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馬航班機上的唯一一位台籍失蹤者,很不幸的剛
好是我助理的姐姐,也不知道她是不是罹難,但看起來是罹難了。在這段過程中,我必須說外
交部有努力,民航局也有幫忙,在此先表達感謝。不過在這個過程中,也確實感覺到弱國無外
交,針對馬來西亞政府和馬航對我們那樣的欺負,我一定要公開的在這裡請你們繼續協助和要
求。
主席:請外交部史次長答復。
史次長亞平:主席、各位委員。是。
趙委員天麟:我們看看他們對待中國大陸和對待我們的差別,可能他們在機上的乘客人數也多,而
我們只有一位,但不論一位或幾百位都是人命。他們對中國大陸乘客的家屬不僅多次舉辦專屬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9 期 委員會紀錄
說明會,連他們入住的酒店,包括往來交通,都全程提供。在這個過程中,他們還是覺得不滿
,所以他們政府召見了馬來西亞駐北京的大使,習近平主席還派特使到馬來西亞去;本來他們
要提供貓熊給馬來西亞,現在也不願意提供了;他們還取消很多中國赴馬來西亞的旅遊團;甚
至本來要增加的航班不僅沒有增加,還把它減少。也就是他們已經做了這麼多,可是還不斷祭
出各式各樣的懲罰,而我們呢?馬總統雖然慢了幾拍,可是他一開始時說要派軍艦去,事實上
也去了,然而隨著新聞過後,我看總統也不再重視這件事了。我知道我們的外館發了好多次電
報,因為我們都有開協調會,不斷請馬來西亞協助,可是馬來西亞完全不理會,這種情況下,
馬來西亞航空公司除了有提供第一趟的飛機給家屬過去之外,後來的統統都不願意再協助。同
時,他們公開了所有對外國的免費電話,卻獨漏台灣,真的把我們視若無睹。現在更妙的是,
馬航不處理了,交給馬華這個政黨處理,他們就是不要跟我們外交部有任何關係、就是不要跟
我們有任何聯繫,我們在他們心目中根本就不是一個國家,他們不願意跟我們政府接洽。可是
馬華這個政黨也沒有跟當事人聯繫,所以現在的狀況是我們唯一一位罹難者家屬是「叫天天不
應,叫地地不靈」,身為台灣人就是悲哀。我剛才已經先感謝外交部,你們也真的是有做事情
,可是現在往往給人的感覺是外交部剩下電報部的功能了,怎麼辦?
史次長亞平:不是這樣,我們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確實有為了這個案件跟馬方相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繫
,關於莊先生對馬方的任何不滿,我們也都在第一時間去表達抗議跟不滿,確實是做了很多聯
繫工作。馬方在整個協調或處理過程中,不只是引起我們的不滿,各國對馬方其實也有很多抱
怨之處。我們當然不能代替馬方講任何話,可是我們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確實全程參與、全程協
助,我們也就莊先生的需求提出要求,當然我們還是希望馬方能善意的回應我們的要求。
趙委員天麟:對,所以即便我站在監督的角度來督促,但我在前面也有感謝你們,因為你們確實有
做,也發了很多電報、表達我們的抗議,但就是沒有效果,他們對我們台灣視若無睹,太可惡
了。我們有沒有其他可以進行的比較強烈態度的表達?否則就是現在這樣了嗎?
史次長亞平:我想委員也很清楚,你剛才提到中國大陸有很多抗議的舉措,不過台灣如果要採取像
剛才中國大陸所採取的抗議措施,事實上有很多是我們做不到的,譬如旅遊團部分,這涉及我
們旅遊團之間的利益,政府也不能去要求。我想我們還是應該持續透過既有的管道來加強交涉
,而且雖然他們在整個處理過程中確實有很多讓各國都不滿意的地方,但並不表示不能持續交
涉,我們很希望能瞭解莊先生目前的任何需求或要求,我們願意持續加強跟馬方溝通。
趙委員天麟:我個人簡單提出一個要求,無論其他國家再怎麼不滿意,我們只是求得一個平等就好
,該開的說明會、該有的聯絡窗口,包括往返交通及住房,都要比照跟每個國家一樣,不能再
對台灣如此視若無睹,這部分請你們一定要加油。
史次長亞平:好,我們會全力交涉。
趙委員天麟:接下來要請教民航局,因為我們也有請你們協助,但很妙的是,外交部說其實民航局
比較有懲罰或施壓的能力,因為你們有航權問題;可是民航局又說這是外交事件,外交部才能
處理,民航局無法處理。今天是還好台灣人只死一個人,是嗎?如果台灣人在這架飛機上有一
百人,我看這一百個冤魂只好很遺憾自己是中華民國國民了。今天專案報告的主題是有關國人
到國外去打工,剛才邱志偉委員說到雙重待遇,就是因為我們的國家硬不起來,所以才會讓人
家欺負到這種程度。民航局可以有什麼作為嗎?馬航現在索性都不聯絡了,當作飛機上沒有死
掉一個台灣人,你們也當作沒關係,繼續歡迎馬航來台灣,你們不能對他們有任何處置嗎?
