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委員其祿:(13 時 38 分)院長、各位同仁。所得稅法第十七條針對租金支出扣除額規定為列舉
扣除額 12 萬元,為財政部按照民國 88 年的租金行情訂定。然而時至今日,抵扣額度已經與目
前整個租金行情相去甚遠,採取列舉扣除更是讓這個機制形同雞肋。同時現行實務上,民眾在
報稅的時候,因為列舉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只能二擇一,所以除了來自房東的壓力跟不敢申報
之外,更因為這個標準扣除額會隨著 CPI 調漲,標準扣除額長期高於列舉扣除額,按照內政部
住宅狀況抽樣調查推估,108 年臺灣約有 100 萬戶的租屋族,其同年稅賦有列舉申報租金支出抵
扣的納稅戶數也只有大概 2.7 萬戶,僅占總體大概 2.7%,簡單講這就是一個看得到、吃不到的
狀況,所以我們這次也要感謝民間團體,像租客聯盟、OURs,還有崔媽媽基金會等長期的努力
,跟各朝野黨派的支持,促成了本屆立法院最後一次院會能夠真正完成租金從現行的列舉扣除
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並且設置排富條款,額度也由現在的 12 萬提高到 18 萬,實質的算是有真
正照顧到全臺的租屋族群,也算是真正落實整體居住正義的一個目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