公平正義就要靠這個稅收的公平,所以希望審查時財政部態度堅定
一點,將營業稅訂在 5%沒有問題吧?

張部長盛和:是。謝謝。
葉委員津鈴:本席在 2013 年 10 月 6 日曾就提高金融業營業稅的問題提出質詢,我記不清楚,好像
是銀行局的桂局長答復我說不行,因為國際上的金融營業稅是 0,所以他反對。想不到過了幾個
月以後,你有這個正義感,自己發布要調高營業稅。

張部長盛和:這個當然不是我自行發布的,我曾跟金管會曾主委協商過,他完全支持;我也曾在行

政院報告,透過黨團會議,大家都支持,所以我才敢提。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3 期 委員會紀錄

葉委員津鈴:那就沒有問題了。
張部長盛和:應該會沒有問題。
葉委員津鈴:我很肯定這次將金融業營業稅調到 5%,沒有問題。另外,2002 年收取 2%金融業營

業稅是要作為金融重建基金,這部分可否移到一般的?

張部長盛和:我們讓這個 2%繼續維持 10 年,讓金融重建基金資金較充裕,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

構的準備,另外,增加的 3%先進到國庫,這 2%10 年後再回歸國庫。

葉委員津鈴:那還要幾年?
張部長盛和:2%的再給 10 年。
葉委員津鈴:什麼時候實施的?是 2002 年實施?
張部長盛和:2014 年就回歸國庫。
葉委員津鈴:那就是今年嘛。
張部長盛和:2024 年,今年是 2014,再給它 10 年。
葉委員津鈴:把 2%移到金融重建基金時是訂定多少期限?
張部長盛和:10 年。
葉委員津鈴:從哪一年開始實施?
張部長盛和:從今天審查的通過時開始起算,為時 10 年。
葉委員津鈴:過去不算?
張部長盛和:過去不算。
葉委員津鈴:那會不會拉太長?
張部長盛和:金管會估算大概 10 年後金融重建基金的規模就夠了。
葉委員津鈴:目前的金融重建基金有多少?
張部長盛和:這個問題是不是請金管會答復?
葉委員津鈴:好,請曾主委回答。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金融重建基金現在已經結束,清算完畢,現在

這 2%……

葉委員津鈴:不是,我想要知道,金融重建基金目前有多少?
曾主任委員銘宗:現在分兩個部分,一個是進到保險準備的部分,到保險的部分是負 350 億,到存

保的部分是正 300 億。

葉委員津鈴:那等於是平的啊!差不多吧!
曾主任委員銘宗:差不多,還不夠 50 億。
葉委員津鈴:一年這 2%,我們大概可以收多少?
曾主任委員銘宗:一年大概 200 億左右。
葉委員津鈴:金融重建基金要準備多少之後,你們才可以達將這 2%的收入撥到國庫?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預估過,大概要 10 年期間。









葉委員津鈴:應該要有一個額度啊!這 2%有時候多,有時候少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所以我們算起來大概就是 1,800 億到 2,000 億之間。
葉委員津鈴:目標就是要這樣子?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葉委員津鈴: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文彥、潘委員維剛、蘇委員清泉、陳委員淑慧、黃委員昭順及周委

員倪安均不在場。

報告及詢答完畢,潘委員維剛、鄭委員汝芬的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

以書面答復。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

亦請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壹、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此次修法其中減輕受薪階級、身障者負擔部分,估計約 647 萬人及 51.5 萬人受惠,稅收損失
分別為 66 億元及 7 億元;另增訂富人回饋條款,將課稅級距由現行 5 級調整為 6 級,將所得淨
額 1 千萬元以上,綜所稅稅率由 40%調高至 45%,預計可增加 99 億元稅收,9,500 人受影響,
估計 1 年稅收增加約 700 億元。建立富人稅的目的除了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外,最主要的目的
還是為了縮短貧富差距,但是目前仍引起部分人的爭議包括:1.造成國內資金外流;2.阻礙經濟
發展;3.提高避稅的誘因。

高收入個人基於合法逃稅就會出現很多的行為,例如在稅基中所列報的不實損失及特定扣除

額、由於高薪員工極有可能在短期內獲得高額績效工資,因此,他們有較強的誘因動機使該筆

所得不致因課稅而造成太大落差。此外,薪資報酬也可能以各種非現金的形式出現、而企業家
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17%與綜合所得稅稅率 40%缺口太大,企業家易透過保留盈餘不分配

