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部長來作古蹟保存及保護的報告,上次華光社
區被拆掉也引起了很大的抗爭,大家注意到的問題,就是華光社區的居民有沒有被好好安置。
然而更重要的問題,就是華光社區中的台北刑務所,該所是用清代台北城牆石所建造,台北建
城已有 130 年的歷史,城牆石也散落各地。部長是否去華光社區看過呢?
主席:請文化部龍部長答復。
龍部長應台:主席、各位委員。那邊我滿熟的。
尤委員美女:當時對抗日本的先賢先烈,包括蔣渭水、羅福星及林幼春等,他們曾經被關在台北刑
務所,也在這裡做了很多詩文。此處非常具有歷史意義,也是我們的民主聖殿。這些先賢先烈
在此被關過,他們也寫下可歌可泣的文章。台北刑務所不只是城牆而已,其中有很多我們的歷
史記憶。當時日本是採取石牆來興建,也是亞洲第一所以石頭蓋成的刑務所,周邊也非常完整
,包括農場、演武場及公共浴場等,設施可說是規劃得非常完善。日本在殖民時代,他們認為
該所可以一洗西方人低估日本人,他們對於刑務落後的印象及不文明的實證。
台灣在殖民時代被殖民者壓迫過,在此也埋下了歷史的脈絡。另外,本席舉例而言,我們可
以看到南非的憲法法院是建構在已經成為廢墟的監獄中,當時曼德拉他們選址要建立憲法法院
,就選在這間監獄的遺址上,因為該監獄曾經關過曼德拉及甘地等人。由於這些偉大的人都在
此被關過,基於這種歷史脈絡及相關史蹟,他們在此遺址建構憲法法院,以此來見證人權得來
不易。在憲法法庭的法官座位前是一大片玻璃,望出去可以看到人來人往及監獄遺址,所以隨
時要去提醒的是,曾經有多少人為了爭取民主、人權在這裏被關過,奉獻了他們的青春、血淚
、生命,憲法法院的法官在作解釋時也隨時在提醒自己,這樣一個歷史遺址是非常重要的。
部長曾經寫過,一個城市如果沒有文化、沒有歷史記憶,其實並不是個文明的城市,可是我
們會看到有人經常將這些歷史的東西擦乾抹淨,而要建起所謂的六本木等 shopping mall、大商場
,世界各國都可以看到大商場,那根本沒有任何意義,另外一個新的建築要蓋,就可以把它全
部拆掉了。最重要的是,此一歷史遺跡不只是當時抗日的民主勝地,同時也是監獄文學的發源
地,這就是所謂的負面資產,讓大家能隨時想到當年日本統治台灣時,這些人為了爭取民主、
自由、人權曾經在這裏被關過,甚至犧牲生命,而且這裏當年還有聯軍派到台灣來跟日本對抗
,有些戰俘也曾在這裏被關過。這裏有這麼多具有歷史脈絡的東西,但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只是
將所謂的北牆、南牆列為古蹟,將官舍當作歷史建物。部長剛剛也提過,列為歷史古蹟要進入
所謂的古蹟保存、管理維護、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必須提出這 3 個辦法,可是我們看到台
北市政府文化局只要求將空間騰出來,任憑這些廠商繼續挖土、施工,對這部分完全沒有加以
保存,甚至在挖的過程中發現當時的磚瓦,也任其散置、被破壞。在地下水道的地方可以看到
清代的台北城牆石,這些如果全部被挖空了,就什麼都沒了,所以是不是應儘快禁止其繼續施
工?文化資產保存法有一定的規定,當它列為古蹟之後,就應該依照古蹟保存、管理維護、古
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這 3 個辦法去做,但他們沒有做,一直在那裏施工,要把它建成大的
shopping mall,台北有缺 shopping mall 嗎?台北缺的其實是這些歷史記憶,請問部長的看法如何
?
