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委員智強:(11 時 54 分)謝謝主席的誇獎,有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還有法務部黃次長。
主席:請王副秘書長還有黃次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羅委員智強:想請教一下我們的副秘書長,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年 5 月 14 號做了 113 年度台上
大字第 4096 號裁定,你知道這個裁定的大致內容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知道。
羅委員智強:裡面是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其所稱的犯罪所得,是指行為
人因犯罪的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副秘書長跟我們的次長怎麼看待這一次刑
事大法庭的裁定呢?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大法庭所做的那個裁定也是屬於最高法院有關於審判職權行使的一
部分,所以他們在這個部分所做的裁定內容,他們在理由中也有說明他們所依據的法理,對於
這個部分,我們司法行政是尊重的。
羅委員智強:好,當然你要尊重大法庭的裁定,可是我也要請教一下次長,甚至包括警政署,警政
署要不要上來一下?
黃次長世杰:委員好,剛才王委員也有垂詢,我們也表達了,事實上,在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言詞辯
論過程中,本部所屬最高檢察署代表出席的時候已經有堅定的表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四十七條的立法理由有很明確的表明其立法目的是為了要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所以我們並
不認同後來大法庭所做這個裁定的見解。但是因為依照制度,這個大法庭的裁定有其解釋上的
拘束力,所以我們也會儘速來研議相關的修法,讓法條的文字更加的明確,讓所謂犯罪所得的
定義能夠依照立法目的來認定。
羅委員智強:好,謝謝次長。我們現在請副秘書長,我為什麼要請次長跟警政署上來?因為現在在
臺灣詐欺真的已經成為國恥,包括檢察系統,包括我們的警政系統,警察單位很努力的在前線
打詐,把詐騙犯繩之以法,可是當繩之以法後交到司法系統去進行判決的時候,如果這邊一直
把洞打開,就會造成前端我們很多在前線打詐的同仁在作業上非常大的困擾。我先講,這個裁
定其實在我看來是非常嚴重的,為什麼呢?我們先講現在判決的實際狀況,減刑好像變成是某
種贖罪券,在沒有辦法達到剛剛次長講的填補受害者所受損失的情況之下,他還是可以獲得減
刑,說真的,當時立這個法本來的立法目的就是希望協助受害者填補其損失來作為減刑的一個
條件,結果他不需要受害者的損失受到填補也一樣可以獲得減刑,那就會造成另外某種程度是
在鼓勵詐欺犯罪。
我們舉個例子,詐欺犯跟車手的刑責目前多半是落在 1 年到 1 年 2 個月之間,很多可以獲得
緩刑或易科罰金,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顯示,自 2017 年到 2021 年全國總共起訴 11 萬個詐欺
犯,看起來數字是非常多,但是有 80.7%、8.9 萬人是涉及電信詐欺的案件,有 43%的被告被判
6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單純提供人頭帳戶被定罪,輕判的比例大概是 98%。坦
白講,在我們這邊詐欺所要付出的代價是蠻輕的,還能夠透過我們大法庭的解釋放寬這種所謂
的認知減刑這樣的規定,說真的,難怪有人說臺灣是詐騙天堂啦!
另外,剛剛其實次長也已經講到了,我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前段的立法目的
是非常明確的,它其實有一個核心重心,就是要填補被害人的損害,副秘書長,是不是這樣?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羅委員智強:次長,是這樣沒錯嘛?可是今天大法庭對這個裁定的解釋就推翻了這個原則啊!變成
今天所稱的犯罪所得只是限於行為人實際取得的報酬,如果沒有取得報酬,他只要自白就可以
獲得減刑。那問題來了!請問在這種情況之下,犯罪人的損害被補償了嗎?被填補了嗎?請問
副秘書長,就這兩個條件,如果照我們刑事大法庭的裁定,有被補償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從被害人這個角度來看的話,是沒有全部獲得補償。
羅委員智強:幾乎沒有啦!依照過去的例子,我請次長來回答,這個做下去能夠填補多少?5%、
1%還是 0.2%?有些人跟我講「我的犯罪所得就 2,000」,被害人總共被詐騙了 1,000 萬,可是他
卻說犯罪所得只有 2,000 啊!
黃次長世杰:是,所以我們不認同這樣子的認定,因為我們對所謂的犯罪所得是傾向於採取的態度
,假設他是共犯的話,就是要共同承擔,而不是只有他個人的部分,而且這個部分也相當難以
查證,所以我們是不同意這樣的見解。
羅委員智強: 其實剛剛次長講到一個重點,就是很難查證,他今天跟你講「我的犯罪所得只有
2,000」,如果他把錢藏得夠好、洗得夠好的話,你要怎麼去釐清他的犯罪所得到底是多少?因
此你也看到基層法院有很多法官表示高度疑慮,他們認為這個減刑條件實在太容易達成了,容
易到你乾脆直接在本刑當中去減就好了,不必用這種方式來減。另外,實際上有很多詐欺共犯
幾乎都會認罪,但是對真正的犯罪所得常常就低報,他也不會老實跟你講他的犯罪所得是多少
,甚至直接跟你講「我就是沒拿到錢」,就看你們檢方跟警方的本事啊!我說我沒拿到錢,你
要證明我拿到錢啊!我覺得跟今天就是要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的立法目的相去十萬八千里,所
以我要這樣講,說真的,我覺得今天這個裁定是有一點不食人間煙火。
最後,有時候被詐騙的金額高達上百萬甚至上千萬,那法院今天只有看到片面,他跟你否認
他拿到犯罪所得或是他拿到的犯罪所得非常低的時候,他就因此減刑,那你要不要看看那些被
騙了幾百萬、上千萬的受害者?你覺得他的心情會是什麼?他會怎麼看待只要這樣就可以減刑
的判決?因此我要說的是,今天這個其實已經變成我們反詐的一個破口,剛剛次長也有提到,
所以拜託司法院還有法務部能夠好好看要怎麼樣把這個破口補起來,否則我覺得真的是很對不
起很多被詐騙的民眾,他們在被詐騙以後所受的損害如此龐大,造成身心有很大的陰影,甚至
造成家庭很大的不和,乃至於未來在生活上產生很大的困難。我自己在選區跑的時候有遇到很
多被詐騙的民眾,基本上,到最後錢都追不回來,真的都追不回來,很難追回來,結果他們還
看到只要這樣就可以減刑,有時候他們甚至可能也不期待錢被追回來,大家看到詐欺犯因為說
沒拿到錢就被減刑,坦白講,真的是情何以堪啊!所以拜託對這個漏洞看看在法律上要怎麼去
做,把它補起來好不好?
黃次長世杰:好,我們會照我們剛剛所說的,會儘速啟動修法的文字,然後把它補起來。
羅委員智強:好,謝謝。
黃次長世杰:謝謝。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