來規避稅負,因此也造成納稅義務人將一般所得轉換為資本利得的經濟誘因。最嚴重的是所有

大的企業或財團常用的避稅方式則是選擇在境外設控股公司或信託基金會來進行避稅行為。財

政惡化已有多年,輿論界也不斷提出警告,政府雖多次成立賦稅改革小組,其間也曾提出不少

短中長期政策措施,卻始終處於只聞樓梯響的階段,欠缺貫徹執行的意志。此次財政部能主動

提案修法,未來第二階段仍希望針對貧富差距擴大,針對如何擴大富人稅的稅基,例如遺產及

贈與稅、資本利得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仍有待檢討修正的空間,財政部能繼續努力以達
貫徹租稅改革的目標。

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及第 36 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 5%;自本次修正條文施
行之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 2%以內之

稅款及金融業其他營業稅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至本次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3 期 委員會紀錄

國庫統收統支。(修正條文第 11 條)

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第 11 條第 1 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

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修正條文第 36 條)

我國為因應本土性金融風暴,88 年 7 月 1 日起將金融業非專屬本業以外銷售額稅率,由 5%調
降為 2%,用以協助沖銷該業逾期債權及提列備抵呆帳,以有效降低逾放款比率。後續自 91 年
起將金融業營業稅專款撥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100 年起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與銀行

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鑑於近年銀行及保險業盈餘成長,

體質已獲改善,參考國際間為使金融部門得以回饋政府所付出的支持,多對銀行業或金融機構

加徵稅負作法,以及回應立法院多位委員提高金融業營業稅呼聲,本次由財政部所提財政健全
方案擬將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率由現行 2%恢復至 5%;又為防範系統性風
險,短期內仍保留 2%金融業營業稅撥入特別準備金至 113 年 12 月底止;另基於國內外一致原
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第 11 條第 1 項各業之勞務者,應比

照我國金融機構適用相同營業稅稅率。金融業消費稅,一直都是租稅理論上爭議的話題,迄今

尚未有定論,其中包括二個重點,一為金融服務應否課稅,另一則為金融服務該如何課稅。原

則上,消費性的金融服務自當屬於消費稅的課稅範圍,但要明確區分消費性與企業性金融服務

實務上並不容易,且會造成許多難以防止的弊端。此外,金融交易為非實質的樣態,本就不易

精確衡量與計算其所提供勞務的真正加值。即因如此,世界各國對金融業的課稅大都採取免稅

的態度。本次由財政部所提出之財政健全方案將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率由
現行 2%恢復至 5%,乃為解決過去銀行逾放呆帳為免產生銀行倒閉危機,協助改善金融體質,
金融業專屬本業之營業稅率乃於 88 年修正由 5%調降為 2%,稅收撥給金融重建基金(RTC),
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至於調降的 3%金融業營業稅,則是做為提列備抵呆帳或沖銷逾期債權,但
金融機構逾放比率低於 1%時,即可自行運用。財政部應將所徵得之金融營業稅收以「統收統支
」方式增加國家財政及累積解決未來金融倒閉所需之處理基金。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一、部長,現在的金融營業稅是 2%,政府對外宣布,金融業營業稅要恢復到 5%,至少得課

10 年,為什麼只有 10 年?那中小企業遇到經濟危機可以比照金融業降稅嗎?

本席認為恢復之後,不應該只課徵 10 年,要讓這個稅率變成常態性稅制,稅法講究公平性,

本席反對唯獨金融業的營業稅制在 10 年後落日回歸到 2%。

二、部長,目前台灣金融業沒有任何一家像美國的「美國銀行」屬於「大到不能倒」的那種

,政府的稅制有必要隨著金融景氣去調整嗎?

金融業因為營業不善而被購併,本席認為是常態,政府不需要介入管太多,沒有必要銀行經
營不善的時候,就要用金融重建基金(RTC)去接管,部長,金融重建基金裡面的錢是救急,不
是救爛,請部長要謹記。

三、本席還有一個非常關心的問題,如果最近立法院修法通過修法,金融營業稅要從何時開

始恢復到 5%?日出條款會是訂在 2014 年還是 2015 年?