龍部長應台:對於你剛剛所說的理念部分,我當然是百分之百支持跟贊成。就我所知,相對於全國
各縣市,台北市政府對於古蹟保存及運作是最成熟的。台北市政府就台北監獄的圍牆本來就有
公告,而對刑務所的官舍及最近才發現的溝渠,他們正在認定的過程中。今天你提出之後,我
也覺得,尤其刑務所、監獄的那段歷史是非常重要的,是不是容許我回去之後請同仁再了解一
下,對於這個地方,至少對歷史的重現他們有什麼樣的規劃、想法?讓我先去了解一下。
尤委員美女:好。雖然你剛剛講台北市政府已經算是表現不錯的,但將北牆列為古蹟,卻任憑人家
直接將告示牌釘入古蹟的牆面,而南牆被噴漆,在這種情形下,保護措施到底做在哪裏?就這
部分,我有 3 個訴求,當然台北市政府很有錢,文化部是不是可以督促台北市撥專款對華光社
區的城牆遺址進行試掘、研究,了解所謂的台北古牆石到底有多遠?它整個房舍、地下水道,
其實都用這些古牆石,所以需要有試掘的工程及研究,也希望他們能即刻啟動文資的審議,看
這些城牆能否指定為遺址,並指定登錄的資產,立刻處理保存的計畫、管理維護計畫及再利用
的計畫,要依照文資保存法的規定確實實施,不要指定為古蹟、歷史建物之後就丟著不管,任
憑挖土機不斷開挖,我們不希望看到的是,最後他們兩手一攤說這些都不見了,沒有辦法。
龍部長應台:尤委員,我們確實應尊重而且應讓地方政府有積極的角色,所以由我們文化部去協助
及督促台北市政府做該做的事情,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7 期 委員會紀錄
龍部長應台: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質詢。(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今天登記質詢的在場委員均已質詢完畢。黃委員志雄、李委員昆澤、鄭委員汝
芬、何委員欣純提出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黃委員志雄書面質詢:
黃志雄委員教育文化委員會 1030416 一、文化部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各年度執行進度、績效
、經費配置及預計目標;影視政策與地方推動『影視園區』之未來資源整合及政策方略。二、
檢討我國具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築、文物或地景在列入文化資產保存前後之保護措施提出報告書
面質詢
問題:
1.當初為了提升國內的影視音產業,行政院端出了 99-103 年的五年影視音旗艦發展計畫,分
為電視、電影、流行音樂三大項目,其中(1)電視產業預期目標:從當時的每年約 9.8 億元的海
外市場銷售版權產值,至 2014 年將提升到 30.62 億元的產值,大陸市場的版權銷售從 3.44 億元
提升到 25 億元,(2)電影產業預期目標:海外票房產值從 4.26 億元提升 43.38 億元,佔有率從
2.3%提升至 6.9%,(3)流行音樂預期目標:提升海外市場獲利,5 年內海外營業額由 10 億元,
提升為之 50 億元。
不僅產值預期目標洋洋灑灑,連重點計畫也寫得洋洋灑灑,首先電視產業旗艦計畫包含:人
才庫開發計畫、風潮崛起計畫、環境再造計畫、台潮擴散計畫。電影產業計畫包含:影航爭鋒
計畫、四海翱翔計畫、神鬼奇兵計畫。流行音業產業包含:網羅明珠計畫、深耕夢土計畫、傳
播天音計畫、飛騰萬里計畫。試問第一階段 5 年旗艦計畫執行將屆滿,上述所訂立的計畫名稱
除了洋洋灑灑之外,這些眾多計畫的目標是否達成?哪些是正在執行?哪些是有具體成效?去
年四月與七月時教委會其實已安排過類似的報告,但當初文化部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展現旗艦
計畫的成果,現在又經過了一年,相同的問題我們又再問一次,但是從報告中我們只看到國內
的影視音產值的提升,但是為何海外的產值的目標績效卻沒有寫在報告裡面,是因為根本流於
空談沒有推動,還是未達績效不敢寫進報告裡面?
