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委員宇甄:主席、還有各位專家學者,大家好。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 2016 年修法之後,
公職人員罷免的門檻降為同意票數要達到原選區的四分之一以上,且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即
為通過。自從罷免制度門檻下修之後,有成功的例子,也有失敗的狀況。雖說罷免制度可以讓
民眾有機會下架不適任的公職人員,但我們也必須警惕,不要成為政治鬥爭的籌碼,更不能容
忍罷免成為一種政治報復的工具。
民主制度需要一個健全的制度來保護,而不是任由其濫用,民主的精髓在於尊重多數人的意
見,但當罷免的門檻設計過低的時候,就有可能導致少數人以罷免來實現私利,進而削弱了民
主的根基。這幾年罷免的提案經常發生,這跟低門檻的設計有很大的問題,現行的罷免門檻過
低除了會變相鼓勵罷免之外,也讓敗選的一方容易操作罷免,成為選舉的延長賽,不但不利於
民主良善的發展,而且也會浪費國家社會資源。
2016 年選罷法修法之後的罷免制度已經變成了罷免比當選容易的畸形制度,回顧三十年來選
罷法的修法過程,我們在 83 年 10 月之前通過的罷免門檻是三分之一以上,且同意票大於不同
意票。在 83 年 10 月修法過後,將罷免門檻改為原選舉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投票,且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始為通過。因為修正之後的罷免門檻過高,被外界批評,因此在民國 105 年 11 月的時候
,民進黨全面執政,將罷免門檻修正為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
數達原選舉區人數的四分之一以上。
現行的門檻過低已經被提出來多次討論,有專家學者認為,因為罷免權具有破壞性質,為避
免罷免權被濫用,因而破壞政治的穩定性,脫離憲政的常軌,應該要修正現行選罷法中罷免制
度的規定。選舉是選賢與能,罷免是免除不適任公職人員續任公職的一個手段,單一選區要近
半數的選票才能夠當選,但是現在卻只要四分之一的門檻就可以把他罷掉,形同讓少數的民意
否決多數的民意。因此,當選時票數較高,但是罷免時只要部分的人,只要四分之一的人同意
就可以通過,導致罷免易成為政治報復的工具,顯然非常不合理。
除此之外,我們還看到在罷免的過程中會有很多的問題,包括我這次提案修正的第七十五條
規定,就是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導致很多的里長跟民意代表
面臨到一上任就有人啟動罷免的提議跟連署,讓他們沒辦法真正開始好好做事就必須要面對罷
免的問題。所以當很多這樣的狀況發生,他們未滿一年就開始收集提議書、連署書,甚至有惡
意造假連署人名冊的情況,顯見罷免的連署程序跟宣傳規範也過於寬鬆,破壞民主選舉的精神
。當然,在現行的罷免制度之下,我們也希望能夠新增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票數,這樣
較符合公平正義,也就是說,不能讓少數的民意去否決多數的民意,也希望這樣的狀況發生之
後,任何黨籍的公職人員都可以適用。
從最近的罷免連署的狀況來看,因為低門檻的罷免設計,而且罷免連署的規範不夠嚴謹,導
致有心人都拿著名冊亂抄,加上中選會的不作為,已經為罷免制度帶來一系列的不良影響。罷
免的門檻偏低,連署的方式過於寬鬆,已成為罷免者輸不起的報復工具,甚至我想這個對於我
們嚴肅的公共事務來說,也損害了民主制度的信譽。這一次的公聽會,因為我們也看到民進黨
的很多委員也都有提出第九十條的修正版本,顯見朝野的立委都認為現行罷免的門檻確實過低
,造成高票當選、低票罷免的過程,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希望朝野共同努力來檢討現行制
度,修復被破壞的民主制度。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