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吳次長,台灣有沒有因為出面作證結果被害這

方面的紀錄?

主席:請司法院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這方面的紀錄。









許委員添財:這方面的紀錄,你是否了解?

吳次長陳鐶:對,事實上,我們經常看到有媒體報導,有些證人出面作證,去到法院門口,馬上就

被人打,在實際面確實有發生過這樣的狀況,所以才需要訂定證人保護法加以保護。

許委員添財:報紙報導過,有證人去到法庭作證,但一出門口就被打,那時是否有訂定證人保護法



吳次長陳鐶:證人保護法必須透過一定的程序提出申請。
許委員添財:所以表示立即下手打證人,使得證人來不及被保護?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如果在我們司法機關門口,我們的法警會加以制止。

許委員添財:所以法律專家光在這邊談條文,但是就一般老百姓的立場,我認為更讓人覺得孤立的

是執行。從事前、事中到事後,法律是否規定得很周延是一回事,至於法律所規定是否確實執行
、確實落實,又是一回事,我們台灣司法需要改革的面向、層次很多,這部分也是一個問題。

再者,在實務上也常發現證人變被告,法律上證人怎麼會變成被告呢?只要發現有犯罪事實

,就可加以起訴,所以在作證的過程中,他不小心漏了餡,或是被懷疑是關係人、涉案人,結果
證人就變成被告,要是證人都變被告,日後誰還敢當證人?

吳次長陳鐶:共犯也可以當證人,證人有可能是共犯……

許委員添財:但有可能他自己是涉案人,所以他不敢擔任證人;因為如果他擔任證人,他可能會變

成被告。可是如果連涉案人都不敢擔任證人,那偵破案情的機率就會降低很多,所以就證人保護

法來講,在場的法律專家是否可以考慮,如果他轉做證人對公益性的幫助很大,在他可能也是涉

案人的情況下,能否自動對他減刑或自動讓他享有免訴等優惠?也就是說,證人保護法不是只保

護他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保護他原本涉案但勇於出面作證的行為,這在過去原本都依據窩裡反條

款和污點證人制度,但如果他來不及充任污點證人、來不及採用窩裡反條款,他只是被動的被請

去擔任證人,亦即在兩邊相關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有人要請他擔任證人,他也不能拒絕,如果客
觀事實認為有作證必要,而且符合作證的要件,他不能拒絕的,不是嗎?

吳次長陳鐶:是。

許委員添財:這時候他是被動去作證,如果他去作證可能會從證人變被告,他就不敢吐實,在這樣

的情況下請他來當證人就沒有用了,對於這一點,請你們這些法律專家考慮考慮,既然當污點證

人、窩裡反的人能得到保障與優惠,當被動擔任證人的證言對案情的偵破有幫助,而且該案具有

很大的公益性時,這位證人是不是也能得到保障與優惠?例如販毒,如果能偵破販毒案,對公益

性有很大的影響,為什麼不主動讓該證人享有窩裡反或污點證人的優惠,讓他在被動作證時也能
勇於說出真情呢?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現行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就有這樣的規定。
許委員添財:怎麼規定的?

吳次長陳鐶: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

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

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另外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9 期 委員會紀錄

第二項也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

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

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

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
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所以目前是有這樣的規定。

許委員添財:法律已經有這樣的規定了?
吳次長陳鐶:是。
許委員添財:但是真正執行時有沒有這種先例?
吳次長陳鐶:有,剛剛已經……

許委員添財:讓一般民眾在剛才提到的那些狀況下,也就是被動去當證人時,他心裡知道只要自己

吐實,而且對破案有幫助,就會因為法律的規定而獲得相對的保障,他也就能在沒有掛慮的情況

下配合辦案說出真情,不過這是執行面的問題,他怎麼會相信你們會提供他優惠與保障呢,如果

沒有保護好,他可能一出法院大門就被打、受傷,之後就算獲得補償又有什麼用,打都被打了,

所以整個司法體系運作過程及司法程序執行過程中,如何讓每個環節都百密而無一疏,讓民眾對
司法感到信任、有安全感且願意配合,這是很重要的。

根據本席的觀察,台灣最弱的一環可能是所謂的專家證人,在美國,本席是從實務面去瞭解

的,他們的專家證人是兩方律師提出來後決定的,如果一方是檢察官,那就是檢察官與律師來決

定,如果兩造都是平民百姓,兩造律師都同意要有專家證人時,對自己有利的一定會請真正的專

家,對自己不利的一定是請假專家,但真假專家會因為兩邊律師的制衡,最後就會請到一個大家

都可以接受的專家來當證人,但台灣的法官或檢察官對專家證人很不重視,因為自己的專業素養

不足,所以對專業不夠敬重,什麼是專業就隨便對待,而且專家是會唬人的,這一點大家可以思

考,畢竟現在的社會分工越來越精密,也越來越專業化,很多糾紛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專

業問題,包括工程專業、產業專業等,在法律專業外的其他非法律專業也都很重要,所以一定要

重視專家證人,像文史專家,如果台灣課綱都這樣搞,文史專家還有作用嗎?所以我認為專家證
人是台灣司法改革中很重要的一環。

吳次長陳鐶:是。

許委員添財:我在美國曾參觀法院審理「四腳仔」官司,在美國法庭討論台灣的歷史,那才精彩,

有空我可以說給你聽,台灣沒有這一套水準的,謝謝。

吳次長陳鐶:好,謝謝委員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