2.台灣的戲劇及綜藝節目面臨困境,自製節目越來越少,也留不住演藝人才。檢視台灣電視
產業環境,可以說是每況愈下,大陸劇、韓劇、重播劇分占晚間八點熱門時段的現象早就討論
多時,現在更糟的是連大陸的綜藝選秀節目也不斷輸入台灣,台灣一直引以為傲的軟實力文化
產業似乎抵不過對岸大量資金的衝擊,大陸投入大量資金成就硬體設備進而帶動節目氣勢,雖
然台灣宣稱我國節目的創意、橋段、甚至是多元文化、自由主義等,依舊是台灣影視產業的強
項,但是不可否認的電視產業的現況卻越來越不樂觀,電視台只會模仿跟風,一窩蜂的偶像劇
、談話性節目、選秀節目,卻做不出品質,隨著台灣自製節目、戲劇愈來愈少,過去本席就提
出質疑,管制並非提升台灣影視產業能力的辦法,管制只是工具,真正的政策目標是透過扶植
來讓自己壯大、升級,只是目前台灣卻還是不思進步,繼續將 20 年前的舊片放在八點熱門時段
撥出,不僅電視台未見改進,從文化部所提出的五年計畫專案報告中,本席同樣看不出文化部
改進的決心。
3.雖然近年來文化古蹟之維護越來越受重視,但隨著國家發展與都市建設開發,古蹟保存與
都市發展之間也出現角力,且同樣被列為古蹟,國定古蹟與市定古蹟卻有不同命運,因此關於
歷史文資的保存,文化部應正視目前各地縣市文化局所面臨的實務問題,也就是當地方文化局
進行指定遺址、古蹟時,將要面對民眾及開發業者的反彈,為了不讓政府指定,最壞的狀況會
導致文化資產毀壞,最後導致歷史建築、古蹟被破壞、放任荒廢,更是時有所聞,但如果沒有
指定,則會有來自文化工作者的責難,因此多數地方文化局只好冷處理,且指定為古蹟後地方
政府必須編列相關經費,進行維護,導致文化局因為經費與多方壓力的因素只好冷處理,放任
古蹟存著時間荒廢,因此隨著文化部的升格,應該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在都市建設開發、古蹟保
存、文化觀光中取得平衡,本席認為文化古蹟的保存當然無可厚非,但文化部應該可以以三峽
老街、深坑老街或艋舺為例,協助地方政府透過法規的彈性鬆綁,要求建商顧及當地景觀風貌
,營造與地方老街文化相符的意象,或考慮將既有古蹟或遺址易地重建,進行更完善的規劃。
李委員昆澤書面質詢:
地方建設與文資保存的衡平,文化部應作為平台
城市發展是人類文明的成果,各個時期的文化資產就像一部鮮活的歷史,記錄著歲月的滄桑
,是人民集體記憶的根源。保留文化資產可以延續城市發展的歷史,讓城市散發出歷史的魅力
和時代的光彩,即使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文化資產也經常是繁榮地方發展的關鍵因素。
隨著都市開發的興盛,應該被視為城市歷史記憶的文化資產,卻往往因為大規模的商業及土
地開發而面臨保存的問題。文化部雖然是文化資產保存的主管機關,但直接由文化部管理或所
有之文化資產,其實僅佔全體的很小部分,大部分仍是由地方政府來管理,
而台灣現行文化資產保存的一大問題,便在於其與地方開發間的衝突關係。固然有些地方政
府對於文資保存很重視,成功地在地方發展與文資保存間取得平衡,例如高雄哈瑪星火車站,
或是高雄港站都是成功的案例。但也不能否認有些地方首長往往將具歷史及保存價值的文化資
產視為阻礙地方開發的障礙。這種為了地方建設而拆除文化資產的案例正是現行文資保存問題
的大宗。
面對這個問題,文化部作為文化資產保存的中央主管機關,視野應該要超過地方政府,對於
地方政府不願意指定,但卻深具歷史價值的文化資產,或是因地方開發而面臨指定或保留的難
題時。
文化部應適時運用文資法第 101 條的規定,代行處理,而不是用一句「地方自治」就將責任
丟回給地方政府,讓文化資產淪為文化部與地方政府間的皮球。
更積極地的作法則是,針對文化資產於指定前的作業與指定後的後續經營上,應架構一個中
央、地方政府、地方人士、公民團體間之會商平台,協調解決文資保存的爭議。請文化部研究
具體辦法,若現行已有類似機制也請說明。
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問題
去年 2 月間,剛於三週前被台北市政府指定為歷史建築的「台大公共宿舍」,日治時期的海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7 期 委員會紀錄
軍招待所,深具歷史保存價值,卻因不明原因遭到火吻。基隆港西二倉庫,就在龍部長親巡並
允諾保存還不滿兩個月就發生火災。這兩個例子凸顯出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幾個大問題。
第一,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規定,古蹟於指定後,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
定「管理維護計畫」,當中應包含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防災、緊急應變計畫等事項。
文化部並訂有「古蹟管理維護辦法」,規定「維護計畫」應於指定公告後六個月內報主管機
關備查。文化部也訂有「古蹟管理維護計畫參考範本」。但以台北市為例,根據調查,141 處市
定古蹟超過六成(88 處)沒有提送管理維護計畫,其中公有的古蹟就占六成。在欠缺管理維護