主席(劉委員建國):請交通部民航局方副局長答復。
方副局長志文: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從我們一開始知道這個不幸消息之後,就立即聯絡馬航臺北
分公司,請他們跟家屬聯繫。在整個過程中,我們也協助很多次,我們正式跟馬來西亞駐臺北
分公司要求必須有一個聯繫窗口,現在他們派了兩位當作窗口;我們也希望他們能公平對待,
不只是對台灣人,甚至對其他國家旅客都要公平對待;還希望他們每天將馬來西亞那邊的最新
進度都讓家屬瞭解,這是我們目前做的。另外,我們也會跟家屬持續溝通、協調,假如家屬還
有其他的要求或訴求,我們可以轉給馬來西亞臺北分公司,讓他們向總部報告。
趙委員天麟:你看,最新的進度你們就沒有掌握到,他們的窗口已經不存在了,現在就是交給馬華
這個政黨,認為反正你們都是華人。
方副局長志文:我們的窗口是指馬來西亞臺北分公司的窗口。
趙委員天麟:就是馬航臺北辦公室。
方副局長志文:對,我們中午時還有聯繫,這個窗口還是持續維持在,會後我們會再做 double
check。
趙委員天麟:他們現在對家屬的態度就是認為這件事全權授權給馬華這個政黨處理,他們公司不管
了,但可能是因為今天我們準備要質詢這件事,你們向他們去詢問,所以這個窗口馬上又浮現
,這就代表你們有影響力。我的意思是說,你們就是要讓馬航知道,即便飛機上只有一個台灣
人,都不可以這樣馬虎;我也希望你的態度不是馬虎的態度,這件事已經不是一個新聞事件,
因為熱頭已經過去了,但是這件事情還沒有落幕,這是一件嚴肅的事。我必須說,不幸的是那
位罹難者是我助理的家人,但幸運的是還好那是立法委員助理的家人,這件事還有人持續在關
注。所以今天我在這裡要求的是,不容讓這件事成為一個案例,在全球化的時代,以後這種公
安事件、飛安事件會持續發生,台灣是一個不可以讓國外航空公司因為我們外交的弱勢而把我
們看扁的國家,我們有這樣的共識嗎?
方副局長志文:其實我們對旅客的協助不會因為他是什麼樣的身分而有不同處置,這件事我們會持
續要求馬來西亞臺北分公司與家屬溝通、聯繫,並持續要求他們回應。
趙委員天麟:剛才我也跟次長說,我們所有的待遇,包括前往飛機的協助、當地住房的協助、說明
會的協助、資訊的協助、免費電話的協助,現在統統都沒有了,而其他國家是持續在進行,所
以我剛剛才會很沈痛的說他們對我們視若無睹,把我們看扁了。從你的應答中,我沒有感覺到
你對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我不知道這是不是你應答的特色,你讓人感覺到是如此愉悅的來看待
我跟你講的一件這麼沈痛的事,我必須告訴你,我會讓你感覺到非常沈痛。民航局的這種態度
我完全無法接受,你知道嗎?在外交部分,我剛才也對次長有所要求,可是我想讓副局長知道
,你們是我們現在唯一能對馬航發揮影響力的單位,這件事千萬不要放棄。
方副局長志文:瞭解。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9 期 委員會紀錄
趙委員天麟:說實在的,我助理的家人過世就過世了,身為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我現在要求的是我
們不能在這裡留下這樣不好的案例,當其他國家隨時有不幸發生時,不能讓我們受到委屈,這
樣可以嗎?
方副局長志文:瞭解。
趙委員天麟:好,謝謝。
方副局長志文: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呂委員學樟、賴委員振昌、邱委員文彥、簡委員東明、管委員碧玲、楊委
員應雄、羅委員淑蕾、高委員金素梅、葉委員津鈴、呂委員玉玲、陳委員怡潔、廖委員國棟、
楊委員瓊瓔、王委員惠美、潘委員孟安、楊委員玉欣、鄭委員天財、陳委員歐珀、蕭委員美琴
及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
詢答結束。現在進行本院委員潘孟安等 18 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進行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受領各種保險給付、津貼及領取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給付、津貼之用。
主席:本席等針對本條提出一個修正動議。請宣讀。
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
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動 議 條 文 潘 委 員 孟 安 提 案 之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受領各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
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
與、抵銷、扣押與供擔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
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
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
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
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
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
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說明:
種保險給付、津貼及領取之
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
押與供擔保。
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
付、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
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
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
入給付、津貼之用。
一、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給付分為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及眷屬保險費補助;各項給付設計皆
係出於被保險人失業、鼓勵再度就業、接受職業訓練、獲准育嬰假時,扶助穩定經濟生活之目
