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國昌:首先非常感謝這麼多的專家學者來針對本委員會、國人痛恨的詐騙問題來提供寶貴的
意見,相信今天各位專家學者針對提綱所提出來的一些看法,都可以成為本委員會接下來修正
相關法律時的重要參考。
我自己大概有四個面向是不斷在思考的問題,也想藉由這個機會來就教各位專家學者,第一
個是事前管制的作為與成效,等到詐騙發生了以後,其實一切都太晚了,不管是後來的刑事追
訴或是財產、不法所得能夠追回來,實務上都面臨相當大的困難;第二個部分是科技偵查的必
要與規範;第三個部分是有效打詐的量能與資源;最後一個是刑事制裁的應報與預防。在這四
個主題上,其實國人一直看到的是我們行政部門投入大量的資源,不管是成立了打詐辦公室,
還是有新的打詐綱領,其實大家在意的不是這些大官的剪綵,大家在意的是在剪綵完後的具體
作為到底是什麼。只不過最近這段時間、這一兩年大家看到詐騙的數字,不管是案件一路地攀
升,還是詐欺財損的金額不斷地增加,這個都是整個社會付出的慘痛代價,每一個受害的民眾
,我接觸到非常多受到詐騙的被害人,每一個被害人背後就是一個家庭,當一個人被詐騙,就
是一整個家庭全部都被拖垮,已經形成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問題。
當然,在目前的狀況下,對我們的檢察機關所造成的挑戰跟負擔也是相當地可怕,因為對我
們的檢察機關來講,當詐騙案件不斷地攀升,其他類型犯罪的數字沒有降低時,檢察人力到底
要怎麼分配?你調越多的檢察官去偵辦詐騙的案件,那其他殺人的、組織犯罪的、搶奪強盜的
、毒品的,這些案件怎麼樣去應付犯罪所需要的偵查能量,所以對於整個檢察體系的挑戰已經
到了非常嚴峻的程度。也正是因為這樣,基層檢察官團體在去年時才會開研討會,這些檢察官
可以說是恨鐵不成鋼,說打詐國家隊 1.5 已經是國家級的詐騙,當然這樣的形容聽在掌握權力的
人的耳朵,絕對是不舒服的,但是它反映出第一線基層同仁最沉痛的呼聲。也正是因為這樣,
在去年時,他們針對一個最基本的概念,要有效打詐第一個就是要先處理詐騙的犯罪工具,所
以從個資到人頭帳戶到電信號碼,這些事情他們都希望能夠強化前端的行政監理,避免讓這些
具有高度屬人性的犯罪工具,什麼叫做具有高度屬人性的犯罪工具?現在大家手上幾乎每個人
都有一隻手機,大部分正常人也就只有一隻手機,那隻手機我們去辦號碼時是要開雙證件,審
核非常嚴格,因為手機裡面有你所有的個資,甚至有一些電子支付工具全部都在手機裡;第二
個部分是銀行的帳號,當手機跟銀行帳號在 21 世紀的生活中已經具有高度屬人性時,這些詐騙
集團如何大量地取得手機門號?如何大量地取得人頭帳戶?這就會挑戰行政監理實際上的效果。
因此在去年當檢察官團體提出這麼沉痛的呼籲跟具體的建議後,看起來我們的行政部門終於
開始動起來,只不過動起來以後,最後實際上的成效是怎麼樣還有待檢驗,我為什麼這樣說?
