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委員如鈞:謝謝、非常感謝。我想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法的重點有三點,第一點,現行的核
管法第六條,將核電廠的換照期限授權主管機關,也就是核安會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訂定,它在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十六條當中規定經營者也就是台電須於運轉執照有效
屆滿前 5 到 15 年提出申請,這顯然是沒有辦法解決我國核電廠所面臨的問題。先前已經有非常
多的機組陸續關機,核三廠的二號機將在 5 月 17 號停機,因此我們期望討論進行修法,將它改
為有效期間屆滿前皆可提出延役申請,而這樣的需求在各國的核電法規以及實務的執行上,也
都已經逐步開始在落實。
第二點,核電廠如需延役,現行的法規須待經營者,也就是台電提出換照申請以後,核安會
才會進行各項的安全評估,然而核安會身為我國核能安全的專責機關,理應掌握核電廠各項設
備的狀況,因此修法賦予核安會主動評估的權力,如果核電廠保存狀況良好,在核安會確認安
全無虞,以及它的安全性可被確認以後,應可自動延役 20 年,使其有效期限達 60 年。
第三點,有鑑於核二廠以及核三廠的一號機已經停機,依現行法規將無啟用之手段,為因應
國際環境變遷、緩解我國用電壓力、增進我國的能源安全、國家安全、國防安全以及經濟發展
之需求,修法使已停機之核電廠在經核安會確認其安全性以後,得申請再運轉執照。
在此也分享我們檢視核電廠延役的情況,法國有 56 座運轉中的反應爐,平均壽命超過 38 年
,其中 20 座的反應爐運轉都已經超過了 40 年。截至 2024 年的 5 月份,美國已經有 96 座的反
應爐通過延長使用執照審查,並且已經有 66 座進入了延長運轉,可以在執照到期後再繼續使用
20 年。其中又有 22 座反應爐提出執照更新申請,若通過美國核管會的審查,可以再延役,再多
20 年,等於是總共 80 年,已經有 6 座反應爐通過審查。臺灣反應爐的設計跟美國反應爐一樣,
既然美國大多數的反應爐可以延役,我們也希望臺灣的反應爐能夠延役,在過程當中經過台電
、經過核安會非常多的專業人員,持續維護我們核電運轉的安全,到目前為止也可顯見安全無
虞,如果我們能夠進行延役,確實的來進行安全檢測、持續完善的維護,相信可以確保核電廠
的安全性。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