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主席、在場的各界學者專家代表、委員先進、媒體記者女士先生。今天我們在這裡,
公聽會的內容有一個重點,就是人事同意權投票記名與否,如何影響大法官職權行使,這個題
目可能很弔詭,因為從剛剛大家的討論,我聽到我們在討論的是人事同意權要如何進行審查,
我剛剛聆聽了幾位學者專家代表還有前面幾位委員的發言,似乎我們希望從這些被提名人過去
的主張、他過去的判決立場,或是他在某些價值上、理念上,來作為我們要對他行使同意權的
判準,是這樣嗎?我很佩服剛剛蘇彥圖教授所說的,今天我們對於任何被提名人的審查,不意
味著他將來在釋憲案會採取什麼樣的釋憲立場或結果,就像我們不能因為有個案子繫屬法院而
要挑法官,我要看看審理我案件的法官是否在過去類似的案例上是主張給予被告死刑,還是給
他一個更輕緩的判決。人民在法院上尋求正義,我們不能挑法官,我們只能聲請迴避,有具體
的案例認為該名法官不適合審理本案,迴避的原則在目前憲法訴訟法本來就有啊!
因此我們去考驗、細細地斟酌、透視這位被提名人的過去,預測他未來在憲法釋憲上會做什
麼樣的決定,這是不可能也沒有意義的事情,所以不可能對於他過去是否支持廢死來判斷他未
來在重大的國家憲政議題上會採取什麼立場,這是徒勞無功也不應該的事情!所以我覺得我們
對於審查的目的要先想清楚,如果真的能夠透過這種方式來篩選,那抱歉,只有在我們熟悉的
美國陪審團制度,兩造可以對於陪審團的成員、族群、膚色、職業、是否已經有心證,而去要
求更換陪審團團員。抱歉,我們今天審查的是大法官被提名人,不是繫屬案件的陪審團的成員
,這是首先要說明的。
所以我們來看一看第一張,這是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提到,要看他的品格、人格特質、
學識、專業能力、憲政人權理念、司法改革,並交給全院委員會審查。大家知道嗎?我參與過
好幾次審查,審查結果、審查報告提到院會跟大會報告之後,有提到每個委員的內容嗎?有提
到多數意見的內容嗎?有提到公聽會的意見嗎?沒有,只有描述什麼時候開公聽會、什麼時候
進行質詢及審查、什麼時候開始提全院投票表決,沒有任何對於該人選是否適任的評論意見,
沒有!因此,儘管我們有公聽會,接下來院會進行表決才是關鍵。
我們來看一下目前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的各種表決規定,在既有、舊有的職權行使法當中,
它分別為:對事的部分有覆議案、緊急命令追認,這是採記名表決;另外,對人的部分有人事
同意權、總統彈劾案、總統罷免案,還有不信任案。
當中我們看到了,關於對人跟對事,在舊有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當中,覆議案是記名表決,
總統罷免案、對閣揆的不信任案是記名表決;但是很奇怪的,對事情的緊急命令卻是無記名表
決,人事同意案跟總統彈劾案這些對人的是無記名表決,所以我們真的看不出來在舊有的立法
院職權行使法當中,記不記名到底跟對人或對事有沒有清楚的界限,然而,在本次的國會擴權
案當中,通通改成記名表決!當然記名表決這個條款並沒有在大法官釋憲的範圍內,所以自然
沒有受理,所以我們不了解也不去爭論,到底通通改為記名表決對我們人事同意的審查會不會
有影響。
但是我們來看一下,在同意權的修法之後我們現在有兩個變革,第一個,將公聽會入法,本
來每次同意行使都有公聽會,但是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入法了;另外,也把人事同意權改為
記名投票。記名投票合乎一般的原則嗎?在釋字第 499 號的聲請函當中提到了,表決應採公開
之方式,僅於涉及選舉事項,為免人情干擾,始例外採秘密投票。當年聲請且後來宣告國會擴
權自肥延任案為無效的時候,當時的釋憲聲請文有包括我們在現場的主席韓國瑜院長,以及楊
瓊瓔委員等當時 102 人提出對於修憲延任案聲請釋憲,而聲請人自己提到,選舉避免人情干擾
要採取秘密投票。那請問人事同意權審查算不算這裡面所謂的應該要秘密投票?
但是各國的國情不同,有的採無記名投票,像法國的眾議院、像臺灣的舊制;但是有的是採
記名投票,就是現在的新制;甚至有更進一步的,美國是採點名投票,點名投票是什麼意思?
四百多位國會議員一個一個叫起來,輪到他說是贊成還是反對,這個效果比我們的記名投票更
為有壓力,因為是一票一票投,如果你投票的時候剛好就在可否過半的過程,你到底要同意還
是反對?這跟投完票再來開票,知道你到底是贊成還是反對不太一樣。但是就算過去我們用無
記名投票,各黨還是都會技術性地亮票,叫做監票,亮給誰看?亮給監票員看,亮給監票員是
為了什麼目的?為了政黨的紀律,政黨要求其所屬的國會議員應該要有一致性,在人事同意權
上行使一致的立場,這到底應不應該,這可以討論。
但是我們從無記名投票到記名投票,我們看到無記名投票沒有人情壓力,但是他也不用對社
會公開、向大眾負責,反而他可以透過技術性的亮票給監票人看,可以貫徹政黨紀律,但是又
不受到公眾監督,所以某個程度來講,記名投票似乎是比較能夠符合國會論證,應跟社會大眾
負責,但是我們來看一下一旦記名投票之後會有什麼情況呢?這是當年我們看到的一個投票結
果,記名投票立委可以自由表態嗎?當年所謂的最爛監委名單,國民黨多數、國民黨執政的時
候,國民黨提名,自己刷掉自己人,因為是無記名投票,如果採記名投票,這種情況不管誰執
政,會不會發生?有沒有可能發生?我們來思考一下。像這一張 2015 年馬英九總統提名的黃虹
霞等四位大法官,結果蔡明誠沒有通過,黃虹霞通過,就在不久之前,他參與了律師的上街頭
遊行,反對國會擴權案、反對憲訴法的惡修。他說你不能叫我綠友友,嚴格來講,他叫馬友友
,因為他是馬英九提名的,照社會上的說法,哪個總統提名的,他就是哪個人的人馬,是這樣
子嗎?馬英九總統提名的被提名人也有被刷掉的,也有通過的,也有通過之後,他在今年站出
來反對國民黨主導的憲法訴訟法的惡修。
我們來看一下,如果採記名投票的時候,我們會看到過去的無記名不會知道個別黨派或委員
、議員的投票結果,結果改成記名投票之後,每個通過的大法官都知道他得到的同意票是分布
在哪些政黨,未來這裡面就會出現三個影響,第一個,被提名人通過之後,他知道他今天能當
上大法官,是誰投票給他同意的;好了,被提名人知道了,接著審查的人、投票的人也知道他
會通過投票,除了我還有誰同意他;更重要的是社會知道了,如果說大法官通過審查是因為我
的同意,未來在以我為名提出的、立法委員提出的釋憲案,請問這個被行使同意權的大法官有
沒有壓力啊?是不是我們當年韓院長所受的人情壓力啊?更重要的是社會怎麼看,社會就根據
這個同意權行使通過之後,所有通過的大法官都有一個各黨派的委員支持表,未來的提名人更
容易被社會標籤化,這是今天我們多位學者專家一再提起的,我們如何避免讓我們的大法官被
社會以黨派來標籤化,這是我們在觀察我們的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