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思瑤:我真的是迫不及待要站上來逐條說明,請坐在這裡的委員,好好看清楚今天要審的條
文是什麼。第一個,今天沒有沈伯洋的條文,沈伯洋的條文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現在連內政
委員會都還排不進去,因為被國民黨、被民眾黨聯手,第二次在程序委員會被擋案。剛剛羅智
強委員講得很好,公聽會有助於法案的討論,那何妨讓沈伯洋委員的版本突破程序委員會被擋
案的這種限制?讓它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委員會要排兩場、三場公聽會,這種我們都非
常樂意好嗎?不要擋沈伯洋委員的版本,OK?
我們來看看今天的條文,大家都講錯了,請看看唯一一條,賴瑞隆委員提的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十條,他唯一針對大家一直在說的,是不是有戕害憲法的人民遷徙自由,我跟大家講,請看
清楚,它的第十條有三項,第一項在處理秘密會議要切結書,否則不得參加,這個應該沒有異
議吧!第二項就是大家都說錯了、搞錯了,我不曉得你們閱讀能力有問題嗎?吳宗憲召委,我
可以跟您報告一下,您剛剛都指涉錯誤,吳宗憲召委,賴瑞隆的第十條,我念給大家聽,第十
條的第二項:「曾參加立法院秘密會議之立法委員,其本人及其關係人於任期中或聘僱關係存
續期間,前往中國及港澳地區,應向立法院報備,並於網站公開。其報備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所以它的規範主體對象是誰?是在立法院開會有參與到秘密會議的立委及關係人,才要登載
、才要納管,這是今天審查的賴瑞隆委員的版本。絕對不是國民黨委員說的立委助理從此以後
就不能再去中國了、就不能再到其他地方去旅行了。今天賴瑞隆委員版本的第二項是在說有參
與秘密會議的立委,主體是這些。所以大家認為有參加秘密會議的委員,難道去敵對國家跟重
要的黨政軍人士會面不需要事前登載嗎?這個讓社會公評嘛!所以不要隨便無限上綱,就今天
的條文、論條文,從來沒有講到任何人只要跟立法院有關係,他的遷徙自由、旅行自由都被規
範,並沒有!
然後我也要補充一下,我手上拿的,謝謝剛剛周萬來秘書長給我們立法院職員去中國的規定
,還有大家手上已經有監察院人員去中國的規定是什麼,所以以立法院的規定,秘書長如果進
入大陸地區要10個工作日檢具簽呈,然後簽給院長同意;11職等以上要7天以前;10職等以下
要5 天以前。監察院也是,政務人員涉及國安、利益、機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要 10天以前;
簡任11職等要7天以前;簡任10職等以下要5天,這都是各院適用的。所以這都是我們在憲法
的授權下,並沒有戕害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而是你有與聞重要的機密政務的可能的話,你
事前登載。如果國民黨委員說只要去規範就已經是違憲的話,那請問各院都在適用的、各級機
關適用的,已經行之多年啦!所以不要這麼針對性,把立法委員納管也沒有這麼可怕,只要大
家坦蕩蕩,我去中國交流,我不會洩密,我不會去舔共,我不會看到王滬寧自己就成為小嘍囉
、小跟班,大家行得正、坐得直,你一樣經過登載、事後報告,依然來去自如啊!所以就條文
、論條文,請把今天的條文讀清楚,林思銘委員看清楚,您剛剛解讀的根本不是今天討論的條
文,好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