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陳委員唐山詢問。
陳委員唐山: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顏主任檢察官被總統提名為最高
檢察總長的人選,本席在此首先要恭喜顏被提名人,其次,提出兩個問題擬就教於顏被提名人
,第一、過去吳英昭先生在法務部擔任過檢察總長一職,其在任內沒有任何違法失職的地方,
但他在卸任後又回任最高主任檢察官,另一位施茂林先生也是同樣的經歷,但他想回任最高主
任檢察官卻沒有獲准;之後陳聰明總長依然也沒有違法的事實,最後是申請退休;到最近的曾
勇夫部長,他因為柯建銘委員涉嫌關說案而提出辭職,接下來就是今天我們要談的重點人物─
黃世銘檢察總長,他在已被判刑一年二個月的情況下,居然還可以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跟
前面幾位比較,有的連被判刑都沒有,卻不能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黃總長現在已被判刑一
年二個月,卻可以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這之間怎麼會有這麼大的差異?請問部長的看法如
何?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是法務部部長的職權……
陳委員唐山:我是要問你個人的看法。
顏大和先生:社會各界拿這件事情與施部長的情況來作一比較,的確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因為黃總
長當過我的直屬長官,所以,基於行政倫理,在公開場合我實在不方便多講什麼話。
陳委員唐山:今天早上我在這裡看到你在回答委員詢問時,覺得你真是一位值得尊重的人物,不僅
具備法律人的氣質,講的話也相當有理性,我認為身為一個人最重要的本錢就是品格,希望在
通過立法委員對你資格審查這一關後,你能在最高檢察總長的位子上好好去做,否則,像黃世
銘目前的情況,將來如何領導其他檢察官?又,他講的話以後還會有人相信嗎?一如現在的司
法單位,民眾很難相信他們的審判會公正,以阿扁的案子為例,為什麼中途會更換法官?又,
為什麼會到日本把一位涉案的人請回來作偽證,為了要修理阿扁,竟然使用這種惡劣的手段,
這樣的司法機關任誰都不會相信他們會做公正審判,剛才有委員同仁詢問我們特偵組跟美國的
特別檢察官(special prosecutor)有什麼不同?你的回答是……
顏大和先生:兩者不一樣。
陳委員唐山:不知道你是否還記得 1972 年的時候,美國總統尼克森先生因為水門案而被彈劾,因
為這個案子的涉案人是美國總統,不能找個三流的檢察官來對他進行調查,必須找一位對憲法
有相當深入了解的檢察官,畢竟要彈劾一國的總統是關係到整個憲政體制的重大的問題,所以
司法部長找到考克斯(A.Cox)擔任特別檢察官,請問顏被提名人,這位 A.Cox 是什麼人,你可
知道?
顏大和先生:我已忘記了。
陳委員唐山:考克斯乃是哈佛大學法學教授,他可以說是哈佛大學法律系的第一把交椅,選這樣的
人來調查總統,不像我們國家找來一位三流的法官,並用偽證的方式來審判阿扁總統,這如何
能讓人信服!難怪早期就有國民黨的高官公開宣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我本身也因為阿扁總
統的案子,遭到法院以各種名義進行調查,因為我在阿扁總統任內曾擔任外交部長一職,所以
,檢察官在訊問我的時候,都會問我核可的每一筆外交經費是否都送進阿扁總統的口袋裡面?
殊不知我們在處理跟其他國家建交事宜,總是要需要用到一些錢,這也就是我們所謂的秘密外
交,很多狀況是不能向外人說個清楚。阿扁總統就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檢調不斷地傳喚他,甚
至把不該由阿扁負責的事情也都往他身上推,後來調查發現檢調先前很多說法都有漏洞,以我
親身的經歷,我認為這才是「正港」的政治整肅動作,今天我們這樣一個民主國家,司法機關
竟然淪落至此,實在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當然,我們也知道其他也有很好、很公正的司法機
關,那些不好的司法機關只會讓其他公正的都蒙羞。
今天我在報上看到法務部長對此次學生參加學運的看法,須知,這些學生並不是為了他個人
,過去他們怎麼想都不會想到要占領國會的議場,今天他們衝進國會霸佔議場,這是台灣民主
政治發展史上從未發生過的事,他們之所以要霸佔國會議場,理由是跟中國所簽訂的服貿協議
一旦通過後,台灣就整個完蛋了!