四、部長,一般的中小企業營業稅是 5%,但身價千億百億的銀行業、保險業營業稅卻只有

2%,合理嗎?

2013 年,16 家金控公司獲利金額就達到 2,050 億元,在獲利創新高的同時,如果金融營業稅
還是維持 2%,這是非常不合理的,本席知道當初降稅是為了讓金融業度過金融風暴,但現在呢
?本席不了解賺 2 千億的金控業為什麼還可以獨享 2%的營業稅低稅率?

五、部長,本席支持財政部的政策,本席覺得這是近年來政府少數做對的事情,一定要支持

。那些對於加稅有意見的銀行與保險公司,財政部與金管會應該進行善意溝通,讓他們了解政
府的本意,不能縱容他們在媒體大放厥詞。

主席:現在進行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本日議程所列修正草案的條文內容,我們準備協商。

一、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第 五 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

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
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

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

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

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

分之四十。

六、超過一千萬元者,課徵三百十九萬五千元,加超過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

十五。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

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
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

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
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

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3 期 委員會紀錄

第 十 四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

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
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

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

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

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
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

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

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

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
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
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

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
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

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

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









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

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
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

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

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

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

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

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

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
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

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
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

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

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

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

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
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3 期 委員會紀錄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

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

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

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

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

,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

、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

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
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

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
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 十 七 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

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

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

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
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

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
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

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

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









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

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

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
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
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

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
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

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

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

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
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

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

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

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
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

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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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
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
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

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
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

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
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

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

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
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

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第六十六條之四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第六十六條之六

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

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

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

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

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額。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如

下: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









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
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
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第六十六條之六 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

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

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
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其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但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
比率×百分之五十。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稅

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計算股東或社員可扣抵之稅額。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九

十八年度以前之盈餘,為百分之三三.三三;分配屬九十九年度以後之盈
餘,為百分之二十.四八。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九

十八年度以前之盈餘,為百分之四八.一五;分配屬九十九年度以後之盈
餘,為百分之三三.八七。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九十八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九十九年度以後盈

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
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第一項所稱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

理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第一項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為止;股

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尾數不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第七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

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

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
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

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

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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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

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

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
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第七十三條之二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

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第三條之一規定。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

額所含稅額,其屬依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
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第七十五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

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
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

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
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

,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

並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

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

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
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

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

,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其營利事

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
,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

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
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第七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









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

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

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

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

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並填具核定

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

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
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

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
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八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

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

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一千五百元。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

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

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

納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
五百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百十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

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

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
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

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
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

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
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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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

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

,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

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

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

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及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

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部分:

第 十 一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

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但保險業之

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

定。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
備金;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營業稅稅款依前項規定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期間,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

分法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
後,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

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

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

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

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
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

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
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第一項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依該

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進行協商)

主席:報告委員會,我現在先講一個程序問題,因為所得稅第十七條之四有大概 40 個版本,百分

之九十九點九都是減稅,跟今天的精神不太一樣,其中也有一個是我替空大學生講話而提出的

案子,我統統都沒有排進來,但我答應林委員下下禮拜就排這個案子,我們另外找時間來討論

第十七條之四,因為版本太多了,請張部長準備一下,所有委員的提案我都放進來。其次,關

於營業稅,我自己也有提案,但也沒有排進來,主要是怕案子多就會太複雜。不過,我覺得剛

才林委員講的有道理,所以現在徵求各位委員的同意,今天是不是就併案審查?第十一條可以

併在這裡,但第二十一條不行,所以今天是將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的版本都併進來,這個草
案已經有了,等一下就發給各位每人一份。

剛才我們已經非正式的協商,所得稅法第五條按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第十四條按照行政

院修正版本通過。現在討論到第十七條,就是曾委員提出來的將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扣除額兩者
之間對調,部長要表達意見,你們的幕僚人員趕快試算一下。

請財政部賦稅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自心:主席、各位委員。標扣的部分如果用千元為單位來計算,每調高 1,000 元,稅損是 3

億,所以如果照剛才委員的建議,從 7.9 萬調高到 10 萬,稅損是 63 億。

主席:另外那一邊呢?
吳署長自心:另外那邊的薪扣要降 8,000 元,每降 1,000 元是增加 3.3 億,所以會增加……
主席:plus 跟 minus 的結果,大概是 40 億。
吳署長自心:是負的。至於殘扣的部分很少,沒有什麼影響。
主席:這樣會增加三、四十億,請各位表達意見。
費委員鴻泰:對曾委員的意見,我們表示尊重,但是等到以後再說吧!

