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謝謝主席。今天的公聽會非常感謝召委的安排,讓我們對這麼重要的民生課題,邀請
各界的學者專家,提供了非常精闢的見解,供我們未來在修法時的參考。今天我還是要回顧一
下,儘管各位專家學者的分析非常到位,但是其他的消費大眾或民眾是否能夠了解問題的沿革
,為什麼會是今天這個樣子?多位學者專家提到了消金跟企金,融資租賃其實有它發展的緣起
,後面變成詐騙的淵藪到底是什麼原因?這是我在去年 7 月 23 號針對詐騙層出不窮所寫的簡報
,我發現今天還是可以用來說明到底問題出在哪裡,我們如何對症下藥。
其實結合融資公司的不當銷售手法,大家常常提到年輕人被無卡分期所詐騙了,怎麼說呢?
年輕人消費用信用卡買個東西,信用卡設定分期 6 期、12 期很常見,那怎麼可以不用信用卡就
可以分期呢?其實它是把你的購買契約轉成一個借貸契約,你本來跟它買一組化妝品、跟它買
一個護膚美容的課程服務,但是你沒有信用卡,你把一些個資交給它之後,它用你的名義去辦
理一個信用貸款,然後你必須分期償付給這個銷售公司,但是實質上背債的是你背了另外一個
出錢借你的人的債,這就是典型的無卡分期,讓消費者以為是購買,其實是欠債,這是一個消
費者在不清楚的情況之下,他被兩個行為混淆了,到底是消費還是借貸?
另外一個是借貸轉租賃,受害者背了銀行信貸的債務還不知道,那是什麼情況呢?通常這個
受害者他是要借錢,但是信用不佳,銀行不借給他,於是融資公司透過廣告找上他,告訴他說
我跟你購買你的機車的使用權,所以機車完全沒有過戶,他那個用了二十年破破爛爛的機車,
剛剛有些人說只值 3,000 塊,結果它說「我跟你購買這個機車的使用權,我付你 30 萬,然後我
把這個機車的使用權租給你,你每個月要付我租金」,但是在這個情況之下,受害者交了他的
個人資料之後,卻讓這個融資公司去跟銀行辦了信貸,這個信貸的償還人是受害者,可是他以
為每個月他付機車的租金是付給了誰?是付給了這個融資公司。它其實是借貸,但是它巧妙的
運用了一個物轉移成租賃的方式跟你收錢。
如果我們把這個人換掉,把消費者換成一個企業,一個營造廠因為沒有辦法跟銀行取得大量
的融資,它沒有辦法去購買工程機具,因此它找了一個融資租賃公司,這個租賃公司跟它打一
個合約說「這筆錢你去買了挖土機、買了怪手、買了起重機、買了沙石車,但是你設定給我,
我用租賃的方式給你,你每個月付我租金,付完了這個就是你的了」。有什麼不一樣?差異在
這個地方,當是企業的時候,它很清楚知道它的對象是一個融資公司,它是因為借不到錢,它
要買這個器具,所以用這樣的租賃方式解決它現金不足的部分,它並沒有欠銀行錢,融資公司
是用本票跟銀行取得融資之後借給它,這個融資償還的風險是融資公司在承擔,但是在剛才消
金的情況之下,他是個資被融資公司拿去辦理信貸,為什麼他辦辦不通,這個融資公司辦辦得
通?這就是內神通外鬼的問題,但是負債是負誰的債?是負銀行的債。
我們都知道其實融資跟租賃這個行業早就有了,因為無法融資,改用租賃的方式解決企業的
融資需求,但是到了消金之後,它卻成為一個詐騙的手法,使得消費者背上了不明的債務,這
才是我們今天遇到的詐騙問題。所以那時候我們提出來,洗錢防制法把融資性租賃規範進去了
,它要定期查核、要指定事項、要法務部來管,這樣夠嗎?不夠,現在的洗錢防制法說要有交
易紀錄、要保存,交易紀錄出現了。
剛剛在消金的融資租賃當中最常發生的是,消費者根本不曉得自己欠了錢,沒有看到租賃的
合約,也沒有看到借貸的合約,因為所有的事情融資公司幫你解決了,所以後來根據金融消費
者保護法第十條要錄音錄影,取代它沒有辦法出示這些契約,但是這個夠不夠?這個不夠,所
以我們今天要來立法或者修法,如果是要修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就必須針對現在的詐騙行為,
針對新興的消金手法予以歸責,不然的話,我們現在會誤設一個範圍,如果我們另定專法,那
專法就是特許,納管就是一個特許。這種借貸的行為,人類有文明以來、有貨幣發明以來就在
借貸,地下錢莊要不要納管?單純的借貸要不要納管?所以我們發現既有民法等各種的法律對
民間的金錢借貸都有一些規範,但是今天把借貸跟租賃巧妙的結合,來應付企業的需求,這樣
的公司規模絕對不會小,像俗稱的「薯條三兄弟」,它就規模很大,這個時候要不要把它納入
特許來管理,這件事主管機關要深思。
但是如果面對上千家打著類似薯條三兄弟的名號,叫中什麼的,像這樣的公司只是用它跟銀
行去借信貸這樣的一個手法來詐騙消費者,讓他們以為手頭周轉不靈時,可以透過拿一個物件
跟我成立一個租賃關係之後,我就可以幫你拿到一筆錢,從中扣了高昂的手續費,然後你卻背
下了不明銀行的債務。這時候到底要怎麼避免消費者受害,我們要審慎的來思考,精準的來立
法,才能打擊大家所深惡痛絕的透過租賃融資的方式來詐騙的惡果,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