其實,政府對服貿的進行一直在欺騙人民,等到學生霸佔國會議場以後,才讓政府對服貿的
推動停頓下來,他們不是為了自己要做官或賺錢才這樣做,而是為了國家整體利益,對這些學
生敢出來為國家的前途有所承擔、有所擔當,政府應當給予鼓勵,怎麼還要像羅部長那樣講出
一些「三八話」?這些話完全不像是出自於一個有法律素養者的口裡,待總質詢時我再請教羅
部長何以會說出這樣的話來。她說在國外參加公民不服從的團體都會被抓去關,這是講的什麼
「 話」?我在美國就曾多次參加過這種團體,從來「有被抓去關的經「,美國政府「而會協
助抗爭的團體解決問題,今天學生起來抗議目的是「服貿,他們為國家、為社會,為人民爭福
祉,也為了挽救他們自己的未來,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選擇了他們不能不做的事,政府應該嘉獎
都來不都,一個法務長竟然講出這種「 話」,完全都去一個有法律素養者的都都,都能相信
她將來繼續執掌法務部會有什麼好的作為!對這一點,是否請法務部次長答復。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昨天部長在台東講了一些話,媒體的報導有「有斷章取義,因為部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8 期 委員會紀錄
長今天參加兵推的相關會議,所以,我還沒有見到部長,不知道她的說法如何。就我們所了解
,羅部長是比較心直口快,記得上禮拜她在這裡回答委員質詢時表示,基本上,不論是學生或
是民眾都不應該做違法的事情,至於抵抗權的行使,在法理上究竟該如何處理,基本上,我們
還是尊重台北地檢署對個案或通案性的偵辦,並沒有影響他們辦案的意思。
陳委員唐山:作為一個部會的頂頭上司,一定要有愛心,雖然大家都說情理法,基本上,我是不贊
成情理法,在美國住了那麼長的時間,沒有聽到有所謂的情理法,法律有規定的就應該遵守,
今天我們在台灣既然大家都在講情理法的原則,身為一個部長,為什麼完全不考慮到情的一面
,簡直是沒人性,也沒有愛心!
陳次長明堂:上禮拜部長在這裡答詢時也有表示,如果學生有違法的地方,刑法第五十七條還是有
考量的餘地,並非都沒有轉圜的空間,至於她對外所講的話,也許有媒體斷章取義也不一定,
這部分就請大家相互體諒一點。
陳委員唐山:拜託你回去向部長轉達,我們立法委員都在看她如何妥善處理這次學生運動,殊不知
這些學生都是我們國家的資產,他們是代表我們國家發言,是為救我們國家,他們才會這樣做
,否則,這個國家早就沒有了!
陳次長明堂:學生在抗爭過程中有無違法的部分,以及法律如何適用,還需要大家再研究。
主席:接下來登記詢問的薛委員凌、高委員金素梅、潘委員維剛、邱委員志偉、盧委員嘉辰、王委
員廷升及管委員碧玲皆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登記詢問的委員均已詢問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詢問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
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另有吳委員育昇及李委員桐豪提出書面詢問,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
復。
吳委員育昇書面詢問:
本院委員吳育昇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詢問有關死刑政策之存廢。
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您自述提到曾擔任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您也認為司法人員應具
有伸張公義、保障人權等情懷,請問被提名人您是否贊成廢除死刑?現行法令有關死刑刑度有
無違憲?若您主張廢除死刑,您認為政府應採取作為與社會進行對話,政府應採取哪些替代方
案?有論者主張廢除死刑而改以終身監禁,在現行臺灣社會氛圍中您的看法為何?
李委員桐豪書面詢問:
〈前言〉從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權力」談起~
從法定職權看,檢察總長有兩大職權:
(組織法上)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63 條之 1、第 64 條」規定,檢察總長是「
檢察一體的統領者」、「全國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追尋公義,
檢察總長則負有帶領、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的任務,並且指揮特偵組,偵辦涉及正副總統、五
院院長、部會首長以上高官之貪瀆案件及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等案件
。
(訴訟法上)依「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檢察總長具有「提起非常上訴」的權限,有
糾正違法確定判決的職能。
因此,檢察總長「權力之大」,不難想見。尤其在歷經去年 9 月,前任總長違法濫用特偵組
非法監聽、洩密資料,致引發政爭風暴、社會動盪不安,遭台北地檢署依洩密及通保法起訴,
並遭台北地院判處有罪後,促使社會各界重新思考及檢討未來總長的人格特質、資格、提名方
式、退場機制及特偵組定位……等。
接下來,本席將針對下列各議題就教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
一、「318 學運」帶給國人的省思
為抗議馬政府兩岸服貿黑箱作業,日前國內發生「318 太陽花學運」,學生佔領國會議場長達
24 天。學生訴求手段「和平、理性、非暴力」,但卻不幸爆發「324 行政院警民嚴重流血衝突
事件」,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學運雖暫時落幕,但餘波盪漾,兩種不同的聲音……「國家暴力
、學生阻卻違法、寬容看待」VS.「學生違法、依法究辦」,也使社會再次陷入糾結。
您認為這件事帶給全體國人何種省思?您如何觀察?
二、檢察總長的人格特質?
我國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檢察總長,目前只有兩位……陳聰明總長、黃世銘總
長。比較兩位總長,人格特質可說是大異其趣。
一位於陳水扁總統涉貪案調查及其配偶吳淑珍被起訴時,與當時法務部長施茂林出入陳前總
統親密友人黃芳彥之私宅聚會,任內遭監察院通過彈劾案後自行辭職,成為我國有史以來第一
位遭彈劾的檢察總長。
另一位在任內因監聽國會,向總統洩露偵察與監聽內容,成為我國史上第一個遭檢察官起訴
的檢察總長。今年 3/21,台北地院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處 1 年 2 個月徒刑。
我國史上由總統提名的兩位總長,一位是史上第一個遭彈劾的,一位是史上第一個遭司法判
處有罪的,兩位皆無法做滿任期,您怎麼看?您又如何避免重蹈覆轍?