賴委員振昌:關於薪資特別扣除額這部分,如果我們的目的是要讓較低所得的人獲得比較大的節稅
效果的話,因為現在的綜合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你把薪資特別扣除額增加 2 萬元,對稅率為
40%的人來說,節稅效果是 8,000 元,但對稅率為 5%的人來說,節稅效果只有 1,000 元,所以我

從一開始就覺得這樣不公平。曾委員主張將這個加以調整,個人是可以接受,因為會適用標準
扣除額的通常都是所得比較低或是所得資料比較簡單的人,所以個人是贊成曾委員的意見。

李委員應元:今年的證交稅收入聽起來是不錯,所以如果這邊多個 30 億來分給基層民眾,我是傾

向支持。

主席:張部長的看法如何?
張部長盛和:最後再回頭討論。
費委員鴻泰:以後再說。
主席:第十七條就先放著,讓張部長再想一下。

第六十六條之四,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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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之六是有關兩稅合一減半,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好不好?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行政院版本的作法是直接把現在所謂的完全設算扣抵減一半,我只是要提供一

個資訊給大家做決策時的參考。現在的兩稅合一為什麼要改?主要是因為我們參考很多國家採

行兩稅合一制度後的一些調整修正,如果我們去看其他國家修正的結論,大部分都是把完全設

算扣抵慢慢改掉,改了以後的方向有不同結果,大體上比較明確的制度通常是改成比較簡單的

,而且是用所謂的免稅方式處理。也就是說,今天如果企業發了股利給個人,個人部分就採用

免稅方式處理,可能是全部免,也可能是部分免;可能是定額免,也可能定率免;這是現在基

本的作法與方向。我的意思是今天在做這個處理時,我們的作法其實沒有改變任何設算扣抵的

制度內涵,只是在計算減除稅額的部分時直接減半而已。這產生了一個問題,就是現行所有行

政成本都沒有改變,現在碰到的所有行政稽徵上造成的不方便也都沒有檢討,只是在算稅額時

為了增加一點稅收,就用這樣的方式處理了。假設我們要參考其他國家,因為我們一直強調國
際接軌,包括剛才的統計資料都說我們的 20 等分要跟國際接軌,但真正講起來,這部分跟國際

接軌才是更重要的;因為這樣,我的建議是假如我們要達到稅收增加的目的,我們應該要想出

另外一個更簡便的方式、更符合台灣現行的狀況,所以我曾經試算過,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把個
人股利可扣抵的稅額設一個限制,舉例而言,如果所設的限制是 10 萬元的話,基本上,大部分
民眾是不會受到影響的,我的數據很明確的顯示,如果設為 10 萬,只有 17 萬戶會受影響;如
果用財政部的減半方式,有 260 萬戶會受影響,所以數字上衝擊的戶數就差很多,這是第一個
提供大家參考的。第二個,在稅收部分,因為我們想要增加稅收,如果設為 10 萬,我試算這樣
可以有 550 億的稅收;財政部現在減半的方式,只有 504 億的稅收。

主席:你那個的前提是另外一個人要全部負擔。
曾委員巨威:這是現行的資料。
主席:財政部的是全部人都減半,你的是要負擔的人就全部負擔,沒有的就不必負擔,這差很多。

曾委員巨威:所以我剛剛才會講到戶數,如果是這樣,我們就要看戶數是誰,戶數當然是錢很多的

人。我是提供這個數據以及在改革過程大家所碰到的問題。

最後,從各國制度來看,今天如果從完全設算扣抵改成用部分的概念,我可以在這裡向各位

保證,沒有一個國家是採用部分,然後像是我們這樣的方式直接減半,所以我覺得這部分可以
再作思考。

主席:請張部長回應一下。

張部長盛和:若是談到國際趨勢,目前國際上兩稅合一的修正方向都是從完全扣抵走向部分,連傳

統的也是走向部分,至於方式有部分免稅、部分扣抵。採部分扣抵的也還有很多國家,並不是

沒有國家這麼做。另外,我們這次考慮的完全是讓立法成本降到最低,因為從百分之百扣抵降

到百分之五十扣抵,修法時只要修一條、兩條;而且稽徵成本也可降到最低,所有的書表、系

統、程式,全部都不要變,納稅人依從已經十幾年了,我們是考慮到這一點。如果要改為免稅
,就整個都變調了,整個程式、稽徵成本、納稅成本都改變了。

主席:如果修法的話,這裡容不容易修成那樣?要重新改嗎?