大概在這個禮拜,我跟 NCC 主委針對這件事情交換了意見,大家期待的是什麼?譬如像是第二
類電信,你不能讓門號這麼浮濫,到處亂發,甚至有企業成立人頭公司,大量第二類電信帳號
可以轉售,非常地浮濫,大家希望它做好事前的管制。但現在 NCC,我看到的荒謬狀況,那天
跟他交換意見,是檢察官已經查到了,而且已經偵結起訴了,我說那針對這些被查到第二類電
信的業者,請問 NCC 採取了什麼措施,他們說他們現在正在進行行政調查當中;我老實講,我
那天聽陳耀祥這樣講,我聽了快要休克了,大家期待的是你前端就要做好了,結果你前端沒有
做好,是檢察官幫你找出來,犯罪事實都調查完了,也起訴了,請問你 NCC 現在要有什麼作為
?他說我現在正在進行行政調查,那個已經 lag 非常、非常久了,前端沒有發生管制的效果,到
後端時,等到人家起訴,結果 NCC 還在進行行政調查,這到底是一個什麼荒謬的現狀?這也是
為什麼這麼多累到爆肝的基層檢察官對於現狀這麼不滿。
對不起,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我接下來會講得非常快。
第二個重要的是科技偵查的必要性,我相信第一線辦案的檢警大家心裡都非常有感,但是當
這件事情是檢警辦案所需要的,就因為沒有法律的授權,使得這個偵辦犯罪的必要手段竟然可
以讓第一線的檢警誤觸法網,甚至所蒐集到的證據在法庭上被認為沒有證據能力,到最後白忙
一場。現在最關鍵的問題就是,針對有關於這些科技偵查所得證據的證據能力,到底是要回到
刑事訴訟法裡面做一般性的規定,還是在科技偵查法裡面做一個特別法的規定?我個人是絕對
反對只把這些科技偵查的手段放在詐欺專法裡面,因為如果把科技偵查的手段放在詐欺專法裡
面,會形成一個非常荒謬的狀況,偵辦電信詐欺時,可以用 GPS、可以用 M 化車、可以用各式
各樣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是辦國安案件時就不行了,辦組織犯罪時就不行了,辦毒品案件時就
不行了。所以對於詐欺專法有沒有制定的必要性,大家可以討論,但是科技偵查的手段這件事
情,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必要時採取法官保留原則之下,我認為應該要有一個具有比較普遍
性、通則適用性的規範方式,放在刑事訴訟法還是要立一個特別法,立法形式我們大家統統都
可以討論。
最後,主席,我最後只用 30 秒就好了。讓第一線的警察也好、調查員也好,大家都覺得非常
痛苦的事情,就是他們投入了大量的資源,好不容易破獲了、好不容易抓到人了,他詐欺的對
象也很多,所造成的實害也很高,但是到最後法院端時,輕輕地判完刑就放人。這個是臺版柬
埔寨的首腦藍道,當他被抓時,我去看,他似乎不像是初犯,我把過去的判決系統全部調完後
發現,31 個加重詐欺罪,你如果看法定本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他犯了 31 個,結果最後的結論,我們用非法律人的角度來講,叫做不用坐牢,當非法律人來問
法律人為什麼這樣可以不用坐牢,我們要非常耗費唇舌地去解釋,第一個,先想像競合,它是
組織犯罪、加重詐欺,組織犯罪的罪名被想像競合掉了,所以我們只用加重詐欺,加重詐欺是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但是法官認為他顯可憫恕,所以判 6 個月,1 個詐欺判 6 個月,11 個詐欺總宣
告刑是 6 年 6 個月,結果我們還有一個數罪併罰的制度,一個數罪併罰以後,刑期馬上急遽縮
減成 10 個月,最後 10 個月還可以易服勞役。
非法律人聽完法律人解釋完了以後,即使他理解原來你們是這樣子玩的,玩到最後出來的結
果我必須要老實的講,違反人民一般的法感情,他是 31 個加重詐欺罪,前面的 1 個 10 個月易
服勞役,後面的那個更誇張了,宣告刑已經 21 年了,最後法官給他 2 年還緩刑,31 個加重詐欺
罪在我國的法律系統當中,最後的結論是 1 天的牢都不用坐。
今天我們對於刑法知道它有最後手段性、有殘酷性,所有上過大一刑法的法律系學生都知道
,但我們回到刑法本身的制度功能,不管你採取的是應報論、一般預防、特別預防,我們必須
要非常謙卑的反省,法律人必須要非常謙卑的反省,包括我個人,這樣的結果到底達到了什麼
樣子的功能?這樣的結果到底保護了誰?如果我們讓這樣子的現狀繼續下去的話,只會讓越來
越多人受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也會不斷地……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