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委員國文:(12 時 35 分)主席、各位同仁。民眾黨的提案就其內容來看基本上是聊備一格、為
時已晚,老實說是收割的法案。我不曉得張啓楷先生到底去過災區幾次,但是我清楚知道黃國
昌去了一次、謝龍介去了兩次,黃國昌去了一次是分了一個哨子給災民,我不曉得這個哨子的
代表用意是什麼?
其實就災民來說,在 0121 發生的第一剎那,我們其實有邀請行政院長南下,當初要比照 0403
的原則早已確立。而在整個救援的過程當中,最需要物資的,不論是棉被、禦寒的衣物或者需
要熱食度過那個難關,其實我們在第一線,不論是民進黨的公職、中央或地方都一起共同來努
力,這些過程當中是最難熬的一個階段。
寫文章是最快的,出一張嘴皮子也是最快的,想要收割的心態也是最廉價的。
但過程當中,除了救援階段,還有包括復興的部分,在復興的階段當中,我們看到多少公共
建築、運輸需要去處理,不論是農會的部分,還有農損的部分,中央部會下去了幾次,張啓楷
先生知道嗎?行政院長去了兩次,知道嗎?賴清德下去一次,知道嗎?行政院政委去了好幾次
,你知道嗎?教育部的人員在我們的要求之下去了幾次?教育委員會也下去進行會勘。包括學
校的重建、包括市場的重建、包括農會的重建,一一都在中央的進行當中;包括低利貸款、包
括租屋的補貼,早都已經通過,你還再去寫這個決議文!甚至災害準備金根本不可能用在私人
的住宅上面,你還寫在這個決議內容當中,完全不清楚狀況,只是想要來做收割而已。
最重要的是後面要如何讓整個災區能夠振興,不論是觀光的振興或農業的振興,這才是我們
需要努力的地方。如果民眾黨有興趣的話,後面地政法的修法是我們可以共同努力的地方,以
上,謝謝。
主席:謝謝郭國文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
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
之後,恢復繼續運轉?」請公決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台電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後,我國將完全停止核電機組運
轉及發電,政府設定之 2025 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光電
弊案層出不窮、台電購電成本高買低賣致連年虧損,還需政府編列預算撥補;事實上,我國缺
乏自產能源,高度仰賴進口,為維繫產業供電、民生用電平穩,基於地理環境及國際政治情勢
的風險評估,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2024 年底我
國再生能源占比僅 11.9%,難以達到原定 2025 年 20%之目標。為輔助過渡至能源轉型達成目標
,針對第三核能發電廠繼續運轉,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擬具公投提案主文
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是否有當?敬請
全民公決。
說明:
一、政府設定之 2025 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
我國於 2022 年 3 月正式公布「2050 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提供至 2050 年淨零之
軌跡與行動路徑。原定於 2025 年達成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目標訂為 2025 年溫室氣體淨
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 年)再減少 10%;並且達成太陽光電 2025 年累計設置 20GW、離
岸風電 2025 年累計設置 5.6GW。然而環境部也坦承 2025 年溫室氣體減排 10%難以達標,
同時截至 2025 年 1 月我國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累計設置分別僅 14.3GW、2.9GW,政府的
階段性能源轉型目標已經形同跳票。AI 時代產業用電需求遽升,台灣開發低碳、無碳新能
源成效不彰,不只難以落實 2050 淨零排放,更為產業經濟發展帶來困境。
二、光電弊案層出不窮、台電購電成本高買低賣致連年虧損
2017 年修改之《電業法》,對我國的能源轉型政策影響深遠,政府規劃 2025 年核能發
電設備全部停止運轉、並積極推動發展再生能源產業。導致後續綠能犯罪事件頻傳,經濟
部、法務部不得不組成「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台」,自 2021 年到 2024 年 9
月底,檢方已偵辦 136 案,羈押 33 人,起訴 91 人。2025 年 1 月,台電向民間購買綠電每
度 5.81 元,平均售出電價卻只有每度 3.38 元,高買低賣使業者趨之若鶩,但卻形同用國家
的資源在補貼綠能產業。能源轉型政策失當、高比例的火力發電受到國際能源價格高漲影
響,自 2022 年起台灣電力公司連年虧損,即使電價已經四年內五度調漲、同時撥補台電
3,000 億元,仍然累計虧損達到 4,229 億元新台幣。
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AI 時代有穩定供應的低碳、無碳電力即是國力,目前世界先進半導體生產基地集中在
台灣,對於電力供應的需求更是迫切。台積電前董事長劉德音曾公開表示「政府說沒有缺
電,我們只能相信」,並且指出台積電目前用電量約是全台的 8%,2030 年會成長至接近
11~12%。考量歐洲多國由於當前減碳績效不佳,且俄烏戰爭後考量能源安全的重要性,
已經重新擁抱核能;日本政府也擬定擴大使用核能,放棄十多年來減少仰賴核能的政策。
反觀台灣於全球地理環境與國境情勢的特殊性,極度缺乏自產能源,並高度仰賴進口,且
面臨中共對台經濟封鎖等極端情況風險,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以強化
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四、第三核能發電廠經整體安全評估後繼續運轉,可作為輔助過渡能源
依照現行法規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
期滿仍須繼續運轉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第三
核能發電廠二號機除役在即,來不及依現行法規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繼續運轉。第三核電廠
二號機除役後,台灣將完全喪失核能發電此一可穩定供應的低碳、無碳電力來源。為強化
台灣能源供應韌性、應對氣候變遷,應參考美、日、法、比利時等國,延長所有可延長的
核子反應器服役期之前例。我國應修改相關法規,使第三核能發電廠一、二號機經通過整
體安全評估後,延長服役年限,恢復運轉,作為輔助過渡至能源轉型達成目標。
綜上所述,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作為落實 2050 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在確保核
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應儘速延長第三核能發電廠機組服役年限,並恢復運轉