計畫的情況下,可以想見古蹟的日常維護水準是如何,自然也對於火災等損害自然難以預先防
範。
第二,許多被指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的文化資產,欠缺更詳盡的調查報告,以致於遭到毀損
後的修復工作無所依據,形同無法重生。
第三,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僅對於破壞「古蹟」設有罰則,但對於破壞「歷史建築」卻沒
有罰則,有違文化資產平等的原則。
針對以上三點,本席具體要求:
第一,文化部應徹底清查全國所有古蹟,是否依照相關規定提報管理維護計畫,對於未提報
者應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偕同地方政府協助擬定,並訂定古蹟維護落實查核指標,供各
級古蹟管理單位稽核使用。
第二,新指定及登錄的文化資產,尤其是古蹟、歷史建築,應於指定登錄後儘速進行詳盡的
調查繪測工作,以在遭到破壞後有修復的依據。請說明目前這方面的處理機制。
第三,請行政院儘速將文資法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來審議,徹底翻修已實行超過三十年,部
分條文不合時宜的文資法。
以上各項要求,請文化部於一個月內具體回覆本席。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1.本月 4 日鋼琴家紀新(Evgeny Kissin)來台舉辦獨奏會。演奏非常出色,但作為聽眾,下半
場卻聽得痛苦異常,到安可曲簡直不知道在聽什麼。因為繼去年發生鋼琴家艾德曼(Sergei
Edelmann)和伽佛利佑克(Alexander Gavrylyuk)的大走音事件之後,不到一年,國家音樂廳又
發生鋼琴大走音,而且走音到根本難以欣賞的離譜事件。這次走音的鋼琴並非新琴,而是舊琴
660,而這又暴露出國家音樂廳鋼琴規畫上的另一離奇問題。三月初王羽佳來台演奏協奏曲,但
距排練完到上台前這一個多小時,她在後台竟然沒有演奏型鋼琴可練。找來找去,就只有芭蕾
小排練室的一架小型演奏琴(baby grand)。如果音樂廳設備不足,缺少鋼琴,那其實情有可原
,但國家音樂廳琴房現有八架可選,還向來以可選鋼琴眾多「自豪」,但排練室卻沒有演奏型
鋼琴可供使用,於情於理都很難讓人接受。上述兩項,其實互為因果。因為被紀新彈到嚴重走
音的鋼琴 660,正是原來放於排練室的練習琴,現在因故調為演奏琴,結果不但導致排練室沒有
演奏琴,也再度發生演奏會大走音事件。鋼琴不好,問題可能出在琴、出在人或出在管理與制
度。很顯然這次演奏會大走音事件,場館缺乏專業的規畫難辭其咎。
2.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成立記者會上,馬總統提醒文化部,「一方面要有世界級的硬體建設
,但也要培養世界級的消費人口。」我不知道「世界級的消費人口」要如何定義,但就現實來
看,光就如此鋼琴管理,兩廳院距離世界級的硬體建設,實有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巨大的
距離。僅是花錢購買,並不能確保演出琴品質良好。兩廳院持續推出節目策劃固然可喜,但若
連最基本的設備都持續出嚴重狀況,當務之急,或許應是踏實本分地從頭檢討,就制度或人員
審慎並積極思考,扛起演出場館應有的責任。基本做不到卻奢論偉大擘劃,那是務虛而不務實
,高談空話罷了。
3.《KANO》電影中的第一個鏡頭,場景便是在基隆港開始述說台灣本地的故事,這也帶出了
基隆港在歷史中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基隆港歷經美軍轟炸、日軍投降回國、國民政府來台
登陸、港區開發,曾經是台灣最重要的聯外港口,被李乾朗教授譽為「台灣的嘴巴」。基隆港
口西岸碼頭上,兩座興建於 1930 年代左右的西二、西三倉庫,幾經波折、歷經滄桑成為許多重
要時刻的見證者以及倖存者。歷經戰爭的洗禮和國族的侵略都毅力不搖至今,沒想到卻要因為
都市的開發而遭受自我摧毀的命運。而目前台灣電影看似出現許多述說台灣故事時,看似文創
產業正蓬勃發展時,卻沒有發現,到底剩下那些故事可以透過文化資產自己述說,而不再只是
自打嘴巴、啞口無言,甚至無法發聲。而還有許多案例仍記憶猶新,像是嘉義郡役所在各方角
力下還是無法保留、中正紀念堂成為政治鬥爭下的產物、台中市古蹟瑞成堂遭怪手半夜拆除、
至今尚未定案的新舞台……當然也有堪稱最高效率古蹟指定而成功保留的摘星山莊案例。龍部
長你可以推動齊東詩社,能不能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來推動其他文化資產保護。
何委員欣純書面質詢:
一、在兩岸協議上,文化部對我國文化產業造成的相關衝擊,以及基於兩岸政治與社會情狀
而有的行政規則或潛規則上之差異,如何保障我國創作者之創作權,未能有效回應社會期待。
例如「服務貿易協議」之印刷業與部分廣告業之開放,雖文化部加入意見後建議經濟部將廣告
業之開放限縮為部分開放,但其後卻未能回答外界對「實質」開放程度的質疑。如何將文化界
的意見納入我國之協議修正上,以及本次「服務貿易協議」開放項目下,雖然書面上對等,然