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雖規定,請領給付或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之標的」,但實務上卻有被保險人受領之各項給付或津貼,經主管機關核給匯入金融行庫帳戶
後,逕遭債權人聲請扣押之情事,致被保險人更陷經濟困境,明顯違背立法目的,屬立法疏失
。故提出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明定已受領之各項給付或津貼亦不得讓與、抵銷、扣押
或供擔保,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
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給付、津貼之用,以落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主席:我剛才跟潘委員溝通過,也跟勞動部溝通過,第二十二條就照這個修正動議通過,請問各位
,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做如下宣告:「有關『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
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關於審查本院委員楊麗環等 18 人擬具「家事勞工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淑芬等 24 人擬
具「家事服務法草案」等 2 案,未審竣部分另擇期繼續審查。
委員潘維剛、楊玉欣、王惠美、林淑芬及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
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
所定。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近年來國人赴海外工作的人數逐年成長,主要是因為度假打工的風氣在世界各國十分風行,
許多國家為了讓本身國家的青年能夠開拓國際視野有更多的人生經驗因此紛紛開放了度假打工
,我國目前也與六個國家簽署度假打工協議,並且目前出國度假打工人數最多的國家是澳洲,
估計有三萬人以上在澳洲打工度假。
國人赴海外工作的情況,除了度假打工的情形外,當然還有許多接受公司外派或是高薪應聘
至海外的情形,例如現在許多國人都到澳門的娛樂場工作或是外籍航空公司招考的情況,一般
正職赴海外工作的情況,通常都是在固定的福利下並經過詳細的思考才會接受應聘,因此這方
面的工作較不用為政府所擔心,政府所需要確認的是這些在台協助外商招聘的公司是否有經過
合法登記,以確保國人因國外資訊難以確定而受到詐騙的情況。
本席認為赴海外工作目前發生狀況最多的就是工作不穩定的情況,然而這個情況本身就是青
年朋友應該要事前有心理準備,因為度假打工就是打工的性質,因此出發前往該國家前必須要
準備相關的應急措施,政府也應該要多加宣導此一概念,避免青年朋友赴海外發生無所適從的
情況,並且政府要協助海外青年朋友建立相關互相聯繫的管道,使得民間狀況政府能夠第一手
掌握協助,期盼我國赴海外度假打工的國家能夠越來越多,讓我國青年的人生閱歷能夠越來越
豐富。
楊委員玉欣書面質詢: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9 期 委員會紀錄
一、關於家事服務法的討論已經超過十年,為何迄今仍只有楊麗環委員跟林淑芬委員提出的
兩個版本,卻不見行政院的版本?之前美國國務院公布 2013 年全球人權報告,特別點出我國外
籍勞工人權保障的問題,勞動部也允諾提出「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而為了因應未來的高齡
社會,政府一直在推動長照十年計畫、長照服務法還有以後的長照保險法,其中居家照顧就跟
家事服務息息相關,為何配套的法制還沒有辦法建構出來?
二、關於外籍看護的工資問題,由於家庭類外勞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目前外籍看護每
個月薪資只有 15,840 元而非基本工資。各版本重點之一在於賦予外籍看護基本工資的保障,再
加上工時與加班費的設計。然而,由於雇主很多都是身心障礙的弱勢族群,不但很難找到工作
、收入較少、額外的必要支出(例如醫藥費、輔具等)又多,處境其實更加弱勢。對這些家庭
而言,只要聘僱照顧人力的工資越高,家庭照顧的成本就會跟著提高。一旦無法負擔聘僱外籍
看護的費用,家庭成員就必須辭去自己在外面的工作,或是選擇把家人送進機構照顧。對被照
顧者、家人甚至對於國家的產業發展都造成很大的影響。因此,請問外籍看護的薪資與本國勞
工基本薪資,有無可能在兼顧雙方權益的前提下(例如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或其他配套機制)
,予以脫勾處理?假設立法通過,基本工資加上鉅額的加班費,試問弱勢的身心障礙家庭該如
何負荷如此龐大的經濟壓力?勞動部有何具體因應措施?
三、承上,因為家事服務性質上的特殊,由雇主提供膳宿是普遍存在的情形。如果在雙方都
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勞雇雙方約定作為工資給付的一部分,只要這個數字可以合理評價雇主的
支出,又能夠讓外籍看護覺得不吃虧,或許能夠取得平衡。因此,請問膳宿費用能否透過實物
給付的方式,當作薪資的一部分?
四、再者,因為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只能從事許可的工作,例如看護只能從事照顧失能
者的工作,不能額外從事家務勞動的工作,否則會被處以罰鍰。如此僵化的規定完全無視被照
顧者的家庭功能角色,例如被照顧者雖然需要支持人力滿足日常生活需求,有時候也想善盡為
人子女、配偶或父母的家庭責任,法律卻硬性規定看護不能為其提供其他服務內容,顯不合理
。既然家事服務法的精神在於訂定基本的法律架構,讓勞雇雙方可以在這個架構下約定契約內
容,未來是否考慮在這個精神下讓勞雇雙方能夠自行約定工作內容,而非「看護/幫傭」僵化
的二分法?
五、最後,關於外籍看護的工時、休假與喘息服務的問題,因為家庭看護屬於間歇性工作型
態,與一般工作不同,很難認定工作時間的長短。如果硬性規定連續工作的時段,將完全不符
合失能者照顧的需求。例如,失能者如果在夜間想要如廁或咳痰,難道看護能夠以不是他的工
作時間為由拒絕提供服務?或者雇主必須為此另外支付加班費?如果依照草案加班每小時必須
加給 1/2,對雇主(尤其是弱勢的身心障礙家庭)是非常沈重的負擔。另外,保障外籍看護放假
休息的權利,雖然符合人權保障的意旨,但是在政府提供的各項喘息服務尚未到位的情況下(
尤其已聘僱外籍看護者不得申請喘息服務),將使得失能者必須面臨照顧的空窗期。為避免弱
弱相殘、顧此失彼的情形發生,對於家事服務勞工與弱勢雇主之間應如何取得平衡,請問勞動
部有何具體規劃?
