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十幾個立法委員陪著本席到監察院做歷史
上司法人權非常重要的一個里程碑,通常任何一個案子,只要判無罪,當事人都息事寧人,息
事寧人的結果就是姑息養奸,造成檢察官膽大妄為、橫行霸道、濫權起訴,所以今天本席特別
到監察院,也感謝十幾位立法委員陪著本席前往遞交陳述狀。
本席的理由非常簡單,第一,監察院上一次已經查出來檢察官違法錄音中斷,將近 200 分鐘
的偵訊,只錄音幾十分鐘而已,更嚴重的是操縱錄音在關鍵時按掉了,是嚴重的違法;第二,
法官已經判本席無罪,最重要的理由,是檢察官的筆錄都沒有證據能力,請問參事,檢察官的
筆錄沒有證據能力是不是很嚴重?
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范參事說明。
范參事文豪:主席、各位委員。這個證據能力的有無,還是要靠我們法院法官……
廖委員正井:你講大聲一點,本席沒有聽到。
范參事文豪:這個證據能力的有無,還是要在審判的過程中,由法院的法官來認定。
廖委員正井:本席剛才已經講了,你沒有聽清楚嗎?本席說法官的判決書,兩次都已經寫檢察官的
筆錄都沒有證據能力喔!你剛才講的就對,法官就講了,本席在問你。
范參事文豪:證據能力的話,應該是檢察官在偵查的過程中,是要注意程序的。
廖委員正井:本席現在就問你一句話,很簡單嘛!本席剛才問你,你沒有聽清楚嗎?法官已經講檢
察官的筆錄沒有證據能力,是不是很嚴重的問題?就答 Yes 或 No 嘛!
范參事文豪:這個在偵查中,我們要儘量注意到證據能力的適格性。
廖委員正井:不是,本席剛才是簡單的問你,就是法官已經寫出來了,說檢察官的筆錄沒有證據能
力啊!本席就問你,是不是很嚴重?你說要證據能力,現在就是沒有證據能力了,這是不是很
嚴重?你又不敢講,你們就是官官相護,是不是?檢察官能不能有政治偏向?
范參事文豪:檢察官辦案要中立。
廖委員正井:對。
范參事文豪:不能有政治的……
廖委員正井:檢察官能夠罵「為什麼支持國民黨的廖委員正井,為什麼不支持民進黨的某某人」?
可以嗎?
范參事文豪:不能有政治上的偏私。
廖委員正井:對,所以本席今天到監察院去陳述,有理由嗎?
范參事文豪:我對這個部分,沒有評斷委員的行為。
廖委員正井:本席不要為難你,事實上,監察院都已經查出來,我前幾年去的時候,監察院就已經
查出來了,已經發現檢察官不能有政治的傾向,更不能違法,對不對?要求法務部議處,你們
法務部呢?
范參事文豪:因為這個部分如果到法務部,我們一定會依法秉公處理。
廖委員正井:好,你講得非常好,現在就是高院檢察官去查的結果確實違法,但是送出去的結果怎
麼樣呢?你們就官官相護,不僅官官相護,被要求議處的人員,黃檢察總長世銘竟然把桃園地
檢署一個檢察官調到特偵組當檢察官,讓特偵組的檢察官回來指揮高院的主任檢察官、指揮桃
園地檢署的檢察長、指揮原來的長官,天下有這樣荒謬的事情嗎?
今天我廖正井無罪,我本來也可以息事寧人算了,但是本席剛才已經講了,今天不是為我廖
正井個人,本席今天為所有的公務員以及所有的全國老百姓,絕對不容許有這樣的檢察官橫行
霸道、不知檢討,對不對?今天我特別拜託監察委員一定要成案彈劾他並送到職務法庭,比照
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休職 2 年、3 年,有我今天這樣勇敢地站出來,讓監察院加以彈劾、讓職務
法庭做出休職 2 年、3 年的處分,我不相信檢察官以後還敢亂七八糟!
台北市政府以前的楊秘書長被搜索後,雖然證據不足,但是秘書長已經下台了,因為搜索沒
有結果,所以郝龍斌市長再發布他為副市長,但是又發動第二次搜索,害楊秘書長連副市長的
位置都不敢接受,雖然第二次搜索結果仍是證據不足,卻這樣把楊秘書長的政治前途毀掉了!
但檢察官有事嗎?就是因為大家姑息養奸才會造成這個結果,你知道現在公務員的士氣有多低
落嗎?你知道有多少部會首長向我反映?我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部會首長碰到我都說:檢
察官尤其是特偵組動不動就將他們的人員找去,一問就是一天,疲勞轟炸,使所有公務員連蓋
章、簽章都發抖,更別說加註意見了!所以我勇敢地站出來,就是希望檢察官要好好檢討!