而實質開放程度卻有所差異,文化部的因應方案或協同相關部會之處理措施,請文化部就此提
供書面報告,於一周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近年來多起古蹟、歷史建築或文化地景遇到都更便「自焚」,申請中未完成審核案件更
是如此。對於這樣的情況,文化部是否有相關統計?文化部應調查近五年來申請文化資產程序
中案件因火災、強拆等事故毀損的統計情況,並就現有各古蹟、歷史建築、文化地景遭受損害
案件之保存現況、修復或後續處理情況,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及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此外,文化部應擬定後續對具歷史、文化、科學、藝術保存價值之建築、歷史建築與準古蹟
之積極保護措施,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及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文化部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
(一)99 至 103 年的成果部分,計入我國「整體產業」之發展,例如在電影產值部分納入國片
與外片映演、現場演出活動產值亦然,然相關數據與本計畫推動造成之發展應分而視之,否則
未能具體檢視預算投入之效果。
(二)提出新一期旗艦五年計畫前,文化部應為相關產業調查,如有重大改變之措施,應廣徵
產業意見;新一期旗艦五年計畫應提出具體之政策,在年度、期程、經費與預期目的上,應有
完整之說明。
(三)本次文化部書面提供之統計資料,在數字上與《2013 年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有
所差距,敬請提供說明,並於一周內提供本席。
(單位:億元)
年度
電影產業
(國片票房)
廣播電視產業
流行音樂及文化
內容產業
報告 年報 報告 年報 報告 年報 報告 年報
主席:現作如下決定: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
送交各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本案報告及詢答均已處理
完畢。
接著處理臨時提案,共計 10 案。
進行第 1 案。
1、
根據 102 年度文化部年度預算數為 157 億 2 千 2 百萬元,其計畫執行使用之金額為 118 億 1 千
9 百萬元,占預算數之 75.17%。且其應付保留數為 32 億 3 千 2 百萬元,占預算數之 20.56%。查
其累計實現數占預算數未達 80%之原因為進駐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海洋文化中心及
流行音樂硬體工程、捐助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高畫質電視節目製播等執行期
程跨年度;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工程進度落後,致未能如期執行。爰建請文化部,對於 102
年度計畫實行僅占預算數之 75.17%,未來要如何改善執行之成效以書面報告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陳淑慧 孔文吉 蔣乃辛 陳碧涵
陳學聖
主席:請問文化部,第 1 案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第 1 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 2 案。
2、
文化部建置之北部流行音樂中心須同時具備創意、硬體及幕前幕後人才,才能發揮其功能並
達成建置目的。然而目前台灣文創影視產業近年就業人數不增反減,產業大量外移中國大陸,
台灣人才流失問題將使影視音產業面臨更為嚴峻的考驗。爰建請文化部針對影視音短、中、長
期人才培育計畫進行研究並送交本委員會。
提案人:潘維剛 陳淑慧 孔文吉 蔣乃辛 陳碧涵
陳學聖
主席:請問文化部,第 2 案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第 2 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 3 案。
3、
觀察日本金澤、鐮倉、英國愛丁堡及奧地利薩爾茲堡等城市,其藝文發展為一體成形並重於
保存城市記憶。各國保存歷史古蹟之政策不僅能創造產值、發展觀光產業,亦能達到保護整體
歷史人文之目的。目前台灣歷史建築應多參考各國案例,利用現有的人文結合古蹟,在現代化
都市中亦使市民保存對歷史的記憶和感動。爰建請文化部,除了編列預算保存古蹟外,應進一
步提升在地人民的人文素養以及培養城市記憶,並使該等古蹟成為觀光收入來源創造政府歲收
。
提案人:潘維剛 陳淑慧 孔文吉 蔣乃辛 陳碧涵
陳學聖
主席:請問文化部,第 3 案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第 3 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 4 案。