六、以上問題,建請勞動部於一週內書面回覆。
王委員惠美書面質詢:
說明:
一、國人赴海外工作概況
面對全球化、自由化的發展趨勢,國與國的界線越來越模糊,人才流動不再受限於國境疆界
,各國因背景與國情不同,看待國人至海外就業的態度及政策也會有所差異。國人到海外就業
,就積極面來看,可擴展國際視野培訓國人與國際接軌之能力,同時也是延伸本國在海外的觸
角及影響力;但從近來各國爭搶人才的情形,伴隨著面臨人才流失而影響國內經濟發展之隱憂
。
我國國人到海外工作之態樣多元且目的各異,除有部分國人係透過本部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仲介至海外就業,亦有以度假打工(目前已與澳洲、紐西蘭、日本、韓國、加拿大、英國
、愛爾蘭、德國、比利時、匈牙利及斯洛伐克等 11 國簽訂協議)、國際體驗學習、遊學提供勞
務換取膳宿等方式至海外就業,分涉外交部、教育部業管。
經查 102 年勞動部許可之仲介公司有從事仲介本國人至海外工作之仲介公司計有 16 家,仲介
公司依規定自行陳報之求職求才狀況季報表統計仲介國人至海外就業數據,其中 102 年度求職
人數有 28,990 人(次),求才人數有 13,379 人(次),推介就業人數為 1,376 人(次)。
二、國內勞動法令與海外工作資訊
(一)國內勞動法令規定
勞動基準法係國內法,本國境內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僱用之勞工,皆應遵守勞動法令。因此,
本國勞工赴海外工作時,如其係與本國企業於本國境內簽訂勞動契約後,再派往海外時,其勞
動權益、勞動條件,仍受上開法律之保障。惟國人如係赴海外與境外事業單位成立勞動契約並
約定於該地提供勞務者,則有關勞動權益、勞動條件,應以該地勞動法律及契約內容為適用之
準據。
又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在僱傭關係前提下,雇主應為所僱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依勞工
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經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參加勞保。爰勞工如經
雇主派赴海外提供服務,與國內事業單位仍具僱傭關係者,得由原單位繼續辦理加保;其勞保
年資均予併計,並依規定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以保障其老年經濟生活。另勞工如已受僱國外公
司,並依規定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其於年滿 65 歲時,得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併計勞保年資滿 15 年者,亦得請領勞保年資之老年年金給付。
(二)海外工作相關資訊
(1)赴大陸地區工作權益
勞動部於 102 年度辦理兩岸經濟協議簽訂後國人赴大陸工作權益保障之研究、編印「大陸地
區勞動法令及實務案例參考手冊」及建置網站,期讓國人瞭解在大陸工作之勞動權益及注意事
項,瞭解兩岸相關的勞動法律差異,維護國人赴大陸就業之權益。
(2)其他海外地區
為因應國人海外就業日漸普遍,基於維護其勞動權益及海外緊急事件之處理,勞動部已於 102
年於全國就業 e 網設置「國人至海外就業資訊網頁」,提供如下資訊,以為出國前參考準備。
(i)相關國際勞動資訊
蒐集美國、日本、韓國、澳洲及紐西蘭之勞動環境及勞動法令,包含勞工保障規定、工會制
度、勞工素質、最低工資、薪資及相關津貼、勞工保險、退休規定、休假與請假、女工及童工
等規定。
(ii)外交部青年度假打工及教育部國際體驗學習網站勞動部為使青年出國打工度假前對打工
國家之勞動法令能有初步瞭解,以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提供相關資訊介紹與我國簽訂打工度
假協議國家之勞動法令,供準備出國打工度假之青年朋友參考。
(iii)合法許可仲介機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冊
運用合法許可仲介機構名冊,以協助青年使用合法求職管道,保障其自身之權益。
(iv)外交部海外緊急聯絡資訊
提供外交部海外緊急聯絡資訊,以供海外緊急求救之需。
三、2012 年國內首份針對青年國外打工度假之問卷分析康文文教基金會在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布一項「台灣青年從事國外打工度假之動機與體驗」之調查,其結果顯示台灣青年出國打工
度假平均年齡是 26.3 歲,是世界各國中打工度假年紀最大的,與國際青年出國打工度假平均年
齡的 24.3 歲,晚了 2 年。
主要影響成行的阻力是預算不足、家長反對、勇氣不足等因素。
然而目前對於出國打工度假並未限制學歷,從此份調查中可以看出,台灣出國打工度假者的
學歷,高中及高中以學歷只有 6.6%,專科 6.6%,大學及大學以上 86.7%。與世界各國打工度假
青年的大學以下學歷者佔 46%,也顯示出台灣的高學歷青年赴海外打工度假的比例高於世界各
國的平均值,這也反映出台灣現階段的就業環境與薪資結構的問題。
四、結構性失業問題,低薪引起海外求職潮!
