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的議題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結果大家都
在談服貿。
次長,我現在有幾個問題要請教你。第一、就是死刑犯的器官捐贈,很可惜,這一、兩年來
幾近於零。以前如果有死刑犯發心要捐贈器官,一個人就可以捐出許多器官,他可以把自己的生
命、精神延續下去。這兩年因為歐盟一些人權律師、人權醫師來,也在立法院跟我溝通,甚至對
嗆,什麼都做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醫師只要用死刑犯的器官做移植手術,那位做手術的醫
師會被處罰。他將來到國外去報paper,不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全都會被杯葛。因為這樣,現
在捐贈器官的死刑犯執行死刑前,即使檢察官通知醫院,但所有的醫院都不要。請問次長,這是
誰的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沒有處罰,但是他的文章要投到國外好的期刊,也大概不會
被接受。
蘇委員清泉:本來一個死刑犯能夠捐出七、八種器官,現在變成零,真是非常可惜!請問,如果死
刑犯要把他的器官捐給一等親、二等親可以嗎?歐盟可以接受嗎?
林次長奏延:以世界醫師協會的定義來講,自然死亡是可以的;但是死刑犯幾乎沒有自然死的。
蘇委員清泉:所以即使死刑犯要把器官捐贈給子女這類的至親也不可以嗎?
林次長奏延:他們的規定必須是自然死亡的。
蘇委員清泉:那不是廢話。
林次長奏延:對,很難啦!
蘇委員清泉:我上次跟他們吵架,就是針對這一點。我說,如果死刑犯要把器官捐贈給他的一、二
等親之內者,因為他們這一生能夠遺愛的就只有這個而已。但是他們就把我們的死刑犯和中國大
陸的死刑犯併在一起看待。他們說,大陸的死刑犯都是受到協迫的,不是樂意的等等。他們認為
臺灣最好是廢除死刑。實際上,這一年來我們已經沒有怎麼執行死刑吧?現在國內捐贈器官幾乎
只能從活體上做,而活體移植只剩下肝臟、腎臟而已了嘛!
林次長奏延:對,只有這兩種。
蘇委員清泉:如果要用一些腦死的,以車禍來講,因為現在酒駕抓得緊,外傷者很少了。機車騎士
幾乎都有帶安全帽,所以現在的汽機車事故,腦內出血者不是很多,外傷也變少了。你們今天修
這個法,主要是針對活體器官移植,對不對?
林次長奏延:主要是腎臟和肝臟。腎臟是要增加來源,肝臟是不用報備。
蘇委員清泉:腎臟增加來源?是不是五等親之內都可以?
林次長奏延:就是有組捐的配對。
蘇委員清泉:只要他捐都可以?
林次長奏延:組捐配對如果成功,要同時執行器官捐贈。也就是說,移植要同時,否則,怕組別之
間會有一方後悔。比方說,我已經捐了,另外一組卻後悔不捐。
蘇委員清泉:所以要同時進行?
林次長奏延:對,要同時進行。
蘇委員清泉:第三個問題就是,到國外去做器官移植。早上已有多位委員談到這個問題,如果醫師
仲介器官的移植牽涉到金錢,主管機關要嚴格處罰。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買賣都要處罰,也會有刑責,會處有期徒刑。
蘇委員清泉:到國外去做器官移植之後回來,誰要通報?是第一個看到的人要通報?還是由誰通報
?事實上,當事人到國外去做器官移植並沒有向你們報備啊!
王副司長宗曦:我們現在通報的現場是在醫院,因為這個病人回來要開抗排斥藥物,所以會找醫生
。醫生有義務去問他:「你是到哪一個國家的什麼醫院做了什麼樣的手術?」再把資訊通報在器
官移植登錄中心系統。
蘇委員清泉:這裡有規定未通報者要處罰?
王副司長宗曦:醫生要罰,病人如果有這樣的訊息卻不告訴的話,也會被罰。
蘇委員清泉:有可能他回來後去看了兩家醫院,而兩家醫院都會通報,重複通報沒關係嗎?
