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靜敏:謝謝主席,今天審查有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我個人提案主要是因為我瞭
解第一百八十二條原則上是要解決所謂的拒絕證言權,因為現在有很多職業的特殊性是需要與
客戶或病患建立某種誠信的互信關係,譬如律師、醫師、心理師、護理人員等等。主要的目的
都是要維繫個案的健康,因為在充分保密情況之下,病人才願意 expose,所以我們需要建構出
絕對保密的信任體系。
現行司法院認定的刑法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把所有可以作為拒絕證言的相關人士列出來
,包括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等等,並沒有把護理師放在裡面,主要的緣由是因
為他認為是屬於醫師的佐理相關的業務,所以在現有的法條裡面,其實以佐理人這樣子的概念
就可以享有拒絕證言權,我個人認為這樣子的想法應該是已經非常 out of date,特別是昨天廳長
跟法官有來我辦公室解釋,在溝通的過程裡面,我發覺司法院對我國護理專業的發展仍然停留
在護理人員是醫師的助手,因為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裡面就規定護理人員的業務有 4 項,包
括健康問題的評估、預防保健的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以及醫療輔助行為,所以醫療輔助
行為只是其中的第 4 項而已。
護理職業其實很多都是獨立作業並不是佐理,譬如說昨天在討論的過程裡面,廳長跟法官就
提到說為什麼助產士會列進來,主要是因為助產士可能會得知是不是有未婚生子所以需要有這
樣子的保密義務,要列入條文當中,但是其實我們的司法體系可能不知道,現今能夠了解學生
可能有未婚生子的其實是學校護理師,所以這樣子的獨立作業的情況之下,我覺得護理人員應
該要享有拒絕證言權,特別是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在 2014 年的時候因應專科護理師的增修,
已經明白地指出專科護理師在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所以不是輔助醫療業務,那這樣子的
醫療業務跟隨著專科護理師的角色擴張也會更多元,所以護理人員相關權益的保護更需要重視
,而且專科護理師現在也會朝向醫院的預立醫療流程,然後醫師再事後補登記,所以護理人員
的獨立自主權其實不應該再被視為醫師的佐理員,特別是我國在 2025 年就要邁入超高齡社會,
這時候的主要醫療照顧者可能就是老人專科護理師,所以如果把護理人員只放在所謂的醫師佐
理人上面,我覺得它的涵蓋面是不夠的,特別是以後如果老人在走完最後一程的時候,陪伴他
最多的可能就是這位護理師,如果涉及相關的遺產爭訟、侵占、背信、偽造,這些可能護理人
員知道的會比醫師還多,所以在這樣子的一個情況之下,我個人是覺得我們希望能夠增修護理
人員在這一條法條上面,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的修法上次已經是 2003 年,隨著時代的進步應該把
這一些人的專業角色有一個充分的了解,所以以上報告。