最近幾年我國的青年人失業愈來愈高,尤其到了六、七月份的大學畢業潮,這種「結構性」
的失業,年輕人對於未來更是徬徨;我想日前學運的學子們對於服貿爭議的質疑,也透露出了
年輕人對於就業的擔憂。財經週刊最新調查,有 6 成 4 的年輕人對台灣工作環境沒信心,認為
不會好轉還會更壞,因此將近 5 成的人想要出走海外,但專家認為,這不僅僅是薪水問題,而
是台灣產業轉型的速度得加強,年輕人憂慮,想要海外視野,但紛紛出走,社會結構出現警訊
。
台灣的工作環境與整體薪資結構偏弱,從喊出大學畢業起薪 22K,就可得知台灣年輕世代的低
薪情形已趨普遍。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數據顯示,2014 年實質經常性薪資只有 3 萬 6,740
元,還不如 1999 年水準,實質薪資倒退 15 年。然而 2014 年 2 月失業率為 4.09%,其中 15 歲至
24 歲族群失業率高達 12.89%,是所有族群最高,每 7 個人就有 1 人失業。不僅點出「畢業即失
業」的隱憂,若再算進 25 歲至 29 歲族群,青年世代的失業人口數竟佔了總失業人口近 5 成。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9 期 委員會紀錄
不僅失業率高,即使找到工作,也常落入「青貧族」,主計總處截至 2013 年 5 月統計顯示,
20 歲至 24 歲就業人口中,逾 76%月薪未達 3 萬元。25 歲至 29 歲的族群面臨社會上更大的壓力
,也仍有逾 5 成每個月領不到 3 萬元。這樣的經濟困境自然成為青年出走的主因。據人力銀行
統計,2012 年 12 月與 2008 年同期相比,刊在人力銀行的海外工作職缺,直線上升。其中尤以
中港澳工作數最多,自 6,135 個職缺,增加至 9,794 個。印尼、泰國、菲律賓、 馬來西亞、越
南組成的東協五國,又以印尼為首,職缺自 22 個增加至 174 個,漲幅近 8 倍最為驚人。而分析
工作內容,近 7 年來皆以國外業務需求居冠,生產管理人才居次。
因此青年面對高失業率、實質薪資下降,台灣產業競爭力及轉型速度情況不佳的情況下,對
於一個有競爭力的年輕人,確實會產生焦慮,因此萌生「出走海外」的念頭,而海外工作成為
另一個就業的選擇。
問題一:青年勞動力出走;高階人才流失,臺灣成為高階人力的淨輸出國,直接衝擊我國勞
動市場。
現在高學歷、高失業率的情況嚴重,導致許多年輕人選擇到海外打工度假,其中又以到澳洲
為多數。而目前澳洲的工作薪資最高日薪相當於新台幣 9,000 元。若以最低基本時薪計算,澳洲
最低基本時薪 16 澳元,等同新台幣約 470 元,反觀台灣,最低的基本時薪是 115 元,相距甚大
,也造成了我國年輕勞動人口的流失相當嚴重,直接衝擊我國勞動市場的供需平衡。
而高階人才出走也是一大問題,我國薪資結構呈現停滯甚至下降,以致人才出走問題嚴重,
加上我國招募海外人才之政策保守,攬才不易,造成專業人才只出不進,已逐漸成為高階人力
的淨輸出國,若人力流失問題不改善,台灣經濟成長勢必受到影響,甚至動搖國本,不可輕忽
。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統計資料,截至 102 年底,持居留簽證在我國的外籍人士總計達
59 萬 2 千餘人,當中以提供基層勞務工作之「外籍勞工」人數居冠,總人數高達 48 萬 9 千餘人
,比率高達 8 成以上,反觀我國每年自台灣流出的人口則約 2 至 3 萬,其中白領階級佔絕大多
數,甚至在國內有 50%以上的上班族,考慮出國工作,可見台灣高階人才流失問題嚴重。
目前世界各國都極力爭取高階專業人才,好的人才勢必往待遇及條件優渥的地方移動,當他
國都祭出高薪、最佳條件來吸引人才時,我國政府卻在故步自封,參考外在條件與我國相似新
加坡,在施政重點中強調引進移民的重要,提到小國寡民的國家應該栽培本地人才,也必須選
擇性引進移民、延攬人才,才是強國興邦的最好策略。而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在 2014 天 下論
壇對台灣人才議題發表專題演講中也提到:「台灣人才問題需要改善,除了制度與觀念的改變
,還必須引進外國人才、引進企業所需的人才,而不是光引進外勞。」另外,國家還要培育自
己的關鍵人才,並且建立儲才機制,讓各種專業人才願意留在台灣,才是面對高度競爭市場的
最佳策略。台灣優質人才外移,將直接衝擊我國勞動力,進而影響產業發展。政府應正視國內
人才流失問題並儘速提出解決對策,效法他國廣納人才,研擬放寬外籍人才限制,並從根本改
善我國薪資結構問題,制定全面育才、留才、人才回流及攬才的因應政策。
請教勞動部長:
(一)如何解決目前青年高失業率問題?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9 期 委員會紀錄
(二)青年或國人赴海外工作,對於解決目前失業率過高的問題,有沒有實質的助益?部長對
國人赴海外工作的態度是甚麼?
(三)針對年輕人赴海外打工度假,甚至高階人才赴海外工作,導致人才流失的問題,目前政
府有什麼樣的措施來因應上述的困境?
(四)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提到:「台灣人才問題需要改善,必須引進外國人才、引進企業所
需的人才,而不是光引進外勞。」對於這段話部長的看法為何?我國對於外籍高階專業人員延
攬的政策為何?能否鬆綁外籍高階專業人員延攬辦法?
(五)改善我國薪資結構問題,創造待遇優渥,條件佳的就業環境,進而制定全面育才、留才
、人才回流及攬才的因應政策,才是解決我國人才流失問題的根本之道
問題二:產學失衡的結構性失業問題,使青年不得不遠附他國從事第一級產業。
勞動力發展署 2014 年 3 月 24 日表示,2 月份國內職場求供倍數為 2.23 倍,也就是每一位求
職者有 2.23 個工作機會, 就此數據來看,國內就業機會並不少,但 15-24 歲青年失業率卻快速
攀升,高達 12.89%,是所有族群最高,從這兩個數據可以看出:求才者找不到適用的人;求職
者也者不到合適的工作,這就是綜合產業結構、人力資源以及教育政策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產學失衡結構性」失業問題。
過去報章雜誌報導來自台灣清華大學經濟系畢業的大學生卻遠赴澳洲從事屠夫的工作,這讓
許多人都在思考,究竟台灣是出了什麼問題,為何國立清華大學每年領取如此高額的教育補助
,卻無法培養出符合企業期待的人才,為何台灣人才能寧可遠赴異國也不願意在台灣工作?其
實重點並不在於「名校畢業生淪澳洲苦勞」這句話上,重點在於台灣的教育出了什麼問題,為
什麼台灣企業留不住社會新鮮人?