4、
有鑑於第一期五年電影、電視、流行音樂旗艦計畫,整體經費已較原預估數減少近一半,且
其中有關人才培育部分不僅經費分配數額低且缺乏策略方向,致使過去影視音產業在培育人才
方面之成果有限!人才為我國影視音產業之重要基礎,尤其近年來面對中國大陸市場吸引與韓
國流行文化產業之衝擊,文化部更應積極檢視我國影視音人才培育策略,並且訂定短中長程具
體績效與目標,隨時檢討與調整人才培育方向,藉此達到振興影視音產業、培育相關人才、留
住人才甚至吸引外流人才回台灣貢獻專長。爰提案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針對第一期五年三大
旗艦計畫中人才培育之執行情況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且應具體說明第二期五年旗艦計畫中有關
人才培育之目標、策略方向、預估之預算額度與短中長程績效目標。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鄭麗君 潘維剛 高金素梅 陳學聖
主席:請問文化部,第 4 案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第 4 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 5 案。
5、
有關文化部為推動「一、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影視政策與地方推動『影視園區』之未來資
源整合及政策方略。二、檢討我國具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築、文物或地景在列入文化資產保存前
後之保護措施」,請於兩週內提出針對今年如何促進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族地區相關產業具體作
法與預算編列投入情形。尤對於扶植原住民電影發展需提出專案輔導計畫。另針對霧社事件古
戰場如何保存維護具體計畫,上兩項計畫均請於兩週內提供。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潘維剛 陳碧涵 蔣乃辛 陳學聖
主席:請問文化部,第 5 案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請問孔委員,是不是可以把「兩週內」改為「一個月內」,讓本部同仁
有時間工作。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可以改為一個月,但是後面的「如何促進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族地區相關
影視音產業提出具體計畫」,剛剛是這樣對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沒關係,孔委員,我們只修改一個月內,其他照舊,照您的提案。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其他都照舊,是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對。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好,那就照……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對不起。除修改為一個月內之外,然後倒數第四行是否容許我們改成「
與原住民地區相關影視音產業提出具體計畫」?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後面加上「及預算投入情形」,好不好?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預算部分實在沒有辦法,因為到現在我們還在討論全面的狀況。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因為現在我想知道你們大概有多少經費在做這部分業務?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我們沒有辦法額外列出一塊「原住民的預算」,我們是把扶植原住民的
精神融入我們所有的措施當中,所以孔委員能否讓我們提出具體計畫,但是刪除「預算編列投
入情形」等字,因為按照目前編列預算的情況,我們無法做到。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如果沒有錢,請問你們的具體計畫要如何推動?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因為這是融入我們所有的措施當中的,它不是一個單項計畫,而是將其