張部長盛和:沒有辦法,整個制度都要改。

曾委員巨威:部長誤會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趨勢上雖然是改為免稅,但我給你的建議不是改為

免稅,而是修正你們現在直接減半的方式。你剛才講到稽徵成本等,按照我的方式,這些也統
統沒有變。現在的股利不是可以扣抵嗎?你們還是照扣,只是扣抵數額有 10 萬元的上限而已。

張部長盛和:首先,關於股利扣抵設上限的,全世界可說沒有一個國家這麼做。其次,設上限是將
股利稅負全部集中在高所得身上,譬如有 1,000 萬可以扣抵的,以張忠謀先生來講,結果只能抵
10 萬,990 萬都不能扣抵;如果再配上年所得 1,000 萬以上要加 5%稅率的規定,這些高所得者

的負擔就太重,全部集中在高所得者身上了。關於現在我們這個案子,這些高所得者也都贊成
,如果改為另一種方式,高所得者大概都會反對。

李委員應元:高所得者沒有影響,他們還是可以減半扣抵。
張部長盛和:股利如果訂定 10 萬的上限,超過 10 萬就不能扣抵。

林委員淑芬:我們課稅不就是要對能力強的課以較高的稅率嗎?課稅本來就是這種精神,就是對能

力強、賺錢多的人課稅,難道要對能力小的人課稅嗎?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但這樣的改革太激烈了。

曾委員巨威:部長的考量我可以理解,我為什麼提供這個方法跟數據給大家參考呢?就是希望大家

在做這樣的考慮時,能把這樣的數據跟有可能存在的另外一種選項放在腦海裡,但我並沒有定

見說部長的一定不能做,只是告訴你今天如果要達到針對比較高所得者產生更好的課稅效果,

那麼在這個問題的解決上,或許我剛才所提的上限是一個方式。最後,針對剛才部長的誤會,

世界各國採用部分方式的並不是沒有,我知道是有,但那個部分並沒有像台灣現在的作法就是

減半為二分之一,同樣的也沒有我剛才所講的設上限的限制。我的意思是就是因為你現在採取

了一個全世界沒有的制度,所以你就不能說我這個制度是全世界都沒有,只有台灣才有的,我
是要做這個澄清。

費委員鴻泰:曾委員講的案例,在我們身上都不會發生,但對於股利 1,000 萬的人來說,他繳的稅
率是 99%,他以後根本就不會去投資了,資本市場會變成什麼樣?股利 1,000 萬,他要繳的稅是
990 萬,稅率是 99%,各位你認為可能嗎?

主席:沒有錯,他講得對。張部長好不容易已經說服了那些人,而且這次是包括兩部分,一個是所
得 1,000 萬以上者要增加 5%的稅率;這裡又是一個,如果一毛錢都不讓他扣抵的話,就像剛才
費委員講的,他的股利全部都要繳稅,1,000 萬就要繳 990 萬。曾委員提議的精神非常好,但要

考慮的是如果這樣送出去,很多力量都會過來,好不容易大家都講得差不多的這部分可能就沒
有了。我覺得你想要的是 100 分,最後可能是 0 分;現在我們要個 60 分、70 分,最後可能真的
就要到 60 分、70 分,所以我們暫時這樣好了,感謝曾委員。本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七十一條沒有其他修正版本。

費委員鴻泰: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十三條之二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

第七十五條是有關是獨資、合夥的部分,也是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3 期 委員會紀錄

第七十九條按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一百零八條按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一百十條按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一百二十六條按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現在回頭討論第十七條。

林委員淑芬:關於第十七條,我也不是反對,但是我們今天討論兩稅合一這件事,基本上,還是討
論資本利得者的課稅問題。剛才講到股利扣抵的部分,1,000 萬扣抵 10 萬,還有 990 萬,意思
是將 990 萬納入綜所稅計算,並不是這 990 萬百分之百都課稅,所以不會有那種狀況。他可能
是會累進到最高稅率,就是以 45%來課稅而已,並不會像剛才所說的 990 萬都充公,這樣誰要

去賺錢的情形,所以並不是這樣的概念。我們要回歸到本質,為什麼兩稅合一要從完全扣抵變

成部分扣抵?這其實含有財富重分配的概念,資本利得要量能課稅,對能力好的人課多一點,
這是有資本利得者的社會責任,主要是這樣的精神。

主席:我們都贊成對有錢人課多一點的稅,所以全力支持財政部的案子。但是所謂「課多一點」是

要到多麼多?