事實上,台灣大多數勞工族群絕非不願意從事 3K 產業或夜班工作,關鍵在於薪資,像澳洲是
極度缺乏藍領勞工的國家,工作職缺不乏農林漁牧礦業、製造業相關,工作內容絕不比 3K 產業
輕鬆,台灣年輕人肯遙遠移居到澳洲,從事與自己所學全不相同的工作,卻不肯留在國內從事
性質相似的工作,或根本找不到適合的工作,意味著台灣年輕族群並不滿意台灣的工作環境,
不滿意薪資待遇,大學畢業生在台灣拿不到 30K,到澳洲卻至少 60、70K 以上,台灣資方企業
所開出的薪資條件,遠遠低於紐澳等國打工的薪資,年輕人付出的勞力、努力後的所得,在台
灣遠低於這些國家,這才是年輕人一直外移、部分勞動力不願意投入職場,造成台灣產業缺人
才缺工,但國內依然保持高失業率的主因之一。
以南韓為例,政府輔導在國內找不到工作的年輕人,給他們一些訓練,然後積極地輔導他們
到海外的韓資企業,或者其他的外資企業去工作。所以現在教育部、政府與企業所要解決的問
題是增加產學合作的強度且企業也應提供合理的薪水來培育符合社會及企業專長人才的機會。
請教教育部:
(一)台灣的教育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企業留不住社會新鮮人?
(二)台灣的高等教育所培植出的高學歷人才卻無法學以致用,而目前的就業環境也無法讓這
批高學歷人才能夠發揮所長,以至於使他們出走海外,也浪費了我國高等教育的資源,請問這
種現象我們政府注意到了嗎?
(三)教育部要加強大學教育、技職體系與產業結合,透過產、官、學、研及求職者通力合作
,讓青年畢業生可以快速進入職場,改善青年就業問題。
問題三:海外工作的權益保障問題
日前也發生許多國人到國外工作卻遭受雇主不公平待遇之情事,引起新聞傳媒爭相報導,而
受害的朋友也紛紛向民代陳情。
海外工作無論是經由國內代辦、當地仲介、抵達當地的租屋、租車、辦手機等…,都有契約
簽訂,因此工作契約或買賣合約相關疑慮問題也層出不窮。根據統計臺灣人請求外交部急難救
助案件不外乎為醫療、交通意外、勞資糾紛、刑事責任等法律諮詢,因此外館如何在海外國人
發生問題的第一時間提供最直接、洽當的協助,也是外交部的重要職責。
此外,現今企業集團因應全球化營運需要,常於國外設廠或另成立海外公司,而有調派或招
募員工之情事。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勞工係與原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海外公司另訂勞動
契約,則勞動契約之主體(雇主)已然變更為海外公司,勞工於海外工作,其勞雇關係存在於
海外公司,相關勞動權益,如工作年資是否併計、離職金相關規定等,均應與新雇主簽訂書面
契約為宜,倘在國外或於大陸服務期間發生勞資爭議,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台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國內法域所不及之事實,那派往海外之勞動條件及適用法規為何?
若勞工遇到相關勞務糾紛(如年資計算、福利、退職),主管機關將如何協助?
請教外交部:
(一)許多國人在海外遇到困難第一時間是向民代請求協助,而非前往外館諮詢,是否外交部
於相關急難救助政策及地點宣導不足?
(二)若國人在國外對任何工作契約或買賣合約有所疑慮甚至是出現糾紛、觸犯當地法律時,
外館是否能給予有效的法律協助?
(三)若勞動契約之主體(雇主)已然變更為海外公司,倘在國外或於大陸服務期間發生勞資
爭議,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國內法域所不及之事
實,那派往海外之勞動條件及適用法規為何?若勞工遇到相關勞務糾紛(如年資計算、福利、
退職),主管機關將如何協助?
林委員淑芬書面質詢:
隨著經濟全球化,勞工跨國移動日趨普遍,台灣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先是無法確保來台
工作的移工免於剝削勞力、人口販賣的情形;其次,是無法掌握國人出國工作的精確數字,甚
至於在所謂“台勞輸出“過程中缺乏國家角色。秉除青年學子遊學渡假打工的情形,目前坊間
已出現,跨國人力仲介公司直接到學校辦理招募人才座談,”鼓勵“社會新鮮人出國闖一闖,
這意味著台灣勞動力市場,不僅仰賴外籍勞工,同時也面臨基層人力外流。勞動部的報告同時
也點出(p.1),國人赴海外就業的趨勢將會造台灣經濟發展的隱憂,但是隱憂部分的檢討與改
善措施,在這次報告中並未看到。
政院版家事服務法何時提出?
