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委員玉霞:(17 時)主席、各位同仁。有鑑於國內雇主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是
屬於社福型的雇用,並不會為雇主創造任何的經濟利益,所以必定是有急迫性且需要的,而且
已經沒有其他可替代的方案或是資源可以運用,才會做出這一種選擇。但是現行的行政命令中
,對於聘僱社福移工設定了種種的門檻,對於病患家屬來說就是一種困擾,比方說家庭看護工
作限定工作地點在家庭,但是身心障礙者他們的日常生活不可能只發生在家庭之中,他們必須
要出外就醫或是就學,若是缺乏看護協助的話,他們要如何自理?類似的門檻雖然很多,但我
還是建請勞動部修正相關的管制,以維護國人的權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