林委員淑芬:沒有 990 萬都充公的情形。
主席:乘以 45%的稅率,已經很多很多,他可以不用再去海外投資了。
林委員淑芬:那些人還是會避稅,不一定會被課到 45%;不會避稅的是我們這種普通人啦!

張部長盛和:這樣啦!薪資所得者長期以來稅負太重,所以這次我們才調降薪資所得者的部分,因

為整個總所得裡面,薪資所得占了百分之七、八十。就是所得總額,但是稅負沒有這麼多啦!

主席:我要講一下,是薪資所得占綜所稅的百分之八十幾,而不是占全部……

張部長盛和:我說的是所得總額啦!大家都說薪資所得者一毛錢也逃不掉,因此我們長期以來都致
力於減輕薪資所得者的租稅負擔,讓薪資特別扣除額大幅調高。98 年是 7 萬 8,000 元,這次一
調就調到 12 萬 8,000 元,調高 5 萬元,所以我們長期致力於薪資所得者……

主席:好啦!所以 12 萬 8,000 元不要降,現在就討論標扣的部分。
張部長盛和:薪資所得者大部分都是採用標扣,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比例不高。
主席:採用標扣的比例是多少?
張部長盛和:薪資所得者採用標扣的大概有百分之七、八十。
主席:那標扣能不能提高一下?
李委員應元:提高到 9 萬元也可以啊!
主席:那就提高到 9 萬元好了。
李委員應元:我認為這對基層民眾有意義啦!
主席:好啦!提高一點,不要到 10 萬元啦!

費委員鴻泰:我講得直接一點,雖然有人不太願意。我們這次修法的目的是為了要加稅,而不是為

了減稅,如果我們好不容易加了那麼多稅,再把它減回來,我們的稅率永遠提不高啦!好不好










盧委員秀燕:我表示一下意見,因為我是最早在財委會提出這個概念的人,曾老師當初也有聽到我

的說法,就是這次政府要恢復金融營業稅和兩稅合一要扣抵的部分,用簡化的方式來講,政府

會賺很大,可是政府實質減稅的部分,譬如減輕薪資所得者的負擔,我們覺得減得少。我那時
還提出一個粗略的數字:假如政府賺了 700 億元,才給人家減 120 億,結果政府等於賺了五、

六百億,我的意思是這樣。所以我呼應李應元委員的意見,既然這次政府賺很大,根據我的瞭
解,至少可以增加 500 億元的稅收,那麼標扣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再提高一點?這樣在租稅公平
正義和弱勢扶助上也有一點意義。

總之,薪扣的部分我支持行政院版的數字,但是標扣給它加一點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盧委員的意見我同意,但是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其他委員的版本裡面,除了薪扣不

動,標準扣除額再提高一點以外,我們還要放其他的進去。

主席:其他的部分下兩個禮拜以後再討論,好不好?

標扣的部分請部長說明一下。

張部長盛和:使用標準扣除額的有 83%,所以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啦!如果再調標扣,薪資

所得者也一樣會享受到,因為薪資所得者有 83%使用標扣。

李委員應元:其實我們長期都注意到部長剛剛講的,所得稅裡面有百分之七十來自薪資……
張部長盛和:是所得總額。
李委員應元:我們早上請教過,股市交易稅去年才六百多億元,今年的目標是 1,166 億元,……
張部長盛和:那是成交量。用 1,166 億元來算,大約是 871 億元。
李委員應元:不只吧!
主席:大概到 900 億。
李委員應元:好。如果這部分的稅損才 30 億元,但是基層民眾的感受會不一樣。
主席:我覺得稅損也不會到 30 億元。就 9 萬元好了啦!
李委員應元:9 萬元可以啦!
主席:現在是 7 萬多、7 萬 8,000 元?
李委員應元:現在是 7 萬 3,000 元啦!

哦!已經 7 萬 9,000 元了嗎?