依據勞動部統計,台灣引進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已逼近五十萬人,其中社福外籍勞工合
計 21 萬,從事看護工作的外籍勞工則多達 20 萬 8538 人。人數高達 20 多萬人、為台灣社會承
擔了 20 多年家庭照護工作的「家務移工」,除了工時沒有法令保障外,其薪資自 1997 年以來
便停滯在 15840。相對於基本工資的微幅調漲,17 年來家務移工的薪資一點都沒變!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按產業分
單位:人
101 年底
102 年底
103 年底(2 月)
103 年 1 月底
103 年 2 月底
總 計 產業外籍勞工合計 社福外籍勞工合計 看護工 家庭幫傭
2,164
445,579
489,134
2,134
2,118
492,444
488,736
2,156
2,118
492,444
馬政府在 2009 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通稱
兩公約);去年(2011)立法院也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
,保障婦女就業免於性別歧視,但近年種種的新聞顯示台灣法律即便通過兩公約及 CEDAW,仍
242,885
278,919
281,788
278,150
281,788
202,694
210,215
210,656
210,586
210,656
200,530
208,081
208,538
208,430
208,538
然無法確實保障移工的工時、休假等基本權利。其中,美國人權報告更指出在台灣的家庭看護
工、家庭幫傭工雖然適用就業服務法,但是卻不適用最低基本工資,也沒有規範每日工作時數
、每週工時及休息時間,長期剝削家事勞工。
2008 年時任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研議家務工納入勞基法,2009 年勞委會的政策轉彎,家務工不
納入勞基法,承諾提出專法。2011 年 6 月 17 日聯合國 ILO 通過家務工國際公約,明訂家務工作
的勞動條件應比照一般工人,且每七天應有連續 24 小時的休假時間。移工聯將帶著萬人連署書
,公開要求勞委會撤回形同家奴制的家保法,儘速訂立符合國際公約的保護法。至今,政府卻
只提出將現行奴工制度合法化的家事服務勞工保障法。
台灣自 1992 年引進家務移工至今,人數已達 20 萬,且都是女性;從 2003 年推動《家服法》
以來,這些 20 萬家務移工依舊處在薪水低、工時長的勞動條件中,還要恐懼虐待、性侵等事件
。
家事服務法立法的困難,政府常把弱勢雇主當成擋箭牌,用雇主來綁架移工的權益,造成弱
弱相逼的困境。總說,最大的問題則是來自許多雇主擔心「如果讓看護工休假,病人該怎麼辦
?」然而,從 2008 年到現在 2014 年,政府卻沒有針對這些問題提出解決。
◎推動家事服務法推動歷程
時 間 事
200304 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成立
200312 發動重視移工貢獻移工大遊行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9 期 委員會紀錄
200410 工人版《家事服務法》首次送立法院勞委會主委陳菊表態不支持
200512 發動反奴工移工大遊行
200612 連署支持工人版家服法
200706 抗議家務工與基本薪資脫鉤
200712 我要休假移工大遊行
200806 家服法第二次送入立法院
200808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研議家務工納入勞基法
200907 勞委會政策逆轉;家務工不納入勞基法,承諾提出專法
200912 還沒休假移工大遊行;二次以家務工權益為主題
201103 勞委會提出《家事服務勞工保障法》移工聯批把現行奴工制度合法化
201106 家保法遭行政院退回
201112 血拼休假移工大遊行,三度訴求家務工權益
201203 家服法第三次送進立法院
為什麼台灣勞工要出走?
勞工:再國內頂多 22k,出國工作搏得是一個機會。
依據新加坡聯合早報於今年一月以三分之二的篇幅報導,「看見台灣生力軍」,提到,「幾
年前 22K 政策造成台灣薪資普遍降低,在畢業新鮮人將目光放在海外,努力打破 22K 困局的同
時,一些新加坡的業主肯定台灣員工的素質,決定來台招募,新加坡已成為台灣年輕人繼澳洲
之外青睞的國家,台灣新生代已在新加坡發光。」。
2012 年畢業自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戲劇系,服完兵役後大學生,2013 年 8 月間在網上看到來新
當行銷人員的招聘廣告,決定申請。不到三個月就來到新加坡,開始他第一份全職工作。
學生說,目前很多臺灣大學生陷入“22K 魔咒”,起薪大都在(新臺幣)2 萬 2,000 元(約
930 新元)左右;相比之下,在新加坡從事服務行業,加上加班費、傭金等,收入可達 1600 新
元。“扣除房租和生活等等費用,我(每月)應可存 800 新元。在臺灣工作,住在家裡無須交
房租,生活費較低,(每月)可存 1 萬 5,000 元(約 630 新元)。相對來說,在新加坡能掙的錢
還是多一點兒。”
顯然,低薪讓年輕人出走。但是,勞動部的報告卻沒有看到這層問題。報告的內容卻指出「
人到海外就業,就積極面來看,可擴展國際視野培訓國人與國際接軌之能力,同時也是延伸本
國在海外的觸角及影響力」。
政府無法掌握台勞輸出趨勢,只有他國法令宣導?!
一、台勞輸出的國家角色?