精神融入我們的藝發司、我們的表演藝術、我們的視覺藝術,它是全面的。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你不要到時候寫的計畫沒有錢!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它的性質是全面融入的。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會不會沒有錢?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孔委員,我們給您的資料中,對於原住民,我們本來就有一些扶植的計
畫在執行,所有的扶植計畫當然都牽涉到經費,但因為它是滲透性的,所以現在沒有辦法說我
們編列了多少原住民的預算,它是滲透進我們所有的措施裡,其實更能落實。
主席:孔委員同意嗎?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好啦!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謝謝。
主席:第 5 案就照文化部建議的文字修正通過。
進行第 6 案。
6、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為文資保存之保存、教育、推廣及研究工作
得設專責機構。又第一條明言本法為保存活用文資、充實國民精神所訂定。故本法所謂「教育
」、「推廣」,應不限於「技藝」之推廣,應將文資保存精神融入各級教育中。爰提案要求文
化部會同教育部,商議文資保存精神融入各級教育之具體做法,並於二個月內擬具相關措施,
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陳學聖
主席:請問文化部,第 6 案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關於這一案,因為即將送到立法院的最新版文資法修正案,已經完全將
何委員提案中所要求的納入,所以不是問題。
主席:不是問題,所以就照案通過,反正只是要求你們提出書面報告,下一次文資法修法時,我們
再一併討論這些相關的問題,好不好?
陳委員學聖:(在席位上)沒問題啦!
主席:書面報告而已,而且也給你兩個月的時間,我還怕兩個月後還等不到你的文資法修法草案呢
!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好,可以。
主席:第 6 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 7 案。
7、
《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之施行,使我國文化資產之保存更上一層。然查該法除第九十
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針對古蹟破壞等之罰則外,對
於破壞「歷史建築」與民間認為具保存價值而尚未進入審查程序之建築,並未規定罰則。然近
年來準古蹟、歷史建築或爭議中而尚未進入程序之具文資價值建築屢屢破壞,爰提案要求文化
部於一個月內擬具積極保護措施,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陳學聖
主席:請問文化部,第 7 案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何委員能否同意讓我們把一個月改為兩個月,我們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好。第 7 案照文化部建議的文字修正通過,將「一個月」改為「兩個月」。
進行第 8 案。
8、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7 期 委員會紀錄
台北刑務所聚落是全台第一個現代化監獄,監獄及官舍群落建築面積達五萬多平方公尺,周
邊有農場、演武場、病院、公共浴場等完善設施,堪稱日治時期獄政改革的重要成果。此一重
要遺址,過去文化部並未積極保存遺址之完整性,在國土清理小組毫無脈絡的整理下,對於刑
務所的遺址多有破壞,對於挖動之古城牆石亦未確認是否為完整遺址之部分,文化部顯有失職
。爰此,建請文化部以專款專案,邀請遺址專家對於台北刑務所城牆與地下水道等遺址進行試
掘及現勘調查,並提出完整研究報告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各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學聖
主席:請問部長,第 8 案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關於此案,根據文資法的規定,其實此案地方政府是站在第一線的處理
機關,尤委員能否容許我們從第三行開始修正為「此一重要遺址,過去台北市文化局並未積極
保存」等等,把「文化部」改成「台北市文化局」;並把第五行最後的「文化部顯有失職」等
文字刪除;然後在第六行的「爰此,建請文化部」之後加上幾個字「督促台北市文化局以專款
專案……」;最後倒數第二行則修正為「並提出完整研究書面報告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是否可以?