主席:現在是 7 萬 9,000 元,相差 1 萬 1,000 元。
張部長盛和:可不可以調到 8 萬元?
主席:那樣才調 1,000 元而已耶!現在是 7 萬 9,000 元,調到 8 萬元的話才差 1,000 元,太少了!
賴委員振昌:張部長是不是可以先釐清一下薪資所得占綜所稅 8 成之多的說法。我們一般人叫做薪

資所得者,但是像郭台銘,他也可能有薪資所得。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提高薪扣對一般人固

然有節稅效果,但是像郭台銘,他不可能沒有薪資所得啊!他所得很高,他也有薪資所得,對

他也同樣有節稅效果。如果是標扣,一般人用標準扣除額可能很簡單,但是像郭台銘,他一定
有捐贈什麼的,一定是採用列舉扣除額,……

主席:郭台銘不會用這個啦!







所以就標扣漲一點嘛!好不好?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3 期 委員會紀錄

賴委員振昌:到 9 萬元啦!
主席:9 萬元,大家同意了嘛!
林委員淑芬:9 萬元喔!我們要再補充一下,綜所稅 83%都是薪資所得者繳的,薪資所得者繳稅時
8 成以上會採用標準扣除額,而且真正的受薪階級還是採標準扣除額居多,相對有錢的人都是採
列舉扣除額,所以標扣 9 萬元是合理的啦!至少 9 萬元啦!

費委員鴻泰:我要請教一下,標準扣除額從 7 萬 9,000 元提高到 9 萬元,增加 1 萬 1,000 元,這樣

稅損是多少錢?

盧委員秀燕:好啦!好啦!9 萬元趕快定案啦!不然越講越多。
主席:好啦!我們就確定 9 萬元。所得稅法就按照這樣修正通過。

我們剛才應林委員的要求,把其他委員對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和第三十六條的提案併案討論。

因為李委員應元的提案還沒有宣讀,現在先請議事人員補宣讀。

李委員應元等 17 人提案條文:

第 十 一 條 銀行業與保險業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五,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

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專屬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

百分之二。

前兩項金融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非專屬本

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銀行業與保險業之營業稅稅款,分別提撥百分之二十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與保險安定基金。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營業稅法的協商。總共有 8 個版本,請各位併著看。

首先,金管會對第十一條提出一個修正案,請曾主委說明一下。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假設把產險的部分從現在的 2%調到 5%,他們每年所繳的營
業稅會從 15 億元增加到 40 億元,但是現在的產險公司總共有 23 家,一年整個產業盈餘總共才
66 億元。盈餘 66 億元要繳 40 億元的稅,真的太高,所以我們建議把他們……

主席:請你唸一下要修正的部分,看要加在什麼地方。
曾主任委員銘宗:在第二款……

主席:等一下,這是針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修正,請問是要加在「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

稅率為百分之一」的前面還是後面?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覺得加在前面會比較好,我唸一下。本款建議修正為:「銀行業、保險業經營

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
。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主席:請馬上把相關文字影印給每位委員。

金管會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的修正案是針對第一項第二款的前段,我現









在唸一遍:「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
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後段文字和原來一樣。

李委員應元:有關盈餘 66 億元的部分,費率的收入和支付出去的百分比是多少?理論上,他們必
須有 normal profit,扣掉 normal profit 之後,如果其他就是百分之一百,那就是合理的嘛!就是
收了多少費率,支付多少出去,壽險和產險都是這樣嘛!請問這 66 億元的盈餘是指哪個部分?
理賠出去的是多少?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稅後的總盈餘。這個產業總共有 23 家,10 年平均下來每年賺 66 億元。
李委員應元:我信任金管會的專業,因為這樣處理才會準確。

接下來請問人壽保險部分的理賠率是多少?

曾主任委員銘宗:壽險大概 300 多……
李委員應元:剛才聽起來是說產險的獲益非常低,只有 66 億元而已。
曾主任委員銘宗:壽險的平均數大概是 350 億元。

李委員應元:這是因為它量大,因為投保的人多,國泰、富邦等等都有壽險。第一是因為量大,所

以導致規模經濟。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李委員應元:第二,他們的準備金相對於產險是如何對照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準備金的部分,壽險也扣掉了,已經不繳營業稅了,所以他沒有意見。
主席:壽險有扣掉?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