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國昌:(12 時 32 分)不好意思!再給我 30 秒就好了。我稍微調整一下。
主席:你要請哪位上來?我先請他上來,再開始時間。
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啦!
主席:要請哪位?待會他上來,我們時間再算。
黃委員國昌:我不好意思讓部長在那邊等。
主席:不會,要請部長嗎?
黃委員國昌:對,是。
主席:有請鄭部長。還有沒有?
黃委員國昌:沒有,可以了。
主席:就部長。可以了嗎?
黃委員國昌:可以了。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主席:請。
黃委員國昌:部長好!今天我們要審議洗錢防制法,我相信最主要的理由就是因為幫詐騙洗錢太嚴
重了,我們要強化整個有關於不法洗錢行為的規範密度及廣度,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是。
黃委員國昌:好,現在整個詐騙之所以會這麼猖獗、不法的所得之所以難以追回,是不是就是因為
洗錢所導致的?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希望能夠把犯罪的不法所得查出來查扣,然後發還給被害人,不然的話,就是
要宣告沒收。
黃委員國昌:好,除了把不法所得追回來之外,我們應不應該嚴懲幫助不法所得洗錢的人?
鄭部長銘謙:這是我們的立法目標。
黃委員國昌:這是立法目標嘛!
鄭部長銘謙:是。
黃委員國昌:好,這個立法的目標有沒有獲得實踐,我們就要具體的看,今天洗錢防制法的修正關
於洗錢行為的定義在第二條裡面重新做文字的修正嘛!
鄭部長銘謙:是。
黃委員國昌:有哪三種洗錢的樣態,可不可以請部長稍微說明一下?
鄭部長銘謙:在第二條的部分,我們是參考德國的立法例,我想這個部分可以讓我們在洗錢的定義
更加的明確,因為……
黃委員國昌:所以是哪三種樣態?看我的 ppt 就可以了啦!部長,我 ppt 寫的絕對不會錯啦!
鄭部長銘謙:一個就是掩飾型,就是 ppt 講的掩飾型的……
黃委員國昌:掩飾型是第一種嘛!
鄭部長銘謙:對,第一種。
黃委員國昌:還有呢?
鄭部長銘謙:還有就是阻礙型的及隔絕型的。
黃委員國昌:以及危害型,最後才隔絕型嘛!
鄭部長銘謙:是。
黃委員國昌:好,我們來看一下具體的例子,被害人被詐騙了以後,把金錢交付給詐騙集團的首腦
,這個詐騙集團的首腦拿了這個錢去跟酒商買了昂貴的酒,然後這個首腦跟 A 共謀,把這批酒
給藏起來,這個是不是洗錢的行為?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洗錢的行為。
黃委員國昌:這是一個洗錢的行為,非常好!講得很明確。所以我們這一次在洗錢防制法當中,針
對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所謂隱匿型的部分,請部長看一下,就你剛剛所講的參考
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句的掩飾型洗錢犯罪,我們過去在主觀要件上把他定位成
是意圖犯,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對,現在把它刪除。
黃委員國昌:好,現在我們不用意圖犯,按照你們修法理由,除了客觀上有隱匿或掩飾的行為,而
且主觀上只要知悉或可得知悉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是特定犯罪所得,就構成了洗錢,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是。
黃委員國昌:好,所以這裡的知悉或可得知悉,是把主觀要件降到未必故意,還是把主觀要件降到
過失?
鄭部長銘謙:我們認為這是一個抽象危險犯,只要這個行為的話,我們就認為有洗錢行為。
黃委員國昌:抽象危險犯我瞭解,現在我問你的是主觀要件的部分。
鄭部長銘謙:這就是一個故意犯嘛!
黃委員國昌:這是故意犯,那可得知悉是什麼意思?你看一下你們的修法理由……
鄭部長銘謙:可得知悉就是未必故意。
黃委員國昌:可得知悉是未必故意,好,非常好,那我今天要跟部長公開檢舉一個幫詐欺犯首腦洗
錢的行為。這批酒是當初我在臺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的時候,幫 im.B 的被害人追出來
的酒,因為詐騙集團首腦曾耀鋒用詐騙所得去買了一拖拉庫的酒,藏在一個地方,當初有被害
人跟我講說有這批酒,但他們不知道在哪裡,那個時候,被害人具狀請北檢檢察官去追查,北
檢檢察官查不出來,後來我自己請協會的同仁去查這批酒在哪裡,查到這批酒以後,我拍了照
具狀跟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陳報,因為我沒有公權力,不能搜索扣押,我能夠做的就是告訴北檢
檢察官酒在這裡,請他們去扣押。收到我這個陳報狀以後,過了幾天,北檢檢察官也真的去扣
了這批酒,現在這批酒已經被變賣掉了,變賣所得的金錢也發還給被害人。重點是,我們追回
了不法所得,但協助隱匿這個不法犯罪所得的所有參與人,是不是有被訴追刑事責任?這件事
情,部長覺得重不重要?
