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委員孟楷:主席、各位立院同仁以及行政官員,大家早。感謝內政委員會今天再次排審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其中本席有新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跟第四十七條修
正草案」,主要在於現況的問題是減刑的門檻過寬,對被害人極度不公。
現行條文的詐欺犯只要自白加上繳交犯罪所得就能獲得減刑,但是根據最高法院最新裁定見
解,即便被告沒有取得任何財物,只要開口認罪自白,就能符合減刑要件,或法官認為詐團下
游的車手、收水手的犯罪所得只有幾千元到幾萬元的報酬,因此車手只要繳交微薄的犯罪所得
就能獲得減刑。這樣的案例過去層出不窮,曾經有兩名車手被逮之後自白,一名沒有取得任何
犯罪所得,沒有繳出任何一毛錢仍獲得減刑;另外一名只繳一萬多元的犯罪所得就只判 10 個月
。我想這對於司法公正來講、對於公平正義來講,是遠遠沒有辦法讓國人能夠接受,而且這會
產生一個嚴重的漏洞。
許多詐欺犯在訴訟的過程中嘴巴說認罪,但實際上沒有對被害者有任何誠意的賠償,仍然獲
得減刑。減刑機制不應該被濫用,也不應該對被害者極度不公,因此我們希望這次的修正能夠
加強這個部分,讓被害者能夠真真正正的獲得實質賠償。
為落實法令保護被害者的原意,本席以及在場多位委員提案修正,減刑的標準應該要更嚴格
,並且有效恢復被害者的利益損失,包含兩大重點:一、自白要再加上全額賠償,被告除了在
偵查跟審判中要認罪以外,還必須跟被害者達成和解或者是調解的共識。二、確認明確的賠償
期限,參考刑事訴訟法關於移付調解的規定以及實務案件的處理情形,明定被告必須在偵查中
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達成和解之全部金額,才具備減刑的資格。
我們希望這次修法能夠達成三贏的局面:第一,對於被害者來講,最短時間內能夠真正彌補
被害者同意的賠償金額,不用在漫長的訴訟中苦等。第二、對於司法程序來說,透過強大的減
刑誘因來促使被告儘速和解,有效縮短偵訊的過程,也節省寶貴的司法資源。第三、最重要的
是社會的公平正義,堵絕空頭認罪就能換取減刑的歪風,確保刑罰的公平性。共同加嚴打擊犯
罪、嚇阻犯罪,打擊詐騙、嚇阻詐騙是我們永遠堅持的路,在這條路上,只要有詐騙的一天,
我們就不能放鬆,也不該放鬆。懇請行政部門以及所有委員共同支持我們的修正草案,希望今
天能夠順利的逐條審查完畢,趕快三讀,讓社會公平正義能夠早日實現。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