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11 時 45 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銓敘部部長。
主席:有請銓敘部周部長。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部長,剛提的那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確實太抽象了,我是說考績法的那
個部分,我也是老公務員了,30 年的公務員了,這個部分確實是如此,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改
,這個大家已經行之有年,都已經習慣了,再改成那樣,可能恐怕問題會更多。
好,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
,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
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
單位之非主管。前面都規定得很好,但是後面這句話「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
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會有發生這種情形的,很多看起來都是中央部會或是五院
,基本上是五院,因為要報經總統府、主管院,屬於特殊情形,而這樣的條文在中華民國的法
律中可能只有這條,「但有特殊情形」,然後授權給首長這麼大的權限,本來機關首長跟副首
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他是沒辦法、沒有別的,就隨便找個理由「但
有特殊情形」,所以這條條文應該要修了,部長,你是學法律的。
周部長志宏:過去大概是希望讓這個制度稍微有點彈性,因為有些特殊情形如果沒辦法做調整,可
能會不適當,所以才保留這一個特殊情形的條款,但這個適用機會基本上很少,而且這個特殊
情形,我們都會尊重總統府、主管院跟國家安全會議自己的決定,那只是給它一個例外調整的
彈性而已,原則上應該還是照前面各款的規定。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是啊!但是這個就是授權太大,還不是一般所謂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比
這個還更寬了,對不對?所以銓敘部是不是可以去檢討這條條文?
周部長志宏:我們會來檢討。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接下來請考選部部長。
許部長舒翔:委員好。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項,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
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有所謂的特種考試。
許部長舒翔:是。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原住民的部分,從臺灣光復之後就開始有了。
許部長舒翔:是。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然後從過去的山地行政特考,到現在則是叫原住民行政特考,簡稱原住
民行政特考,而且也定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都有定了,都實施很多年了,
這裡面我要特別請考選部來協助的,這個是過去的附表,是姚嘉文當考試院院長時代的附表,
我要特別列出來的意思是,很多的部會像外交部、僑務委員會,有原住民職缺的不是完全沒有
,但還是比較少一點,他們當時都還是有提出職缺,原住民行政特考有提出職缺,但其他相關
的部會,這幾年越來越少,相關的部會有提出職缺的,大部分都拿去做高考啊!普考啊!就拿
去那邊,就以考試院來講,應該沒有原住民的公務人員吧?考試院下,包括銓敘部;像你們也
一樣,沒有嘛!所以我的意思是,很多直接有關係的,像勞動部,原住民勞工的比例很高;像
相關的部會,農委會,就是現在的農業部,跟原住民息息相關的很多,所以這個部分人員的進
用列為原住民行政特考的職缺,這個部分要請銓敘部去協調相關的部會,以前都是這樣啊!以
前都是銓敘部,姚嘉文院長的時代是這樣子的啊!因為我那時候是原民會的副主委,所以我瞭
解,好不好?
許部長舒翔:好,我們再努力,謝謝。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好,謝謝。
主席:謝謝鄭委員,謝謝許部長。
接下來有請林委員楚茵,林委員楚茵,林委員楚茵不在。
有請鄭委員正鈐,鄭委員正鈐,鄭委員正鈐不在。
有請謝委員衣鳯,謝委員衣鳯,謝委員衣鳯不在。
有請羅委員明才,羅委員明才,羅委員明才不在。
有請伍委員麗華,伍委員麗華,伍委員麗華不在。
有請徐委員欣瑩,徐委員欣瑩,徐委員欣瑩不在。
有請蔡委員易餘,蔡委員易餘,蔡委員易餘不在。
有請楊委員瓊瓔,楊委員瓊瓔,楊委員瓊瓔不在。
有請陳委員冠廷,陳委員冠廷,陳委員冠廷不在。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