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月琴:我覺得學生輔導法的修法真的要去看到組織是不是可以正式化,人力要善待、資源要
充足、分工要明確才有辦法達標,目前在各地方政府的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學諮中心)聘用的
專業輔導人力,聘用資格要具社工師與心理證照為公開甄選原則,相當於六等三階支薪基準聘
用的大概4萬2,000 元,進階到七等七最高是5萬5,000元。相對的,與其他社會工作及輔導工
作相比,等於是薪資水準的天花板,也就是到了最頂大概是專業輔導教師的起薪,這就會導致
各地專輔人員離職率居高不下,因為薪資低、工作量大,造成專輔人員流動率極高。一般來講
,兩年的資歷就算很資深,長久以來不僅經驗沒辦法傳承,也沒有辦法跟學生建立比較長期的
關係,為了提高專業輔導人員留任的誘因,我建議要提高其薪資,而且用專職來聘任,才是合
理的。院版賦予輔諮中心和專業輔導人員高度期待,是不是可以同步思考待遇的提高?否則,
兩邊事實上是不對等的,尤其是已經做到處遇性輔導工作時,相信那個壓力感也是非常的高,
應該積極營造一個讓資深專輔人員能夠適才適所的勞動環境,他才不會跳槽到別的地方,譬如
考公職、社工師、學校專輔教師或是自行開業的跳板。
現況二是人現在有編制,可是目前的困境是學生的問題和需求都非常廣泛,學校輔導工作涉
及到很多的相關部門,應該要有一個統一的單位來做統籌。現在是採任務編制,並不是常態編
制,現存的學輔中心是不是可以考慮採常態編制,而非任務編制?而且各縣市的運作方式事實
上也是不太相同的,目前尚缺大概 100 餘人,人力高度流動下,個案服務量能和專業實在很難
以累積。這是我的第二個主張,應該編足充沛預算及員額,以促進輔諮中心的組織正常化,而
不是各個縣市做的方式是不太一樣的,也讓學生被提供的服務是穩定的。
現況三,這次最主要是要針對所謂的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其中有特別提到要跟社安網合作
,甚至第二款也提到要做家庭、社區和社會評估,第六條也說學校適應困難,的確要跟家庭、
社區和社會合作,第三款講的是要跟社安網。很多時候現場的人會講我們本來就有跟所有的資
源端做連結,可是如果把整個社安網全部丟進來的話,就要回來問幾件事情,第一個,少事法
修正之後,偏差兒少回歸教育單位,可是這些個案都非常複雜,最後會丟到哪裡?丟到我們的
輔諮中心裡面去,看起來就是跟社安網聯絡、聯繫,然後有做。可是我們看到中心的服務範圍
早就延伸到學前階段幼生,但這邊都沒有提,這麼大的量體只是算國小、國中、高中,可是在
所謂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七條就有明定幼兒園也要
放在這個範圍內,好像包山包海,認為輔諮中心的專輔人員能量各方面都可以達標,我們剛剛
前面也提到人都已經不足,依照法令還要去做這些事情。依據社安網的分工分流,家庭教育中
心本來就要去負擔家庭評估和輔導、資源轉介功能,可是現在全部要轉向由輔諮中心來承擔。
再回過頭來看家庭教育中心112年僅359案,而且部分縣市根本就沒有開案紀錄,它當初在社
安網不是其中一環嗎?怎麼變成現在修法之後又到那,還不是去思考要不要其他原來該承擔的
單位去做承擔,這才是合理的。所以我的主張三是希望明確化社安網是什麼,否則,過去事實
上就有所謂的轉介資源單位,現在要明確,否則就會講不清楚,有輔諮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我
,急難救助金也要叫他們發,很多行政工作如果嫁接到社安網不講清楚的話,我是心理輔導人
員,我要處理孩子的問題,還要處理行政工作,而且還要去發急難救助金,如果我在輔導孩子
,我還發錢給他,在工作上是不是也會有個壓迫感、壓力,而沒有辦法讓我很順利地去做好輔
導工作,所以期待能夠做到一個明確化,如果要把它放上去的話,還有學輔法的重點應該是在
學生,所以要依學生的需求,我們也希望第六點能夠加入,即遇到緊急個案的時候,也就是我
們把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第六點入法,一併考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