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動盪的時代,我們更覺得民主法治的珍貴,所以
依法行政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也期許今天所談金融機構的個資保障,也就是金控法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的規定在修正之後,確實可以落實,以主委過去的行事風格來講,我對你有這樣的信賴
度,也希望未來的確能進行這樣的概念。
在提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前,我想先跟主委報告一下,因為主委畢竟不是法律人,所以我想
把一些有關個資的法律概念先跟主委報告,有關民國94 年9 月28 日大法官釋字第603 號的解
釋,該解釋真正的含意是個資的擁有人,對於他的個資有他的自主權,所謂的自主權並不只是
一個名義上的名稱而已,而是個資的擁有人可以選擇要不要給個資?他要給到什麼範圍?他要
在什麼時間給?他要用什麼方式給?他要給誰?這些決定權是在個資的所有人身上,雖然憲法
大章中並沒有將「個資」兩個字寫出來,但我們知道個資是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權益。我
們來看看今天要審的金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按照金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現行法的規
定,交易資料或相關資料銀行業不能使用,可是基本資料是可以的。這條當初是在97 年12 月
修正的,但個資法的修正是在99 年,也就是97 年時還沒有把個資法相關規定、概念納入金控
法,而我們剛剛提到釋字630 號是在94 年解釋的,那就更早了,所以如果我們去看這些法律的
背景資料,就可以知道今天金控法第四十三條該不該修正?絕對該修正,既然是絕對該修正,
那麼下個議題,我們該問的是該怎麼樣來修正?今天我們看到很多委員提出相關版本,可是我
要再跟主委報告,因為你不是法律人,所以我將一些基本法律概念提出來,99 年修正的個資法
第五條中有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這是個大概念,但
是所謂的「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我剛剛已經提到,大法官第630 號解釋很清楚地講出來,
目的是什麼、給誰、時間、地點、方式都是要由當事人來決定。主委,這個有法律依據、有大
法官解釋,這樣的概念你同意嗎?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提到了,不管是從法的方向或銀行業務經營來看,消費
者是銀行最重要的資產,所以設法將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好、處理好,整個銀行業、金融業才有
辦法進一步發展。
李委員貴敏:謝謝主委,希望你剛才這段說明我們銀行業除了都能聽到之外,也都能聽進去,但我
必須跟主委報告,實務上的作業跟主委的認知可能有相當大的差距。我個人到過銀行開戶,除
了早期已經開戶之外,在個資法實施之後,我還特別到銀行做開戶的動作,我為什麼要如此?
因為我要了解個資法實施之後銀行業者是怎麼處理個資問題的,結果令我非常失望,在開戶過
程中我發現,銀行要求我簽同意書,我蒐集了幾家的同意書,待會兒我會給你看那些內容。銀
行要使用個資部分,銀行行員告訴我,如果我不簽同意書,他不准我開戶。事後,我跟銀行業
者講「我同意你,但按照個資法的規定,我可以要求你要刪除我的個人資料。」銀行業的回答
是,依照法律規定,我可以要求他,他也必須刪除我的個人資料,不過他同時告訴我,在他刪
除時,我的帳戶也會關閉。這是實務上的情形,所以消費者的權益有沒有受到保障?我必須很
沈痛地跟主委報告,沒有!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原因。我蒐集的各家同意書內容
其實大同小異,我給你看一下。我們前面提到,其使用目的、使用期間、使用方式等大法官有
解釋,個資法也有明文規定,可是我們看到各家的規定,除了我個人的親自體驗之外,我讓你
看一下籠統的蒐集目的,在這銀行的蒐集目的中,因為個資使用必須要有目的的限制,你可以
看到各家銀行籠籠統統地將所有他可以勾選的目的全部勾選上去,主委,請問你,老百姓怎麼
知道什麼叫做行銷,包括金控共同行銷業務?知道什麼叫做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及上面林林總
總的目的?老百姓不懂嘛,老百姓只有被迫簽了才可以開戶。其次,有關使用期間,我們剛剛
提到個資所有人有權利決定,但實務上,我們看一下,臺銀人壽履行個人資料保護的告知義務
中說,在其執行業務所必須或依法令所應為保存的期間,統統都可以,這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恐怕沒有吧!我們再看看華南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的告知事項中說,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所謂特定目的就是剛才林林總總列下來的,所有的幾乎都涵蓋在內,依照法令規定,必須的
保存期間,還有華南銀行執行業務所必須保存的時間,有沒有在消費者的決定範圍之內?恐怕
也沒有吧!第三個,我剛剛提到的,強迫消費者必須同意共同行銷,今天審查的第四十三條第
二項就是在講共同行銷,我們看一下臺銀人壽上是怎麼規定的,它規定「台端」可以自由選擇
是不是提供個人資料,但同時又說,如果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該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的
審核及處理作業,自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這個其實就是我剛才跟主委報告的,如果給
老百姓、消費者簽同意書,姑不論同意書的內容林林總總、包山包海,把原來個資法訂定的目
的全部涵蓋在內,也就是它毫無限制之外,還告訴消費者可以決定要不要簽,但如果消費者不
簽,那就不能提供這樣的服務給消費者,這樣有落實剛才主任委員提到的,消費者是銀行業者
重要的客戶、重要的資產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相信這幾個case 在執行過程中有落差,所以我們會要求這幾家銀行或更多的
金融機構儘速改進。
李委員貴敏:謝謝你的承諾,本席今天也有提案,這些銀行業者實務上的作業方式透過擴大範圍籠
統的限制,導致消費者權益,尤其是個人資料的保護無法落實,我聽到主委的意見,主委應該
也可以支持這樣的提案,至於行政單位在多少的時間內能落實,我們尊重行政單位,但我們希
望消費者權益能確實落實,而不是只有形式上的保障。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全面清查。謝謝。
李委員貴敏: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