鄭部長銘謙:個案部分我們是尊重檢察官的裁定結果。
黃委員國昌:好,所以我才要公開檢舉。當初這批酒藏匿的地點是在前行政院政務顧問陳振坤實際
所掌控的旅館地下室,因此陳振坤在臺北地檢署 im.B 的起訴書裡面,依照洗錢防制法被起訴了
。這個是臺北地檢署給所有被害人的起訴書,我相信北檢檢察官在您當初的領導下,一定是很
認真在追究這些詐騙、洗錢的犯罪行為。
來!請部長看一下我紅字寫的部分,他說陳振坤為了協助曾耀鋒隱匿吸金的犯罪所得,提供他
小孩位於宜蘭縣宜蘭市慕夏精品旅館有限公司地下室,供曾耀鋒藏以犯罪所得購得的噶瑪蘭威士
忌酒,現在這個案子臺北地檢署起訴了,在臺北地方法院的刑事庭正在進行審理程序,在那個審
理程序當中,我要跟法務部部長報告的是,那個幫助洗錢的陳振坤認罪了,他認罪了,他已經清
楚的認罪了,因為刑事審判程序是公開的,對不對?部長。
鄭部長銘謙:是。
黃委員國昌:是嘛!他在刑事審判程序公開的法庭認罪了,這個沒有涉及到偵查秘密嘛!
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
黃委員國昌:對嘛!好,他在認罪的同時,他講什麼呢?他同時講說這批酒當初會放,是立法委員
陳歐珀把酒交給他的。來!請部長看一下剛剛這個犯罪結構圖,這個詐騙的首腦加上 A 代為隱
匿他詐騙的犯罪所得,顯然這個 A 不是只有陳振坤,因為陳振坤現在已經起訴了,也認罪了,
但這個 A 不是只有陳振坤,這個 A 還有陳歐珀啊!這個犯罪事實,公訴的檢察官在公訴蒞庭的
時候應該都知道,公務員知道有不法的犯罪事實,是不是應該要依職權告發?
鄭部長銘謙:陳歐珀的部分已經另案偵辦了。
黃委員國昌:所以現在在偵辦當中嗎?不是啦!因為我怕啦!公訴的檢察官當庭知道這樣一個犯罪
事實的時候,他有沒有依照職權告發,我不是很確定,所以我現在直接公開檢舉這件事,這沒
有什麼偵辦秘密,這是在公開法庭當中,陳振坤認罪的時候所表示的內容。
好,現在你當法務部部長了,請問法務部部長可不可以在上班的時間去幫財團老闆喬私人的訴
訟?你現在當部長,你會不會這樣做?
鄭部長銘謙:這個不可能。
黃委員國昌:這個不可能嘛!應不應該這樣做?
鄭部長銘謙:這個應該大家都知道應該怎麼做才對。
黃委員國昌:大家都知道應該還是不應該?
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應該在……
黃委員國昌:絕對不會發生這樣的事嘛!
鄭部長銘謙:對。
黃委員國昌:你擔任法務部部長的時候,希望不要發生部長利用上班時間,幫自己好朋友、有錢的
大老闆喬他私人的訴訟、談和解,法務部長做這件事情不妥嘛,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這個、這個是。
黃委員國昌:好。第三件事情,去年有監聽的名單外洩出來,那個時候調查局、廉政署、最高檢察
署三個非常重要的偵辦犯罪機關聯合發了新聞稿,表示這是典型的認知作戰。好,如果今天這
個外洩的監聽名單全部都是假的,竟然有人在散播這個假名單,那當然是認知作戰,但問題是
裡面散播的有非常多都是真的,那個時候……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洩密,這個臺北地檢署也正在偵辦中。
黃委員國昌:好,所以針對這個案子,臺北地檢署的偵辦,我要拜託部長,我不會介入個案偵辦,
我只要求一件事情,就是積極查辦,因為這件事情很嚴重,如果把監聽的名單外洩,會嚴重阻
礙到整個犯罪的偵查……
鄭部長銘謙:這個監聽的資料是不是真實的,我想這個也涉及到認知作戰中假訊息的問題,臺北地
檢署也在偵辦中、瞭解中。
黃委員國昌:所以臺北地檢署會不會公開清楚的讓社會大眾知道,裡面是全部都假的,還是有很多
是真的?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想要看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規定……
黃委員國昌:對吧!現在偵查不公開,但偵查總會終結,我希望偵查終結的時候,要負責任的跟社
會大眾講,這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如果是真的,誰洩漏出去的,該不該追查?
主席:好,請部長說明,一句話,因為時間關係。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如果偵查有結果的話,我想臺北地檢署應該會以新聞稿或對外的一個說明。
主席:好,謝謝部長,謝謝總召。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