供電。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由立法院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
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林國成
林憶君
劉書彬
黃珊珊
麥玉珍
「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政策公投理由書
本提案為複決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有鑑於台電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後,我國將完全停止核
電機組運轉及發電,政府設定之 2025 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
,光電弊案層出不窮、台電購電成本高買低賣致連年虧損,還需政府編列預算撥補;事實上,我國
缺乏自產能源,高度仰賴進口,為維繫產業供電、民生用電平穩,基於地理環境及國際政治情勢的
風險評估,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作為落實 2050 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在
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應儘速達成延長第三核能發電廠機組服役年限,並恢
復運轉供電,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故主張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
繼續運轉」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提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政府設定之 2025 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難以達標,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
我國於 2022 年 3 月正式公布「2050 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提供至 2050 年淨零之軌
跡與行動路徑。原定於 2025 年達成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目標訂為 2025 年溫室氣體淨排放
量較基準年(2005 年)再減少 10%;並且達成太陽光電 2025 年累計設置 20GW、離岸風電
2025 年累計設置 5.6GW。然而環境部也坦承 2025 年溫室氣體減排 10%難以達標,同時截至
2025 年 1 月我國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累計設置分別僅 14.3GW、2.9GW,政府的階段性能源轉
型目標已經形同跳票。AI 時代產業用電需求遽升,台灣開發低碳、無碳新能源成效不彰,不
只難以落實 2050 淨零排放,更為產業經濟發展帶來困境。
二、光電弊案層出不窮、台電購電成本高買低賣致連年虧損
2017 年修改之《電業法》,對我國的能源轉型政策影響深遠,政府規劃 2025 年核能發電
設備全部停止運轉、並積極推動發展再生能源產業。導致後續綠能犯罪事件頻傳,經濟部、
法務部不得不組成「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台」,自 2021 年到 2024 年 9 月底,
檢方已偵辦 136 案,羈押 33 人,起訴 91 人。2025 年 1 月,台電向民間購買綠電每度 5.81 元
,平均售出電價卻只有每度 3.38 元,高買低賣使業者趨之若鶩,但卻形同用國家的資源在補
貼綠能產業。能源轉型政策失當、高比例的火力發電受到國際能源價格高漲影響,自 2022 年
起台灣電力公司連年虧損,即使電價已經四年內五度調漲、同時撥補台電 3,000 億元,仍然累
計虧損達到 4,229 億元新台幣。
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AI 時代有穩定供應的低碳、無碳電力即是國力,目前世界先進半導體生產基地集中在台
灣,對於電力供應的需求更是迫切。台積電前董事長劉德音曾公開表示「政府說沒有缺電,
我們只能相信」,並且指出台積電目前用電量約是全台的 8%,2030 年會成長至接近 11~12%
。考量歐洲多國由於當前減碳績效不佳,且俄烏戰爭後考量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已經重新擁
抱核能;日本政府也擬定擴大使用核能,放棄十多年來減少仰賴核能的政策。反觀台灣於全
球地理環境與國境情勢的特殊性,極度缺乏自產能源,並高度仰賴進口,且面臨中共對台經
濟封鎖等極端情況風險,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四、第三核能發電廠經整體安全評估後繼續運轉,可作為輔助過渡能源
依照現行法規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
滿仍須繼續運轉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第三核能
發電廠二號機除役在即,來不及依現行法規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繼續運轉。第三核電廠二號機
除役後,台灣將完全喪失核能發電此一可穩定供應的低碳、無碳電力來源。為強化台灣能源
供應韌性、應對氣候變遷,應參考美、日、法、比利時等國,延長所有可延長的核子反應器
服役期之前例。我國應修改相關法規,使第三核能發電廠一、二號機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
,延長服役年限,恢復運轉,作為輔助過渡至能源轉型達成目標。
綜上所述,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作為落實 2050 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在確保核子
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應儘速延長第三核能發電廠機組服役年限,並恢復運轉供電。
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由立法院就「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
恢復繼續運轉」之複決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
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我們請提案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的代表張啓楷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時間 5 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