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今天我們在這裡討論的是國籍法還是國民的參政權?其實沒有那麼複雜,請回歸中華
民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條就很清楚。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全體國民所有,是國民,不是人民。第三條,有中
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在憲法中出現一些關於國民、人民及民族的描述,當我們講人
民的權利義務時,它包含了在中華民國領域中不是本國的人民,也同樣享有宗教自由、也同樣
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但你必須是國民,某個程度上來講是公民,國民有依法納稅、服兵
役的義務,依法、依法!但是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享有普遍的人權,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
,當我們談中華民國人民的時候,它在哪裡出現?它在增修條文的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
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另訂法律特別訂定之。人民之間,大陸地區與自由地區
,這個就有趣啦!中華民國什麼時候分成大陸地區與自由地區?增修條文的前言寫著,為因應
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因此,才會在第一條很清楚的規定,增修條文的第一條規定什麼?中華民
國最重要的主權表現在兩個地方:第一個是修改憲法、第二個是變更領土,必須由自由地區的
人民行使,自由地區的選舉人,抱歉!不是寫人民,而是自由地區的選舉人,表示什麼?儘管
在國家統一前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當年的時空背景,我們被迫把臺灣有效的治權範圍臺
澎金馬稱之為自由地區,其他的地區稱之為大陸地區,但是大陸地區的人民享有中華民國的國
家主權嗎?沒有!因為他不具備憲法第三條規定的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二條講什麼?講總統的選舉,一樣是由自由地區的選舉人選舉產生。再來看第四條,立法
委員由誰選舉產生?這裡就比較有趣了,在它的第一款寫的是自由地區的直轄市及縣市,也就
是我們俗稱的區域立委,第二款寫的是自由地區的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第
三款是不分區及僑居海外之國民。僑居國外的國民也可以參選立委耶!怎麼回事呢?為什麼?
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明白的寫著,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因此,在
中華民國地區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才享有國家的主權,才得以選舉總統、才得以選舉立法委
員、才得以變更領土、才得以修憲,與其他下位法律的不同是寫在這裡啊!
因此,要談國籍法、要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請先回到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規範的是什麼?兩岸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的人民能夠擁有中
華民國國民享有的中華民國主權嗎?沒有啊!甚至連原本是中華民國國民卻因為僑居國外超過
時間失去了國內的戶籍,連這樣的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都還是因為憲法規定要保障其參政
權,才得以在總統大選前六個月返國恢復戶籍,對不起!修正一下,他從國外要返國投票必須
循法律的規定才能投票選舉總統。請問,僑居國外的僑民回到國內可以投票選舉立法委員嗎?
不行!根據法律的規定,他必須先恢復戶籍,而且在戶籍地停留滿 4 個月以上。我們知道連僑
居國外的中華民國國民都受到這麼嚴格的規範,因此,當我們在這裡提出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行
使中華民國的主權,包括很明顯的參政權、變更領土、修憲、選舉總統、選舉立法委員,當然
要予以規定。
我在這裡不得不花點時間批判一下,有一位前局長說所謂的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是什麼意思?
因為中華民國是允許雙重國籍,人民可以是雙重國籍,但公職人員必須是單一國籍,包括誰?
包括僑民。針對所謂的僑選不分區立法委員,如果你是僑民擁有僑居地的國籍,就算被列為不
分區的立法委員,當選後的一年內必須放棄臺灣以外的國籍,連僑民這麼明顯強烈的自由地區
居住的原國民,在僑居之後要回來參選,有沒有要求他參選前就先放棄?沒有啊!我們有要求
擔任不分區僑選立法委員先放棄在僑居地的國籍嗎?沒有!因為他會不會當選,不知道啊!他
只是先排名在不分區名單之內,如果因為他被登記在不分區名單中就要放棄僑居地的國籍,這
是對國家容許保障其雙重國籍的一種剝削。同樣的,大陸地區的人民來到臺灣之後,在他取得
臺灣地區國籍的同時,仍然可以保留對岸的護照、對岸的國籍,因為臺灣是容許雙重國籍的。
雖然容許你參選必須要設籍 10 年以上,但是你落選了還是可以維持你的雙重國籍啊!這個與僑
民並沒有什麼兩樣,只是我們對於來自大陸地區的人民有兩個規定,第一個,要擔任公職、要
參選必須設籍 10 年以上,要擔任軍職人員必須設籍 20 年以上,為什麼?因為大陸地區目前是
由敵對勢力控制。
大陸地區的人民來臺灣可以擁有雙重國籍,但是他要擔任公職必須設籍 10 年以上才能參選,
沒當選還是可以保留。如果你想要擔任軍職、想要從軍擔任志願役的軍人,你必須設籍滿 20 年
以上,這個規定有不合理嗎?我們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國民年滿 20 歲有選舉權、年
滿 23 歲有被選舉權,這是一個普通的規定。至於特別規定是規定什麼?總統,憲法第四十五條
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40 歲得選舉總統,縱使是國民,我們的選舉權也會有特別的規定,因此
,當我們在國籍法中對於歸化的國民,外國人可以歸化為臺灣的國民,他在歸化的時候,已經
放棄了雙重國籍,所以歸化的國民有沒有辦法參選公職?可以啊!但是大陸地區的人民取得臺
灣的戶籍跟身分證,他有在歸化的時候放棄國籍嗎?沒有啊!
先不談參政,我們來談健保,僑民過去在國內使用健保很普遍,但是從今年開始改變了,過
去你只要回來臺灣,健保繳費滿半年以上,就可以使用健保,現在規定如果戶籍遷出臺灣,必
須持續繳健保費,然後你回到臺灣來才能繼續使用健保,如果中間有斷掉,對不起,請你補齊
了才能參加健保。健保跟民主制度都是臺灣的驕傲,連本國的僑民因為僑居海外,他要回來使
用健保,都必須接受這樣的權利義務對等規定,但是我們對大陸地區的人民,他取得臺灣的戶
籍之後,當然可以享受健保,連他的家人依親也可以,請問歸化臺灣的外國人,他不具有臺灣
國籍的家人可以這樣子嗎?不可以啊!所以今天再說我們的法律制度歧視大陸地區的人民,這
是絕對錯的,因為我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間是特別的權利義務關係,李前總統說過,臺灣自由
地區跟大陸地區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聽好!是「國與國」,所以他們是不是本國人?其實他
們是特殊的外國人,而他們這種特殊的外國人身分優於其他普通的外國人。
所以當我們今天談國籍法、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請看清楚憲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憲法增
修條文第十一條的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都清楚規定中華民國的主權屬
於全體國民所有,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選舉總統、選舉立委、變更領土、修改
憲法必須由自由地區的選舉人為之,連僑民要行使在臺灣的參政權,都必須循相關特殊法律的
規定,我們並沒有對不起來自大陸地區的人民,我們歡迎他加入自由地區,這是自由地區,那
邊是不自由的地區,你從不自由的地區來到自由地區,我們歡迎你接受這裡的民主、自由、法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