主席:請問尤委員,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可以,但最後的提案委員那部分要保留喔!
主席:第 8 案照文化部建議的文字修正通過。
進行第 9 案。
9、
台北刑務所乃日治時期獄政改革重要成果,對於此地遺址保存過去並無完整規劃,為避免後
續開發過程對於此一重要文化資產有嚴重破壞,爰建請文化部應主動協調財政部、法務部,於
文化部完成對於台北刑務所完整保存規畫研究報告,確認應如何保存之後,方得進行公有地之
再規劃利用。
提案人:尤美女 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學聖
主席:請問部長,第 9 案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跟剛剛的原則一樣,因為台北市文化局是第一線的機關,所以本案倒數
第二行能否改成「於台北市文化局完成」這份報告之後,再做公有地之規劃利用,好不好?因
為此案不屬文化部執行的業務。
主席:請問尤委員,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第 9 案照文化部建議的文字修正通過。
進行第 10 案。
10、
針對台北刑務所城牆及地下水道等重要遺址區域,台北市政府正研擬於此之都市計畫細部計
畫,文化部本於國家文化資產保存之重要職責,應主動協調並督促台北市文化局就台北市刑務
所城牆或地下水道之遺址保存,完成「保存計畫」、「修復再利用計畫」、「管理維護計畫」
後,將之納入都市規劃之內容,方得完整保存國家重要文化資產。
提案人:尤美女 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學聖
主席:請問部長,第 10 案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第 10 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 11 案。
11、
基於民主透明原則,要求文化部應協調公廣集團以公共電視台及其他主頻道,全程轉播立法
院有關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相關草案與兩岸服貿協議的審查會,公聽會與院會之審議討論及表決
情形,以便全民監督,善盡公廣集團作為公共媒體資源之社會責任。
提案人:尤美女 何欣純
連署人:陳學聖 孔文吉
主席:請問部長,第 11 案可以嗎?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關於本案,請尤委員跟何委員瞭解,因為文化部尊重公廣集團的高度自
治,我們盡量避免行政干涉,所以建議能不能撤案?因為這個確實超過我們的權責,我們也希
望避免文化部對公廣集團提出行政要求這一類的事情。
主席:部長,我建議不要撤案,但是把「要求」二字改成「建請」。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剛才幕僚人員告訴我會把「要求」改成「建請」,所以我才連署,如果
維持「要求」二字,我就不參與連署,我的立場是這樣。
主席:對啊,我覺得孔文吉委員這個提議很好。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我想大家一定都同意應該避免政府干涉公廣集團的運作,將來也不知道
誰執政,所以建議將本案改為「基於民主透明原則,建請公廣集團以公共電視台及其他……」
,就是直接建請公廣集團去做轉播,而不是要求文化部去管公廣集團。
主席:可以,所以後面「文化部應協調」等文字就劃掉。
龍部長應台:(在席位上)對,劃掉,就直接建請公廣集團。謝謝。
主席:第 11 案照文化部建議的文字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委員,是否還有其他意見?若無意見,剛才宣讀的所有臨時提案均照方才審議過程
之結論通過,並函請文化部辦理。
報告委員會,今日議程處理完畢,謝謝各位,現在散會。
散會(14 時 4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