相較他們,您的人格特質為何? 您有信心做滿任期嗎?
三、檢察總長的人選資格……更多元化,不必非由司法官中選任?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16 條」規定,檢察總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
之: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行政法院院長或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者。
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合
計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或任簡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
上者。
以您來說,您的適用資格,是符合第 16 條的第 2、3 款。
換句話說,依照現行法律,非常資深的法官及檢察官才有檢察總長的遴選資格。
日前有學者接受平面媒體專訪表示(103.3.10 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廖福特接受自由時報專訪
):「大家可以用更開放的態度來看檢察總長這個位置,只要有一定法學素養,能夠公正、獨
立去做偵查工作的人,即可擔任總長。未來,不必然是要限定由資深檢察官或資深法官出任。
」
相較於從司法官體制內,另從體制外找尋適合者,對於未來檢察總長人選,不必非由資深檢
察官或法官選任,可以更具多元化、開放性,例如,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
專門著作者(註),您有何看法?
〈備註〉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2.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3.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4.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5.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四、檢察總長的提名……比照監察委員模式,成立審薦小組進行提名事宜?
本次新任檢察總長的提名作業,總統府發言人李佳霏 3/13 宣布,馬總統在司法院與法務部推
薦人選中,決定提名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顏大和為下任檢察總長人選,提名咨文並於當天送
達立法院。在這之前,社會大眾一無所悉。雖然府方人士強調,幕僚作業從今年 1 月就開始,
提名程序嚴謹。但因缺乏與社會對話,不免遭質疑。
日前民間司法改革金會就召開記者會表示:(103.3.5 民間司改會新聞稿)
總統應公開化、透明化總長提名過程及作業,以昭公信,尤其是應仿照監察委員提名模式,
成立審薦小組,說明提名標準,並且應先公布候選名單讓社會大眾知道。本席認為這種方式有
助於與社會更充分地對話。
您認為未來是否應朝此方向思考?
早年,檢察總長提名任命直接由總統為之。為了防止政治干預司法,後來在 95.1.13 立法院通
過修正,明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雖然檢察總長仍具有政治色彩,但
因檢察總長必須對國會負責,藉以杜絕社會對檢察機關辦案是否中立、不受行政力介入干預之
質疑,且檢察總長除了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應至立法院備詢外,其他無需到立法院備詢。
但九月政爭後,部分人士主張應修法將總長提名權回歸法務部。針對此種再度回歸行政權的
說法,您的態度?
(103.3.17 廖正井委員於司委會質詢提出,羅瑩雪笑著回應:「我們當然很希望這樣!」)
五、檢察總長的任期……退場機制。
現行任期制 4 年保障的設計精神(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原是希望檢察總長更具有超然的、
獨立的性格,以確保其不受政治力的干擾影響。但自從去年 9 月發生總長違法濫權爭議以來,
為避免總長獨斷專擅、違法失職,外界主張檢察總長應有退場機制。例如,主張「總長受到刑
事起訴,必須立即辭職下台」,因為,被起訴的總長,如何面對檢察官?如何「指揮監督」全
立法院公報 第 103 卷 第 28 期 委員會紀錄
國檢察官?檢察總長是「檢察一體的統領者」已全面破功、崩壞。您的看法?
六、特偵組改制問題……由現行最高檢察署,改隸高檢署?
行政院長江宜樺及法務部長羅瑩雪,3/11 於立法院施政總質詢表示,未來研擬朝改制方向修訂
,將特偵組從現行隸屬最高檢察署降為改隸高檢署。
有檢察官在內部論壇表示,改制後,總長「位高而權輕,上有實權部長,下有實權高檢長(
高檢署檢察長)」,總長權力將被大副削減,你以為呢?
部分立委認為特偵組是怪物,改隸高檢署,並不能解決外界疑慮,唯有走上廢除一途,您認
為呢?
未來,如果特偵組改隸高檢署,但因仍受最高檢監督,您認為特偵組成員提名權隸屬誰較適
當?(現行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特偵組檢察官,由檢察總長自各級檢察署中調
最高檢辦事。)
〈結語〉
今年 3/13,您被馬總統提名為檢察總長人選。您第一時間受訪表示,獲知被提名「誠惶誠恐
」,但將以「平常心」看待,會做好準備「有信心,不能辜負各級長官」。您還有印象嗎?
本席期盼你秉持「平常心」、「信心」的態度,拋開「誠惶誠恐」、「不能辜負各級長官」
的舊思維。本席深切地期望新任總長是一名具獨立性、公正性,維護憲法、維護人權,遵守程
序正義,並能適時洞悉社會脈動,使檢察體系深得人民信賴的人。
主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進行同意權行
使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做補充說明,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 時 5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