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大家好!我是這一次人工生殖法修法提案人之一,因此來這裡向大家說明
我對修法方向的看法。討論代理孕母的問題就不能不正視生殖產業背後所代表的龐大利益,我
再強調一次,如果真的要討論是不是該開放代理孕母,政府就絕對要嚴格管控這些想要利用父
母渴望孩子的心情,摩拳擦掌準備從中獲利的利益集團。有人可能會問,在資本主義的社會裡
有什麼東西不能自由買賣?不過我認為,女性的身體跟孩子的權益不是商品,這一點沒辦法有
任何的妥協。先講結論,我主張代理孕母的問題跟單身女性、女同志配偶的人工生殖需求,不
論是立法技術又或者是討論的範圍都很大不相同,所以應該要脫鉤處理,而脫鉤處理也是很多
民間性別團體的認同,因此我認為如果硬要把代理孕母跟爭議相對少的開放給女同志配偶,以
及單身女性適用人工生殖法來相包裹的話,恐怕會拖延女同志配偶以及單身女性落實人工生殖
的期程,不但如此,我覺得我們也無法好好聚焦處理代理孕母的複雜性,到頭來是雙輸的局面
。未來我們要聚焦討論代理孕母制度的時候,我覺得必須確保我國代理孕母制度是要朝向利他
型代孕還是商業型代孕,因為一旦生育跟商業行為相綑綁,許多倫理跟道德的問題就會浮現出
來,都很難處理。放眼國際,像是泰國屢次發現一些爭議的事件,雖然有明文禁止商業的代孕
,但卻因為監管不力,2014年曾經爆發準家長透過代孕產下13個寶寶的例子,若這不是對女性
身體血淋淋的剝削,那什麼才是?所以我當然不希望臺灣也變成這個樣子。
另外,尋求代理孕母的過程中,我們通常需要一個中介機構進行媒合,利他型的代孕中介機
構絕大多數是非營利組織,部分的國家甚至會禁止這些中介機構收費,至於代理孕母的報酬問
題,以只允許利他型代孕的加拿大為例,支付額外費用給代理孕母就是觸法的行為,讓代孕真
正朝向非營利的發展,這是我在現在的提案中沒有看到的設計。再來就是代理孕母的權利保障
,幫別人懷孕這件事情,除了讓代理孕母生理上出現變化外,我想心理的健康跟情感也是我們
要高度關注的議題,舉個例子就好,一個手錶你戴十個月可能就有感情,更何況一個生命在你
的身體成長,日夜不分跟著你十個月,如果代理孕母後悔了,不願意把孩子交給委託者,這可
以被允許嗎?代理孕母這個制度對當事人的情感剝削,所以最後我想建議,探討代理孕母議題
的時候,請讓我們先看見女性的處境,讓我們看見活生生的人,不要只看見商品、生產工具以
及消費者的權益。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