再請教姜副秘書長,法官敢寫檢察官的筆錄沒有證據能力,這是不是法官依事實去認定的結
果?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2 期 委員會紀錄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法官判斷事實一定要寫。
廖委員正井:對!所以有這樣的證據,他才敢寫,對不對?所以高院法官與地院法官的水平真的差
很多,高院法官一問就可以問到問題點,但地院法官根本沒辦法抓住重點,所以我希望你們要
給地方法院法官多一點實務經驗。
姜副秘書長仁脩:他們都有歷練的經驗。
廖委員正井:不對。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都有給他們到二審歷練。
廖委員正井:地院法官有些才剛大學畢業,真的是抓不到重點。
姜副秘書長仁脩:那都要合議,沒辦法獨任。
廖委員正井:再請教副秘書長,法官偵訊時問證人有沒有看過筆錄,證人說當天被狗咬、發高燒所
以不知道在講什麼,但筆錄卻寫胃痛,我於是舉手說筆錄寫錯了,剛才他是說被狗咬、發高燒
,結果你們法官卻兇我:「不准講話!」這樣可以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目前我們法官的態度應該不會這樣。
廖委員正井:那是你不知道!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是說目前,因為我們現在……
廖委員正井:在桃園地院的法官,我現在正式向你檢舉!桃園地院的審判長說:「不准講話!」我
說:「奇怪,你的筆錄寫錯了,不然你再放錄音帶來聽!」居然用這種態度來對待立法委員,
更別說對待老百姓的態度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如果對筆錄有爭議,我們可以調錄音帶來核對。
廖委員正井:是我們的證人去,我並沒有在現場。你知道那個審判長多囂張嗎?他拍桌子並要求他
馬上承認,不承認就關起來,整個法院都聽到這樣的聲音!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會瞭解一下,會注意看看!
廖委員正井:真的多虧老天有眼,不然今天陳雪生委員也說:「哎呀!你差點被害進去關起來!」
你知道嗎?好在高院法官明察秋毫,而且我要坦白地講,我現在還在思考要不要去告高院民事
法庭的法官,我還在思考!
姜副秘書長仁脩:民事?
廖委員正井:民事!光碟明明已經出來了,叫他看光碟他為什麼不看?
姜副秘書長仁脩:光碟可以核對你的筆錄,當你懷疑筆錄的真實性時,就可以拿來用。
廖委員正井:不是,我們已經找出新證據了,一審時我根本沒有送錢,為什麼會寫出來?我不知道
要怎麼找證據,後來才發現新證據,而且光碟也寫得很清楚,說:「廖正井沒有!廖正井沒有
!廖正井沒有!」為什麼筆錄卻寫有?我拜託他看光碟,但你們民事庭看都不看,這樣可以嗎
?可以這樣剝奪一個人的權利嗎?
我現在還在思考要不要告你們民事庭的審判長及那些法官,我還在思考。我的目的不是為我
個人,我被你們亂判已經從立法院下來無法彌補了,但不容許這樣的法官領著高薪、這麼高的
待遇,你們的專業津貼是一般行政人員主管津貼的 3 到 4 倍,今天竟還有這種權力的傲慢!我
在今天留下歷史紀綠,雖然與這個案子無關,但我覺得司法人權比強制執行、拍賣更有意義,
所以今天是一個重要的歷史,我相信以我提的證據,監察院一定會通過彈劾!
我的意思是不能姑息養奸!希望透過今天這個機會來正視這個問題,我知道你也很委屈,我
在台北市擔任財政局長時,我就希望財政局同仁都能到議會體受被轟炸的結果,所以以後檢察
官也要不斷地輪流到這裡,嘗嘗被立法院轟炸的結果,否則他們都以為檢察官是最大的,部長
、檢察長來這裡被罵得要死,但檢察官卻不用來?因為個案的關係就不用來?權力大得不得了
!范參事長得還滿善良的,你知道有的檢察官是窮凶惡極的嗎?
范參事文豪:本部一直有要求檢察官要注意問案態度跟……
廖委員正井:就如我剛剛講的官官相護,監察院已經查出有失職要議處,不僅沒有議處,還把他升
官到特偵組,你們法務部就是官官相護,對不對?總算我的命還不錯,有老天照顧、法官照顧
,讓我今天有機會到監察院去!謝謝。
主席:下一位輪到李委員貴敏發言,但因為丁委員守中有提案說明,所以建議先讓丁委員進行提案
說明,謝謝。
請提案人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非常謝謝主席給我這個機會,因為剛才經濟委員會
正在審查糧食管理法。
今天進行強制執行法的審查,本席則有擬具該法第七十七條等條文的修正案。民事執行處辦
理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時,一年的拍賣大概有 136 萬件,其中涉及不動產的就有 10 萬 5,000 件,
與人民權利重大相關,而強制執行法是地方法院所屬民事執行處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務之程序
法,主要是保障債權人之權益,但往往忽略了拍賣人應有權益之保護。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六十九條,法拍屋之買受人就不動產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但拍賣人有時並非專業人士,使得一般拍賣人極度仰賴執行法院所公告之事項是否詳
盡,以免拍賣事後權益受到損害。我們民意代表的服務處經常收到買方的陳情,他們都是一般
民間人士甚至是家庭主婦,他們說相信政府所賣的東西,但因為資訊公開不完整而買到曾發生
自殺的房屋,甚至還有海砂屋、輻射屋等情形,但是查封人員與保管人都沒有公告這些事項,
法拍屋價金雖然低於其他成屋之市價,但也容易引發租賃權、點交、優先購買權、抵押權、產
權移轉限制等問題。同時,因資訊較不透明化,使得弱勢的拍賣人往往陷入危機。依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
不得記載之事項。」因成屋買賣涉及人民重大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行政院消保處特別定有「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目前法拍屋的記載事項,卻沒有提供完整的
資訊。為平衡保護拍賣人權益,依上述「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案修
正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拍賣時應符合相關規定,希望法務部及司法院能從善如流地給予支持
。
司法院長官昨天有到本席辦公室說明,剛才本席在場時也有再向我們說明,我們可以各退一
步,將比較受關心的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等,直接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32 期 委員會紀錄
列在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事項中,即條文明列化,這樣本席就不用列出具體條文,因為已
全部含括了。既然你們都點頭同意,我們也同意依此列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