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宗憲:謝謝召委。我這邊簡單回應一下剛剛柯總召問我的問題,報告柯總召,4月3號那一
天確實早上柯總召有打電話給我,他們希望下午不要進入到逐條審查,因為有救災、有什麼的
需求,所以有這個需要,因此當天下午我取消是綜合考量到確實有委員需要趕回去救災,或是
確認家裡面的狀況,然後再加上我知道隔週鍾委員有排 2 場公聽會,所以當時我最後做了那樣
的決策,否則當天其實早上有記者來訪問我,我也說我們當天下午就是要進入逐條審查,所以
說我是一個綜合的考量,而不是像大家都有一些什麼很奇怪的陰謀論。
第二個,剛剛沈伯洋委員所提到的4月10號、11號,確實是鍾召委排的公聽會,沈伯洋委員
講的是正確的,但是我剛剛要說的是,本來我 4 月 3 號下午可以硬幹就逐條審查,也可以在 4
月 8 號我代理召委那一天就硬幹逐條審查,但是我都不願意這麼做,因為我不喜歡做這種事情
,我覺得至少我還是一個開放的方式,希望能夠多有公聽會,大家能夠討論的情況下多討論,
所以甚至我自己主持會議也從早上戰到下午 4 點,不是說站著,是對戰到下午 4 點,所以我也
都沒有怨言,我也是把事情做完,如果後面有人說什麼獨裁或什麼,我覺得那個沒關係啦!大
家批評我都予以尊重。
最後就是吳思瑤委員剛剛所提到的居住遷徙的自由,我想跟各位說,我來這裡覺得很累的就
是一直要幫大家上法律課,因為憲法不是這樣解釋的。我跟各位說,譬如說我們憲法的言論自
由,人民的言論自由並沒有「新聞自由」4 個字,但是所有學者都認為新聞自由就是包括在人民
的言論自由範圍內。也就是說,人民有言論自由,不代表你能講話就叫做言論自由,不是這樣
,它是包括思想,包括你所述的內容。所以所謂的遷徙自由不是說人民不可以走動,那個叫遷
徙自由,法律如果可以用文字就解釋,那叫個國小看得懂字的學生來解釋就可以。憲法重要的
是,它是中華民國的根本大法,它重要的是原理原則,所以遷徙自由的意思是,你不可以加諸
人民在遷徙上面的要求,除非它有法律明定,所以我們叫做法律保留。他今天犯法,我可以把
他抓去關,因為法律保留,所以憲法不是這樣解釋,我跟各位報告,因為一直要來幫大家上法
律課,我也很樂意啦,沒問題,可是不能說喊著自己是憲法專家就來罵別人毀憲亂政,結果罵
的東西是錯的,因為這個社會上面念過憲法的人非常多,所以遷徙自由是加諸在遷徙上面的任
何事情,基本上要有法律保留,所以剛剛我一直講,我說沈伯洋提的法案我不是說不行啦,而
是我們在討論法案的時候我們還要去思考剛剛柯總召講的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你的手
段性、目的性、是不是有狹義的比例原則?這些都要考慮進去,這個才是符合憲法。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