王副司長宗曦:應該是第二個想要通報的時候,會看到系統上已有訊息,就不需要再通報了。
蘇委員清泉:我要提供給大家一個觀念。以腎臟來講,慢性腎臟病的病人或腎衰竭的病人,會接受
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使用血液透析,一年大概要花50 萬台幣;使用腹膜透析,一年也要花五
、六十萬台幣。這個病人還要去做器官移植,移植做完之後,為了要維持病人的生命,所以要吃
抗排斥藥,而且每個月要做生化檢查、抗排斥藥物濃度等等,做了一大堆檢測,重點是,使用這
些東西維持他的生命一年也要花三、四十萬元。所以並不是腎臟移植之後就什麼事都沒了。為了
繼續維持這個人的性命,同樣還是要花那麼多錢。最好不要罹患腎臟病,不要讓病人病到腎臟衰
竭無可恢復,甚至身體整個壞到不得不洗腎的地步。不論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甚或做腎臟移植
,要維持到他死之前,都要花非常、非常多的錢。因此,健保局和國健署說做(CKD)慢性腎
臟病患者的照護比什麼都重要。慢性腎臟病共有五期患者,從一期、二期開始延緩他的病情,直
到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這才是重點。憑良心講,健保署做了許多好事,蔡副署長也在場,
應該知道光是這一塊就要花很多錢。所以不要讓病人拖到出狀況才開始洗腎,一旦開始洗,就要
花很多錢了。所以大家要有一個觀念,並不是器官移植以後就什麼事都沒了;反倒是器官移植後
花更多的錢。因為這些人都在吃抗排斥藥,免疫力都很差。他們的免疫力差,所以很容易被感染
,有很多併發症會爆出來的。因此要維持一個器官移植後病人的生命所花的錢,搞不好會比他原
先洗腎所花的錢還多,我想大家並沒注意到這一塊。任何一個病人只要到了衰竭必須做器官移植
,之後所衍生的費用都是非常龐大的,這一點大家要瞭解!
根據你們的資料,出國做器官移植,現在以中國大陸為為最主要大宗。針對這部分,站在衛
福部的立場,要如何教育病人?如何規範醫師?這可能比什麼都來得重要。因為去到那裡,到底
哪一家醫院的品質較好?我們一年有兩、三百人到那裡去換腎,花的錢都很多。我有一位親戚到
天津醫科大學去換肝臟,包括紅包總共花了大約七百多萬元,但回來後不到兩年就走了。既然國
內器官捐贈的風氣那麼不好,我們現在用器官移植條例來加以規範,看能否產生鼓勵作用。過去
臺灣的百姓多數是到外國去做器官移植,早期很多到印度去做這種手術。我認為讓國人知道大陸
哪一家醫院這種手術做得比較好,是我們的責任。次長,你曾否針對大陸那邊的醫院稍作
evaluate,並加以screening 嗎?
林次長奏延:這個是兩難。
蘇委員清泉:難道就放牛吃草?
林次長奏延:我們如果這樣做了,好像變相鼓勵;不做,又好像……
蘇委員清泉:但事實上,一年就是有那麼多人跑去啊!
林次長奏延:對啦!我們也知道。所以修法通報之後,我們這方面的資訊也會更清楚。
蘇委員清泉:最後一個問題,剛剛林淑芬委員曾說,中國大陸的旅遊業者說要來臺灣投資醫美診所
,有這回事嗎?
林次長奏延:她剛才也拿了一份相關資料給我。不過,他們如果要做醫美,根本不需要投資財團法
人,因為他們不能來設診所。他們不需要用到非營利的財團法人,尤其,我們在前段就有監督及
審查機制。所以我們是有信心的。而且我們最近已針對財團法人做更進一步的嚴格監督。
蘇委員清泉:照我個人對服貿的看法,臺灣要去大陸設醫院的,沒有;臺灣要去大陸設聯合診所或
養護系統的,倒是有。至於大陸要來臺灣設醫院的,依我看,是零。大陸會來臺灣設中、小型養
護中心的,也是零。所以,就算簽了這個約,大陸業者來台的可能性也是零。依我看,大家都是
喊來喊去、怕來怕去,就像俗話說的:「師公嚇死鬼」。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