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委員巧芯:(10 時 8 分)謝謝主席,有請邱部長。
主席:邱國正部長請。
邱部長國正:徐委員好。
徐委員巧芯:部長好。今天接下來要新增的兩部法律,其實對於我國國軍來說,我認為都是相當有
必要的,所以我們原則上會來支持。在陸海空軍懲罰法裡面,也被一些司法人員認為有一些偷
渡到了刑事法裡面的制度及概念,到底合不合宜,希望能夠好好地討論,畢竟像另外一部公務
員懲戒法裡面也沒有塞進刑事法的東西。
我們就先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
,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
察官之職權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
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
察之職權者」。
也就是說,檢察官的系統裡面,本來就有警察、憲兵、調查局、檢事官等等司法警察或警官
可以指揮,我們部隊的司法案件比較不多的情況之下,憲兵隊、調查官處理,難道不夠嗎?為
什麼要把軍法人員再拉下去?感覺上一般來說好像有一點疊床架屋的情形。再來,法紀調查已
經搶了原本屬於監察的工作,現在還要多搶一個憲兵隊的工作嗎?在這個制度的設計部分,部
長是怎麼想的?
邱部長國正:我跟委員報告兩點:第一個,搶憲兵的工作?不會,憲兵的工作很多,減輕他們的工
作是我們努力的目標。第二個,剛剛講到調查官好像有點疊床架屋,又把軍法放進來,事實上
,他們的內容、型態不一樣,調查官只對一個案件調查,但他調查的結果由誰來判定?不是調
查官來判定,所以層次不同。另外來講,我們累積那麼多年的經驗,也發現軍法存在的必要是
有的,為什麼?因為很多案件已經牽扯到可能跟其他單位、其他部門會有關聯,所以要有軍法
,但調查官沒有辦法介入這個。所以在分工、職掌上,本來我們過去有這種分工、職掌,但是
在執行當中可能有了偏差,所以我們要重新來律定,完了以後把這個職掌劃分得很清楚,不會
有疊床架屋的問題。
徐委員巧芯:好,所以就是職掌必須要清楚,避免疊床架屋。
邱部長國正:是,一定。
徐委員巧芯:第二個問題是,檢察官介入之前的程序與介入之後的程序是差在哪裡?違紀調查變成
屬於行政性質的行為,檢察官指揮偵辦就突然是刑事性質的偵查,很難想像我們的行政行為怎
麼會突然變成刑事行為,同一批的行政調查人員一夕之間變成刑事偵查人員,不管是程序上面
或是主體上面都做了很大的改變,這個對於我們過去看待法律來說的話,是很少會有這種情況
的。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今天檢察官介入前跟介入後的程序,如果違紀調查是行政的,檢察官
指揮偵辦又是刑事的,像這個到底是行政還是刑事,後續法律通過之後,應該如何區分呢?
邱部長國正:我個人有經驗,跟委員做個簡單的說明。往往行政及內部調查,跟檢調介入以後,差
別很大在哪裡?我們先調查是我們內部裡面,但調查以後不代表一個結論,所以很多事情一定
要經過檢調,檢調有其規則,檢調查了一半,不能擅自發表言論,否則等於就是未審先定罪,
這是很不道德的,我們為什麼會有這種編組,也就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產生。詳細的部分,是不
是請法律司司長再跟您做簡單的說明?
徐委員巧芯:沒問題,來,跟我們說明一下。
沈司長世偉:我跟委員簡單報告,一個違紀事件有的時候外觀看起來是違紀事件,不論是內部的法
務人員也好或是監察官也好,開始調查了之後,有的時候一查才發覺這裡面可能有涉嫌違法,
不管是竊盜也好、偽造文書也好,要根據不同的態樣,但是一開始違法之後,違法本來就是應
該由依法有權偵辦的人來辦,這個時候如果程序全部再從頭跑一趟,就有點不經濟。所以相關
介接的制度,我們當初跟法務部都有做過一些協調,任何一個違紀案件開始查的過程當中發覺
有可能違法,可能就要跟檢察官先報告一下,請檢察官針對職權看後續怎麼介入、怎麼指揮,
原來調查的東西將來怎麼在法庭上運用變成證據等等……
徐委員巧芯:好,先報告嘛。
沈司長世偉:是。
徐委員巧芯:這樣我聽懂了,但是後面就會有下一個問題衍生,就是草案第四十四條寫的,偵查當
中的證據應該要報請檢察官同意之後移送權責長官辦理懲罰,如果檢察官沒有同意呢?檢察官
是否會容易陷入兩難?以及究竟由權責長官來辦理懲罰,會不會陷入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也就是說,因為過去所謂的偵查在檢察官的體系是完全一條龍的,要對的對象也只有法官及自
己的自律,如果現在的狀況是檢察官同意後要移送的是權責長官,就會有所謂的偵查不公開的
問題,還有檢察官同不同意的問題,會使得這個制度上面的運作跟過去只是一般司法檢調的運
作有很大的落差。所以最後要也要請你們補充的是,偵查不公開在這個法裡面,它會適用於哪
些主體?有沒有包含行政調查?簡單回應就可以了,簡單回應就好。
邱部長國正:好的。
沈司長世偉:委員,我很簡單報告,如果任何一個案件調查,它有涉及到刑事偵查的時候,如果檢
察官認為這個會妨礙他後續的偵查作為,也就是牽涉到偵查不公開核心的時候,我們會尊重檢
察官。這個時候相關的東西,檢察官認為什麼事情可以去處理、什麼事情可能他扣了以後也不
能夠讓我們做後續行政調查來看等等,這些東西我們都會尊重檢察官,兩個中間有競合、有牴
觸的時候,我們會以尊重檢察官的前提為原則。
徐委員巧芯:我最後一個小問題,這部法律上路之後,我可不可以解讀為行政調查的機會就變小了
?刑事調查的部分會比例拉高?不一定?
沈司長世偉:報告委員,不會。刑事偵查不會影響到行政調查。
徐委員巧芯:對啊,對啊!
沈司長世偉:行政調查,我們該做的東西,我們還是做。
徐委員巧芯:但是因為我們平常問很多問題,只要一旦進入到刑事調查了,你們就很容易告訴我們
說因為它已經進到刑事調查,所以行政調查的部分也不予提供,這樣子來說,是不是就對我們
在問政上就會產生一些問題呢?沒關係,我時間到了,也不需要特別回答,我們只是希望說,
未來行政調查跟刑事調查,我們都知道它是分開的,但分開之後,在行政調查部分,權責上能
夠提供給立法院的都應該要儘快的、儘速的來回復立法院,而不是推給說這個案子已經在刑事
調查了就不能提供好嗎?謝謝。
邱部長國正:好,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