1.沒有官方精確數據
到底一年台灣人到海外就業的情形有多少?依據勞動部的報告,數據以政府許可仲介公司有
從事仲介台灣人到海外工作,自行陳報求職求才狀況季報表統計,102 年度求職人數有 2 萬
8,990 人次,求才人數有 1 萬 3,379 人次,推估就業人數 1376 人次。相較於仲介公司提供給媒體
的人數,顯然是低估。
依據天下雜誌報導,引述台星仲介業的估算,光新加坡的就業潮,2011 年約 3-400 人,2012
年已有上千人,到 2013 年已超 4,000 人。而這樣報導的數據,看在國際人力公司的主管眼裡,
卻是相當保守的統計。足見,官方所掌握的數據與現實的落差更大,根本是沒有掌握台灣勞動
力輸出實際情形。依據天下雜誌的報導,勞動部對此事一無所悉,(接受天下訪談的勞動部官
員前職訓局局長林三貴說,「我們必須坦白,台灣對於出去海外就業的精確人數,至今仍沒有
(統計)」,第 541 期:第 124 頁)。
2.政府僅提供勞動法令文宣,發生勞資糾紛時,政府角色協助是零。
依據勞動部的報告指出,政府在保障台勞權益部分,著手規劃搜集國人到海外工作的資訊,
當地的法規,並邀請仲介、學者召開座談會,擴充國人赴海外就業工作咨詢網站內容。顯然,
如果今天立法院沒有安排專案報告,勞動部仍無視於國人到海外工作趨勢。
二、台勞輸出形態不再只是遊學渡假打工
前幾年國內還在討論青年學子到澳洲留學打工的情形,去年已出現人力仲介公司直接到校園
裡向即將畢業的大四生招手,招募人才到新加坡去工作。像是科大的幼保系、觀光餐飲科等等
,新加坡業者透過人力仲介公司來台招募。吳鳳科技大學幼保系主任向媒體指出,短短兩個月
,系上就收到五家人力仲介公司主動聯繫,希望可以到系上辦說明會。國內過往從事引進菲籍
、越南及印尼的外勞人力仲介公司,也紛紛踏進輸出台灣勞工到海外的新商機。
吸引青年學子的賣點,仲介公司標榜與在台灣相同的工時,在新加坡可以獲得相對高的待遇
,薪資為新加坡兩千元以上,相當於新台幣四萬八千元以上的薪水。同樣都是從事幼保、或餐
飲服務業,在台灣的薪資可能卻只有 22K。過去新加坡來台招募以酒店、餐飲業、機場地勤、免
稅商店或精品店為主,目前的新趨勢是來台招攬幼教老師。
三、勞工不分國籍,在資本家凡事將本求利的邏輯下,皆面臨相同的困境。
這些年輕人到新加坡的工作,雖然薪資比台灣高,但是對新加坡企業而言,聘請台灣勞工的
工資相對便宜。出國工作年輕人,領著看似高薪,卻礙於新加坡高額物價,只能省吃儉用的過
日子,幾個人住在 4 坪大的空間。然而,這些青年出國工作的勞動條件,卻欠缺國家把關角色
,勞動部難道不用探究青年寧願選擇出國工作,也不願意留在台灣?顯然國內勞動力發展的趨
勢,已呈現因高階白領人才整體平均薪資過低延攬不到國外人才,同時又因為國內薪資成長停
滯 15 年,導致青年人決定出國找機會,卻面臨相較於國內高薪卻是惡質勞動環境。
能否改善國內一味降低勞動成本的政策?
一、勞動部應力促調高基本工資至 22k
曾任勞委會主委的王如玄律師,接受天下雜誌專訪時反問,台灣的產業發展政策是否只追求
降低企業的勞動成本?同樣的問題,請教潘部長,你怎麼看?勞動部是否能檢視國內降低勞動
成本的政策,像是應調高基本工資至可以養活家庭的門檻?
以美國為例,已有 600 位經濟學家聯署,呼籲美國政府應三年內依物價指數分段調漲基本工
資,背後的論述基礎,在於調漲基本工資將帶動勞工擴大消費,市場消費需求的刺激,可帶動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9 期 委員會紀錄
企業增加聘僱,創造更多的成長。
但是,台灣政府卻是反其道而行,不僅設下條件凍漲基本工資,利用二元化的勞動政策,本
勞與外勞的差異,減輕企業僱用外勞的成本負擔。這卻也造成不利於本勞的勞動環境,有更便
宜的勞動力可使用,企業主怎麼可能有願意負擔更多的成本聘僱勞工?
二、未來只要涉及經濟貿易談判,勞動部應主張增設勞動專章,確保勞工權益。
台紐經濟合作協議,訂定勞工專章,將國際勞工組織強調勞動基本價值入法,以確保兩國在
經濟合作事項上對勞工權益有對等的保障。試問部長,是否支持未來服貿協議談判增訂勞工專
章?(包含兩岸服貿協議)
台紐經濟合作協議內容
協議中擬定勞工專章,章名為貿易與勞工(合計 5 條內容,包含宗旨、主要承諾、制度安排
”聯絡店、締約方會議、公眾參與機制”、合作、諮商)。
→主要承諾事項包含,締約方在其法律、規章、政策與措施中應尊重、促進並承認國際認可
之基本勞動原則與權利,像是結社自由及有效認可集體協商權利;消除一切形式強迫破或強制
勞動;有效廢除童工;消除就業歧視。
→制度安排部分,強調雙方資深勞動官員或雙方認為合適的人員組成後,在協定生效日起一
年之內,雙方決定何時召開,會議功能涉及建立、監督、評價地約雙方同意之合作活動,以及
雙方關心或關注勞動事件的對話論壇等等;甚至於納入公眾參與機制,要求締約雙方得提供國
內利害關係人機會,提交關於勞工專章意見或建議,以及雙方應向公眾公開準備工作報告內容
。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1.部長,摩斯漢堡桃園市經國店將消毒用酒精瓶放在燒烤爐旁被高溫引燃,員工歐陽淑芬救
火時遭波及灼傷,摩斯一開始還表揚女兒英勇救火,事後卻在勞保出險單的職災發生原因,將
火災原因歸咎給歐陽淑芬,請問部長,摩斯處理是否有當,此事故是否屬於職災事件?
2.請問部長,如果是屬於職災事件,摩斯是否須給付醫療費用,而且在歐陽淑芬傷癒前,都
屬請假狀態,摩斯須給薪且不得藉此解雇,是不是?
3.請問部長,勞動部是否能督導桃園縣勞工局,為歐陽淑芬處理後續醫療問題,並協助處理
賠償事宜,以及追查摩斯是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虞?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5 時 4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